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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2-29 05:38:45

㈠ 究竟谁来监管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

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如何实施有效监督,事关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征地纠纷和推进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据福建省统计,被征地农民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和使用不满,以及认为征地补偿费用被侵占、截留、挪用、抵扣而上访的比例占到土地信访案件数量10%左右,成为土地信访案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可见,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规范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诉求渠道、化解矛盾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从职能配置看,国土资源部门没有监管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职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从《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看,没有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具有监督的职权或职责。从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乃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三定方案”中,也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这方面的监督职责。
征地审核审批、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是征地前、中、后期三个方面的事情,对征地审核审批和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这是法律规定的,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实施行政行为,否则就是越权或是滥用职权。
从现有规定看,相关文件存在抵触之处
2004年1月,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文件。文件规定:“各市、县(区)必须认真组织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农村审计等各项制度,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监察、农业、审计部门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加强批后跟踪,定期检查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切实解决农民反映强烈的土地权益受侵犯的问题。”文件明确规定了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牵头单位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出台,28号文件对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作了非常全面、明确的规定,其中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的规定也非常具体。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和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这样一来,闽政[2004]2号文件与国发 [2004]28号文件之间就有抵触之处了。从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文件来看,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负有监督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是农业、民政部门,而不是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这项工作中的定位是配合农业、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而不是牵头监督。因此,不管从政策的效力上看,还是从发布时间前后上考虑,涉及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主体问题上,都应当按照国发[2004]28号文件处理,这样也有利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能够及时了解、反映问题,明确提出诉求的渠道,便于相关部门及时防范和化解矛盾和纠纷。
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农业、民政部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的政府主管部门。从政府主管部门而言,农业、民政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有权监督,对被征地农民本身而言,他们既是土地被征用的人员,同时也是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直接监督者,是监督主体。不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体现了这一精神,《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也为保障本集体成员行使权力、实施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成员决定,这明确了本集体成员对土地补偿费等费用使用;分配办法的决定权。《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不仅赋予了包括被征地农民在内的寻求司法保护的救济权,也体现了集体成员的监督权。
从实际工作看,相关部门的职责还需明确
法律、政策的规定非常明确,为什么实际工作中却往往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职能安在国土资源部门头上呢?究其原因,一是对相关规定不熟悉,新政策的不断出台,使人们还不能全面了解和理解,一些国土资源部门的同志对此也没有进行细致地比较和掌握;二是习惯使然,在人们印象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然有责任监督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以至许多被征地农民对这方面不满或认为存在违法情况时,首先就想到向土地主管部门反映,对这类问题的举报信,领导往往批转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国土资源部门长期以来也将其作为分内工作看待和处理;三是相关监督制度没有建立或不健全,当然相关监督制度没有建立不能说就没有这项职责。国发[2004]28号文件最为明确地规定农业、民政部门负有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职责,由于时间短,工作衔接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农业、民政部门在具体监督对象、如何实施监督等方面还没有成熟的规章制度甚至还没有建立相关规章,再加上彼此职责还不是非常明确,导致这两个部门还没有为主开展相关监督活动。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配置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的职责分工上。农业部门应当结合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民享受的比例,按照现行政策和被征地农民意愿,指导调整承包耕地;民政部门应当负责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和分配的日常监督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符合规章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个人侵占、截留、挪用和抵扣征地补偿费用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㈡ 高速公路扩展征地属于哪个政府部门监管我要举报

城建或是土管所

㈢ 造铁路,房子要被拆迁,政府怎么赔偿有标准吗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3)征地监管扩展阅读: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2]

“新条例针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有两大核心要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对比实务中补偿结果,在新条例出台后,因补偿数额不合理所引起的矛盾降低不少。”杨在明表示。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据猜测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㈣ 申请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看民政局解读低保政策

申请低保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拓展资料

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月标准240元,同比增长7.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长15.9%;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同比增长8.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长22%。

㈤ 关于房地产,立项和取得土地的先后顺序

首先要得到土地预审报告(国土部门),拿着预审报告出计划和规划。先有这些手续,才能办理土地手续。 如果是招拍挂竞得土地,应该是先取得土地,后办理立项规划手续。

主要流程有:

取得土地之前必须做的:国土局-土地利用可行性报告(需征用农用地)、发改委-项目可行性研究(有时候没做的,会需要你去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预审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经批准的国家、省有关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可否调整占用非农用地等;

拓展内容:

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办理的一切登记无效,需要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等材料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在办理土地使用证 ,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1,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要点批复:

2,项目公司设立、立项、环境评估、房地产开发资质:

3,总平面审查:

4,管线综合审查、排水许可证:

5,单体审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6,消防和人防专项审查:

7,节能审查、施工图审查:

8,余泥排放许可、噪音排放许可、夜间连续施工许可:

9,质量监督、安全监督:

10,施工招投标、监理报建:

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监督和稽察。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征地移民的调查、补偿、安置、资金兑现等情况,应以村或居委会为单位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会同省级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对移民安置及生产生活情况实施监理、监测。
第三十条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受理”的原则认真解决。
第三十一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验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总体验收。移民安置验收未通过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稽察、审计、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㈦ 政府征收的土地未用村委会是否有监管的义务

政府征来收的土地为用村委会是否源有监督的义务,村委会是没有这个权利来监督政府的,但是人民群众有权利来监督政府对征收土地是否使用,如果之前是耕地,涉及到一个征地批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被征收之后没有未使用那么超过两年以上的批文没有用,那就是一个撂荒的行为,整体评分就自动失效了。
如果是拆迁的行为,拆迁之后空地之后没有进行及时的出让或者出让之后对方没有使用,那么这个问题目前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要有相应的处罚或者说规定,但是国家是不提倡交土地进行撂荒地。
认真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㈧ 修乡村公路需要农民集资吗

征得农民同意后可以由农民集资。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内

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容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8)征地监管扩展阅读: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

2、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3、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农村公路新建项目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㈨ 房地产项目部主要管理哪些方面的工作

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一、
项目经理是公司在该工程项目的代理人,
代表公司对工程项目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三、
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
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指令。
在该项目中
代表公司履行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
支付等方面工作。
四、主持制定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编制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五、深入施工现场,处理矛盾,解决问题。不断完善经济制度,正确处理工期、
质量和效益的关系。
六、搞好施工现场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关心职工生活,确保安全生产,抓好消
防保卫,保障职工人身、财产的安全。依法参与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维护
职工利益,做好困难补助工作,并对病、伤、残职工的慰问。
七、做好项目的基础管理工作,保证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等准确及时地传递
和反馈,及时进行工程结算、清算。
八、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房地产是一个综合的较为复杂的概念,从实物现象看,它是由建筑物与土地共同构成。土地可以分为未开发的土地和已开发的土地,建筑物依附土地而存在,与土地结合在一起。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产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两大类。 [1]
对于房地产的概念,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房地产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同时也是一项法律权利。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房地产是指房产和地产的总称,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筑物及其所衍生的权利。房产是指建筑在土地上的各种房屋,包括住宅、厂房、仓库和商业、服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办公用房等。地产是指土地及其上下一定的空间,包括地下的各种基础设施、地面道路等。房地产由于其自己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在经济学上又被称为不动产。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随着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发展,房地产已经成为商业交易的主要组成部分。
法律意义上的房地产本质是一种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是指寓含于房地产实体中的各种经济利益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种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典当权、租赁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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