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城管服务 » 来监督

来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2-28 11:29:03

⑴ 纪委怎么来监督

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有利于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促进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作为党内执纪监督专责机关,各级纪委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监督责任。
健全责任体系。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健全责任体系是前提。一要细化责任内容。要划清纪委与党委、与相关监督部门的责任,明确责任界限,做到主体明确、层级清晰、无缝衔接。要结合纪委内设机构改革调整,理清各内设机构责任,防止责任交叉或出现责任真空地带。二要量化责任标准。整个监督过程都应尽量制定科学的量化标准,以避免随意性。要围绕每年工作重心和阶段工作重点,制定目标任务,逐项分解、量化、下达到各监督主体。明确工作标准、完成时限、保障措施及工作成果,并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签字背书等形式,推动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同时,要健全纪委监督检查行为规范,对纪委开展监督检查的程序、范围、要求等进行明确界定,建立“问题台账”等制度,检查组负责人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对检查结果签字背书,作为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的依据。制定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检查考核办法,实行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汇报履职情况的制度。三要硬化责任追究。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明确每一个违纪违法案件必须倒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聚焦监督主业。纪委履行监督职责,突出重点、聚焦主业是关键。紧扣“龙头”,强化督促检查。各级纪委要紧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龙头”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党委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党委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攥紧拳头,强化案件查办。惩治腐败是纪委的主业,也是主责。要认真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坚持有案必查,攥紧拳头打出去。将力量向办案倾斜,集中优势兵力打好“歼灭战”;对于腐败问题,抓大不放小,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保持高压态势打好“威慑战”;持之以恒抓作风,打好“持久战”。要发挥好反腐败协调小组的职能作用,加强与公安、检察、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日常沟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办案、案件反馈等工作制度,形成一体化反腐败工作机制。要完善谈话提醒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党员干部苗头性问题防范机制,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错误。
提高监督水平。从根本上把纪委监督责任履行好,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重要保证。进一步强化主责,实现转职能。要切实解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清理调整不宜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对确需牵头或参与的做到精简和优化,腾出更多精力抓好主业。进一步开拓创新,实现转方式。要适应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形势,必须摒弃惯性思维,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工作的方式方法,创新思路,优化流程,更加高效地履行好纪检监察工作职责。要坚持问题导向。执纪监督要做足事前功课,问题出在哪里,监督就要跟到哪里,努力做到有疑点就有监督,有问题就有追责。进一步提升形象,实现转作风。要强化队伍内部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纪监督权的行使,严防纪检监察干部以公权办私事、徇私情、谋私利,坚决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规问题,严防“灯下黑”。

