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
A. 审计监督的定义是什么
审计监督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专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属必要保证。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审计监督无论是方式还是内容都面临着一个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问题。为此,对中国过去已试行尤其是一些已被过去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审计监督办法,有必要进行认真的反思。
目前,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包含国家机关和社会监督两类,审计监督隶属于国家机关监督,除发挥自身监督职能外,同时对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监督起重要作用,从而发挥审计监督对完善税收权力制约机制的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审计监督的意义在于,有效的监督是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保证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关键。同时,对于监察、督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税法,依法纳税,具有重要的意义。明确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必要性、意义、目标、范围、对象以及方法、措施、执法范围和依据,原则性地规定执法责任划分和执法责任追究,将执法责任从行政首长、分管领导、征收系列、稽查系列、内部执法职能部门等进行划分,分别承担相应责任。这样才能明确征税主体以及每一个税务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税收权力。
B. 审计监督与会计监督的区别
1、监督的主体不同。会计监督是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监督主体是以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为主的会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会计监督具有监督范围的局部性和监督人员的复杂性,也就是说,会计监督仅指单位内部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人员共同参与的一种内部控制形式。
审计监督则是国家审计机关代表人民政府由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具体实施的、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因而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法定的审计机关,相对于会计主体而言,审计监督主体具有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它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之下工作的,是为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
2、监督的内容不同。会计的两大职能:反映和监督。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会计职能直至今天演变为集核算、监督、分析、考核、预测等多种职能于一身的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与此相适应,会计监督的内容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会计监督除了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能外,同时还蕴含着会计服务的功能。
会计监督作为单位内部经济监督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不仅存在于机关、企业、事业等使用国有资金的单位,也广泛存在于私营企业、个体企业等非国有资金单位,可以说,凡是有资金运动的企业或组织,就必然存在着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而且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发展,会计监督在整个会计工作中的地位必将快速提升,会计监督的内容将越来越深刻,监督的覆盖面也将越来越大。
审计监督的内容同样是审计职能的反映,受审计工作特点的制约,审计具有监督、评价、鉴证三项职能,其中审计监督是审计最主要的职能,国家审计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其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结果必然要与国家相关政策法令保持一致,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
3、监督的方式方法不同。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中的一种专门技术方法,它的方式方法体现在会计工作的各个方面。例如,会计的方法包括会计核算、会计分析和会计检查三个方面,而会计核算又分为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试算平衡、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七个组成部分,是会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审计监督实施前先要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前调查,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过程中要编写审计日记,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审计取证,审计完毕后还要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有违规问题的要下发审计决定书。就审计监督的具体方式方法来看,审计方式有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审计方法有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正确的审计方式方法是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和合理规避审计风险的重要保障。
4、监督的后果和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同。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后果和承担的责任是各不相同的,首先,从监督的后果来看,会计监督只是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一种手段,对会计监督的结果,会计主体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或者说,会计监督是在本单位领导之下实施的监督,其监督的程度和结果受本单位行政管理的制约。
审计监督是独立于会计主体的外部监督,它代表着国家和政府的利益,对于政府审计机关下达的已经生效的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除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就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其次,从承担的责任来看,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根据权利责任对等的理论,会计工作中的责任也必然归属于会计主体,也就是说,对于会计监督产生的责任应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代表政府实施的监督,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九条也同样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一规定表明,审计监督及其产生的责任应由人民政府或负责审计监督的审计机关负责,这是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又一明显区别。
(2)审计监督扩展阅读
从业务控制的角度来看,国有财政资金的监管可分为两个部分: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前者是在会计主体内部,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由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实施的内部监督,后者是指来自会计主体之外的相对独立的审计组织在单位会计监督之上对会计工作实施的检查监督,通常包括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与本单位会计相比,就一定程度和范围而言实际上也是一种外部监督)。
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是对同一经济业务过程进行控制的两个不同阶段,是资金监督全方位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虽然在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的方式方法以及监督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但从监督的意义和目标来看却是一致的,即保证国有资金在使用单位内部按照预算规定安全完整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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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有哪些
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下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包括外汇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是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是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三是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四是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五是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六是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七是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八是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九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十是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一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十二是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D. 审计监督的原则有哪些谢谢大家
(1)依法审计原则。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版法和效益,依权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独立审计原则。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从审计机关组织、职能独立,审计机关经费独立,审计人员独立方面,保障审计监督权的独立行使。
(3)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原则。审计法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为地方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和独立审计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E. 什么叫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
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
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
F. 审计监督属于什么监督
财政监督、审计监督都属于行政监督,财政监督是经济监督的一种,偏重于财政预决算的执行监督,审计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经济监督,要高于财政监督,也就是说审计监督无论从监督范围、和监督层次上都高于财政监督。
G. 什么是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分为内审和外审。无论是内审还是外审,都是指审计机构或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对被审计企业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控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要素的审查测评,以监督检查和评价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完善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帮助被审计企业实现以下目标的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要求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信息的真实、可靠;资产的安全、完整;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H. 哪些属于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象
