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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类论文

发布时间: 2020-12-28 16:18:03

Ⅰ 环境监察方面的毕业论文

新《水污染防治法》打破环境监察执法瓶颈
口李丹/文
新水污染防治法对“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规定部分解决了长期制约环境监察执法的行政强制权缺位问题,有利于督促违法者尽快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而“行政拘留”和“双罚制”作为环境执法手段在新法中的适用,则既是对现行环境保护立法的突破,又是对我国现行环境执法手段的创新。然而,这些有利于环境监察执法的规定也从队伍、装备、执法程序、处罚保障等方面,对环境监察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和实施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中具有标本价值,不仅折射出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发展的方向,也必将从各个方面影响我国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建设,促进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解决制约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各种束缚。
一、建立了许多利于环境执法的新制度
加大了政府对水环境负责的力度,规定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也就是说,水污染防治不再仅是环保部门的工作,而且是政府的工作,水环境保护对政府工作具有一票否决权。这也是“十一五”规划和党的十七大关于环保工作的精神在法律修改中的具体体现。为了完成减排任务,各地出现了很多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的 河长”、“段长”。这些变化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而言既是机遇,也意味着责任。一方面,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应当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不断创新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另一方面,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也应当认清身上肩负的历史使命,严格执法,用足法律授予的职权。
规定了全面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排污许可制度,需要对每一个被许可对象的排污种类和数量进行连续准确的监测,以确定其排污数量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考虑,其适用对象应是排污量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但排污量所占比例较小,主要应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将其纳入排污许可范围,由环保部门逐一核定并蓝续监测其排污数量,实际中难以做到。此外,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以及含高放射性或者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等,禁止向水体排放,不属于许可的问题。因此新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是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现场执法的重要依据,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在现场检查时就应当注意区别哪些企业需要许可,哪些企业不需要许可,并将企业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
明确了区域限批制度。以前,区域限批只是作为一种行政措施予以运用,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使区域限批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遏制区域性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今后,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排污的日常监管,督促其落实排污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的各项要求,并对限批地区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移送未批先建的违法案件。
按照“超标即违法”的原则,明确了违法的界限。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标排污的罚款数额,按照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的倍数确定。对限期治理期间,通过限制生产、限制排放不能消除对环境的严重危害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环境监察执法部门而言,以后排污超标不能再收超标排污费了,而是应当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
严格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对暗管偷排严厉禁止。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于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对违反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同时法律还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标,只要用暗管排放,均可以进行处罚。
无须超标,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即可处罚。原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按照这一规定,只有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和超标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改变了这一做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2008年6月1日后,无须超标,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即为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处罚。
二、扩大了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权力
限期治理权。新法强化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力,将责令限期治理权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可以由环保部门决定限期治理,同时还可以罚款。
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权。新法规定,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环境应急监管权。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赋予了环保部门环境应急监管权,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是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二是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有限度的行政强制权。新法对行政代履行制度做出了规定,赋予环保部门有限度的行政强制权。行政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是指行政主体自行或者雇人代替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新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确立了行政代履行制度,即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新法对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规定部分解决了长期制约环境监察执法的行政强制权缺位的问题,有利于督促违法者尽快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但需要说明的是,新法对于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权的规定还是有限度的,对于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所迫切需要的查封扣押等即时强制权,并没有做出规定。
三、创新了环境监察执法手段
规定可以适用行政拘留等措施。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限制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新法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拘留在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已经可以作为一种环境执法手段予以适用了,这是对我国现行环境执法手段的创新。也就是说,对于严重的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仅可以适用财产罚,还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适用人身罚,即可以进行行政拘留。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发现水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对负责人或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对于某些严重违法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为规定了“双罚制”。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一般是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如果只处罚单位,不处罚责任人,就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对单位适用“单罚制”难以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应对该单位给予罚款等处罚外,还应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人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这就意味着今后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可以直接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将环境违法行为与其个人经济利益结合起来。新法确立的“双罚制”既是对现行环境保护立法的突破,又是对现行环境执法手段的创新。
四、加大了环境违法责任的追究力度
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上。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按照应缴纳排污费的倍数来计算罚款额度,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于某些不宜按排污费来确定罚款数额的行为,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也普遍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水污染违法者,新法在原有基础上普遍提高了罚款的数额。例如,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上不封顶。
