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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2-30 04:07:06

① 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怎么监督

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执行规定得过于简单,对刑事执行的监督规定就更为简单, 执行监督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刑事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规定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 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由抗诉变成提出纠正意见,直接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因为抗诉可以引起再审程序,而提出纠正意见虽然可以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做出的却是最终裁定。(2) 监督行为置后。法院的裁定做出后,检察机关即使提出了纠正意见,但由于裁定已经生效执行,有的罪犯已经减去余刑或者假释,有的罪犯已经出监,无法找回,客观上给监督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接到“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后,着手审查、调查后再提出纠正意见往往超过了20 日,而人民法院又以超过法定纠正期限20 日为由而裁定驳回不予受理,使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此外,对于保外就医的案件由监狱报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一经决定就可以释放,而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往往只能是事后监督。
2、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规定不完善。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完全取决于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如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细则来规范,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由于监管活动是刑罚执行的实际过程,其中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依据,因此,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应当是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但目前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给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况且,监督工作离不开被监督者的配合,即被监督者如果不配合监督,则监督意见难以落实。

② 检察院驻监管场所检查室具体是做什么工作的

检察院有专门派驻监狱的监察室。

其主要职能: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派驻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对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依法监督,

做到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三个维护’有机统一。

(2)刑事执行监督扩展阅读

检察机关用语规则

1、为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增强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提升文明执法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全国检察机关应当制定、推广和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检察人员执法和工作文明语言,塑造检察队伍良好执法形象。

3、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从事相关活动中,应当自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4、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

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和人文关怀,符合法律监督工作特点和民族、宗教及社会风俗习惯。

5、检察机关文明用语以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为基本载体,同时尊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聋哑人语言以及地方方言。

第六条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包括检察业务和综合工作中涉及的接待、询问、讯问、出庭、宣传和群众工作等执法和工作用语。

7、接待用语应当文明、礼貌、亲和、诚恳。做到主动问候,热情周到,细心询问,耐心解释,

明确告知权利义务、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和取得答复及处理结果的方式、途径,礼貌送别。

8、通讯语言应当使用礼貌称谓,做到准确通报本单位名称和个人身份,

认真询问或者说明来电、去电事由,问话和气简洁,答话明确具体,结束通话客气礼貌。

9、询问用语,应当明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明确询问事由,笔录送阅或者宣读,应全面细致,告诉联系方式,做到言语得体,态度和蔼。

10、讯问用语,应当合法、规范,称谓严肃。应当依法表明身份,明确告知权利义务,讯问案情客观严谨,笔录应当送阅或者宣读。

11、出席法庭用语应当严谨、理性、规范。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声音洪亮,吐字清晰。

尊重法庭、服从审判长主持庭审活动,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质证,讯问被告人时用语规范、文明。尊重辩护人,答辩合法、礼貌、说理。

12、宣传用语应当准确、生动,富有亲和力、感染力、说服力,诠释法律和检察业务规范严谨、周密,发布检察工作、案件或事件信息客观、真实。

③ 如何做好新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人权司法保障、队伍履职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挑战。比如,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的范围逐渐扩大,从监禁刑到社区矫正,从刑罚执行到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再到日常监管司法;对花钱买功、买刑等司法腐败问题关注之高前所未有;少数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司法理念转变不够彻底,工作中贯彻执行人权保障理念不到位等,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面对挑战,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是强化公正履职。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在于公平公正司法,而案件是执行机关和被监管人体会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最直接的途径。因此,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控制,增强可信度。健全完善刑事执行检察效果评估检查机制,对办案质量,效果进行经常性评查,及时改正工作中的不规范、不合理行为。完善办案质量终身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建立有效的案件登记制度,如开展安全防范检察情况,一定要详细记录在案,这既是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也是事故责任倒查的需要。完善机构内部分工管理制度,强化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二是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安全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派驻检察作用,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利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等方式,做到发现及时、监督有力、整改有效,坚决避免因监督不到位而导致各种事故,有力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强化与监管部门配合,共同维护监管安全,加强同步监督工作,同步分析监管工作形势和监内安全形势,同步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途径,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进行。
三是强化被监管人人权司法保障。为赢得被监管人及其家属真心信服,强化被监管人知情权、健康权的保障,健全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严格执行最高检关于被监管人死亡检察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发现、报告、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加强受理控告申诉的制度保障建设,建立完善被监管人投诉处理机制,建立检察官接待被监管人及其亲属制度,依法处理被监管人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有效防范、纠正体罚、虐待等侵犯被监管人人身权益违法行为。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以规范的司法行为把风险降到最低。
四是加强队伍履职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现身说法、案例教学、实地考察,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研讨交流活动,促进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增强素质能力,依法正确履职。强化上下级间的沟通交流、联动协作机制,下级部门要切实总结实践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汇总分析、上报;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发挥好率先垂范作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职业良知,坚持秉公执法,努力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
五是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司法行为。准确把握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加强自我约束,杜绝选择性司法。着重加强制度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程序、责任和质量标准,特别是要实现办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和程序化,加强制度管人,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不规范司法、随意司法,确保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六是深化刑事执行检察机制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与执行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监督后的督促和跟踪监督机制,明确刑事执行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回复、不纠正、不执行监督意见时相关人员的责任,探索建立定期通报、更换办案人、违法信息台账等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格局,确保执法司法标准统一、刑事法律施行统一;进一步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公开力度,倒逼规范司法,提升司法公正水平;等等。
(作者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

④ 如何在工作中体现刑事执行检察的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如何维护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体现出不同的时代内涵和特征。公平正义的时代内涵:

