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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打听

发布时间: 2020-12-31 12:58:30

㈠ 北京严肃问责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工作行为了吗

10月12日讯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出台《关于对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实行登记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的行为,实行登记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的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按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制止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打听过问干预监督执纪案件工作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报告而未及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岗位或职务调整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监督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内国监察法》容第五十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2)监察法打听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㈢ 监察法草案出台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开始实施。

审议历程:

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

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2018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拓展资料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实现监察全覆盖。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三、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

拓展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㈣ 询问与讯问的区别

询问与讯问的区别:

  • 询问

1、询问的对象主要是证人。

2、涉及自身利益不大。

3、自愿作证,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 讯问

1、讯问的对象大多是犯罪嫌疑人或者于案件有关的人。

2、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

3、有意逃避或不愿意的成分,不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正常开展司法活动。

(4)监察法打听扩展阅读:

讯问

讯问是司法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诉讼当事人所进行的查问。在封建专制时期实行的纠问式诉讼中,讯问是司法机关主动追究有关人犯的普遍方式。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㈤ 中纪委受谁监督

《中纪委机关报解读:谁来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时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方案》的印发,标志着在全国推开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此时,距离党的十九大胜利闭幕刚刚过去5天。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改革潮流势不可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在全国推开改革试点,必将产生一系列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北京、山西、浙江改革试点成效如何?
2016年11月,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接到中央部署的任务后,三省市立即开展试点。至今年3月底,山西省市县三级全部成立监察委员会;至4月底,北京、浙江也全部完成各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此后,各试点地区不断推动全面融合,把建章立制贯穿改革全过程,对监委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责以及讯问、留置等十几项调查措施先行先试、应试全试,并完善监委内部监督制约和外部的衔接协调机制,顺利完成试点任务。
本报记者在采访试点情况时了解到,三省市完善了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推动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健全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加强了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建立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动了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构筑起规范内部运行和纪法衔接的制度体系。
在开展改革试点的过程中,三省市还积累了一些重要经验:一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各级党委、纪委切实担当起政治责任,负好主责和专责;二是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面,切实提高涉改部门和人员的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三是坚持内涵发展,实现改革效应最大化;四是加强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执法机关的统筹协调,保障改革顺利推进。
开展改革试点的关键环节是什么?
撤销行政监察,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将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组建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必由之路。从这个意义上讲,转隶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过河”的桥和船。
做好人员转隶,重中之重是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这就要求必须做好思想引导和政策保障工作,减少转隶的摩擦和阻力。
从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改革试点情况看,三地普遍出台有关方案,明确相关政策,打消了转隶人员的思想顾虑,保障了转隶平稳有序进行。
转隶期间,还必须把握好动态平衡,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京晋浙三省市都按照“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原则,明确了转隶前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已立案、尚未办结的按原有程序办理,转隶后新立案调查的按新的领导关系办理,保证了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用留置取代“两规”意味着什么?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既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决心和自信。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反腐败专门机构,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反腐败所针对的职务犯罪也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有个特殊和普通的关系问题。因此,在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有些问题不能简单比照刑事诉讼法,既要科学把握法治精神和执法司法的一般规律,也要充分考虑反腐败、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性,通过法治方式形成新的运行机制。
用留置取代“两规”,正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具体体现。将留置明确为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并通过立法对审批程序、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等作出严格限制,不仅解决了长期困扰反腐败的法治难题,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还将倒逼监察机关把调查的基础工作做扎实,前期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就不能立案,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谁来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不是权力大了而是责任大了。同时,监察委员会将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也不会成为所谓的“超级机构”。
北京、山西、浙江试点情况有力印证了这一点。一方面,三省市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出台相应制度,在制度上形成了监委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既协同配合,又相互制衡。
另一方面,三省市各级监察委员会还认真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格执行集体决策、请示报告、涉案款物管理等规定,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报告和备案制度,形成了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此外,按照相关制度设计,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还将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多重监督特别是不断加强的内部监督,将严防“灯下黑”,保障监委的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张磊)
延伸阅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方案》
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方案》强调,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在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在全国各地推开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使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有利于加快改革步伐,确保改革有序深入推进。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其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完成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赋予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建立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
《方案》要求,要加强党对试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试点地区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试点地区纪委要细致谋划、扎实推进,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如期完成试点任务。

㈥ 我打电话给人事部咨询工资说别人发了450,我为什么发440,说是打听别人工资,工资保密,罚300天

因员工过错,使用本企业内部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是合理的
企业的专规章制度,必属须对员工公示并送相关部门备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执行,对员工工资处罚也属于一种可处罚办法
一般来说,对员工工资处罚,限于员工因个人的错误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名誉损失或者其他类损害的,企业可以以其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给予一定处罚。
有些公司确实有规定不允许打听薪资情况的,假如有明文规定和明确的处罚条例的话,你起诉公司,应该是不会胜诉的。除非你可以找到一个特别厉害的律师,就像电视上演的那些似的。你的工作经历还是太少了,这种事情是不能这样问的。

