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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1-01 00:17:40

① 如果行政决定对相对人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应采取( )的证明标准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公正司法的()

父女、父子、母子、母女、兄弟,姐妹,姐弟,姑嫂,叔侄,舅舅,等

②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依法规范什么与当事人,律师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专禁属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③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依法规范什么与当事人

依法规范抄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袭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④ 如何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力度,采取各种措施,将诉讼监专督工作落到实处,需要从多个属方面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拓宽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和渠道;
2、进一步健全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诉讼监督体制,发挥诉讼监督的整体效能;
3、完善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研究建立有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4、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
5、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争取每年解决几个重点问题;
6、坚持把大案要案作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加大依法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办案背后的职务犯罪的力度。
此外,还要完善诉讼监督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等与之配套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怎样的

唐时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加强,监察机关也进一步完备。

中央设置独立的监察机关——一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主要职责是监察中央及地方的各级官吏的行为是否合法,同时参与大狱的审讯和监督库府出纳。所以监察机关被称为“耳目之司”,是皇帝的御用工具,是封建国家监督法律执行的机构。

唐时御史台分台院、殿院和察院,改变了魏晋以来的因事设职、权限不清的状况,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关组织得到进一步扩充。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并参与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由于侍御史的职权重要,因此在诸御史中地位最高。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掌纠弹百官在宫殿中违法失礼之事,并巡视纠察京城及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威仪和尊严为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御史若干人,主要负责监察地方官吏,品级最低,但权力很大,任务极重,是皇帝派在地方上的全权代表。监察御史仍按汉代“六条问事”进行纠弹,唐玄宗时制定专门的法规——《六条法》。

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加强和改进司法活动的监督有哪些

一、深刻认识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重要意义
二、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
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⑦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依法规范什么与当事人,律师,中介组织

依法规范司法抄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⑧ 18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完善什么行使监督全的法律制度

一、深刻认识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重要意义二、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⑨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 监督,要依法规范什么与当事人的交往行为