(一)权利义务公正
(二)机会公正

(三)程序公正

(四)效益公正

(五)资源分配公正

(六)社会保障公正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衡量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社会主义社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理想境地是经济富足、政治进步、文化昌明、社会和谐,这些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统领。法治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尺度,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调整社会关, 平衡社会利,整合社会资源,维护法律秩序,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三、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
我国宪法规定设置人民检察机关,并把检察机关确立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专门承担法律监督职能,是我们党和国家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而采取的重大宪政举措,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也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执法办案是检察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形式,检察法律监督的职责是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行监督。一方面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严格依照法律追诉各类犯罪,运用法律武器制裁各种严重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二者的宗旨就是维护司法公正。
(一)当前存在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求检察干警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然而在新的形势和任务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还不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在执法思想上,服务意识,大局意识不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主动性不够;在执法观念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存在不按程序办案、轻视人权、执法不文明的现象。在执法行为方面,执法水平不高,办案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反映了少数检察干警(包括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低,宗旨意识不强,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执法观,也反映了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执法观念、执法水平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工作力度还有待加大,执法能力和办案质量还有待提高,队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还需大力加强。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影响了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职能的发挥。因此,坚持与时俱进,强化职能,全面公正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刻不容缓的首要任务。
(二)如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1、加强队伍建设
法律要靠人去执行。只有建设高素质的队伍,才能保证办案出于公正,不为金钱所惑,不为关系所迷,不为人情所动,不为权势所屈,敢于顶住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坚持公道、正派、正义,从而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是确保公正执法的根本。
加强队伍建设,教育是基础。必须强化检察官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意识,从思想上解决好究竟代表谁的利益,为谁办案,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影响和侵蚀,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法为民所执,自觉廉政执法。与此同时,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造就一支专家型的检察官队伍,保证法律监督正确、及时的实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队伍建设,制度是保证。要着力于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一是建立统一执法规范制度。使案件侦查、审查的每一个环节严格依法进行,摒弃随意执法和主观臆断,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二是建立统一的监督制度。如错案责任追究制,廉政制度,侦查案件跟踪监督制度等。三是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如完善检察官的考核、晋级、提拔、奖惩制度,使检察队伍管理真正走上规范、民主、科学的轨道。
加强队伍建设,监督是关键。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消除司法方面的腐败现象,确保公正执法,必须强化检察院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而且要把功夫下在内部监督机制和自我完善上,同时,要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并形成制度。
加强队伍建设,改革是动力。对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公务员实行分序列管理,以利于队伍的稳定和专业化建设,建立公开竞争、择优、汰劣的运作机制。实行竞争上岗、岗位轮换、双向选拔、分层聘用、上下交流、综合测评等制度,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确保公正执法。
2、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
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严格执法必须明确和坚持:一是不论什么人都必须依法办事,不管其手中的权力有多大,违反法律就一定要受到追究;二是不论什么人违法犯罪都必须按同一法律标准处理;三是不论什么权力都必须依法行使,受法律约束,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替法律的规定,干预法律的执行,阻碍法律的实施。
依法办案是公正执法基本的要求,最具体的体现。依法办案,既包括依照实体法,也包括依照程序法。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方面。从司法活动的本质来说,其追求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诉讼法体系的建立,本身说明司法本身具有强烈的程序性特点,程序即诉讼的规则,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必要保障,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诉讼。
实体和程序是实现法的正义的两种法律制度上的设计。实体是解决案件处理公正的标准,程序是解决案件处理的正当流程和秩序,两者不可偏废。但是由于这是这两套法律制度,所以它们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也就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矛盾。为了追求目的,有的时候就会不择手段,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违反法律程序行为成为难以克服的痼疾。两者出现了矛盾和冲突,怎么办?实体正义必须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不允许在程序之外实现实体正义。虽然有时不按程序也可能会取得实体公正,但是由于潜在着一种有碍公正的因素,影响了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程序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低标准,也是现代刑事法治的起码要求。连程序都做不到公平,还谈何司法公正!即使实体公正了,也不是完全的公正。因此,当代检察官必须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理念,强化程序意识,注重诉讼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逐渐形成一种程序优先、注重程序的思维方式,这样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加大监督力度
当前,执法不严是执法工作中突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必须全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以及全面履行审查批捕职能、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职能、监所检察职能、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等,加大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的力度,用够用足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形成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要抓住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突出问题。加强法律监督,要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要纠正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问题;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超期羁押以及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问题;要做好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抗诉工作,解决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突出问题。要不断总结监督工作的经验,完善监督手段,规范监督程序。把党内监督、国家法律监督、群众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以达到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总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检察职能的共同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⑤ 成立监察委员会,没了反贪局检察院到底该怎么办

与时俱进,依法办事,根据新的制度及政策体系进行调整。
检察机关将基本丧失职务犯罪侦查权,届时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法警队、检察技术等部门也将受到波及,将只剩下侦查监督、起诉、民事行政、监所执行等业务部门,履行的法律监督权则只剩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刑事执行监督权、检察建议权等,反贪局等部门转隶后,检察机关如何保证法律监督权有效行使必将成为一大难题。
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不能只做减法,不做加法,在进行监察制度改革将反贪局等部门整合成立监察委员会的同时,也必须围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做一次大改,毕竟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因此必须保证其切实有效的实施。
然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就法律监督权行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只有检察建议权和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一直饱受诟病,使各项法律监督效能大打折扣,本来职务犯罪侦查权产生的威慑力,能在一定程度上扭转此种颓势,但是现在没了反贪局到底该怎么办,检察机关应该如何维护法律监督权的威严。因此一方面深耕监督主业,另一方面必须建立保障法律监督权切实履行相关机制。
此外,还应明确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对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指挥权,探索对法院、监所等国家机关更有力的法律监督措施,增强权威性等,以此维护《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实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法院、监所等国家机关的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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