规定了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代表人诉讼、环境监测机构义务和环境损害法律援助等方面的规则,这些规则一旦落实将会大大增加环境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例如,按照原水污染防治法,污染者接受的行政罚款数额不会超过一百万,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还可以按照民事损害赔偿的规则从污染者处获得赔偿,获得的赔偿数额是根据受害者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计算的,上不封顶。这就意味着,环境违法者可能不仅要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还会面临来自污染受害者的巨额民事赔偿。因此,新法对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详细规定也可以起到加大污染者的违法成本、预防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
五、对环境监察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对各级环保部门将产生重大影响,现行的许多做法都需要改革,其中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影响尤为重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战,体现在:
第一,强化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越来越严格的法律制度需要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才能保证执行。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对环境执法规定了许多新的执法手段,这就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要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需要对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对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在人员和装备上予以保证。
第二,加强法制学习。执法的前提是熟悉和理解现行法律,因此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还应当加强法律和现场执法等业务知识的学习。目前许多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水污染防治法的条文不是很熟悉,对于新法颁布和实施的背景、对于立法者的本意、对于如何正确适用新法还存在模糊的认识,对与之配套的法规、标准和相关法律解释还比较陌生。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及时组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培训,领会水污染防治法的实质内涵,熟悉新的法律制度,按照新法的要求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
第三,按照法律规定,完善执法程序和方式。随着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许多原先属于政府的权力,例如限期治理权,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权,都归口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那么这些权力究竟按照何种程序来行使?如何保证权力能够行使到位,不被滥用呢?这些均是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需要面临的新课题。此外,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双罚制”的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了可以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要核算“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就需要环保部门对事故单位的财务账目进行核实,那么按照何种程序和规程对事故单位的财务账目进行核实?又如何保证环保部门核实的账目的真实有效性呢?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国家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另一方面也需要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积极探索,积累经验。
第四,加强行政处罚保障能力建设。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许多行政处罚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新法规定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为基数计算罚款额度,那么,在应缴纳排污费的证据效力问题上,就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现行的排污费一般不作为证据来对待,也很少有机会到法庭上质证,而排污费一旦和行政处罚挂钩,就会影响受处罚人的切身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法》的调整,也就意味着排污费的核定、收取程序都要经得起受处罚人的质证,符合法定的要求。此外,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还要经常面临瞬时超标排污、无组织排放、间歇性排污的排污费确定问题,加大了排污费核定的难度。再如,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暗管排污,那么如何发现暗管呢?这就需要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配备专门的暗管探测设备,以保证这条禁止性规定的落实。当然,要保证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的执行,还需要国家加强经费保证和人员编制保证。
六、疑点难点:新法仍有待完善之处
立法是各种利益博弈妥协的产物,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也不例外。而由于利益妥协的原因,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加强环境监察执法方面还有待完善之处:
第一,新法对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执法地位定位不明确,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还是委托执法。也就是说,环境监察执法队伍不能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定位没有法律依据,就容易使环境监察队伍的性质、机构设置、发展方向等具有随意性,以领导人意志和注意力为转移。从促进环境监察队伍的长期发展角度而言,我们认为,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定位应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二,新法对于何谓拒绝监督检查界定不清,拒绝检查后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有限。虽然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新法对何谓拒绝检查界定不清,没有回答拖延检查算不算拒绝检查、如果拒绝检查现场有何强制措施等问题。
第三,按日计罚制度还是未能在立法中确认。按日计罚制度能够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已经为许多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所采纳。而在新修改的水}亏染防治法中并没有规定按日计罚制度,笔者认为,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还是应当有所规定。依据新法的规定,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倍数进行罚款,这就需要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出具相应的数据做支撑。而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目前的能力很难随时掌握违法企业排污的情况,也难以准确界定罚款数额。这些都可能导致新法中按照应缴纳排污费的倍数进行罚款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最终流于形式。
第四,没有授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强制权。所谓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新涪实施后.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要经常面临瞬时超标排污、无组织排放、间歇性排污的排污费确定问题,加大了排污费核定的难度。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和水污染事故,对这些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是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开展工作的迫切需要。但是新法并没有授予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国家应当明确规定,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以及可能导致重要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场所、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第五,对向水体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没有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方式。污染企业向水体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含放射性的废水,其人身危害性不亚于投毒,因此我们认为,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新法对此未作规定。如果在水污染防治法中不能对此做出规定的话,我们建议国家在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 时,将向水体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明确为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形之一。
第六,还是未能解决“看得到的管不到,管得到的看不到”的问题。按照现行环境法的规定,对一定规模或者具有特定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的权限在环境保护部或者省级环保局,而对这些企业的日常监管任务又由县级或者市级环保部门承担,即使发现违法行为,基层环保部门也难以处理。我们认为,国家可以授予基层环保部门先期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然后再由基层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有权的环保部门批准进行行政处罚。
■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Ⅱ 论文 谢谢