⑵ 谁来监督媒体

监督媒体主要是
由国家的组织部来进行。
组织部和宣传部来进行监管了。
广电总局也有监管的权利和义务。

⑶ 谁来监督一把手

半月谈时政热点:谁来监督一把手
◆ 十八大以来被立案审查的240名中管干部中,党政“一把手”达60多人
◆ 不是“一把手”的,违纪违法问题大都发生在担任“一把手”期间
◆ 有的省已查处的领导干部中,半数以上属于带病提拔,有的“一把手”甚至带病在岗10年、20年
◆ “什么都要抓‘一把手’才行,管住了‘一把手’,就管住了问题的绝大部分……”
◆ 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
◆ 设计权力监督体制机制的关键:防止“一把手”变成超越于党纪国法之上、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特殊公民,解决各级对“一把手”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能监督的问题
今年3月,广州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十项措施》。这份措施规范的对象涵盖广州所有市管“一把手”,包括各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以及市直各单位、市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
这份措施从规范对象,权力清单制度,选人用人责任,违规干预、插手有关事项记录制度等方面,对强化“一把手”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鲁照旺对记者说,“一把手”是权力监督“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规范其从政行为,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重要前提。
“对‘一把手’的监督,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难局。”在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看来,“党风廉政建设要想取得根本胜利,首先要啃下‘一把手’监督这块硬骨头。”
警惕“一把手”带病在岗
3月28日,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吴亚飞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吴亚飞去年12月卸任保定雄县县委书记。随着他的落马,河北省保定市所辖24个县(市/区)中三分之一的县级“一把手”落马。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梳理发现,自2014年下半年至今,河北保定落马干部中,至少有8位落马前担任或曾担任县委书记或县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每年都有地市“一把手”倒在反腐利剑之下。据人民网报道,在2016年,至少又有17名地市市委书记或市长被查,其中有6人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涉及济南、合肥、洛阳、焦作、三门峡、内江、衡阳、宁波、珠海、潮州、巴彦淖尔、乌兰察布、呼伦贝尔、铁岭、葫芦岛等市。而在过去的一年,书记市长双双落马这一非常态现象,也继续在一些城市发生。这既证明了执纪监督敢碰硬、动真格,也凸显出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紧迫性。
在以往案例中,甚至还出现连续三任“一把手”落马的情况。例如,广东茂名市委书记、昆明市委书记等职位。
纵观被查处的干部,“一把手”也占相当比例。据《人民日报》披露,十八大以来被立案审查的240名中管干部中,党政“一把手”达60多人。不是“一把手”的,违纪违法问题大都发生在担任“一把手”期间。
这一现象,也同样被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的一组统计数据所印证。该研究院统计了2000年到2014年3月底公布的大部分案件,结果显示,在367个厅局级腐败干部中,其中担任“一把手”职务的有219人,占同期被查处的厅局级腐败干部总数的60%左右。
2015年5月1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曾发文指出,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央纪委查处的中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很多都是发生在担任下级“一把手”期间;有的省已查处的领导干部中,半数以上属于带病提拔,有的“一把手”甚至带病在岗10年、20年,屡被提拔。
从以往查处案件看,党政“一把手”腐败问题主要集中在五方面:
一是违规用人。借选拔任用干部、组织人事调配之机收受钱物、索贿受贿、买官卖官。
二是违规用权。利用手中的资金拨付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司法权、建议权等收受贿赂,谋取私利。
三是违规决策。在“三重一大”问题上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致使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四是违规收受各种礼金“红包”。
五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引发“塌方式”腐败
由于“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位置特殊,往往会影响和带动一个班子、一个单位的方向和风气。
2016年11月23日,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做客中纪委网站访谈节目时谈到,领导干部的行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一把手”违纪违法最容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
比较典型的案例有,2015年1月,广东省纪检部门查处了72名干部涉案的乐昌市“红包”腐败窝案。在11名原市委常委中,包括市委书记李维员在内的9名市委常委涉案,“红包”礼金达450多万元。尽管有中央八项规定的严格要求,但乐昌市“一把手”带头收“红包”,最终引爆了“塌方式”腐败。
今年5月3日,陕西省旬阳县第一期“回炉锻造班”开班,15名学员接受集中培训教育,其中包括县国土局原党组班子7名成员。一个县级直属部门党组的7名成员,因为违纪腐败全部被免职。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该局的两任局党组书记、局长都“倒”下了。之所以出现如此“塌方式”腐败,没有选配和管理好“一把手”是关键。
“地方腐败窝案的根子往往在‘一把手’权力失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认为,“一把手”位置关键。与其他官员相比,如贪念一起,其可以伸手腐败领域更加广泛、环节更加繁多、负面影响更加恶劣。
上海财经大学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主任麻国安教授说,“一把手”影响面大,易在下属中形成一种“追随心理”,导致本地、本单位或本部门内“颓腐风”盛行,引发窝案串案。
在2016年年底热播的大型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第八集《标本兼治》中,曾任国资委主任、中石油董事长的蒋洁敏忏悔道:“什么都要抓‘一把手’才行,管住了‘一把手’,就管住了问题的绝大部分。中石油出了这些问题,腐败的问题,我是负主要责任的。我带头破坏了制度,别人也能破坏制度;我腐败,别人也能腐败,所以我是中石油的历史罪人。”
可见,腐败也是有示范效应的,也可以一级带动一级变腐变烂。要治腐败的根,就需要先把“一把手”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监督到底难在何处
“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是对监督“一把手”现实难题的形象描述。
“一把手”监督难在何处?
其一,用人方面的监督。“有些‘一把手’热衷于搞小圈子,直接提名‘自己人’,以各种方式强行使其进入选举程序。也有的‘一把手’通过所谓的‘内部酝酿’选拔‘意中人’进入班子,大大削弱其他班子成员的话语权。”李成言说。
其二,决策方面的监督。“有些‘一把手’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变着手法操纵班子集体决策权。”李成言举例说,“比如在决策时,擅自对‘三重一大’内容作出自己的解释,以便自行决定什么决策可以上会;或私自进行幕后交易,一手操办了决策;或在重大决策上,绕过集体讨论的必要程序。”
其三,使用资源方面的监督。在没有严格监督的环境中,“一把手”很容易利用权力在分配资源的过程中谋取私利。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一把手”监督难,有权力过度集中、监督主体缺位、监督制度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多种原因。
在鲁照旺看来,有的“一把手”仍存在特权思想,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差,在推动工作的过程中易集权、揽权、创权、任性用权。而下级对“一把手”也习惯于俯首称臣,唯唯诺诺,助长了“一把手”的专断和霸道。
“党内文件规定,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和重大资金决策,必须由集体决策。”李成言说,“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班子对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不到位,致使‘一把手’个人说了算。加上党务、政务、财务、事务的公开机制不健全,为‘一把手’搞暗箱操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大措施力破难局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要防止“一把手”变成超越于党纪国法之上、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特殊公民,解决各级对“一把手”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能监督的问题,是设计权力监督体制机制的关键。
第一,形成权力明晰、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围绕‘一把手’用人权、决策权、财经权和管理权等,进一步明确‘一把手’的权力内容、权力边界、权力行使方式和程序、与权力对等的责任等。”李成言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党政“一把手”职责、权限和权力运行程序、结果等情况公开机制。
第二,明确监督责任,整合监督力量。“建立健全‘一把手’问题预警机制,把监督关口尽量前移,力求能尽早发现问题。”麻国安建议,不但要强化班子内部监督、强化专门机关监督,更要强化“全方位”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尤其要充分激活下级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第三,改革完善体制机制,筑牢有效的制度保障。鲁照旺建议,进一步完善干部人事制度,真正把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力交给组织、还给人民,而不是掌握在“一把手”手中;提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防止和克服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一把手”化的现象。并完善法律监督,着力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权大于法、少数“一把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问题。
第四,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鲁照旺建议,加强对“一把手”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并严肃追责。“一旦发现问题,不论涉及到谁,不论官大官小,决不姑息养奸、包容纵容,必须从严从速、一查到底。”

