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城管服务 » 监督的界定

监督的界定

发布时间: 2021-01-01 02:48:55

⑴ 舆论监督的权力界定

在《新闻法》尚未出台之前,新闻记者的权利有以下几项:
采访权是保障实现新闻职能的基本权利
记者作为新闻媒体的组成部分,其享有的权利首先是采访权。记者的采访权源于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在新闻媒体,采制新闻、编辑新闻、发表新闻,都是新闻自由的权利内容。记者的采访权,就是实现新闻媒体这些新闻权利的基础。试想,如果记者没有采访权,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从何而来呢?
采访权,就是记者对具有新闻性的事件有权进行采访,制作新闻报道,交给自己的新闻媒体编辑、发表。在现在的新闻实践中,新闻报道有正面报道、反面报道的区别。在进行正面报道的时候,往往不会发生大的问题,但是在进行反面报道的时候,也就是进行舆论监督时,新闻媒体以及记者往往受到威胁、殴打、关押,甚至有生命的危险。然而,社会进步需要这样的新闻报道,需要记者和媒体揭露社会的阴暗面,这不仅仅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以新闻为武器,与丑恶的社会现象作战,以推动社会的进步。正因为如此,记者的采访权就时时受到侵害的威胁,充满挑战性和危险性。在战场上,记者冒着枪林弹雨,舍生忘死采写新闻,很多记者为此而贡献出自己的生命;在现实,面对危险和威胁,很多记者只身与恶势力或者腐败现象争斗,与违法行为争斗,受到打击、报复,甚至受到生命的威胁。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依法行使自己的采访权,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实现新闻媒体的职能。他们的行为是可歌可泣的,是值得尊敬的。正是由于有众多的忠实于新闻职责的记者可歌可泣行为,才保证了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记录社会发展,报道时事新闻,进行新闻批评,推动社会进步。所有这些,如果没有新闻记者享有的采访权作为基础和保障,都会是一句空话,新闻媒体的职能无从实现。
新闻记者享有新闻报道权
公众知情权对于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而言意义重大。“知情权是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基础,也是保护自己多种权益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1)公众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知悉政府工作情况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人们一般会将知情权简单地理解为“自由地知晓”的权利,即不受限制地自如地去获知自己想了解的信息。其实,这只是知情权所包含的一个方面的内容。知情权还包含的另一层含义是指公民有权要求信息的掌握者将有关信息公布出来的权利(法定不能公布者除外)。(2)如果这种要求得不到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享受就会受到限制。
新闻报道权是指新闻媒体及记者自由地搜集新闻信息并将它们报道出来的权利,也是让受众享受“知晓”的权利。新闻记者通过报道新闻事实与意见、介绍社会光明与美好,抨击社会腐败与丑恶,达到传递信息,服务社会的目的。新闻报道权是新闻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所以,新闻记者自由的新闻采访活动只要没有妨碍公民和政府其他合法权益,就不能受到限制,或者不能以“无可奉告”之类的外交辞令变相限制。
在资讯十分发达的现代社会,受众要享受好公众知情权,就必须确保新闻采访权,因为新闻采访权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了公众知情权得以享受的前提,一旦新闻采访权受到限制,公众知情权也就很难得到保障。同时,从经济快捷的角度看,保护新闻采访权同样显得意义重大。正如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所言:“由于每家媒体和每名记者的不同立场、兴趣爱好和知识背景,不同媒体对同一事件的报道完全可能有不同的方式,而公众对某一事件的全面和正确了解,恰好需要从各媒体的不同视角和不同侧面报道中获得。拍卖采访权,实际上就会造成渠道单一的局面,从而有害于公众的知情权。”
新闻记者享有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
每一个新闻记者都是人。人,在民法上称之为自然人,以与法人相区别。记者既然是自然人,是具有血肉之躯的自然人,拿就在民法上享有一切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在中国,自然人是民法上最主要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切人格权。其中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维护的是人作为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的人格,其他的,还享有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的精神性的人格。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这些人格权,就是要保障其在法律地位上的基本人格,使其真正成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民事主体,真正作为一个“人”在社会上存在。
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都是物质性的人格权,维护的是人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性人格。生命权,维护的是人的“活”的权利,是性命维持的权利,是生命安全的权利。健康权维护的是肌体、器官机能的完善性发挥,是这种完善性不受侵害的权利。身体权,则是维护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的权利,表明自然人身体的实质完整和形式完整,不受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三者结合在一起,实现保护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其中任何一个权利受到侵害,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物质存在就要受到损害,丧失部分人格,最严重者,直至丧失全部人格,使这个主体在法律上消灭。因此,法律通过一切手段,保护人的物质性人格权不受到非法侵害。任何侵害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严格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利。
自然人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精神性人格权,就是人身自由权。新闻记者作为一个自然人,也享有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是自己自由活动、自由行动的权利,意志自由权是自主思维、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记者作为自然人,也享有这样的权利,而且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作为记者,不仅享有依据身体自由权自由进行采访的权利,同时,也享有意志自由权,以自己的忠实义务,依据自己的意志判断,决定真实报道,不作虚伪报道。限制记者的人身自由,同样侵害的是记者的基本人格权,不仅是记者本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损害,同时也使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受到侵害。
新闻记者是人,是自然人,享有任何人都享有的人格权,其中就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人身自由权。在新闻记者行使采访权,进行新闻采访的时候,他作为记者,其采访权受到保护,作为自然人,他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也受到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的严密保护。任何侵害记者人格权的行为,都是民法制裁的对象。

