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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监管的官

发布时间: 2021-01-01 00:28:22

1. 中国古代官职中具有监管职能的是

三公九卿制度中,御史大夫是行使监管职能的,三省六部制中,都察院(各个朝代叫法不同)具有监察职能,还有明代盛行的锦衣卫和东厂

2. 古代管理火的官是什么

古代管理火的官称为”火官“。
古时掌祭火星、行火政之官。
《礼记·月令回》“﹝孟夏之月﹞答其帝
炎帝
,其神
祝融


郑玄
注:“
祝融

颛顼氏
之子,曰

,为火官。”《汉书·五行志上》:“古之火正,谓火官也,掌祭火星,行火政。”

田艺蘅
《留青日札·天火》:“上古者,五行皆有官。火官失职,则火不炎上。”

3. 古代的监台是什么官

应该是道台吧,监台一般指监督工厂车间或者赌场的人。
道员(又称道台)回,清代官名。根据清代的官答阶制度:道员(道台)是省(巡抚、总督)与府(知府)之间的地方长官。明朝时,省级行政长官布政使下设左、右参政和左、右参议均为辅佐布政使的官员。原则上,道台为正四品官员。但实际操作中却有特例,而驻外道员中二品和三品的皆有。
另外监督类的还有御史台,这是中国古代一种官署名。东汉至元设置的中央监察机构。秦汉以御史负责监察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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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古代的官和吏有什么区别

官和吏有着很多方面的不同,除了上面几位达人说的具体操办的事务不同,非常重要的是他们的编制和管理体制不同。中国古代官吏分流双轨,官员入流有编制,吃皇粮有品级俸禄,纳入朝廷科层序列,一般是亲贵门阀和正途科举出身。

在这两个概念之下,再区分几个。所谓的吏是不是捕快、衙役之流?不完全是,虽然他们都是衙门的“服役人员”,但是吏提供的是专业知识、有自己的一技之长或在财政,或在经济,或在司法,并不是跑腿打杂,他们才是地方真正的办事者,真正的掌握着地方行政。

还有一个大家容易混的就是官和僚,这两个词经常在一起说,但是它们有着很大的区别。僚也是中央任命,和官员一样有品级,但官是正职僚是副职,因此官僚官僚,官在前,僚在后。