一、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接访工作,限时回复人民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各级人民法院要不断提高信接访人员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工作。做到来访有人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确保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来信、来访全部登记、建档,有条件的法院应将来信及来访纳入计算机管理,以便于登记、分类和查询。对于非诉讼信件及来访,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及其主管机关,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于诉讼来信、来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审查,并告知来信、来访人等待处理结果;虽然符合立案条件,但缺少申诉材料或法律文书的,应告知来信、来访人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对于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的,应在转处信件或接访的三日内,回复或告知当事人。对于一般来信、来访,应在转处信件或接访的十日内,回复或告知当事人。下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来信来访的答复,不得推诿或敷衍了事。二、对来信来访和申诉进行摘报,及时反映和解决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摘报工作是申诉信访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人民法院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反映重大、紧急来信来访,防止矛盾激化,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摘报的内容包括:非诉讼来信、来访涉及有关组织、部门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定,问题较严重或者反映较强烈的;诉讼来信、来访涉及法院领导、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其他有代表性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摘报应当有真实的来信人姓名、有具体的来信内容、有准确的来信地址。摘报件要及时报送本院领导,根据情况,可批转有关组织、部门或者层报上级法院并通报有关法院。要及时查处和解决摘报反映的问题。及时了解问题或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对领导批示查报结果的问题或案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必要时,可将结果回复当事人。三、加强接访场所的硬件建设,改善接访条件加强接访场所的硬件建设,是人民法院整体建设的组成部分,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便民、利民,体现司法文明。各级人民法院接待申诉来访应当在专门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造信访接待室。接待场所内应备有相应文具、桌椅供申诉来访群众使用,并应具备其他必须具备的附属设施,如洗手间、饮水设备等,体现司法活动的人文关怀。接访场所要经常加强安全检查,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使用安检、防爆、监控等设备,保障接访场所及人员安全,保证接访工作顺利进行。四、依法及时审查申诉和再审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审查申诉和再审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一步规范申诉案件的工作程序。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下一级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本院认为应由本院再审的。依法不予再审立案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妥善做好当事人息诉工作。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机构及程序:立案庭信访部门为受理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机构。当事人直接递交申诉和申请再审材料,接谈人员经审查符合前述规定,应在收取材料后及时转立案登记部门予以立案。当事人邮寄申诉和申请再审材料,信人员经审查符合前述规定,应在留取材料后及时转立案登记部门予以立案;经审查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及时函复告知当事人。立案登记部门收到信访部门转来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时间登记立案,及时转交相关审判庭或立案庭依法审查,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程序,并告知申诉人。五、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清理未审结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查明积案原因,对严重超审限的案件予以高度重视。要组织案人员,明确结案时间,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清理积案。在清理积案的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督促案件承法官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按时完成积案清理任务,杜绝边清边超等现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限管理制度,不能违法案,不能违反法定程序案。六、建立和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减轻涉诉群众讼累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高效、快捷地审理民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减轻涉诉群众的讼累。要规范简易程序的操作规程,方便当事人诉讼,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充分体现诉讼民主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全面提高司法效率,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七、规范法院诉讼调解工作,提高诉讼效率与质量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诉讼调解程序,充分发挥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提供适当的场所为当事人调解创造良好环境。诉讼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调解,不得以判压调,也不得以调解拖延案。诉讼调解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协议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过程中,调解可以在任何一个阶段进行,法院不得以调审分离拒绝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正当请求。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定社会经验,有利于调解的组织或者人员协助调解工作。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依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八、推进人民法庭便民建设,通过巡回流动案等方式审理涉及消费者、旅游者权益等案件基层人民法庭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旅游风景区、集贸市场等涉及旅游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其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纠纷易发地点,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流动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即调解、当庭结案。要努力提高当庭结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九、对涉诉群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执行等行为进行指导,使群众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是方便群众诉讼,充分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法院要印制诉讼费收费标准、案件审理期限、举证规则、诉讼风险等诉讼指导宣传材料,依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诉讼中所必须的文书格式、要求等。要告知法院内部审判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要严格依照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杜绝借指导、提供咨询等名义,不当干涉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十、向涉诉群众提示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的损失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法律风险提示,指导涉诉群众避免因不清楚涉诉的法律风险而产生的损失,保护涉诉群众的利益。法律风险提示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适用于诉讼的立案、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各个阶段。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各类专门法院。法律风险提示应当向涉诉群众明确提示有关诉讼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提示可能存在的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大厅等便于群众查阅的场所公示、配置法律风险提示书,必要时,相关诉讼阶段的承人员应当对案件当事人提示相关诉讼阶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提示必须严格以法律、司法解释、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十一、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的要求,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案件,有罪依法判刑,无罪依法放人,杜绝对被告人超期羁押现象。对于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结案的,要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并将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坚决依法宣告无罪,避免出现反复发回重审,导致被告人超期羁押的情况。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清理超审限案件周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要定期将各地超审限案件清理情况予以通报。对于故意违反审限制度规定,造成案件超审限,导致被告人超期羁押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制裁职业中介机构欺诈行为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行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用工制度的完善,维护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事关增加农民收入和维护城市稳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要及时受理,并在准确界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职业中介机构存在欺诈或者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予以制裁。十三、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为行政机关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行为提供司法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涉及行政机关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的案件加快审理,及时结案,防止违法行为者利用诉讼程序阻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重大案件,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人大报告,与当地政府沟通,争取支持。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只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予适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不规范的行为,在依法裁判的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十四、切实执行诉讼费减、免、缓制度,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可以确保当事人依法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平等享有国家司法资源,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关于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切实给予救助。凡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已给予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也应给予司法救助。要严格掌握救助标准,严格审批程序,既要保证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得到救助,又要防止随意降低标准,杜绝不属救助对象的当事人得到救助,严禁借司法救助搞不正之风,确保司法救助真正发挥作用。十五、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在诉讼过程中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职责。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对于被告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或者本人确无经济来源的,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且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具有外国国籍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先行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司法救助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受法律援助当事人一方诉讼费的减免。十六、建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执行收费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规范执行收费,严禁各地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坚决杜绝执行乱收费,减轻当事人的负担。申请执行时不预交执行费,待执行款项到位后扣除。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但应在每次需要实际支出费用时预交,而不是执行立案时预交。实际支出费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法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不得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改变收费标准。要规范执行费用的支出手续,支出项目必须有相关的票据存档备查。结案时,执行人员应当出具费用结算书和有关凭证,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确认。当事人对执行费用的数额和计算方法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放债权凭证的,不再收取申请执行费。十七、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是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进一步研究完善衔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注意引导群众重视人民调解的作用,积极以简捷经济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要积极配合当地司法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技巧。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可以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以举培训班、座谈会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或者组织旁听案件审判,把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具体化,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十八、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建设,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尽快建立少年法庭或者确定专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将少年法庭工作列为人民法院重要日常工作之一。对少年法庭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加以研究解决,确保少年法庭工作正常开展。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并保障法定代理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开庭审理前,必须就开庭程序等事项向未成年被告人做详细介绍。开庭审理时应当充分听取未成年被告人对被指控事实、证据及对自己行为性质的意见,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对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宣告无罪并当庭释放。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审判未成年人案件,不得对外公开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住址、肖像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情况的各种资料。未成年证人一般可不出庭作证。少年法庭开展工作必须立足审判,以审判为中心适度延伸,要遵循法制原则开展各项探索和制度创新。十九、加强对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保护,依法审判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家庭暴力引起的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要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赡养、继承、抚养、扶养、收养等民事案件时,对家庭暴力的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充分予以保护和照顾。二十、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理,打击和制裁坑农、害农行为,保护农民权益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理,打击和制裁坑农、害农行为,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完整统一,保障和稳定党的农村政策,依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要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政案件,减轻农民负担。依法审理农村山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延长土地承包,制止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和收回土地高价发包等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政策的连续性。要审理好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出发,依法制裁随意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审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坑农害农案件,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二十一、规范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提出司法解释立项建议。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在发布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也可以将司法解释草案在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全国性新闻媒体、网络上登载,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在起草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听取各级人民法院及审判人员的意见,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意见,增强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二十二、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要把树立司法文明形象和提升司法权威结合起来,使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群众可凭身份证领取旁听证旁听案件审理。要依照相关规定规范旁听证的发放条件和发放法。严肃法庭纪律,保持审判人员的良好形象,体现司法文明和司法权威。判决必须公开宣告,继续完善公开宣判和判决公开的形式。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尽最大可能方便人民群众旁听审判。二十三、加强法官职业行为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关系,确保司法公正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行为约束,可以有效防止和消除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猜疑。法官应当严格依法案,自觉抵制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社会关系、以各种方式对案件的审理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严格依法案。法官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私下会见案件一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法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不得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对于法官有妨碍司法公正行为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⑩ 如何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最高检检察长明强调,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它不是简单增设,也不是简单合并或取代原有的管理职能,核心是根据检察权运行规律和现代管理规律,进一步优化检察机关的管理职能配置。要适应改革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巩固已有成绩的基础上,以检察权运行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督制度化为目标,加快建设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业务管理体系。