我国《审计法》第16条明文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本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然而,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时常处于被动地位。从实际运行来看,我国国家审计监督的主体和执法的主体均为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而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受制于政府领导的情况下,当其监督的对象为各级党政领导及政府主管部门时,必然会导致审计监督权的弱化。如我国财政审计“同级审”中面临困境就是监督权弱化的集中体现。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审计监督权存在一种虚拟的监督权。尽管其他监督如纪检监督、司法监督也存在监督逃避现象,但是,较之于审计监督,他们由于对被监督者具有直接的制裁权,这无疑有利于监督效果的提高。
I. 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审计监督工作
一、正确认识新形势下审计监督的主要特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为审计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只有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新特点,既要看到新形势给审计工作创造的良好机遇,也要看到给审计工作带来的新挑战,才能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一是新定位,审计定位更高。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进一步提出了“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将“审计监督”列为“八大监督制度”之一。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其核心就是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2016年,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由此可见,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方面,是强化对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制度性安排。
二是新任务,审计监督全覆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实现“四个审计全覆盖”,赋予了新常态下审计工作新的内涵、要求和新的任务。审计工作任务更重,责任更大。
三是新职责,除了审计监督职责外,还增加了保障职责。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审计发挥监督和保障的双重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审计职责除了审计监督职责外,还要增加了对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家经济安全、公共资金使用、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化改革等审计保障职责。如何在新形势下发挥好审计的双重职责,成为了审计工作研究的新课题。
四是新格局,即全国、全省审计机关将形成“上下一盘棋”格局。《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提出了对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全省乃至全国审计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了紧密联系,“上下一盘棋”格局将加快形成,这对新常态下一步完善现行审计体制、强化审计监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是新期待,即人民群众对审计的期待更高。由于审计工作已经摆脱了原来单纯的经济监督,正处在国家发展的大势中。从“三期叠加”到新常态,到五大发展理念,再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审计的定位更高了,职责更重了,人民群众对审计的期望也越来越高,审计成果、审计方式、审计人员行为也将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依法审计、文明审计成为审计工作的客观要求。
二、全面把握新形势下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不断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联系我市实际,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审计监督工作,同时切实做到将服务寓于监督之中,主动做好“三个服务”,即为维护黄石社会经济秩序和发展环境服务,为市委、市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和强化管理服务。
一是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跟踪审计,着力促进政策落地。大家知道,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下行压力较大,呈现“三期叠加”的阶段性特征,即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以往刺激经济政策副作用消化期。尤其是“三期”同时出现,作用相互叠加,使得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局势更加复杂。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复杂局面,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重大的方针政策。国务院要求审计机关切实发挥政策落实的“督察员”、深化改革的“催化剂”作用。因此,我们要深刻领会经济新常态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持续跟踪审计重大政策落实情况,抓住项目落地、资金保障、简政放权、政策落实、风险防范五个方面,重点关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任务落实,以及创新创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精准扶贫、节能环保等领域政策措施的贯彻情况和效果。通过加强政策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在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反映各项政策之间的不适应、不衔接、不配套等问题,搞好综合分析研究,为党委政府提供科学、合理、有效的决策建议,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和不断完善,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从具体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去年我们根据审计署和省厅要求,及时开展了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先后向省厅和市政府报送了棚户区改造、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我市推进简政放权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审计发现我市主要存在资金拨付不及时、部分项目建设进度偏缓、部门单位存在违规收费等问题,有力推动了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今年,我们进一步加大政策跟踪审计工作力度,专门出台了《黄石市审计局关于做好2016年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健全机制,重点抓好简政放权、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建设情况、大冶市金融政策落实、全市扶贫资金等11项跟踪审计工作,分专题分类汇总政策跟踪审计情况。通过查处典型案例,进一步落实责任,力求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服务我市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是抓好财政金融审计,着力维护资金安全。随着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出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我国经济社会已全面进入新常态,同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全面加强对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为进一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要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审计,将所有公共资金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视野,对预算资金分配使用进度和效果实行全过程监督。牢牢树立绩效审计理念,把公共资金使用与项目推进、事业发展、经济社会效益结合起来,不仅要监督检查预决算管理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关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贯彻落实情况,更要关注财政支出绩效,促进整合专项、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优化结构、深化改革、提高绩效。要加强对“三公”经费支出和会议培训费、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管理情况、机构编制情况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要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审计监督,促进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从近年来财政金融审计实施情况来看,我们坚持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为“龙头”,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审计监督,通过对市级财政管理、税收征管、部门预算执行、社保资金征管使用、政府债务、财政存量资金等情况的审计监督,注重从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每年在人大的审计工作报告引起强烈反响,以全票或高票获得表决通过。
三是加强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着力保障群众利益。坚持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近年来,审计署反复强调,审计的根本目标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牢固树立“为民而审”的理念,把维护群众利益,着力促进改善民生作为审计工作的根本目的。因此,审计机关要本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民众解难”的原则,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卓有成效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当好人民群众利益的“保护神”。首先在审计项目安排上,优先安排民生资金与项目审计,全力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主要是通过项目安排,有效加强对扶贫救灾、社会保障、就业培训、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饮水、交通设施、公共卫生服务、拆迁补偿、环境生态保护等重点资金、重点项目的审计,严厉查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民生资金等违法行为,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富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其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查处直接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最后在问题处理处罚上,加大对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处理处罚力度。要把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典型案件放在突出位置,通过严肃查处、如实报告、促进整改改,切实当好群众利益的“捍卫者”和“守护者”。如在去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中,推动大冶、阳新等地出台了多项制度规定,促进了低保资金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如去年根据政协委员提案,及时开展了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审计调查,审计揭示的问题得到市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作出停止中心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的决策,很好的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今年我们在民生资金审计中主要是认真组织好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全市扶贫资金审计任务,坚决查处跑冒滴漏、侵占骗取等违规违纪问题,确保民生资金安全,推动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