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执行部
Ⅰ 谁来监管法院执行局
您好!法院执行局当然归法院监管,执行局是法院的一个内设机构部门,不是独立单位,当然,监管法院的人大、纪委、党委也一样可以监管执行局了。法院内部也设立有纪检组,专门负责监察全院干警守法情况。谢谢阅读!
Ⅱ 监管部门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 察 机 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Ⅲ 监管公司制度执行和人员执行的部门叫什么
你们应该称商贸考核公司,有偿给各商贸公司考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人员素质情况
Ⅳ 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由哪个部门监管
法院的单位行为人大监管!法院的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管,这要看情况!
Ⅳ 有没有针对法院执行力的监督或监管部门
有,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好是提供对方财产状况,比如账户,房产详细地址等等。打这个官司当然有意义了,法院一纸判决是有强制执行力的,只要对方一有财产,就可以强制执行,如果你不打这个官司,一旦过了时效你的这种要求赔偿权利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Ⅵ 政府采购的监管需要那几个部门的共同执行
你这个问题比较大,因为政府采购的分类比较多,所以监管部门也很多。
按资金回分类:答财政资金(财政部门监管)、国内银行贷款(银行监管)、世行贷款(国际组织监管)、事业部门自有资金(部门自己监管),学校学费资金。
按采购的种类分:电子、建材、机械、无形资产、。。。。。。。。则分别由政府采购中心、国有资金局、机械成套局。。。。。等监管。
总之,这个问题,如果查阅文件规定,则有几百个文件,我见过的政府采购文件汇编分8册,合起来有1尺多高。
Ⅶ 行政监管部门是那个部门
行政监管部门是只有以下特征的部门!
(1 )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专督的主体,具有属广泛性和群众性。
(2 )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 )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 )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
Ⅷ 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监督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了
是依据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的,即不同的标准是由不同的国家主管部门来执行的。
Ⅸ 结合本单位管理实际论述为什么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要分设
现在公司一般采用法人治理结构执行机构指的是公司的经理部门,管理监督机构指的是公司的监督,会这样有利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提高效率。
Ⅹ 劳动法怎么没有监管执行部门
是有的,劳动监察大队就是监察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执行的监察部门,也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纠纷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调解、仲裁用人单位违法侵犯劳动者合法利益的部门,都属于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部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