㈦ 打听一下,殴打查寝人员会被记什么处分

这需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单位具体规定的情况来定,最主要是上级领导想怎么处理你。所以对个人影响也有轻有重。重点停止留岗查看,停发工资,开除等,轻的也就是警告处理。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折叠编辑本段情形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能被处于记大过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㈧ 什么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内检容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8)监察法打听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㈨ 什么叫“双规”

某些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纪律检查机构要求该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去交代自己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以下简称“双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以下简称“两指)。“双规”“两指”为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查处大案要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不少问题,特别是在对有关人员实施“双规”“两指”的时候,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本文就“双规”“两指”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请专家学者指正。

一、“双规”“两指”的立法本意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当初制定“双规”和“两指”的本意,都是针对纪检监察机关反腐败的任务越来越重,为了提高反腐败的工作效率,为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快速审结案件提供依据。比如在查处某一重大案件时,涉及很多人员,这些人员又分散在不同的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如果到每个人员所在单位分别找每个人了解情况调查问题,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要花费很多时间,效率很难提高。能不能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从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在“双规”“两指”的规定出台以前,纪检监察机关显然没有这种权力。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所以在《条例》中规定了“双规”,在《监察法》中规定了“两指”,虽然二者的表述不一致,但意思是一致的。这样就赋予纪检监察机关这种权力,其实质是赋予纪检监察机关一种办案手段。
但是,在对有关人员实施“双规”“两指”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1、“双规”“两指”的使用过于宽泛。笔者认为,虽然《条例》和《监察法》赋予了纪检监察机关上述权力,但是在使用这些手段的时候应该特别慎重,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只有在查处重大特大案件,案件涉及的人员较多并且比较分散,而案件的查处又十分紧迫,办案时间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双规”“两指”的手段。现在实际情况是,很多办案人员把“双规”“两指”当作办案的法宝,不论案件大小和有无必要,频繁的使用“双规”“两指”, 几年之前, “双规”“两指”还鲜为人知,现在几乎妇孺皆知,由此可见纪检监察机关使用的频率有多大。2、使用程序不规范。上文所述,既然使用“双规”“两指”要特别慎重,那么在使用程序上也应该严格规范。事实上是现在各地有各地的做法。有的地方是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有的是纪委常委研究决定,有的是办案人员直接请示分管书记批准即可,有的根据“双规”人员的级别和管理权限分别决定,等等不一。在通知被“双规”人员时,有的通过所在党委通知,有的直接通知本人,有的有书面决定,有的就直接电话通知,也没有统一的规范。3、程度不同的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现象。“双规”“两指”与限制人身自由的关系是个敏感的话题。鉴于此,《监察法》在规定“两指”的时候特别规定“不得对其实行拘禁和变相拘禁”。事实上,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限制被“双规”“两指”人员人身自由的情况。通常的做法是,办案人员把办案地点设在宾馆等场所,被“双规”“两指”人员一旦被叫到办案地点,不经办案人员同意就不能离开,也不能回家,事实上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当然,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相比,说“软禁”比较贴切些。对被“双规”“两指”人员限制人身自由,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也违反了我们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保障的有关规定。这也正是本文要重点探讨的问题。

二、“双规”“两指”与限制人身自由的关系

1、“双规”“两指”无需限制人身自由。有人认为,“双规”“两指”不可能不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是“双规”“两指”的必然结果。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上文所述,制定“双规”“两指”的本意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意思,在实施过程中当然也可以做到不限制人身自由。比如在工作时间内,让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说清问题,到下班的时间让当事人回家,如果需要可以通知当事人第二天再来,这样虽然被通知人员必须遵照办案人员的要求到指定地点说清问题而不能不去,但这并不是限制人身自由,这道理就象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而不能擅自脱岗也不能叫限制人身自由一样。所以把“双规”“两指”严格限制在工作时间内,就完全可以做到不限制人身自由。
2、“双规”“两指”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有一种观点认为:“双规”的对象是中共党员,党员都是在党旗下庄严宣誓的,可以把自己的一切乃至生命献给党,党的纪检机关是专门负责党的纪律检查的党组织,党组织有权要求党员做任何事情,所以被“双规”的党员不应该认为自己被限制人身自由,党组织即使限制党员的人身自由也不违背党员的意志。这种论点是错误的。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带领人民执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一名中共党员,首先是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受党的章程、纪律的约束,他更受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我们有6000多万党员,如果我们连执政党的党员的人身权利都不能保障,那么保护普通公民的人身权利更无从谈起。同样的道理,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工作,监察机关也无权限制国家公务员的人身自由。