⑵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人有哪些,怎样认定监督管理

首先,必须确定行为人是否负有特定的监督管理义务。所谓特定的监督管理义务,是指行为人在业务、国家公务活动中负有的监督被监督管理人正确从事业务、国家公务活动、建立安全管理体制、控制自己支配范围内的危险源,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如果担负监督管理义务就必须正确履行,否则因此造成危害结果的就可能成为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监督管理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六种:
(1)法定的监督管理义务;
(2)业务分工产生的监督管理义务;
(3)因支配危险源而产生的监督管理义务;
(4)因协议或者其他法律行为产生的监督管理义务;
(5)先行行为产生的监督管理义务;
(6)业务、公务惯例或者常理要求的监督管理义务。
其次,必须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的监督管理权限。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监督管理义务不可能都明确到每一种具体的监督管理人员身上,往往是规定什么样的单位负有哪些监督管理义务。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要判断究竟是谁构成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就需要考察在这些单位内部哪些人员是监督管理人员,各个监督管理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拥有多大范围的监督管理权限,担负多大范围的监督管理义务。只有担负的监督管理义务能够在其实质拥有的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的人,才能构成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

⑶ 新闻监督的权力界定

那么在《新闻法》尚未出台之前,新闻记者的权利有以下几项:
(1)采访权是保障实现新闻媒体新闻职能的记者基本权利
记者作为新闻媒体的组成部分,其享有的权利首先是采访权。记者的采访权源于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在新闻媒体,采制新闻、编辑新闻、发表新闻,都是新闻自由的权利内容。记者的采访权,就是实现新闻媒体这些新闻权利的基础。试想,如果记者没有采访权,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从何而来呢?
采访权,就是记者对具有新闻性的事件有权进行采访,制作新闻报道,交给自己的新闻媒体编辑、发表。在现在的新闻实践中,新闻报道有正面报道、反面报道的区别。在进行正面报道的时候,往往不会发生大的问题,但是在进行反面报道的时候,也就是进行舆论监督时,新闻媒体以及记者往往受到威胁、殴打、关押,甚至有生命的危险。然而,社会进步需要这样的新闻报道,需要记者和媒体揭露社会的阴暗面,这不仅仅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以新闻为武器,与丑恶的社会现象作战,以推动社会的进步。正因为如此,记者的采访权就时时受到侵害的威胁,充满挑战性和危险性。在战场上,记者冒着枪林弹雨,舍生忘死采写新闻,很多记者为此而贡献出自己的生命;在现实,面对危险和威胁,很多记者只身与恶势力或者腐败现象争斗,与违法行为争斗,受到打击、报复,甚至受到生命的威胁。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依法行使自己的采访权,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实现新闻媒体的职能。他们的行为是可歌可泣的,是值得尊敬的。正是由于有众多的忠实于新闻职责的记者可歌可泣行为,才保证了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记录社会发展,报道时事新闻,进行新闻批评,推动社会进步。所有这些,如果没有新闻记者享有的采访权作为基础和保障,都会是一句空话,新闻媒体的职能无从实现。
(2)新闻记者享有新闻报道权
公众知情权对于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而言意义重大。“知情权是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基础,也是保护自己多种权益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1)公众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知悉政府工作情况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人们一般会将知情权简单地理解为“自由地知晓”的权利,即不受限制地自如地去获知自己想了解的信息。其实,这只是知情权所包含的一个方面的内容。知情权还包含的另一层含义是指公民有权要求信息的掌握者将有关信息公布出来的权利(法定不能公布者除外)。(2)如果这种要求得不到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享受就会受到限制。
新闻报道权是指新闻媒体及记者自由地搜集新闻信息并将它们报道出来的权利,也是让受众享受“知晓”的权利。新闻记者通过报道新闻事实与意见、介绍社会光明与美好,抨击社会腐败与丑恶,达到传递信息,服务社会的目的。新闻报道权是新闻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所以,新闻记者自由的新闻采访活动只要没有妨碍公民和政府其他合法权益,就不能受到限制,或者不能以“无可奉告”之类的外交辞令变相限制。
在资讯十分发达的现代社会,受众要享受好公众知情权,就必须确保新闻采访权,因为新闻采访权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了公众知情权得以享受的前提,一旦新闻采访权受到限制,公众知情权也就很难得到保障。同时,从经济快捷的角度看,保护新闻采访权同样显得意义重大。正如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所言:“由于每家媒体和每名记者的不同立场、兴趣爱好和知识背景,不同媒体对同一事件的报道完全可能有不同的方式,而公众对某一事件的全面和正确了解,恰好需要从各媒体的不同视角和不同侧面报道中获得。拍卖采访权,实际上就会造成渠道单一的局面,从而有害于公众的知情权。”
自然人
(3)新闻记者享有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
每一个新闻记者都是人。人,在民法上称之为自然人,以与法人相区别。记者既然是自然人,是具有血肉之躯的自然人,拿就在民法上享有一切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在中国,自然人是民法上最主要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切人格权。其中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维护的是人作为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的人格,其他的,还享有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的精神性的人格。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这些人格权,就是要保障其在法律地位上的基本人格,使其真正成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民事主体,真正作为一个“人”在社会上存在。
