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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督权

发布时间: 2020-12-30 18:14:03

⑴ 公民只能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吗可以监督公司或企业吗如果可以,也叫监督权吗

国家公务员可以享受土地吗?

⑵ 政治:企业主该如何负责任的行使监督权

不懂你的意抄思 1、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独立承担,因此公司在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公司自行承担;2、公司财物的支取是公司内部问题,由公司自行协调,因此您关于“法人是否有权不经过公司负责人就从财务负责人手里出现”由公司内部规章规定,但即使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的内部规定,其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由公司进行内部处理;3、但法定代表人没有正当理由从公司提取财物的,公司有权追回,当然如果涉及挪用或非法侵占的则另当别论;4、如果公司或其他股东认为该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该法定代表人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4、公司破产的,该责任依然是公司自行承担,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责任。
参考资料:公司法

⑶ 监督权的定义是什么

听婵释禅先生给“监督权和监督制”下的定义。

所谓“监督权”:就是指各层级组织和其人民,运用道德约束、舆论监督、批评批判、制度检查、揭发举报、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法律严惩等监督方式对那些违背公平正义、公正合理、平等民主、自由人权、公益公德和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等不良行为进行监督的民主权力。

所谓“监督制”:就是指各层级组织和其人民,在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对那些违背公平正义、公正合理、平等民主、自由人权、公益公德和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等不良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需要遵循、遵守、依据和依托的基本制度和监督程序等。

⑷ 我国享有建议权,监督权的一个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享有建议权,监督权的一个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版》第四十一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4)公司监督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⑸ 监督权典型案例

杭州的丁女士自从1999年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定了一套房子以后,就发现麻烦来了。1999年10月,丁女士在杭州的房交会上看中了某房产开发公司的期房,经过初步洽谈后于10月29日与该公司签订了购房认购书,并当场交付了定金一万元。当时该公司承诺在2001年底前交房,但后来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和搪塞,并将房子卖给了他人。而此时丁女士已将原来的旧房子卖掉,原来满心欢喜准备乔迁之喜以改善住宿条件的,没想到现在只能租房子住了。苦不堪言的丁女士只能向有关部门投诉

在西安,与丁女士同样遭遇的购房者不在少数。从质量问题、广告夸大、虚假、误导消费者、合同违约,承诺不兑现,到面积任意“缩水”、“涨水”、产权证难办理、物业管理问题,可谓林林总总。河滨丽景苑一房两卖,长达5 年之久,2005年又有业主不慎跌进其陷阱。据媒体报道,2000年开始,该公司就“顶风”建造“违法项目”马不停蹄,如今已经为西安市建造了32栋违法“商品楼”,已经卖出去了1000余套所谓地“商品房”,其中很多“双房主”房子和“同房号”购房合同,胆大妄为程度国内罕见!西安民间房产打假勇士“老孙”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诞生的,其与开发商一斗就是5年,并且仍在继续着。
城东某楼盘,合同约定2005年8月1日交房,可时至今日,购房者仍然住房无望!业主们联名致开发商的公开信并没有泛起朵朵浪花!种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良行为,使购房者的满心欢喜变异成了身心的煎熬!

消费者维权因何如此困难重重?!

原因之一:由于开发商的不诚信。从买房一开始,陷阱就可能存在了。有缺少法人开发资格的、有房屋缩水的、有合同欺诈的……住进新房,你可能终日要为短斤缺两奔波。消费者会遇到如此之多不公平的社会现象,表面来看,是一些合同条款存在陷阱和欺诈,但事实上,最根本的顽疾在于整个社会诚信基础还不完善。房产作为一个价值极高的商品,体现出对诚信的需要也就更多。

原因之二: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商品房不同于一般的消费品,它不仅涉及商品本身的面积、结构、质量等问题,还与小区规划、容积率、公建配套设施、物业等有关。正由于商品房所涉及的方方面面较多,只要在一个小环节出现问题,就会侵害消费者权益。商品房买卖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主要表现在房地产商广告误导倾向严重,而消费者却受专业知识缺乏的限制,加上绝大多数人是第一次购房,经验不足,往往使得自我保护措施不力。买卖双方的不对等也造成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要求往往不肯轻易让步。作为个体的业主面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开发商,总是显得无奈和弱小无助
原因之三:相关法规尚不完善。很多消费者常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明明是自己有理却得不到开发商的赔偿。如商品房的质量问题由于鉴定起来非常困难,有的检测部门不接受或者不敢接受消费者个人的委托鉴定。由于法规尚不完善,还经常出现像小区的配套设施难到位、房屋面积涨水、缩水严重,但相应赔付却无法兑现的问题。因此,营造放心房产消费环境,建立完善的法制法规,才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根本保障。

虽然开发商的诚信、供需双方的信息对称、相关法规的完善,最终会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延伸,但这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而备受购房之痛的消费者,难以再承受“度日如年”般的苦楚,315消费者权益日,维权正当时!这一天,消费者“理直气壮做主人”!而消协,就是广大购房者的“娘家”,向娘家“倾诉”、向不良开发商讨回公道!

⑹ 母公司委托他人去子公司实行监督权,属于什么职称

母公司应该是子公司的股东,他可以提名董事或者监事赛。

⑺ 投资方可享有哪些监督和管理权力

投资方可享有监控权力,如股票筹资决策权、财务监督权、投资干预权等。投资者是指投入现金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广义的投资者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狭义的投资者指的就是股东。

在金融市场中,所谓投资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购入金融工具融出资金的所有个人和机构,包括存款人,出资人在验资时称为投资者。投资者一般具有个人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为主风险负荷小、对信息的依赖较小等特征。

(7)公司监督权扩展阅读:

投资方可享有监督和管理权力的种类:

1、战略类

战略投资者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合作意向和潜力,并愿意按照发行人配售要求,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的法人;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我国在新股发行中引入战略投资者,允许战略投资者在发行人发行新股中参与申购。主承销商负责确定一般法人投资者,每一发行人都在股票发行公告中给予其战略投资者一个明确细化的界定。

2、证券类

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主要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众多的证券投资者保证了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连续性,也活跃了证券市场的交易,

证券投资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而买入证券的机构和个人。机构投资者主要是证券公司、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机构类

从广义上讲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在西方国家,以有价证券收益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及金融财团等,一般称为机构投资者。

其中最典型的机构者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共同基金。在中国,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自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通常具有集中性、专业性的特点,比较注重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

4、个人类

一般来说,股票的持有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市场参与者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即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

⑻ 公民行使监督权时应注意什么

中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只是宪法规定的内容,另外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里提到: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这也是监督权的一部分。

但总的来说在国内现在的实际中监督权主要是通过国家机关及人代会这一代议制机构来实现的,对公民直接监督权的行使还缺少具体法律的支持、规范和保护。

⑼ 公民监督权有哪些

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 1 、平等权 2 、人身自由 3 、政治权利和自由 4 、宗教信仰自由 5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6 、社会经济权利 7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8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下面分别来看: 1 、平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 、人身自由权 ( 1 )公民人身自由的含义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 2 )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一,人身自由权 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二、人格尊严 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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