⑷ 权力的行使主要靠谁来监督

在我国权力的行使,主要是靠人民群众来监督的,政府部门有检查机构也是直接受理这些监督事项的机构。

⑸ 公安机关事中监督是谁来监督

检察院可以事中监督的。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在监狱、看守所,检察院有专门的监所检察科室设立的。对其活动是否合法,实行事中监督。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院可以事中监督的部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⑹ 法院由谁来监管

2014年4月1日区法院法官千里迢迢到自治区监狱开庭,根据被告陈述做出判决,经过中级法院核实审理于2014年12月11日中级法院给出再审裁定,2015年1月28日中级法院千里迢迢到自治区监狱开庭,参加人有:原告、第三人、原告与第三人领与被告有亲属关系的人、被告、本案申请人。被告始终如一(与高院法官到监狱找被告《调查笔录》,区法院开庭记录)详细陈述涉案房子的详情:被告与原告是亲表兄妹关系,借原告钱是真,但房子没卖给原告;第三人是公司售房负责人,房子与第三人毫无关系;与申请人是买卖关系,2002年当年楼房竣工就将房子及钥匙交付申请人。法官问:原告的合同是怎么回事?被告回答:是2004年被捕入狱,原告进监狱签的合同。如此详细铁证如山的事实,却迟迟得不到判决。2015年3月我问法官:我的案情到哪地步?法官回答:“三个月内保证给答案。”2015年5月12日我又问法官,法官回答:院长忙,决定中止诉讼。我问理由。法官回答:“这是法院秘密,不能告诉我。无奈我2015年5月13日在中级法院维权,才得到迟来的《中止诉讼裁定》。我签完字,没等我看内容,法官走了。2015年5月18日我再次维权,要问清楚中止诉讼的理由。法院判案应”清如水,明如镜。“不能含糊其辞。法官回答:”这是审委会决定,因为你一审没有原告、第三人故中止。“我说:”这不是理由,一审的起诉书我将原告、第三人都写上了,法院说,你不拿掉,此案不能立。这次在监狱开庭都参加了,哪个也不缺。“法官说:”我们合议庭也没办法,这是中级法院审委会的决定。此案以后不由我们管了,安排谁谁会和你联系。“法官走了。
我在此跪谢,请求指导,我该找谁,我该怎么办!
经2014年4月1日开庭得知:原告公安局有人,在2004年进监狱找被告签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随后到房产构造了《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备案表》;又让房产在合同上盖上2002年11月14日才备案启用的专用章,注明盖章时间是2002年7月24日。盖章人为澄清自己,在《抵押登记》的2002年7月24日后面注明2004年5月27日。原告获此合同和《抵押登记》于2005年到区法院立案起诉被告(开发商),说我抢占原告的房子。(2005)红民初字第584号以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为由,缺席判决。我申张,此房子我已使用多年,从没发生权属争议,而且我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不动产销售发票》。法官说你有什么都没用,只要你没登记,合同没有房产专用章,你使用多少年,房子都不是你的。就这样法院将原告提供的《抵押登记》改成《合同登记》,以合同有房产专用章连连胜诉(一审、发回重审到终审)。(2006)松行初字第71号、(2007)赤行终字第12号查明原告与房产违法事实。判决房产违反法定程序,所形成的具体登记行政行为无效。(2007)赤民再终字第70号将行政判决的无效换成”撤销“又判给原告。导致2010年8月6日星期五下午15时,没有法院任何执行手续,近百人,两辆卡车对涉案房子内的财产实施抢劫,至今财产不知去向,无人敢管。