我国的行政效能监察要分三个阶段进行吗?好像没听说过,感觉分三阶段进行是地方自己制定的吧?提供一篇类似的论文给你参考吧,对应你的论题,仅有个别段落能用上。

行政效能监察思辩

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国现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发展阶段,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管理信息化、竞争激烈化、社会多元化,已成为对政府改革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机关作风,保证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强行政效能监察,以促进政府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全面提升政府能力和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也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必然性

行政效能是评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效率和质量情况的重要指标,是行政行为效益、效果的综合体现,是行政机关管理水平的一种综合反映。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其监察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所体现的行政效能依法进行的监督和审查。当前,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客观上要求政府管理实现创新。行政效能监察则是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工作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行政效能监察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以倡导为主结合一定的强制力来督导行政监察对象提高行政效能。行政效能监察以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相结合为主要方式,保证行政组织的科学化、行政行为的高效化,以实现对推诿拖拉行为的惩戒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达到保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高效、优质的目的。它通过监察权制约行政权,防止行政机关权力的滥用;通过督导建立保障政府行为勤政高效的制度体系;通过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相互关系,实现行政管理机制的运转协调。行政效能监察是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必然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职能、管理方式、管理手段实现新的变革和创新。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各种市场主体都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政府则主要承担 维护市场规则的任务。它要按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来实现包括人、财、物、时等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来管理国有资产的流向、保值和增值,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它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中生产、交易、分配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的内在要求,最终达到用最小的行政资源投入取得尽可能大的行政效率的目标,这就是市场经济环境对行政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必然要求。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是行政监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该款实质上是行政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具体法律依据。进一步而言,该款与《行政监察法》第一条"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相联系,我们可以清楚地得出结论:行政监察机关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 "问题"既包括廉政问题,同时也包括效能问题。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现实意义

政府机关开展效能监察是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权力,高效、秉公、公正地执行公务,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配套、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实现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能监察是促进经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有力举措。"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政府办事效率低下,既是政府管理问题,也是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若不及时解决,必然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程序繁琐、办事拖拉、工作推读、作风生硬等影响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谋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是政府中心工作之所在,"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而行政效能监察从健全岗位责任制、改善内部管理入手,强化内外部监督,有利于消除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非经济因素;有利于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纪律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有利于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及各种不良行政行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二)行政效能监察是应对入世挑战,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WTO规则的内容和约束对象,首先是针对成员国政府的,入世首先意味着是政府入世。它要求各级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必须有一个大改革,政府必须按WTO规则要求转变职能,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的能力,增强政府绩效。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管理各项社会事务,确保行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保证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公开、合法、有效。而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

(三)行政效能监察是改进机关作风、提升政府形象的有效举措。执政党的党风与政风密切相关,好的政风是党的优良作风的具体体现,人民群众往往通过政风来看党风。抓好政府机关的作风建设,是加强和改善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不但有利于督促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进一步改进作风,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还有利于政府部门认真纠正和处理在社会服务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使机关的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得到比较好的落实,进一步改进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全面提升政府形象。

(四)行政效能监察是深化治本措施、促进廉政 建设的内在要求。根据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中央明确提出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在治本方面,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加强教育、民主监督、建立权力运行制约机制三大举措,并将建立权力运行制约机制作为防止以权谋私的根本举措。监察机关是政府行使监 察职能的专门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察。进一步发挥行政效能监察的职能,针对政府的权力,主要是事权、财权、人权的运作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进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三、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行政效能监察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主要表现为对效能监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对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和法定地位不明确,存有重视廉政监察,忽视效能监察现象。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时一般号召多,抓落实少。如国土资源管理重视行政审批不出差错,轻视时效的观念,在系统内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行政效能监察主体单一,工作运行机制不完善。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地普遍把效能监察主体定位于行政监察机关,实行政府领导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工作机制。这与廉政监察实行的"党政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监督,上下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比,存有明显不足。不仅党委、政府行政效能监督的领导力难所及,行政机关内部、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对下级业务主管机构缺乏效能监督,更难以调动社会各界包括媒体和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三是工作方法滞后,难以满足行政效能监察事前、事中监督的需要。当前效能监察工作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已发现的问题开展工作,事后监察较多,防范性的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少,难以制止失职等问题的发生。如国土资源的建设用地审批、利用,曾经强调要进行全程监督,对土地利用的每一个环节检查,但仅停留在一般要求上,难以收到实效。在工作方法上,也往往停留在了解情况介绍、查看会议 记录和工作制度、询问执法情况等老一套方法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也只停留在提醒、打招呼、提建议上,致使效能监察难以收到应有的效果。