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都是物质性的人格权,维护的是人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性人格。生命权,维护的是人的“活”的权利,是性命维持的权利,是生命安全的权利。健康权维护的是肌体、器官机能的完善性发挥,是这种完善性不受侵害的权利。身体权,则是维护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的权利,表明自然人身体的实质完整和形式完整,不受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三者结合在一起,实现保护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其中任何一个权利受到侵害,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物质存在就要受到损害,丧失部分人格,最严重者,直至丧失全部人格,使这个主体在法律上消灭。因此,法律通过一切手段,保护人的物质性人格权不受到非法侵害。任何侵害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严格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利。
自然人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精神性人格权,就是人身自由权。新闻记者作为一个自然人,也享有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是自己自由活动、自由行动的权利,意志自由权是自主思维、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记者作为自然人,也享有这样的权利,而且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作为记者,不仅享有依据身体自由权自由进行采访的权利,同时,也享有意志自由权,以自己的忠实义务,依据自己的意志判断,决定真实报道,不作虚伪报道。限制记者的人身自由,同样侵害的是记者的基本人格权,不仅是记者本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损害,同时也使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受到侵害。
新闻记者是人,是自然人,享有任何人都享有的人格权,其中就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人身自由权。在新闻记者行使采访权,进行新闻采访的时候,他作为记者,其采访权受到保护,作为自然人,他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也受到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的严密保护。任何侵害记者人格权的行为,都是民法制裁的对象。

⑷ 新会计规范的界定以及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现状

固定制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持有目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⑸ 监督的含义

监督是指将实际情况与目标、计划、标准相比较,并采取相应行动纠正偏差,以求目标的实现。
从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相互关系来看,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平行监督和垂直监督、平等监督和不平等监督、强势监督和弱势监督。从监督的时间地点范畴来看,监督包括长效监督和短效监督、接近监督和远程监督。从监督主体的多样性来看,监督包括上级监督、下级监督、专门监督机构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

⑹ 没收违法所得的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7月2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1993年7月2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未对“违法所得数额”作出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将“违法所得数额”解释为“销售收入”,而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形式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中》解释为“获利的数额”。
《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不合法;一类是生产经营了不符合卫生标准或是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年3月15日卫生部令49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违法所得是指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另外,卫生部卫监发[1996]59号文“关于违法所得认定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违法所得额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时,经调查而认定的该违法者的全部营业收入。根据这些条款的解释,违法所得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违法实施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违法不构成违法所得;二是违法者实施违法活动的全部所得,包括金钱和实物。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违法所得”、“非法收人”计算的意见》具体实施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在办理技术监督案件中,经查证属实后确认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全部经营额为违法所得、非法收人:
一是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的;二是生产、销售、进口的产商品属于劣质品,即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或主要性能指标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等情况的;三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产商品予以没收,或监督销毁的。
由此可见,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也没有一致的说法,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计算方式,其目的就在于违法主体、违法行为种类太多,同时违法的动机也不尽相同,因此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计算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在烟草专卖执法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如果都以违法利润计算,显然处罚太轻,不足以遏制烟草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如果都以全部违法收入计算,感觉有些矫枉过正,处罚幅度过大,行政相对人有些承担不了。借鉴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经验,本人认为应当区别对待,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进行判断选择,违法行为对国家、社会和消费者造成危害程度轻的,以违法利润作为违法所得;对国家、社会和消费者造成危害程度较重的则以其全部违法收人作为违法所得。

