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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1-01 22:22:34

Ⅰ 什么样的公众公司才是合规的

围绕《监管办法》,证券导报进行了解读。 1、 监管对象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办法》规范的对象为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 2) 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监管办法》突破了传统的股东人数200 人之限,允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发行,规定除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人员以外,特定对象的市场参与主体不局限为机构投资者,变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允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向个人投资者开放。 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司即为受到《监管办法》规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1) 股东人数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后超 200 人或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股票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2、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公司自治能力 《监管办法》主要从三方面强化公司自治能力:一是兼顾非上市公众公司特点和监管实际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指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作出原则性规定,引导其健全公司治理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必须健全,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二是突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要求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保证所有股东享有充分、平等的权利进行讨论和评估,并在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回避制度。三是促进纠纷依法自治,要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间矛盾和纠纷解决机制,支持股东通过仲裁、调解、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益。 3、信息披露义务 《监管办法》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义务,并规定了包括定期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等需履行信息披露的文件名称,但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并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监管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简化和突出重点,定期报告仅包含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不要求披露季报,其中,半年报必须在上半年结束后两月内发布,年报必须在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发布;披露方式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披露平台。 4、并购重组与收购行为 1) 并购重组 非上市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的,应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2) 收购 《监管办法》对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治理及诚信记录提出要求,要求收购人或实际控制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监管办法》对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规定了锁定期,要求收购人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并购重组与收购中,《监管办法》通过引入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提出重组的相关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重组后的公众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等要求,保护非上市公众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5、股票转让的要求 1) 非公开协议转让 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交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并审核。 《监管办法》对因其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公司不设准入门槛,可在上述情形发生后3 个月内向证监会申请核准或者降低股东人数,在3 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 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为防止出现监管套利风险,该制度的设计要求其只能向特定对象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并不允许其股票公开转让。如果此类公司拟公开转让或定向发行,则按照下述规定申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2) 公开转让 非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应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并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交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并审核。 《监管办法》对申请股份公开转让的公司放松行政管制、简化行政审批,重点要求治理机制健全、信息披露规范,不设财务指标,不做盈利要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同时,证券交易场所出具是否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6、定向发行的要求 1) 定向发行即为向特定对象的发行,具体包括两种: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其中,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 A、公司股东; B、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C、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现实生活中,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往往需要通过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留住核心人员等内部员工,《监管办法》将核心员工纳入发行对象范围。至于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监管办法》同时规定了定向发行的人数限制,即包括核心员工在内的除股东外的特定对象定向发行合计不得超过35 人,将股权激励的规模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2) 定向发行的发行方式为储架发行制度 储架发行制度源于美国,是一项关于公众公司再融资行为的特殊流程规定,即为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再融资制度,相对于传统证券发行一事一审的监管模式而言,储架发行是对一揽子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模式。根据《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被核准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在3 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且发行数量不低于总量的50%,其余可根据项目需求在12 个月内分次择机募集完毕,每期发行后5 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核准的豁免 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审核实行快速融资豁免制度,对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足 200 人的或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1000 万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要求其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可自办发行,在每次发行后5 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相比较征求意见稿,《监管办法》将小额融资豁免标准由征求意见稿中的“1000 万元”的绝对值变为“在12 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相对值,更好地促进创新性企业的发展。 上述限制,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亦同。 7、交易场所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均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但根据发行对象为公开或特定而选择不同的交易场所并遵循不同的规则。 1) 公开转让 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公开转让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 2) 不公开转让 非上市公众公司不进行公开转让的需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股东有转让需要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议转让和定向转让。 3)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监管办法》中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需要遵循相应规则的规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未来上市预留的空间,达到交易所上市要求时可以进行“转板”。 除此之外,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规定,其他地方性股权交易所不能进行标准化交易和集中竞价,只能挂牌交易200 人以下的非公众公司,不属于本《监管办法》规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交易的场所。

