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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监管

发布时间: 2021-01-01 23:59:59

A. 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措施主要有哪些

金融监管的手段
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监管手段是不同的。如市场体制健全的国家,主要采用法律手段,而市场体制不发达的国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总的看,目前金融监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即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将金融市场运行中的各种行为纳入法制轨道,金融活动中的各参与主体按法律要求规范其行为。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金融监管,具有强制力和约束性,各金融机构必须依法行事,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各国监管当局无不大力地使用法律手段,即使是在一些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也都积极完善立法,使金融监管拥有相当的力度。法律手段发挥监管作用,必须树立金融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立法要超前,且执法要严格。例如,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证券市场,就是要通过立法和执法抑制和消除欺诈、垄断、操纵、内幕交易和恶性投机现象等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技术手段
监管当局实施金融监管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运用电子计算机和先进的通讯系统实现全系统联网。这样监管当局不仅可以加快和提高收集、处理信息资料及客观评价监管对象的经营状况的速度和能力,而且可以扩大监管的覆盖面,提高监管频率,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快速反馈监控结果,遏制金融业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监管,实际上是将监管当局监管的内容量化成各项监测指标,通过资料的整理、分析和对比,最后以监控指标的形式反映金融业的业务经营活动状况判断风险程度。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指政府监管当局采用计划、政策、制度、办法等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和管理。运用行政手段实施金融监管,具有见效快、针对性强的特点。特别是当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出现波动时,行政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但行政手段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手段。从监管的发展方向看,各国都在实现非行政化,逐步放弃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管理金融业,而更多地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因行政手段和市场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抵触的,虽收效迅速,但震动大,副作用多,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但完全摒弃行政手段也是不现实的。即使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在特殊时期仍然需要它。
(四)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指监管当局以监管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为主要目的,采用间接调控方式影响金融活动和参与主体的行为。金融监管的经济手段很多,如在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时,最后贷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险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经济手段。在证券市场监管中,金融信贷手段和税收政策都是重要的经济手段。

B. 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重要作用主要有哪些

1.资本充足性监管促使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social cost)内部化
(1)资本充足性要求减少了银行破产的可能性
尽管国外的一些研究并没有发现资本比率和银行破产概率之间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但资本被视为防范银行破产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是无可非议的。金融机构破产的社会成本远远大于私人成本(private cost),这就是金融业突出的外部性(Kareken和Nell,1983;江曙霞,1994;厥方平,2000)。银行是传统的金融机构,以资产的部分准备金制度为基础,通过把分散的存款人提供的流动性债务转化为对借款人的非流动性债权,进行高负债经营。但是非流动性的硬资产和流动性的软负债在本质上的无法匹配造就了银行内在的高风险性。