⑺ 预算审查监督依据那些相关法律其分别界定那些内容

预算审查监督依据相关法律,他的界定肯定有预算法,有财经纪律条例来定

⑻ 不属于条例认定的监督管理范围的公共场所是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外,诸如写字楼等办公楼,皆不属于公共场所。

附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节选)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⑼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资格由哪里认定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资格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
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容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申请资格认定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
2) 法人证明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批文;
3) 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批文复印件;
4) 申请人的质量手册;
5) 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
6) 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1-2份);
7) 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

⑽ “大监督”的内涵、外延界定,如何建立行政机关的“大监督”格局

要把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行风评议工作更深入、持久、扎实、有序地开展下来,进一步巩固和深化行风评议工作成果,防止出现反复、出现新的不正之风,就要根据工作实际,逐步建立完善行风评议工作长效机制。其中,责任机制是基础,教育培训机制是手段,制度保障机制是根本,监督机制是关键。
一、目标落实、责任到人,建立明确的责任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齐抓共管责任网络。“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个科室协同抓。专门成立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职责,并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确保领导到位和机构正常运行。推进“一岗双责”,既抓好基层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又抓好行风评议工作。
(二)层层分解,落实行风评议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横向纵向一齐抓”的压力传递机制,使行风评议工作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把行风评议活动的内容和标准硬化、细化、量化。同时,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对群众的咨询、办事、来访,第一位承办事务的干警能够当场解决和答复的,要给予当场解决和答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或不做处理;不属于自己份内事务或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要热情引导办事群众到相关职能科室或具体讲清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其应该去哪个部门解决。如不履行职责或因工作作风等问题引起群众投诉的要通报批评。
(三)自上而下,签定行风评议责任书。分管区长与“一把手”局长,“一把手”局长与分管局长,分管局长与科长,科长与科员(办事员),逐级签定行风评议责任书。将行风建设状况与年底考核、职务晋升、争先评优挂钩。要把抓行风建设的实绩作为考核评价局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重要依据,实行季度初评,半年一评,年终总评。凡行风评议不合格的科室或个人,坚决严肃查处。
二、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完善教育培训机制。
行风建设常抓不懈,不断取得新的成绩,最根本的一条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要立足基层,通过开展各种行风评议学习教育培训活动,使广大干警和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廉洁从政、拒腐防变的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遵纪守法和抵制不正之风的自觉性,为源头治本提供政治保障。以学习为主线,形成人人爱学、时时在学、处处皆学的浓厚学习氛围。做到“三结合”,即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行风评议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践相结合,学习教育与多种形式活动相结合。
(一)扎实开展行风评议理念教育。不断深化教育内容,拓展教育内涵,集知识性、趣味性为一体,使行风评议教育深入人心。多管齐下,深入基层第一线,采取举办行风评议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图片展览、开通网页以及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同时,辅以开展政治形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反腐倡廉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每年定期对每名干警进行考试。让广大干警职工认清自己的地位、身份、价值和作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强化公德观念和敬业精神,提高道德素质和服务意识,从而对行风评议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二)深入开展行风评议正反典型教育。正面典型教育,通过发挥行风评议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的感召和影响作用,如龙潭司法所所长包明昌,引导干警的行为,营造人人争创行评佳绩的良好氛围。反面典型教育,要选好案例,深入剖析,努力挖掘深层次思想内容,使干警受到启发和教训,认识到不正之风带来的严重危害和后果。通过观看录像、图片展览、先进事迹报告会以及让罪犯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组织干警学习交流。
(三)切实加强行风评议培训力度。整合学习培训资源,以高校、党校等为学习阵地,针对在基层司法行政行风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症下药,开办各种行风评议培训班,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干警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等相关知识。通过培训让他们拓宽视野、丰富知识,加强修养,内强业务本领,外树良好形象,切实增强干警搞好行风评议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参加行风评议活动的自觉性。
(四)积极开展各种主题教育活动。笔者认为,行风评议工作,是一项复杂、长期的工作,它与基层司法行政日常工作、党建工作等息息相关、相辅相成。因此,要继续做好“18”法律广场咨询活动等服务品牌,结合开展“最佳党日”活动、“廉政文化进机关”警示教育活动、“弘扬新风正气,建设廉洁下关”主题教育活动、“关爱民生、服务和谐“主题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对标找差、全市争先”活动等,寓教于评,寓教于乐,从抽象到具体,从枯燥到生动,在活动中,极大地激发全体干警的工作学习热情,奠定行风评议工作坚实的思想基础,力求在工作作风和整体形象上有一个新的突破。
三、用制度管人办事,健全制度保障机制。
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建立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