5. 古代掌管人事调配大权的官叫什么

吏部尚书 掌管人事任免调配
下辖四个司 文选司、验封司、稽勋司和考功司 其中具体管理调配工作的是文选司郎中

6. 概括中国古代是如何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的

对皇帝的决定可以提出批评,这一条在某种程度上孕含着言论自由的原则,每每令研究中国政治制度史的人倍感兴趣。这条原则在各个朝代都得到了贯彻执行,尽管有时难免流于形式。各个时代向皇帝进谏的奏折和奏折摘要,大量地以奏议形式保存在官修的史书和国家档案中,流传至今。这些奏折都是实行谏议制度的明证。谏又称谏诤、谏议、直谏、规谏。汉语中谏字的独特含义是对皇帝的绝对权威提出异议。就此而言,谏有别于监察,监察是对官员的权威提出异议。然而,谏议和监察都是国家机器运作的监督机制,就此而言,两者又有共同之处。
在中国的政治传统中,天子——皇帝独领一切权力,因而孟德斯鸠式的分权制在中国的国家机构中无踪可觅;不过,为了行使皇权,仍需建立一套机构和制度。这套机构和制度在漫长的中国政治史上不断得到完善,担任各种职务的官员虽然难以从政治角度区分类别,但就技术角度而言,却是各司其职的。中国的政治机构基本上可分为两类:其一是协助皇帝制定决策的机构,其二是执行皇帝决策的机构。国家机器内部这两类功能明显不同的机构之间的区别,从技术上来说,类同于现代国家中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然而从政治上来说,它用以作为依据的皇权观念,性质与经典的立法机构观念不同,所以我把它称作指示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区别。基于这一区别,检察的职能就是监督行政机关是否正常运作,因而属于执行机构;而谏议的职能则是监督皇权是否能作出良好的决策,因而属于指示机构。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
(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六)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二、中国古代谏议制度
谏议史可分为两大阶段:自汉至宋为建立和发展阶段,元朝为搁置阶段,至明清则败坏变质。不过,由于谏议制度本身的复杂性,根难将其演变过程说得一清二楚。以谏为职的官员称作谏官,又形象地被称作言官,但言官亦指监察官员。监察官员统属都察院,而谏官从未归属于一个统一的机构。进谏的职责通常由谏议大夫和给事中共同承担;按字面理解,给事中的意思是负责宫廷事务,但实际上给事中也负有进谏使命。谏议包括奏议和封驳。上文已经谈及的奏议是指向皇帝提出批评性的意见,通常取书面形式,如果上奏的谏官是政府议事机构的成员,也可采取口头形式。封驳是指月一种程序:当谏官认为敕令或其它包含有皇帝旨意的文件不妥时,加封后退回,以示异议。
(一)秦汉时期,谏官初为加官,皇帝将谏议之职委于领有侍中、常侍、散骑常侍等职衔的私人顾问,此类谏官在秦代多为武将。汉代任源官者身份各异,汉武帝(公元前141一公元前87年)曾任命并无官职的孔安国为谏议大夫。谏官数量由皇帝任意确定,多时可达数十名。东汉时,谏官成为定官。
(二)六朝时期,中央机构进一步改善,逐渐分为三大部分:尚书省负执行之责,中书省(又称内书省)和门下省负指示之责。中书省代皇帝草拟敕令,门下省联络中书省和尚书省,即沟通指示机构与执行机构,它一方面将皇帝的旨意传达给执行机构,另一方面将执行机构呈递的奏折等文件转呈皇帝。进谏的使命由门下省承担。此时,封驳已渐成定规,给事中既可驳回官员向皇帝呈递的奏折,亦可将皇帝的命令退回中书省。
(三)唐承前制,并大大加以改进。唐太宗(公元626—649年)极为重视谏议制度,此时的进谏使命由门下省和中书省共担。门下省设给事中四名及辅员若于,并设左谏议大夫四名,左散骑常侍四名。中书省则设右谏议大夫四名,右散骑常侍四名。唐代还创设了补阙和拾遗两个官职,分置左右,左隶门下省,右隶中书省。补阐和拾遗均为谏官,负责看管供其他谏官呈递奏折所用的四只匣子。
(四)宋朝诸帝对谏议制度继续给以重视,宋真宗(公元997—1022年)下令修编的大型类书《册府元龟》收入了从古到五代的379件著名的谏书。宋朝对唐朝的中央机构作了改造,以中书省主民事,枢密院主军事,两者共为中央政府的主要机构,置于禁中;门下省则作为政府的办事机构置于宫外。门下省从此由指示机构变为执行机构。谏官集于新设的谏院,谏院下设鼓院,负责管理承袭唐代传统的谏书匣。此外尚有一个检院,负责审阅谏书。谏院的职责不限于监督皇帝的文书,亦可对各级官员的文书进行监督,尤其可对宰相的政务活动进行监督,因为宰相是为皇帝出谋划策的人。这样一来,谏议与监督就不再分得那样清了。宋朝普遍设置偶见于五代的言事御史官职,担任此职者多为受命取代因失职而夺官的检察官员。宋朝诸帝采取这些措施,旨在加强各个机构之间的互相牵制。散骑常侍归属门下后省,门下后省主封驳,由六房组成,六房与门下省的六科相对应。
(五)契丹人的辽代,女真人的金代以及蒙古人的元代,虽然在形式上保留了谏议制度,但实际上已完全废弃。这几个朝代都各有其以汗为中心的贵族参政制度。汉人谏官的职责或仅限于典仪(辽代南面官系中的谏官仅对汉人官员进行检察),或名存实亡(元代废给事中,仅留御史管理宫中杂务)。不过,金代建立的地方监察机构在元朝得到了加强,蒙古统治者不允许汉人担任监察官。