Ⅱ 银行的严自律,强监督,促合规是什么意思

1、内控制度制约范围不够全面。我国银行的内控制度设置不合理,往往是“控下不控上”,针对银行业务经办人员的内控制度比较多,而对各级管理者特别是对基层管理者的内控制度约束相对缺乏,有不少控制盲点。
2、管理层和操作层对内控制度缺乏必要的认识,存在模糊现象。个别管理者和操作者片面认为内部控制阻碍或制约了业务发展,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还比较突出。目前,各商业银行都实行了考核指标体系,这些考核指标的设置偏重于业务发展,使基层行只注重业务开拓而忽视或淡化内控管理。
3、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流于形式的现象普遍存在。内控制度只限于定规章、发文件而不注重制度的落实。银行员工执行内控制度的意识淡漠,遇到具体问题,灵活性讲得多,原则性讲得少,以种种“理由”加以变通和回避。更有甚者对某些内控制度视而不见,使内控制度形同虚设。有的员工过分强调业务拓展,片面追求业务指标,放松合规风险防范,仍存在“以信任代替制度、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的陋习,忽视制度执行,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问责不严,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规违纪行为,致使制度控制形同虚设。
4、银行员工合规意识与观念淡薄。银行有的管理层或领导者本身合规意识淡薄,示范作用没有发挥,导致上行下效,员工“规”的观念淡化,执“规”的自觉性不强,形成违规也见怪不怪的“怪圈”。同时上下级机构之间以及管理层与员工之间存在“相互博弈”的文化,制约了银行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及其执行的效力。

Ⅲ 网络安全合规涉及的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对还是错

是不对的,《网络安全法》第八条提出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2015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 网络安全法草案于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一共分七章七十九条。2017年6月1日,不仅仅是一年一度的儿童节,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生效的日子。

从今日起,我国网络安全工作有了基础性的法律框架,针对网络亦有了更多法律约束,中国信息安全行业进入新的时代。

Ⅳ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是什么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又称合规风险,“合规风险”指的是: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风险主要是强调银行因为各种自身原因主导性地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而遭受的经济或声誉的损失。这种风险性质更严重、造成的损失也更大。

合规风险管理是指银行主动避免违规事件发生,主动发现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其岗位手册也是一个相关制度和相应做法持续修订的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这一合规风险管理的过程,是构建银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

(4)合规要求监督扩展阅读:

商业银行可以从以下方面构建合规风险管理机制:

一、树立主动合规意识,克服被动合规心理。

合规是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基本内在需求,也是银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制定合规政策,组建合规部门。

合规部门是支持、协助银行高级管理层做好合规风险管理的独立职能部门,一线业务部门对合规负有直接的责任,高级管理层对银行合规经营负有最终的责任。

构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需要设立专职的合规部门,并且要确保合规部门不受干扰地发现、调查问题,让合规人员及时地参与到银行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的再造过程,使依法合规经营原则真正落实到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乃至每一位员工。

同时,要制定和核准一个符合商业银行自身特点且行之有效的合规政策,它是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纲领性文件;通过实践积累经验,摸索出一条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运行机制和治理操作风险的治本良策。

三、建立举报监督机制。

要在员工中树起依法合规经营和控制合规风险的意识,必须建立举报监督机制,为员工举报违规、违法行为提供必要的渠道和途径,并建立有效的举报保护和激励机制。

四、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要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认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控、评估和预警系统,重视早期预警,认真执行重大违约情况登记和风险提示制度。

五、将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在“流程银行”基础之上。

要彻底打破以往承传多年的在稳定和封闭的市场环境中、在金融产品单一的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部门银行”体制,打破各部门条块分割、各管一段的部门风险管理模式,有效避免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现象,

建立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统一封闭流程,以既服务好客户、又控制好包括合规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为原则,优化和精简业务流程。

Ⅳ 证券公司合规专员主要做些什么

你好,主要是在营业部的业务、技术、财务和安全等方面,检查其合规性、安全性,做到有效识别合规风险,避免违规事件发生。

Ⅵ 会计监督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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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大量做题,量变到质变,做到融会贯通;
第三轮,查缺补漏,调整心态,轻松应试。
第一轮,视频是预先录好的,每一章看完视频后,一定要看一遍教材,最后做章节练习题。看书,有利于视频中容易理解的口语化概念与书面语概念对接,做题,有利于检测理解的准确度,巩固知识。

