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城管服务 » 深圳消防监督

深圳消防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2-30 17:59:33

『壹』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1、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局的思想政治、行政管理、纪检监察和后勤装备等工作。
2、坚决执行党委的决议,负责办理党、团组织的机构设置、改选和党、团员发展等呈批手续以及落实对党、团员的教育和奖惩工作。
3、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对队伍和民警的思想状况开展经常性的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措施。
4、做好干部调配考核、晋升晋级、劳资福利、医疗保险、家庭婚姻、计划生育等工作,当好局党委的参谋。
5、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文件资料的起草及打印工作。
6、做好各类文件收发、登记、传阅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7、抓好保密制度的落实,加强密级文件和印章的管理。
8、做好对内协调和对外接待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9、抓好后勤保障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监督检查各大(中)队经费开支情况;
10、开源节流,做好行政事业经费的开支计划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11、负责各类消防车、行政用车及消防装备器材的管理工作;
12、负责全局车辆油料的供应,服装的统计、发放和管理工作;
13、负责全局的纪检监察和反腐保廉工作;
14、抓好队伍内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和事故苗头的预防工作。
15、对全局的内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执法调查研究,提出立法、执法建议。
16、负责本局各类复议、复查、申诉、行政赔偿等案件的办理;承办与本支队业务工作有关的各类行政处罚的审核和行政强制措施。 1、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掌握消防工作情况,制定和部署消防工作方案。
2、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掌握全市消防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分析火灾形势,制定工作对策,积极为政府决策消防工作提供依据,督促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3、根据全市消防监督新情况,及时拟定各行业消防管理办法。
4、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普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5、按规定对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管理档案,督促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十项”消防安全职责。
6、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7、对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和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和开业前、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8、组织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核定火灾损失,进行火灾统计,对下级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不服的,作出重新认定。
9、对举报投诉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罚,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10、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11、指导各区消防大队(科)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1、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对建筑工程施工中执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参加重点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指导各区消防大队(科)开展建审工作。
2、参加重点建筑工程的会审、初审,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将建审工作中碰到的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逐级上报有关领导。
4、按照分项审核和技术总复核制的原则,进行内部岗位分工,明确和落实岗位职责。
5、统计全市新建各类建筑的基本情况。
6、督促建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落实消防设计责任制,使其完善自审机制。
7、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实施检查,对《广东省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安装资格证》持证单位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8、积极参与本地区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评审和报批工作,督促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9、依法查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中的违反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
10、按照兼岗的要求履行其它岗位的职责,配合防火监督指导或火调执法工作。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贰』 深圳消防监督管理局朱处长贪污了多少!判了多久

你好

从目前的网上信息看,此案还显示处于侦查阶段,具体信息建议到深圳相关法院去查询,如果有判决,会在裁判文书网中公开。

『叁』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建审处处长、工程验收科科长分别是谁不甚感谢!

你有这方面的业务需求么?

『肆』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的电话是多少

0755-27789119 打总机电话转或者问监督管理大队电话

『伍』 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具体位置什么路

往↑50次 往←43次 往→32次 往→83次 往↗108次 往↖103次

『陆』 2017年11月深圳市消防新规定,公司车辆需要配备什么东西求大神解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
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 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 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报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二)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

(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

(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柒』 消防安全隐患有哪些

1、要加大消防培训的力度,加大投入,搞好师资,搞好培训的实用性
2、要让单位自己学会消防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这才能减少火灾
3、要在家庭中提倡学习消防知识,增强灭火和逃生自救能力,并配备一些消防器材

『捌』 深圳市消防局和消防监督管理局的区别

消防局隶属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是军事管理部门。
武警消防部队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一个警种,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公安消防保卫任务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双重职能,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防部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武警消防部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消防部队人员配额为国家兵役编制,人员工资服装生活费由国防经费支出,所需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等消防业务经费由所在地方财政开支。
公安消防大队(应急救援大队),是公安机关为负责一个县(市)级辖区的公共消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专门消防机构,是公安部消防局下属的武警消防部队的营级建制部队,维护地方稳定和社会发展。大队主要负责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防火监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检查、消防知识普及、消防业务培训和对所属中队的管理等业务;所属消防中队主要担负着辖区内的灭火救援、社会救助等任务。

『玖』 深圳市宝安区消防监督局

你可以拨打119向消防局举报!

『拾』 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万众城到市消防监督管理局坐几路车

公交线路:m202路,全程约14.3公里

1、步行约30米,到达民兴路口站

2、乘坐m202路,经过14站, 到达实验学校始发站

3、步行约160米,到达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