三、“双规”“两指”限制人身自由产生的原因

《条例》是94年颁布实施的,《监察法》是97年颁布实施的(其实早在《监察法》颁布之前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就有“两指”的规定),但是,“双规”“两指”被频繁使用特别是频繁的见之于新闻媒体也就是最近几年的事。新闻媒体报道“双规”影响比较大的两次事件,一次是报道四川虹桥倒塌事件时,调查组对当地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实施“双规”,一次是中央在查处厦门远华走私案件时对福建省及厦门市的涉案领导实施“双规”。当时人们对“双规”还比较生疏,有的人还到处打听什么叫“双规”。由此可见,在《条例》和《监察法》颁布实施的最初几年,纪检监察机关还是较少使用“双规”和“两指”的,为什么最近几年使用越来越频繁并且有演变成强制措施的趋势呢?主要原因有两点: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一部分党员领导干部没有经受住改革开放的考验和各种诱惑,贪污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大案要案居高不下,纪检监察机关反腐败的任务越来越重,而我们目前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力物力毕竟有限,与其承担的任务相比,有些力不从心。为了及时有力的打击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及时审结大案要案,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不经常的甚至频繁的使用“双规”“两指”的手段,可以说在某些程度上是迫于无奈不得已而为之。2、随着我们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益进步,特别是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的今天,我们特别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特别是9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时候,可以说是冲破重重阻力,取消了收容审查,把传唤的持续时间限制在12小时之内,同时严格规范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可以说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是重点之一,也使我们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是同时也应该看到,现阶段我们国家司法机关人员素质不高,设施装备较差,侦查手段相对落后,《刑诉法》的修改对司法机关及时打击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承担查处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对《刑诉法》的修改也不适应,所以和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办案,借用纪检监察机关的“双规”“两指”,规避《刑诉法》关于强制措施的严格限制,为案件的侦查工作争取了时间,等案件初查的差不多了,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入司法程序。这也正是最近几年检察机关热衷于和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办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也有的大案要案是直接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吸收公检法有关部门参加,使用“双规”“两指”便是顺理成章。

四、“双规”“两指”限制人身自由的危害

“双规”“两指”不同程度的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现象,并且有演变成强制措施的趋势,其危害极大。1、违背了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人身权利保障的有关规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刑诉法》规定,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党的纪检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均不是国家司法机关,同时“双规”“两指”也均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因此纪检监察机关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利用“双规”“两指”拘禁和变相拘禁当事人,显然属违法行为。2、破坏了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由于几千年人治的思想在人们心里根深蒂固,所以我们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可以说是在艰难中慢慢推进,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点之一,也是一个国家法制进步的标志之一。这方面我们有太多太惨重的教训,比如在文化大革命中连国家主席的人身权利都无法保障。可以说经过多年的努力特别是《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和97年对《刑诉法》的修改,从法律规定上看我们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已经比较完善,这个成果来之不易,我们要倍加珍惜。如果不对 “双规”“两指” 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而任其蔓延,则我们法制建设几十年的努力和成果就有可能毁于一旦,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甚至可能出现倒退,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比如《刑诉法》规定公民在被传唤和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双规”“两指”则不能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3、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由于“双规”“两指”不是强制措施,又不是由司法机关实施,所以在实施过程中缺乏相应的规范和措施。比如对被“双规”“两指”人员一般由办案人员实施,没有法警等专职人员看守,如果出现当事人在被“双规”“两指”期间逃跑、自杀等恶性事件,恐怕不能以“自绝于人民”一句话来简单了之,死者家属也很难接受,而“双规”“两指”又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必然引发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稳定。

五、严格规范“双规”“两指”

综上所述,当初制定“双规”“两指”的本意是为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快速查处腐败案件而提供的一种手段,不仅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意思,《监察法》还特别强调“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所以在实施“双规”“两指”的过程中存在的对当事人限制人身自由的现象不是立法的本意,而是在实施过程中偏离了方向。所以建议中央纪委、监察部尽快制定“双规”“两指”的实施细则,对“双规”“两指”进行严格的规范。规范的主要内容应为:1、严格控制“双规”“两指”的使用范围。只有在查处大案要案涉及的人数较多而又分散在不同的单位,办案时间十分紧迫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双规”“两指”。2、严格规范“双规”“两指”的使用程序。包括批准程序,通知程序,使用过程的程序等相关规定。3、特别要强调规定在使用“双规”“两指”的时候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主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双规”“两指”的时间严格限制在工作时间之内,二是“双规”“两指”的地点一般设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办公地点。在严格规范“双规”“两指”的同时,又如何及时查处腐败案件和腐败份子,需要把握好尺度。其中关键的一条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如果发现确凿证据证明当事人构成犯罪,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而决不能用“双规”“两指”代替强制措施。

㈩ 陕西对违规打听干预案情行为进行登记和责任追究

这个是需要这样的,这样才公平公正呀,大家才信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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