(六)明太祖(公元1368一1398年)于1368年灭元建明后,承袭元制,不但没有恢复被金代所废的门下省,而且又废除中书省,将指示机构紧缩为内阁,皇帝直辖六部大臣,不设宰相。给事中被废,御史改隶六科,归属通政使司,负责处理往来于指示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的敕令和其它文书;六科与六部相对应。然而,原本负责向皇帝进谏的谏官,此时的职责已变为对各级官员进行监察,与御史相似。继明之后统治中国的清朝,进一步加强皇帝的自主决策,于1723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负责监察各省的十五道科。
以上是中国谏议制度的简史。应该指出,谏议制度对于过于集中的皇权,具有一定的纠偏作用。这一点在谏议制度的黄金时代唐朝尤为明显。众所周知,魏征、房玄龄、王珪等谏官均对唐太宗产生过巨大影响,其他皇帝在位期间也不乏此类事例。据顾炎武统计,鲁驳回皇帝敕令的谏官不少于十人:
唐中宗(公元683—684,705—7l0年)在位期间的韦温;
唐德宗(公元779—805年)在位期间的袁高、薛存诚、李藩;
唐宪宗(公元805—820年)在位期间的韦宏景;
唐穆宗(公元820一824年)在位期间的崔植;
唐文宗(公元826—840年)在位期间的狄兼漠;
唐武宗(公元840一846年)在位期间的郑肃、韩亻次;
唐宣宗(公元846—859年)在位期间的郑公舆、萧亻放。
当代历史学家谢元鲁据《唐会要》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卷统记,自唐初至唐懿宗(公元859—873年)初年:16次封驳,11次有效;14次进谏,11次有效;16次补阙或拾遗,6次有效。
宋朝为后人留下了两件著名的谏书,一是范仲淹于1043年在谏官欧阳修推动下写成的《答手沼条陈十事》,一是提点江东刑狱王安石1058年所写《万言书》。范仲淹的谏书标志着庆历年间(公元(1041—1048年)改革的开始,而王安石的谏书则揭开了熙宁(公元(1068—1077年)年间改革的序幕。此后,皇帝虽然依旧重视谏议,但官僚机构相互掣肘谏议的政治影响大为减弱.
其实,谏议的纠偏作用只发生在开明皇帝身上。换言之,皇帝的意愿决定着谏议的命运。因而,当元朝强化帝制后,谏议制度就急剧衰落。由此可见,谏议制度并非民主制度。那么,谏议制度何以能在某些朝代得到发展呢?原因在于:帝制建立在一些政治和社会的价值观念之上,当这些价值观念受到弊政威胁时,谏议制度有助于在政权的最高层面上表述这些价值观念。皇帝之所以能在符合谏议原则的前提下接受谏臣的异议,是因为皇权承认这些早已为儒家经典所阐明的原则。《孝经》第15章的篇名正是“谏诤”:“曾子曰,……昔者天子有争臣七人,虽无道,不失其天下。诸侯有争臣五人,虽无道,不失其国。大夫有争臣三人,虽无道,不失其家。士有争友,则身不离于令名。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事君”章又对此作了补充:“君子之事上也,进思尽忠,退思补过,将顺其美,匡救其恶。
由此可见,谏议基本上是义务,是孝所要求的一种严格的义务。在中国的谏议传统中,这种义务并非空话,许多忠义之士为进谏而不怕惩罚,置坐牢杀头于度外。明朝镇压进谏者尤为残酷,谏官的舍身精神也最为突出。今人谢渠源在对明代著名谏臣的研究中指出,死于进谏的大臣多达40余人。海瑞的故事广为人知,他向明世宗(公元1521—1566年)进谏前,为自己准备好了棺材。
谏议既是义务,就不是权利。谏议之所以被视为正当,因为这是一种受到尊重,尤其受到开明皇帝尊重的义务,并非由于这是一种具有民主性质的提出异议的权利。谏议是一种道德权威,是那些自认为是社会价值观念的最佳体现者并准备为捍卫这些价值观念而献身的人的道德权威。因此,中国谏议制度所体现的精神,其基础是承认士为培植善而表现的高尚品德,这一点连皇帝也不否认。换言之,谏议制度与民主无涉,它是一种有别于官僚政治的“士治”,就是说,它是文人学子中的精英以其道德操守所发挥的影响。
从黄宗羲(公元1610—1695年)在《明夷待访录》中提出的种种改革方案中不难看出,中国的谏议制度的性质就是“士治”。黄宗羲主张在全国广建书院式的学校。对于他来说,书院不只是教育机构,书院既然培养士,自然也培养传统的死谏精神。他认为,所有书院的山长都应具备这种皇帝也必须敬重的精神,他写道:“大学祭酒,当推当世大儒,其重与宰相等,或宰相退处为之。每朔日,天子临太学,宰相、六卿、谏议皆从之。祭酒南面讲学,天子亦就弟子之列。政有缺失,祭酒直言无讳。”这段话所包含的对于东林党人的政治遗产,对于明末禁书院,清朗拒不开禁一事所表示的看法,此处不予讨论。我只想请大家注意,黄宗羲的幻想清晰地反映在他对谏议机构的设想中。在他的眼中,谏议机构是一个文人学子治国的场所。 帝制覆亡后,中国知识分子接受了民主观念。然而,他们懂得民主的真谛吗?人们不禁要问,在那些自五四运动以来曾为民主而奋斗的知识分子的头脑中,是否混淆了争取自由和争取谏议权利这两个目标,致使斗争的意义受到了损害。因此,在中国如同在其他儒教国家一样,反对独裁的结果是助长了权威主义。