四是效能监察投诉机制尚未全面建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要任务。就目前来看,与之计 目适应的投诉机制在大多数地方尚未建立,而现有的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不受理效能方面的投诉。这使得大多数人遇到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等效能方面的问题时,难以投诉。我们在早两年实行了廉政和效能监督等制度,但效果不十分明显。

五是缺乏必要的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迄今为止,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性法规还没有出台,而现有的可以作为效能监察依据的法规过于原则,存有制度不配套的问题。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叉没建立起来,致使监督起来无规可循、无矩可蹈。也有的制度切实可行,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原因是缺乏与之配套的监督制度,包括考核、告诫、失职追究等内外部监督管理制度。表现为对于许多失职行为不能有效制止,对发现问题的处理往往以批评教育代替,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这是行政机关普遍需解决的问题。

六是政府职能尚未根本转变。我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成,旧体制下权力运行方式具有巨大惯性,推动行政权力仍然对经济生活进行过多的直接的干预,对资源配置进行过多的垄断。由于职能转变滞后,受利益驱使而产生的设租寻租行为,某些不必要的行政审批行为,屡禁不止的条块分割行为,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获利途径审批化、审批方式复杂化,有利益各部门拼命抢,有责任往上推,都等着最高层来做决定。某些不必要的行政审批行为,屡禁不止的条块分割行为,都可以找到某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并成为滋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的重要土壤。特别是前置审批越来越多。如征地审批中附加审批部门和费用越来越多。因此,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加快转变政府职缸 减少行政权力对%蚀见经济的直接干预,改革资源配置方式,减少行政手段配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政府处于公正、超脱的地位,有利于大幅度压缩产生腐败的空间,减少产生腐败的土壤。

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从客观上看,是由于近年来廉政监察、执法监察、专项检查任务重,监察部门精力有限;从主观上讲,是由于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忽视了对效能监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但从根本来说,是因为没有结合我国监督体制的现实和效能监察的工作实践,工作机制缺乏创新,因此制约和局限了效能监察的整体推进和广泛开展。

四、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

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对行政管理进行效能监察的始终,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者在行政效能监察活动申所奉行的政策选择。它既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特征的体现,同时也是行政效能监察调整对象的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

(一)过程控制与结果导向相结合原则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征,随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推进,我们对行政效能监察特征的把握也就越来越清晰。然而,事物的特征往往有时呈现显性,有时却呈隐性。行政效能监察具有行政监察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之外,在诸多方面与廉政监察和执法监察有较大差异。由于长期以来行政监察机关一直以廉政监察和执法监察为工作重心,故此,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往往容易形成某些固有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因此探寻和把握行政效能监察本质特征是非常必要的。

过程控制是行政效能监察方法的基础,它贯穿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始终。过程控制是指通过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确保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符合以效能提高为出发点的制度安排,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使行政目的遵循效率和质量的双重标准。而现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理念是主张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强调权力非集中化,效能评估的社会化、公开化,"结果为本"和 "服务为本"等。因此,过程控制和结果导向相结合的原则包括:

1、过程控制的首要条件是建立和完善制度体系。制度体系的设计和建立必须是以效能提高为出发点;制度必须是体系化的,效能评估方法是综合化、多样化的,是由若干个相互关联的制度所构成的,而不是孤立的某一方面制度;制度体系与行政机关的实际运行状况必须是一致的。例如,我们尝试建立政务公开与市场运用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并制定相配套的各项制度。实践表明,既促进了市场建设,又推动了勤政廉政建设。

2、设立关键的控制点。制度体系是对整个行政管理活动的包容,而控制点是指衡量行政效能时有关键意义的因素,它们可能是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一些限定因素,也可能是使行政监察对象更好地发挥行政效能的一些因素。我们在实践中感到,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规范十分严格,而社会经济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强烈。当前普遍反映的征地审批难,就是突出的矛盾。如何在依法的前提下解决时间长、程序复杂的问题,我们尝试抓规定时限、抓减少签章、抓资料减化、抓程序规范等,对影响效能的环节、过程进行控制,收到了实效。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控制,行政监察主体就能够管理较多的行政监察对象和增加监察的幅度,更有效

地发现造成行政机关效能低下的关键因素,及时予以纠正。控制点的设定,既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难点,也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当前,很多行政监察机关制定的考核办法中的考核指标实质就是控制点。