Ⅶ 投标现场在评委监督下修改招标文件是否合规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做出售后服务承诺,如果投标文件内中没有,却在现场临时容手写,这是不允许的,属违规行为。这可以看做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响应招标人的要求,而且,售后服务承诺,一般情况可以认定为实质性要求。
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做出售后服务承诺,在磋商或谈判过程中,招标人临时提出这种要求,投标人在现场手写售后服务承诺,则是允许的。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临时提出的这种要求,需征得所有投标人同意后,以书面方式提出,然后投标人以书面方式回复(即做出书面承诺)。
从你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该项目的售后服务属于评分项,这说明招标文件中是有明确要求的。因此,让投标人临时书写承诺函是违规的。
可以就此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016.08.17

Ⅷ 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及具体要求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监管制度包括客户交易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等。
(一)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机构设置、业务牌照、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市场准人制度,通过行政许可把好准人关,防范不良机构和人员进入证券市场。设立证券公司必须满足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制度建设、经营场所、合规记录等方面的设立条件;在准入环节对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格进行审慎调查,鼓励资本实力强、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将业务许可与证券公司资本实力挂钩,要求证券公司必须达到从事不同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加强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将事后资格审查改为事前审核、专业测评、动态考核等相结合,切实保护诚信专业、遵规守法的高管人员,淘汰不合规、不称职的高管人员,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逐步培育证券业合格的职业经理群体。
(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
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根据实践情况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该办法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和风险监管制度。这一制度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范围与净资本充足水平动态挂钩机制;二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规模与风险资本动态挂钩机制;三是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大类11个级别。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三)合规管理制度
2008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全面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设立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强化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性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并快速处理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违规行为,迅速改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把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作为评价证券公司的重要指标,并据此决定对其违规行为的惩处方式和力度,以激励和加强自我管理。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根据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在原有客户资金存管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保障客户资产安全、防止风险传递、方便投资者、有利于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原则,设计、实施了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承担申报、清算、交收责任的基础上,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存放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根据客户资金存取和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清算结果,记录每个客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建立客户资金明细账簿,并实施总分核对和客户资金的全封闭银证转账。
(五)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
对证券公司信息报送与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包括:
(1)信息报送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即证券公司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自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2)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这一制度主要为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
(3)年报审计监管。这是对证券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

Ⅸ 网络安全合规涉及的监管部门主要哪些

《网复络安全法》第八条提出国家网制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2015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 网络安全法草案于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一共分七章七十九条。2017年6月1日,不仅仅是一年一度的儿童节,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生效的日子。

从今日起,我国网络安全工作有了基础性的法律框架,针对网络亦有了更多法律约束,中国信息安全行业进入新的时代。

Ⅹ 工商银行内控合规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内控合规工作重点为以下方面:

一是全面推进全行内控体系建设,提升内控管理水平;

二是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强化各项合规管理工作;

三是增强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能力,有效发挥操作风险管理职能;

四是创新监督检查模式,增强监督检查效果;

五是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

六是加强外部监管联络配合,充分利用外部审计检查成果。

(10)合规要求监督扩展阅读:

树立主动合规意识,克服被动合规心理。合规是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基本内在需求,也是银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在银行员工中树立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意识、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让员工接触到每一笔业务时,就要想到必须进行合规风险的审查,倡导主动发现和暴露合规风险隐患或问题,以便及时整改。

第二,合规文化是由一整套的制度、方法和工具支持的,这需要银行加强规章制度的后评价。针对发现的问题相应地在业务政策、行为手册和操作程序上进行适当的改进,以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惩戒措施。

如果发现了合规风险而隐瞒不报,一旦被内审部门或外部监管者查实,隐瞒不报者一定要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而对于主动报告问题或隐患的,则可以视情况减轻处罚,甚至免责乃至给予奖励。

第三,要将绩效考核机制作为培育合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充分体现商业银行倡导合规经营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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