7. 古代的官职有一至九品官都分别是些什么职位

以清朝为例

正一品

太师、太傅、太保、殿阁大学士

从一品

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协办大学士、各部院尚书、督察院左右督御史

正二品

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各部院左右侍郎、内务府总管

从二品

内阁学士、翰林院掌院学士、侍郎

正三品

都察院左右副都御史、宗人府丞、通政使司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府詹事、太常寺卿、外务部左右丞

从三品

光禄寺卿、太仆寺卿

正四品

通政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詹事府少詹事、太常寺少卿、太仆寺少卿、鸿胪寺卿、督察院六科掌院给事中、外务部左右参议

从四品

内阁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讲学士、国子监祭酒

正五品

左右春坊庶子、通政司参议、光禄寺少卿、给事中、宗人府理事官、各部郎中、太医院院使、钦天监监正

从五品

翰林院侍读、翰林院侍讲、鸿胪寺少卿、司经局洗马、宗人府副理事、监察御史、各部员外郎

正六品

内阁侍读、左右春坊中允、国子监司业、堂主事、主事、都察院都事、经历、宗人府经历、大理太常寺丞、钦天监监判、五官正、神乐署正、僧录司善事、道录司正一

从六品

左右春坊赞善、翰林院修撰、光禄寺署正、钦天监满洲蒙古五官正、汉军秋官正、和声署正、僧录司左右阐教、道录司左右演法

正七品

翰林院编修、内阁典籍、大理寺评事、太常寺博士、典籍、满洲读祝官、赞礼郎、太仆寺主薄、鸿胪寺满洲鸣赞、国子监丞、通政司经历、知事、兵马司副指挥、各部寺司库

从七品

翰林院检讨、銮仪卫经历、中书科中书、内阁中书、詹事府主薄、光禄寺署丞、典薄、国子监博士、助教、钦天监灵台郎、祀祭署奉祀、和声署署丞

正八品

司务、五经博士、国子监学正、学录、钦天监主薄、太医院御医、太常寺协律郎、僧录司左右讲经、道录寺左右至灵

从八品

翰林院典薄、国子监典薄、鸿胪寺主薄、钦天监挚壶正、祀祭署祀丞、神乐署署丞、僧录司左右觉义、道录司左右至义

正九品

礼部四译会同馆大使、钦天监监侯、司书、太常寺汉赞礼郎

从九品

翰林院侍诏、满洲孔目、礼部四译会同官序班、国子监典籍、鸿胪寺汉鸣赞、序班、刑部司狱、钦天监司晨、博士、太医院吏目、太常寺司乐、工部司匠


(7)古代监管的官扩展阅读

官职升降术语

任职授官

任、授、除、拜、封(用于爵位)、赠(用于追封已故者)征、辟、荐、举(多用于布衣作官)、点(用于口语)。

提升职务

抉或(用于由低级到讥级)、进(用于较高职务追加)、起复(恢复原职务)、超迁。

降级免职

罢、免、解(因非严重过失而解除职务)、贬、谪(因过失而降级)、革、褫(撤职查办)、开缺(奉命或自请解除职务)、致仕(带职退休)、左迁(降级使用)。

调动职务

移、调、徒、量移(调的比原职稍好)、补(由候补而正式上任)

关于兼职

领(以本官兼较低职)、摄(暂时兼任比本官高的职务)、权(临时代职)、行(代行某职而尚无此官衔)、(代替无本官的职务)、护(原官短期离职,临叮守护印信)

8. 我国古代掌管刑狱的官

最大的就是刑部的刑部尚书,下的就是狱卒牢头了,真心在帮你期待采纳,

9. 中国古代的官和吏有什么区别

关于这个问题,空说有点乏味,咱就结合三国演义与水浒两部书来讲。

首先,关于官和吏,其实当下的区别也很清楚。公务员里的科长以上,那就是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科长以上,那就是吏。

古代的那些官,但凡上任,都会招募一些非公职人员作为自己的幕僚,在汉代,幕僚制度便已基本成型。上至公卿、下至郡守,都有权聘用僚属。


从水浒看,宋江身为吏,能量之大,一可以包庇朝廷要犯(譬如晁盖);二可以在某种条件下杀人不偿命(杀了阎婆惜,县官就包庇他,差点拿倒霉的唐牛儿当替死鬼,最终也判个流亡而已,而且流亡地点还是江州);至于到某掌柜那里拿点东西不给钱,就更是寻常事了。譬如《水浒》中这一段:

(卖汤药的王公)浓浓的奉一盏二陈汤,递与宋江吃。宋江吃了,蓦然想起道:“时常吃他的汤药,不曾要我还钱。我旧时曾许他一具棺材,不曾与得他。”

所以,当官也好,做吏也罢,只是有点小权,都能惊天动地。

10. 中国古代官职负责监察百官有哪些,如宋真宗

宋代真宗时期以御史为御史台长官,下设三院,其中通判监州事,路一级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也可作为临时执行监督职责。
战国
御史官
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汉时期
御史大夫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在公元前22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帝——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起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相对独立的监察制度。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一级的行政长官,失去了监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的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
御史(中尉、中丞)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
御史大夫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御史,通判,转运使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御史大夫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左右都御史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御史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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