⑺ 律师行业由哪个单位来监督

由于律师是社复会职业的一个独立制系统,和任何一个独立的社会职业系统一样,从直接的管理关系来讲,律师的职业行为只受所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为了行业的自律,律师界成立协会进行自我检查监督交流的(软)管理。
但律师的行为也和所有公民一样,受到社会法律的约束。

⑻ 谁来监督媒体

相比于传统媒体发布报道的严谨,新时代的自媒体似乎更期望获得高点击率回、高关注度,有答时做出的报道会出现这种屏蔽了一面事实,而凸显了另一面事实的现象。媒体受众很难分辨,也很容易受到情绪的感染,所以就会出现许多不实的报到。


媒体互相之间监督,良性的市场竞争以及互相监督有助于各个媒体公司互相成长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谁家的媒体比较真,比较务实一眼就可以看出来。当然,最重要的就是媒体人自身的责任与自觉啦。要谨记自己作为一个媒体人或者媒体公司的责任和使命。

⑼ 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

监察机关必须始抄终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同时,还要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与检察机关等相互配合制约,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9)来监督扩展阅读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⑽ 谁来监督监督者

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10年全面实行以来,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督评议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不到位、对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处理决定缺乏救济程序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弱化了监督效果。”前述最高检负责人直言。
为此,《方案》通过拓展监督范围、设置复议程序、建立健全知情权的保障机制等方式,来加强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效果。
首先,拓展监督范围。
根据《方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在原有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
“《方案》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的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这是律师权益保障上的进步。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既是尊重和保障司法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标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其次,设置复议程序。
人民监督员监督效果的实现要有健全的程序作为保障。实践中许多人民监督员认为,仅经过一次监督评议,对多数不同意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监督意见没有救济程序,影响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工作的积极性,监督效果不能完全保证。
“按照现有规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表的意见不具有实体意义,仅仅具有程序意义。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只能是参考意见,检察院可能会吸纳也可能会否定。”汤维建说。
为此,《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然不同意的,可以要求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复议一次。
“设置复议程序之后,人民监督员的评议意见如果没有被检察院采纳,包括了检委会,这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复议,还是有检察院来重新考虑人民监督员发表的评议意见。按照以前的做法,否定掉就结束了,但此次改革,还给人民监督员申请复议的一次机会,进一步加强了监督的效力。”汤维建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再次,保障知情权。
“知情是监督的前提。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监督知情渠道较少、缺乏制度保障等是人民监督员工作客观存在的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监督员案件的案源问题,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必须建立和健全知情权保障机制。”最高检负责人表示。
为此,《方案》通过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的方式,来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
汤维建认为,方案建立和健全知情权保障机制,延伸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能,延长了监督的程序和时间,强化了监督的有效性。
“这几个制度都是连在一体的,知情权、案件台账、回访等监督程序就是保障人民监督员被采纳的意见可以落到实处,使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效力得到强化。”汤维建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