银行面临着巨大的外部成本,如其他机构的破产、失去有价值的信贷资源、支付清算系统的潜在问题等。这种外部性由于银行的道德风险而恶化,这是因为由于监管机构一般保证银行免于破产的风险并对存款人提供存款保护,这样存款人和银行债务人的收益不能很好地反映银行破产风险。
将银行破产成本内在化于银行决策中可以降低道德风险。通过增加最低资本要求可以降低银行破产的可能性,但这并不取决于细致调整后的监管措施反映所有银行的特有风险。如果所有资本水平相对较低,破产水平便会较高。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承担的社会成本大大超过私人成本,使得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敏感度增大。
需要监管的银行是那些低于正常资本要求并且有较低的预期收益的银行,这些银行寻求风险更大的业务并且利用金融安全网,所以银行资本要求措施对这些机构来说是最有效的,当然这些银行也最容易忽视监管要求。
(2)资本充足性监管体现了对银行破产的私人成本的谨慎监管
银行破产会有两种形式的私人成本:一是银行信誉的丧失,这是银行破产主要的私人成本(O’Hara,1983);二是银行特许权价值(franchise value)的丧失。
从传统上说,特许权价值的主要来源是由于银行实行了行业壁垒,行业缺乏竞争而可以获取垄断租金。高许可证价值提高了银行破产的私人成本,以及银行资产风险的私人成本。Demsetz(1996)证明了许可证价值高的银行比许可证价值低的银行持有更多的资本,但是却承担更少的资产风险,尤其是前者更好地实现了资产多元化。Galloway等(1997)也证实了许可证价值高的银行比其他银行对从事风险业务有更强的自我约束力。Marcus(1984)、Keeley(1990)、Galloway et al.(1997)更指出,特许价值低的存款机构常会出现道德危机风险,而特许价值高的存款机构则会审慎行动以保护其特许价值及避免受到管制清算。可见,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要重点放在那些有特许值低风险高的银行,这种机构没有激励机制去约束自己。
最近几年来,随着金融自由化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竞争的日益激烈,由这种银行特许权价值所引致的垄断租金日益消失。Boot等(2000)认为银行信誉可能会替代垄断租金成为特许权价值的新来源。他们指出由于金融日益成为一种表外业务,稳健的信誉就成为银行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因此,信誉激励正在日益受到金融企业的重视,一旦金融企业建立起信誉,那么企业为了保护这种信誉就会有强烈的动机去避免从事过度风险。所以,信誉会像过去的垄断租金一样起到降低银行风险的作用,同时管理者在工作前途与个人声望的衡量下反而让银行承担较少风险。
如果银行破产的私人成本相当高的话,它们就必须努力去减少风险暴露,如降低信贷额度、减少贷款等。如果形成大规模的资本损失,就会造成贷款的急剧减少,这就是所谓的信贷紧缩(credit crunch)。分析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的花旗银行的行为可以发现许多有意思的现象。在20世纪20年代,花旗银行的贷款增长很快。但是由于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其贷款大幅下降,到了20世纪40年代,贷款资本的比值从3.3降到0.25。这种紧缩同样会由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增长而出现,所以资本充足性要求在经济周期中要保持相对稳定,资本监管是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银行破产私人成本的存在意味着许多银行尤其是一些具有较高特许值和追求高收益与更好信誉的银行,往往更有动机降低它们的风险。因为银行蒙受资本损失后,Calomiris(2003)证明这时它会有很强的激励去减少贷款(cut lending)、减少分红(cut dividends),降低破产的风险以使之保持在一个低水平上。而反过来看一些日本银行,2001年的分红比1993年还要高。当时日本经济并不景气,银行业面临着重重的困难,但是由于有着日本政府的保护,银行并不是较少分红,相反,而是将资本转化为红利分给了股东。这显然与规范风险下的理性选择相违背,也无助于日本银行走出困境。
2. 有利于改善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新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要更全面、更充分地反映银行经营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特别是要更敏感、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实际风险水平。《新巴塞尔协议》鼓励商业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在满足有关条件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内部评级法特别是高级内部评级法,用以科学计量借款人的违约率(PD)、违约损失率(LGD)以及预计的违约风险暴露值(EAD),并由此确定借款人及债项的信用等级、风险定价及资本准备要求。但全部统一的标准肯定是不合适的,各个银行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方法和标准。巴塞尔委员会的目标之一是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例如提取比较少的资本准备,鼓励更多银行向基础内部评级法与高级内部评级法努力,以便节省资本准备,这有利于加强银行的竞争力。
据有关统计,92%的银行因循《巴塞尔协议》靠增加资本(分子对策)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忽视风险控制的重要性。银行破产经常与内部控制的失灵有关,一些银行由于雇员的错误等遭受到了沉重的代价,比如巴林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是新加坡巴林公司期货经理尼克·里森错误地判断了日本股市的走向。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高特许权价值、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相联系,一个有良好预期收入并且股东能够对机构的运作施加有力影响的银行有强烈的动机去保护自己免于破产,并且能够实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对于一些小银行,它们的特许权价值较低,即相对来说,预期收入低且收人不确定,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从而内部控制比较薄弱。这样外部资本监管变得更加重要。此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是VaR的应用,VaR在计量市场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把银行的全部资产组合风险概括为一个简单的数字,并以美元作为计量单位来表示潜在的亏损额。摩根银行CreditMetrics对量化信用风险做了深人探讨,该模型反映出银行某个或整个信贷组合一旦面临信用绷0变化或拖欠风险时所应准备的资本金数额。
各国银行监管当局一直在考虑以防范银行风险为主要目的的资本监管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结合问题,前文曾提过“事先承诺”(pre—commitment)这一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新方法。该方法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各个银行在每个规定的时期之前承诺该银行将保持它认为必要的一定数量的资本用以抵补在该时期内可能发生的交易损失,需要的资本数额由各银行根据内部风险模型自主确定。
3.在银行发生流动性问题之前提供预警机制
监管当局更喜欢资本比率监管应该包含更多的信息,监管当局、银行和公众应该想知道,何时银行的资产组合的风险较高,或何时结合风险的资本评估会发出需要引起关注的警告。现行资本监管制度都没有提供这样的早期预警体系,直到问题严重到已经蚕食了资本金才会发出银行存在问题的信号。1987年至1991年美国的储蓄和贷款危机反映了银行破产所导致的巨额损失,监管者没有在危机来临之前采取及时的干预措施。
资本比率能够充分反映银行现在或未来的贷款损失的数据信息,能够合理简单地进行评估。当然,有必要防止过于保守地设置监管资本管理制度和风险敏感性指标,以便当风险评估结果出现变化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本比率的过度反应。过度反应与反应不足属于同样严重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已经试图避免这样的困境,方法就是尽可能选择一些旨在减少风险暴露因素的参数,并且相应地调整资本要求。如果委员会做出的调整基本正确,那么监管当局、银行和市场应该能够有效地处理高风险敏感度的资本比率中所包含的诸多信息。
在银行破产之前,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银行重组,让更大的机构兼并该银行,其他的资产负债重组等,这样问题银行才可以得到及时挽救。
参考资料:http://wiki.mbalib.com/wiki/资本充足性监管