3、控制必须具有前馈性。有效的控制必须是具有前馈性的,即它会告知行政监察主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而且告知他们现在不采取措施就将会出现的效能问题。我们推行政务公开中,开始工作运行节点没有设置电子警示机制,超时现象不能及时发现。又如,在没有设置疑难会审机制时,出现了办理审批事项适用法律规范不准确而退回重办现象。行政效能的前馈监察系统是指行政效能监察主体对行政目的的设定和实施行政目的的全过程进行监控,以查明行政目的本身是否正确和实现行政目的过程中对行政效能的影响,及时调整行政目的

和影响行政目的实现的效能因素,以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高效。

4、效能控制注重结果导向。传统政府管理和控制的特征之一是忽视结果,"由于不衡量效果,也就很少取得效果"。譬如,城市规划建筑审批,如果只就单体建筑论定,而不考虑周围环境因素、相邻建筑关系、区域整体形态的协调性,就会成为失败的作品。公共管理新理念之一是结果为本的控制和管理,结果为本的控制和管理要求 "按效果而不是按投入拨款",而按效果拨款的前提是对结果(即绩效、效能)的科学测定、评估和控制。

(二)监督指导与制度供给相结合原则

行政效能监察是为了解决行政管理中效能低下的实际问题。行政效能监察在公正和效率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也只是在整体上确定了其目标模式的选择,然后通过具体的方法指导和制度供给来解决行政效能低下的问题。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效能监察是对行政行为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然而由于行政行为是复杂多变的,行政主体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行政效能监察只有提供方法指导和制度供给,才能解决行政行为运行过程中随时出现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以效能为标准的管理的再管理。另一方面,行政效能的不可定量性决定行政效能监察的特征之一,就是对行政过程的监督来保证行政结果的正确性、有效性和

合法性,而不同行政主体的行政过程千差万别,行政效能过程中只有随时随地地提供方法指导和建立相应的制度,才能确保行政效能监察的有效。就法律与其配套政策制度的关系而言,国家的法律是统一的,而各地的操作制度却千差万别。一部国家法律,导出成千上万的操作制度,甚至审批管理的文书资料差别很大。这很大程度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见,行政效能监察必须是制度化的可操作体系,即公正和效率有赖于一系列方法和制度的设置来实现。因此,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依据法律规范对现行的行政管理活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通过方法指导和制度供给使行政主体自觉的(诱导式)或被迫的(强制式)进行行为规范和制度创新,使行政资源得到更有效、更合理的配置,建立有利于行政效能提高的新的行政法律关系,改变阻碍行政效能提高的行政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说,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者不仅是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的执法者,而且应是提高行政效能的管者。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效能监察新机制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把 "完善监督机制"摆到了重要位置,强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各种不良作风。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明确:"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这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效能监察机制指明了方向。从这一点出发,就是要求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建立和完善效能监察机制摆上重要位置,与时俱进,大胆创新,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效能监察新机制。

新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制与过去相比,在指导思想、主体、客体、着力点以及处理手段等方面都应该有所改进。

(一)指导思想方面,行政效能监察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政府角色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新机制。政府一切工作都要以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政府角色的合理定位,是科学的效能监察的前提。要根据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来创新行政效能监察机制。

(二)监察主体方面,行政效能监察要实行以专门机关为主各方面配合的多元主体结构。除行政监察机关外,其它监督主体也应该是效能监察的主体。依据《宪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章》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的有关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是专门的监督机关,但其它监督主体也应该是效能监察的主体。

(三)监察客体方面,行政效能监察要包括一切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部门、组织和个人。除行政机关外,党群组织、司法等机关也应作为效能监察对象。依据《行政监察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效能监察的对象。

(四)着力点方面,行政效能监察要突出制度建设。

(五)处理手段方面,行政效能监察除行使建议权和纪律处分权外,还可采取行政告诫等非纪律处分的处理方式。

六、建立行政效能监察新机制必须采取的措施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行政效能监察新机制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效能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作用的定位切实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上来,切实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政府部门有必要在科学界定职能和权限的基础上,对所行使权力的类型、方式和介入领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市场、企业和社会可以自行调节和自我管理、不需政府干预的事项和领域,政府可从中主动退出。应当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继续清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做到废、改、立同步,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并与世贸组织规则对接的法律法规体和 继续全面清理行政性审批,取消不属于现代政府职能的审批事项,缩小行政审批的范乱 简化审批手续,促进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朋 全面清理对稀缺资源配置的领域和方式,减少行政手段配置,除了政府为履行职能所必须保留和掌握的稀缺资源配置,尽可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朋 全面清理行政收费罚款项目,坚决取消各种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款和摊派,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通过市场税收增加财政收入;全面清理对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进行具体行政干预的事项和方式,减少对微只财土会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把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到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上来,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企业自主经营管理和各种社会中介组织行业自律的作用,重视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如商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为政府职能转移提供组织载体。通过以上全面的清理,进一步细化和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大大减少产生腐败的空间和机会,为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明晰行政权力的界限、定位和行使方式,进而为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效能监察机制创造条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办事机构。效能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是做好工作的基础。在现有体制下,可依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部门),抽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和实施效能监察,同时制定开展效能监察的工作目标和方案,以党委、政府的名义颁发通知或决定,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

