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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发布时间: 2020-12-29 16:35:59

⑴ 教育部门有哪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没有中介服务。

作为行政机关是不会提供中介服务的。

⑵ 如何打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垄断和利益关联

其实很简单,就是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是关键,没有审批中介自然无法生存。还有就是加大公开力度,将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全部阳光化

⑶ 目前值得考的资格证书有哪些

值得考的证书有很多,具体应该结合专业来看,比如建造师现在有专业限制的。

1.国家版司法考试--它需要权在律师事务所挂了一年之后才可以变成法律职业资格证。

2.注册会计师资格证。这个不用说了,超级难,但是含金量超级高!

3.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证。这个在金融系统上班可考,别的不考也罢。

4.中国精算师资格证。这个也要看行业

5.一级、二级建造师资格证。可以直接考一级,但是真的很难,可以先考二级挂靠了挣点钱继续考。

6.教师资格证。 现在全国都在扩招老师~就不用我多说了。

7.执业医师资格证。这个含金量高,也有专业限制。

8.全国翻译专业资格证。这个翻译的可以和口译配套一起考~

9.人力资源管理师证。 这个主要是hr需要

10.心理咨询师证。这个含金量比较低,而且这个呢水很深因为国家的已经取消了,要考国外的,建议仔细筛选和鉴别!

⑷ 如何通过审计监督促进投资审批放权和规范中介服务

不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备受诟病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曾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作出积极的贡献,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以至于很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被民间描述为“戴市场帽子,拿政府鞭子,收企业票子,供官员(兼职)位子”。这既直接影响了企业活力,又影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推进,不利于理顺政府、市场、企业、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一是法律设置方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存量较多、法律依据不充分。表现为:行政审批中介事项与行政审批事项相伴生,总量较多、分布不均;设立依据不完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作为审批要件的较少等。
二是市场竞争方面,垄断现象比较突出,存在不公平竞争。表现为:政府限定了一些特定领域或地区的中介机构数量;绝对垄断领域的中介服务机构无一例外不是政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或与政府部门紧密关联的机构等;一些审批部门人员在与本部门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等。
三是服务收费方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乱,服务质量良莠不齐。表现为:垄断程度较高的领域或地区,价格较高且弹性幅度有限;市场竞争激烈的领域或地区,出现了低价竞争的现象;总体上看,“事项多、强制性、收费乱”给企业造成较大的负担等。
四是政府管理方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监管薄弱,惩处力度不足。表现为:监管权分散,监管依据不完备;综合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能力薄弱,惩处力度有限;信用体系尚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等。
中央政府率先清理规范具有重大意义
《通知》要求国务院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处理好中介服务领域政府与市场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厘清政府、市场与社会关系的试验田和试金石。中介组织是社会组织中的一类,是政府与市场以外的社会第三方,理论上可有效连接政府与市场。我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与政府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中间过渡和处理难点,《通知》的发布与实施将为理顺上述三者关系提供一个典型案例。
二是依法行政与现代治理的必要途径。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是我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目标,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建立负面清单,有利于约束政府权力,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通知》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改革,有利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并积累依法行政经验,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实践。
三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环节。未来我国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市场体系,中介服务市场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通知》有针对性地对目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政企不分、政府无据干预较多、垄断严重与收费混乱等问题进行清理规范,有利于构建中介服务现代市场体系。
四是营造预防寻租腐败的重点工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两端连接政府与市场,是寻租腐败易发生的灰色地带,“红顶中介”、政府人员兼职任职、政府审批部门无据设定限制条件干预市场等问题备受诟病。《通知》对上述易产生利益输送的弊病提供了清晰的解决方案,可谓对症下药。
五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难点与重点。目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中相当一部分是事业单位,承担几乎全部垄断性中介事项并为政府提供技术性审查事项。厘清业务上与行政审批部门的关系一直是改革的重点难点,《通知》为这些事业单位提供了改革的方向和路线图,有利于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通知》明确了清理规范的范围、性质与行为特点
《通知》并未针对整个中介服务领域,而定位于与行政审批直接相关的中介服务,包括审批过程中需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作为审批要件的各类中介服务活动,与行政审批没有直接关联、企业等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活动不是本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具体而言,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含中央政府垂管部门及设在地方的机构开展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不含地方政府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不在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但必须加以规范。《通知》还涉及其他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有偿服务,如行业协会提供的证明意见或中介服务等。
《通知》提出了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和路线图
《通知》明确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转化、保留的处理方式,提出了规范管理的原则和限期要求。
一是清理事项。针对中介服务事项设立依据不完备的问题,提出除依法设立的以外,一律不再作为审批受理条件;能通过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再设立中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不得转嫁为申请人义务等。
二是破除垄断。针对一些领域中介服务市场垄断、竞争不充分的问题,提出了取消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执业条件;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等。
三是切断关联。针对红顶中介等与审批部门利益输送问题,提出了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开展与本部门审批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确需开展的应脱钩转企并获得相应的资质;严禁指定中介机构;行业自治组织类中介机构与审批部门必须脱钩;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等。
四是规范收费。针对中介服务收费混乱的问题,提出中介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垄断性强、短期内无法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所需费用纳入政府部门预算等。
五是清单管理。针对部门自行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问题,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凡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再作为审批的受理条件;新设事项严格论证并履行法定程序;事项清单与中介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
六是加强监管。针对中介服务市场监管不力的问题,提出了建立健全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完善指导与监管制度,加强违规查处;强化信用体系与考评机制建设等。
《通知》体现了问题导向、源头治理等原则
一是对象、范围重点明确,清理、规范各有侧重。清理重点主要是申请人委托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中介服务,规范重点是中央政府审批部门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
二是强调源头治理,清理与规范并重。既对缺乏法定设立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全面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规模,减少申请人负担和全社会成本,又对垄断、价格等问题进行规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和效率改善。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提效与防腐。着力解决群众意见集中、社会反映突出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多、收费乱、垄断与市场不公、利益输送严重等方面问题,提升行政体制改革与中介服务市场效率,增强社会公众的改革“获得感”。
四是重在落实责任,自查门户与协调督察相统筹。要求国务院各审批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中介服务事项进行逐条对标清理,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正确领会并贯彻《通知》精神,确保贯彻执行效果
一方面,《通知》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的一些具体创新点。
如:取消无法定依据的机构资质资格认定,体现“法无禁止即可为”;禁止设立限制条件,体现促进公平竞争和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禁止指定服务,体现斩断利益关联;明确相同事项中介回避原则,体现中介服务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清理规范重在贯彻执行,应正确认识未来形势。
一是清理规范不会一蹴而就。清理规范发生在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期与依法治国的初期,处于从行政主导过渡到法律主导的转型期,清理规范的成果需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这个任务需要一段时间来完成和巩固。
二是妥善处理新问题,确保平稳过渡。清理规范不能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应谨慎对待、妥善处理清理规范中产生的新问题,避免放大负面效应。可通过建立协商调处的联席机制,来确保简政放权稳步推进。
三是避免一刀切。一些特殊领域,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国家安全的,应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区别对待“收费高、时间长”等问题,分清中介机构与委托企业责任、中介事项的实际情况等。
期待清理规范继续完善,进一步释放简政放权红利
清理规范需要配套和推进才能继续完善,并进一步释放简政放权红利。
一是重视行政审批部门财政保障。一部分由申请人承担费用的中介服务转为政府购买服务必将引起行政经费的增加,需进一步研究财政经费保障,后者是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必须考虑的内容。从受益角度来看,申请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中介服务费用有其合理性,建议将这部分收入统一纳入财政,实现收支两条线。
二是地方政府清理规范任务更为艰巨。尽管有些地区清理规范已经先行并初显成效,但省地两级政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仍存在较多问题。中央政府已率先垂范,期待清理规范自上而下引领地方政府全面铺开,持续完我国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让简政放权实效进一步惠及基层和小微企业。
三是加快法规立改废,为简政放权提供法治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是依法行政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依据与保障,可以起到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改革实绩的功效。应加快立法改革,固化行政举措先行所积累的改革经验。
四是加强监管执法,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是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的必要工具,尤其对与竞争不充分、不能马上市场化或不适宜市场化的事项和领域,迫切需要加强监管、审计和督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员 郭焦锋、洪涛)

