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城管服务 » 监督招采

监督招采

发布时间: 2021-01-01 14:41:57

A.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对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1招标前监督2开标监督3评标监督4定标监督5其它监督.
监督方式与范围:可采取事回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答监督,重点环节现场监督,事后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具体监督方式由监督组根据招标活动的实际情况确定。对公司影响较强、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监督组必须实行全程监督。等等。

B. 招标监督的重要性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流程和规则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目标是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许多招标投标的参与方,为了达到各自目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可能出现不遵守规定流程和规则的情况,这就需要行政监督进行纠正和处理。

C. 怎样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二、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二)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三)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四)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临安市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临安市招标办已要求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代理水平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004年临安市共有 105 个公开招标项目,其中有 38 个项目为外地企业中标。

(七)、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临安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文件,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临安市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

三 、结论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D. 政府部门为什么要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政府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主要目的有三:一是净化市场环境,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建筑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防止腐败,维护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三是节省建设投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保证项目质量,减少不良事故的发生。

E. 如何开展年度招标采购随机抽查监督工作

开展年度抄招标采购随机抽查监督工作,具体要做好以下几点:
1、要保证随机抽查工作的随机性,不掺杂个人因素,最好利用随机数表法或者系统选样法等随机抽样工具,以确保抽查结果的全面客观,更具有代表性;
2、要委派招标采购方面的专家或者业务骨干参加年度招标采购随机抽查监督工作,在其专长长领域更容易发现问题,对于解决问题更能提出有发言权的解决办法和思路;
3、对于被抽查对象,不能事先告知抽查内容和范围,以保持抽查工作的不可预知性,以便于检查结果更真实,更接近事实原来的本相;
4、抽查中使用的方法,要多种方式并用,对于常规方法得不到正确结论的可疑情形,可以采用特别抽查方式,比如变更抽查的时间、地点和抽查内容,对于疑点较多的情形,可以采取全面检查的方式。

F.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在招标投标法规体系中,对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都有具体规定,构成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体系。 (1)当事人监督 指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由于当事人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监督往往最积极,最深切,是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重要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具体规定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要求,这种投诉就是当事人监督的重要方式。 (2)行政监督 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招投标活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能。《招标投标法》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如第7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司法监督 指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招标投标法》具体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可以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指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之一的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向社会透明,以便社会公众监督。

G. 什么是招标活动监督

招标投标管理与监督是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按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版和所在地,分别权由中央各部和省、市、自治区政府负责。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承发包合同。借故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或中标单位,要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H. 浅谈如何加强企业招标采购监管

  • (一)利用职权干预。利用职权直接插手干预招标采购业务虽比以往明显减少,但还未完全杜绝,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影响,在招标采购业务过程中穿针引线,为投标单位入围或中标暗中帮忙。

  • (二)规避公开招投标。随着《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公开抵制招标的现象已很少发生,但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却时有发生:一是以时间紧、任务急为由,向领导申请,免除公开招标程序,采用谈判等形式进行采购;二是分解项目规避招标。将一个项目分解为若干项,使每项都达不到企业所规定的招标数额,从而走零星采购程序。

  • (三)控制信息发布。一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取控制信息发布平台、信息发布时间等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如在影响很小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使得一些投标人不能及时获得招标信息而丧失投标机会,进而达到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目的。

  • (四)蓄意造假。一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招标。一些心术不正的投标人挖空心思搞定招标人或评标专家已达到中标的目的;有的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对意向投标单位采用带有暗示性、诱导性的提问或替投标人做补充应答,对其他投标单位则百般刁难,甚至利用权力为意向投标单位量身制作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或在评标中故意多打分,从而使意向投标单位高价中标。二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一些投标单位相互串通,达成协议,抬高报价。或由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利益均沾,大家轮流中标。三是有的投标单位分别代理几家产品,以不同名义来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实则仅为一家投标单位。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