(三)建立完备的监督约束机制和法规体系。根据依法治国的方略和依法行政原则,积极推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法制化的行政效能监察机制。首先,要制定规范性、操作性都很强的制度规范,如效能监察暂行办法、效能监察标准、效能告诫办法、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等;其次,完善行为规范方面的制度建设,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加强规范行为的制度建设,使效能监察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设立效能投诉中心。效能投诉中心可依托在纪检监察机关,并直接接受党委、政府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立专线投诉电话。投诉中心应延伸到乡镇,拓展到各机关各部门,建立一个覆盖面较广的投诉网络系统。投诉中心的主要功能 一是服务,表现为理民诉、化民怨、解民忧,做到 "有诉必理,有理必果";二是监 督,集中表现为通过履行纪检监察机关职能,认真处理群众投诉,对违纪者进行纠举、惩罚。

(五)拓宽监督渠道,强化民主监督。除成立投诉中心受理群众投诉外,还要拓宽监督的渠道,注重发挥民主监督、群众监 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让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证办事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

(六)积极推进电子政务。电子政务是应用现代化的电子信息技术和管理理论,对传统政务进行持续不断地革新和改善,以实现高效率的政府管理和服务。建立电子化的政府行政效能系统和自动化的效能监察系统,以重塑政府治理模式,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透明度,全面提升政府的行政效能监察能力。