最高检检察长要求,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当前要牢牢把握五个重点:
一要在依法科学有效管理上下功夫。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管理,是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最基本的任务。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依法依程序依职权创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促进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的有机统一,促进案件集中管理与部门管理的有机统一,促进案件集中管理各项职能有机统一,不断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要在统筹规范上下功夫。规范化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规划、协调运转。案件管理部门统筹案件的综合管理工作,掌握全部办案信息,要切实担当起统筹整个规范化建设的重任。要在统筹规划方面发挥作用,确保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的系统性和协同性。要在组织实施方面发挥作用,把个案监督与突出问题治理结合起来,推动规范的制度要求落到实处。要在检查评价方面发挥作用,实事求是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督促和引导办案工作规范开展。
三要在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上下功夫。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是案件管理的核心价值,也是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重中之重的任务。要落实和强化监督职责,坚持把监督制约贯穿案件管理工作全过程。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影响、限制公民权利的
措施和手段上,坚决防止和纠正不规范、随意、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要切实增强监督的刚性,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人员自身违纪违法行为,要探索建立纠正违法通知和违法办案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四要在推进公开上下功夫。案件信息公开是检务公开的核心,也是案件管理部门新增的一项重要业务。各级检察机关要真正把案件信息公开作为办案的有机组成部分,按照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的要求,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实现从选择性公开到全面公开、规范公开的转变,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要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加强新媒体公开建设,整合各类公开媒介,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网络。
五要在当好参谋助手上下功夫。案件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深入挖掘数据资源,进一步增强决策服务意识,进一步整合办案信息,坚持和完善集中统计机制,深化对办案情况的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和业务部门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最高检检察长指出,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检察机关一项新的重要探索,在检察工作中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地位,是整个检察机关共同的责任,必须强化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检察院党组特别是检察长要真正把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作为推进检察业务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龙头来抓,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下大力气推动。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顺应改革和检察改革要求,不断优化和升级完善系统整体功能,提升案件管理能力。要健全案件管理,大力提升案件管理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为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提供组织保障。要按照厘清权责、明确程序、规范运行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使案件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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