C. 政府规制的社会性监管

而社会性监管,主要针对外部不经济和内部不经济,前者是市场交易专双方在交易时,会产生一属种由第三方或社会全体支付的成本。像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和枯竭性开采等。政府因此必须对交易主体进行准入、设定标准和收费等方面的监管。后者是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控制信息但不向另一方完全公开,由此造成的非合约成本由信息不足方承担。比如说假劣药品的制售、隐瞒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隐患、等。所以,政府要进行准入、标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

D. 论述金融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及一般原则

金融市场监管的必要性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必然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货币制度演变使得金融市场交易与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也导致现代纸币制度和部分储备金制度;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创新实质是一种信用创造,节省货币,降低机会成本,使商业性结构面临更大支付风险。

金融市场监管及的一般原则是依法原则,金融监管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公开、公正原则,管活动应最大限度地提高透明度;效率原则,是指金融监管应当提高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独立性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4)性监管扩展阅读:

金融市场监管的方式

1、公告监管

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金融企业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自我管理,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

2、规范监管

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这种监管方式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

3、实体监管

国家订立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规则,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监督和管理。实体监管需要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

E. 哪些措施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

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有29种: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案;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

(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

(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18)暂停履行职务;

(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

(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

(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

(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

(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

(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

(28)证券市场禁入;

(29)撤销证券公司。

(5)性监管扩展阅读

我国行政法理论体系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特点,对行政行为做了较为细致的划分,而现有的和正在构建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也深受理论界的影响,不但对行政行为的种类予以细分,而且对其设定权限、实施和应遵行的程序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正是在行政处罚法出台后、其他行政行为的专门规范法出台前这一期间内出现的一个特定概念。

由于某些行政行为其实很难完全予以界分,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并未对行政处罚的内涵作出明确,而列举式的处罚种类之规定显然先天存在“挂一漏万”之不足,这一不足在需要采取多种监管手段的证券监管领域尤显突出,这就使得中国证监会采取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中的某些措施实际上与行政处罚无异,但却不受行政处罚法的约束。

另一方面,由于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外的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强制性措施的专门法尚未出台,因此对于那些确实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的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是否有权采取,应如何采取,目前基本属于无约束状态,而这种无约束状态不但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也使中国证监会的执法权威受到质疑、执法效果欠佳。

因此,未来如何在完善我国行政执法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结合证券监管的特性,建构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证券执法体系,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F. 风险性监管 含义

解释一:

风险性监管(Risk-based Supervision)是指监管当局根据对银行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银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系统来鉴别、衡量、监测及控制风险的监管方法。

解释二:

风险性监管(Risk-based 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 Arthur Williams Jr)和汉斯(Richartcl M. 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 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 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 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 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

G. 社区矫正日常性监管措施与制度有哪些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回活动,增强法制答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七条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H. 什么是“合规性监管”

合规性监管是指通过行政手段,对银行执行有关法规、制度和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管,以规范银行经营行为,维护银行业内秩序。合规性监管的目标是:最大限度防止和遏制银行风险,从而维护银行业的安全稳定和竞争高效。
【合规性监管】的主要措施:
一是商业银行帮助客户维护权益、减少损失的同时,也应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尤其是国际市场投资产品的设计上,应按照审慎原则和资产多样化的原则,充分考虑市场形势。银行的资源、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从资产配置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有效分散风险,避免资产类别和投资标的等集中度的风险。
二是认识自身的风险喜好,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时,要清楚的认识到自身的风险喜好。银行自身要清楚哪些标的物能做,哪些标的物不能做,哪些风险是能够承受的,哪些是无法承受的。银行应该在这个基础上设计理财产品,将风险控制在自身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三是审慎选择交易对手。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大多与国外的投资银行进行交易。按照了解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审慎选择交易对手,仍然是银行设计结构性产品的重中之重。商业银行应制订科学的交易对手选择标准,设置交易对手额度,紧密监测交易对手外部信贷评级的变化,建立内部报告体系,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I. 功能性监管的定义是什么

功能性金融监管(Functional Regulation)的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最先提出的,是指基于金融专体系基本功能属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并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在这一监管框架下,政府公共政策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机构的名称,其目标是要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依然采取的是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和金融机构功能一体化的情况下,这一方式显然已经难以奏效。而在金融监管体制不能有效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情况下,如果贸然实行混业经营必将引发金融风险。因此,我国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就必须首先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而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必然选择。

摘自《功能性金融监管是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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