Ⅲ 行政监察在行政监督中的地位研究论文

论文一般都具备六要素,但有的论文,如果其中某些要素是读者熟知的,或者某些要素不交代专不影响表达效果属,是可以省略的。
2.记叙的人称有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
以“我”的口吻或角度来叙述的是第一人称,如《小桔灯》《孔乙己》等。采用第一人称来写,便于直抒胸臆,读起来有一种亲切感和真实感。
以第三人称的角度来叙述文章中的人物、事件、场景等,如《皇帝的新装》。其优点在于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能从更多的方面自由地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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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题名 作者 文献来源 发表时间↓ 来源库 被引频次 下载频次
1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创新 杜林 现代商业 2009-01-18 期刊 0 0
2 以文化为重心,浅谈国际人力资源管理 曹硕; 牛宏光; 王国伟 现代商业 2009-01-18 期刊 0 0
3 弱势群体人力资源管理探讨 和莉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01-16 期刊 0 0
4 人力资源开发对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影响 涂秀英; 张涛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01-16 期刊 0 0
5 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辨析 孙德峰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01-15 期刊 0 172
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就业压力再大 也要让百姓端稳“饭碗” 王伟 劳动保障世界 2009-01-15 期刊 0 0
7 科技发展步入重要跃升期 本报记者 廖文根 人民日报 2009-01-09 报纸
8 中国:向人力资源大国迈进 本报记者 宋冰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9-01-07 报纸
9 人力资源结构有效优化探讨 李小林 现代商贸工业 2009-01-01 期刊 0 1
10 基于企业风险管理的人力资源外包研究 张天翼 现代商贸工业 2009-01-01 期刊 0 1
11 建筑业人力资源开发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冯建军 现代商贸工业 2009-01-01 期刊 0 0
12 浅谈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实施对策 王斌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01-01 期刊 0 0
13 新形势下房地产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沈哲新 中国住宅设施 2009-01-01 期刊 0 0
14 浅谈信息技术在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顾妮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01-01 期刊 0 0
15 人力资源业务外包的效益和风险探析 陈励颖 现代商贸工业 2009-01-01 期刊 0 0
16 市场、制度与责任的挑战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 曾湘泉 北京人才市场报 2008-12-31 报纸
17 追授盖起章同志“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 记者 杨忠阳 经济日报 2008-12-30 报纸 0 0
18 中小型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短缺:现状、原因及对策——以温州为例 楼红平; 洪瑞丹 现代商业 2008-12-28 期刊 0 60
19 浅析人力资源在事业单位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陈天荣 现代商业 2008-12-28 期刊 0 7
20 人事经理释策支招 进平 增建 北京人才市场报 2008-12-27 报纸 0 0
21 中关村人力资源表彰大会举行 记者 韩婧 北京人才市场报 2008-12-27 报纸 0 0
22 培养实用人才 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重点 赵长保 农村工作通讯 2008-12-26 期刊 0 0
23 对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管控的探究 刘锁红 商业文化(学术版) 2008-12-25 期刊 0 0
24 人力资源管理的经济学和管理学比较分析 管丽华 商业文化(学术版) 2008-12-25 期刊 0 0
25 战略人力资源管理效能内涵及构成研究 李焕荣; 刘得格; 沙琼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8-12-25 期刊 0 0
26 企业战略人力资源管理效能研究 李焕荣; 苏敷胜 工业技术经济 2008-12-25 期刊 0 0
27 产业集群内异质企业的人力资源共享 杨力; 宋马林; 李军强 工业技术经济 2008-12-25 期刊 0 0
28 人力资源能力柔性研究:基于技能和行为柔性的视角 李晶晶; 蒋峦; 司徒君泉 当代经济管理 2008-12-25 期刊 0 0
29 试论以绩效管理为核心的人力资源动态管理体系建设 张致荣 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12-25 期刊 0 0
30 地税系统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巩二明; 吴国玖 经济研究导刊 2008-12-25 期刊 0 0
31 本土连锁企业人力资源现状分析 郑立 商业文化(学术版) 2008-12-25 期刊 0 0
32 试论企业文化建设与人力资源管理 张莉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8-12-25 期刊 0 0
33 人事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鉴析 王春伟; 刘佳妮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8-12-25 期刊 0 0
34 简析我国人力资源中的心理测评 魏颖 商业文化(学术版) 2008-12-25 期刊 0 0
35 创业企业人力资源招募特征研究 周劲波; 杜丽婷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12-25 期刊 0 0
36 论我国国际化人力资源管理中选派框架的构建 朱子君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12-25 期刊 0 14
37 科学推进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改革 钟甘研 解放军报 2008-12-23 报纸 0 0
38 五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 记者 叶紫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8-12-23 报纸 0 0
39 我国科技人力资源现状 柯济 光明日报 2008-12-22 报纸 0 0
40 万人进场争6000多职位 记者 晏飞 付希华 中山日报 2008-12-21 报纸
41 长春为“全国首个居民医保全覆盖城市” 记者 杨宝迪 长春日报 2008-12-21 报纸
42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实施过程分析 彭珊 商场现代化 2008-12-20 期刊 0 0
43 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刘洪 商场现代化 2008-12-20 期刊 0 0
44 企业人力资源成本控制与管理的新视角 王晓莉 商场现代化 2008-12-20 期刊 0 0
45 青海省海东地区妇幼保健人力资源状况分析 雷平 中国妇幼保健 2008-12-20 期刊 0 0
46 浅析情感管理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顾萍; 李福星 中国轻工教育 2008-12-20 期刊 0 0
47 宁波市市级医院护理人力资源的现状调查及管理对策 乐凌; 夏佳芬; 李宛珍; 王卫红; 谢浩芬; 赵敏 护理与康复 2008-12-20 期刊 0 0
48 浅析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创新 马兴杰 中国石油和化工 2008-12-20 期刊 0 0
49 金融危机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及其人力资源管理对策 侯美娇 时代经贸(下旬刊) 2008-12-20 期刊 0 0
50 论如何提升人力资源的执行力 谭萍 时代经贸(下旬刊) 2008-12-20 期刊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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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检索是一门很有用的学科,指依据一定的方法,从已经组织好的大量有关文献集合中查找并获取特定的相关文献的过程。。一般的论文资料检索集合包括了期刊,书籍,会议,报纸,硕博论文等等。

Ⅳ 纪检监察论文什么题目好写

加强作风建设的探索
深化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廉洁从业氛围

Ⅵ 一篇关于“论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利弊”的小论文,1000字左右,急需!高手们,谢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复具有以下主要特制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Ⅶ 用电监察论文 作者陈静