⑸ 需人社局行政审批的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哪些

人力资源外复包申请就是制劳务派遣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除此之外还需要以下材料:
1.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
2.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3.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4.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⑹ 什么叫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依据服务项目,审批中介服务大体可分为?

⑺ 2015年国务院出台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优化服务,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各地要结合审改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二、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

随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的放宽和中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大部分中介服务垄断经营的局面将被打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断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应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的价格监管方式。

对于绝大多数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三、从严设立政府定价或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地方审改部门已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并明确了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中介服务事项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确有必要的极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从严审核、从严控制的原则,设立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并纳入政府定价目录。

对事业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将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实行转企改制后,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各级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四、科学合理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加强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和监管,确保收费标准的科学合理。

一是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要保证定价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要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服务复杂程度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价。

二是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调查论证、成本审核、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和非盈利的原则从严核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和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目录清单管理要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动态调整,真正做到目录清单外无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清单。经清理规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由各级审改部门制定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二)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要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立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明确行政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应根据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政府定价目录进行适时更新。

(三)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后评估制度。各级价格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逐步建立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政策的后评估制度。重点评估相关收费政策的合理性、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根据后评估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完善制度建设,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收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二)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变化及政策调整,及时更新有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行为。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7)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扩展阅读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就清理和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

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国务院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开。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⑻ 什么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

所谓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说穿了就是他们想变相的收取钱。

⑼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130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是怎么回事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务院审改办12日向社会公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共130项。公众登录中国机构编制网(www.scopsr.gov.cn)首页,点击“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即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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