(1)联系工作实际
选题要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特别是自身工作实际),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特别鼓励结合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建议立足于本地甚至是本单位的工作进行选题。选题时可以考虑选些与自己工作有关的论题,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使自己的实践工作经验上升为理论,或者以自己通过大学学习所掌握到的理论去分析和解决一些引起实际工作问题。
(2)选题适当
所谓选题要适当,就是指如何掌握好论题的广度与深度。
(3)选题要新意
所谓要有新意,就是要从自己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出发,在研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善于发现新问题,敢于提出前人没有提出过的,或者虽已提出来,但尚未得到定论或者未完全解决的问题。只要自己的论文观点正确鲜明,材料真实充分,论证深刻有力,也可能填补我国理论界对某些方面研究的空白,或者对以前有关学说的不足进行补充、深化和修正。这样,也就使论文具有新意,具有独创性。
选题技巧:
技巧—:依据学术方向进行选题。论文写作的价值,关键在于能够解决特定行业的特定问题,特别是在学术方面的论文更是如此。因此,论文选择和提炼标题的技巧之一,就是依据学术价值进行选择提炼。
技巧二:依据兴趣爱好进行选题。论文选择和提炼标题的技巧之二,就是从作者的爱好和兴趣出发,只有选题符合作者兴趣和爱好,作者平日所积累的资料才能得以发挥效用,语言应用等方面也才能熟能生巧。
技巧三:依据掌握的文献资料进行选题。文献资料是支撑、充实论文的基础,同时更能体现论文所研究的方向和观点,因而,作者从现有文献资料出发,进行选题和提炼标题,即成为第三大技巧。
技巧四:从小从专进行选题。所谓从小从专,即是指软文撰稿者在进行选则和提炼标题时,要从专业出发,从小处入手进行突破,切记全而不专,大而空洞。[3]
4相关综述
编辑
任何一个课题的研究或开发都是有学科基础或技术基础的。综述部分主要阐述选题在相应学科领域中的发展进程和研究方向,特别是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成果。通过与中外研究成果的比较和评论,说明自己的选题是符合当前的研究方向并有所进展,或采用了当前的最新技术并有所改进,目的是使读者进一步了解选题的意义。综述部分能反映出毕业设计学生多方面的能力。首先,反映中外文献的阅读能力。通过查阅文献资料,了解同行的研究水平,在工作中和论文中有效地运用文献,这不仅能避免简单的重复研究,而且也能使研究开发工作有一个高起点。其次,还能反映出综合分析的能力。从大量的文献中找到可以借鉴和参考的,这不仅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还要有一定的综合能力。对同行研究成果是否能抓住要点,优缺点的评述是否符合实际,恰到好处,这和一个人的分析理解能力是有关的。值得注意的是,要做好一篇毕业论文,必须阅读一定量(2~3篇)的外文资料,这不仅反映自己的外文阅读能力,而且有助于论文的先进性。

1、论文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
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
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
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
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
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
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
9、论文摘要之撰写通常在整篇论文将近完稿期间开始,以期能包括所有之内容。但亦可提早写作,然后视研究之进度作适当修改。有关论文摘要写作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0、整理你的材料使其能在最小的空间下提供最大的信息面。
11、用简单而直接的句子。避免使用成语、俗语或不必要的技术性用语。
12、请多位同僚阅读并就其简洁度与完整性提供意见。
13、删除无意义的或不必要的字眼。但亦不要矫枉过正,将应有之字眼过份删除,如在英文中不应删除必要之冠词如a''an''the等。
14、尽量少用缩写字。在英文的情况较多,量度单位则应使用标准化者。特殊缩写字使用时应另外加以定义。
15、不要将在文章中未提过的数据放在摘要中。
16、不要为扩充版面将不重要的叙述放入摘要中,即使摘要仅能以一两句话概括,就让维持这样吧,切勿画蛇添足。
17、不要将文中之所有数据大量地列于摘要中,平均值与标准差或其它统计指标仅列其最重要的一项即可。
18、不要置放图或表于摘要之中,尽量采用文字叙述。

Ⅷ 关于毕业论文反抄袭监察,我的导师给了我三篇往届的本科生毕业论文,我照抄的话知网能查得出来吗

你可以到知网的数据库查询一下就知道了

Ⅸ 研究生论文重点监察对象是什么意思

依据学术方向进行选题。论文写作的价值,关键在于能够解决特定行业的回特定问题,特别是答在学术方面的论文更是如此。因此,论文选择和提炼标题的技巧之一,就是依据学术价值进行选择提炼。
技巧二:依据兴趣爱好进行选题。论文选择和提炼标题的技巧之二,就是从作者的爱好和兴趣出发,只有选题符合作者兴趣和爱好,作者平日所积累的资料才能得以发挥效用,语言应用等方面也才能熟能生巧。
技巧三:依据掌握的文献资料进行选题。文献资料是支撑、充实论文的基础,同时更能体现论文所研究的方向和观点,因而,作者从现有文献资料出发,进行选题和提炼标题,即成为第三大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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