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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血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2-27 10:37:16

『壹』 卫生监督所主要是管什么的

以广东省卫生监督所为例,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省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卫生监督计划,依照法律、法规行使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2、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对公共卫生、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的监督,受理卫生许可以及健康相关产品的申请;

3、承担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执行处罚决定;

4、参与对危害公共卫生中毒事故、医疗事故、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5、承办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1)供血监管扩展阅读

卫生监督所人事职责:

1、负责党务、人事、新闻宣传、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和政风行风建设,群众团体、统战、退休人员等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督查和反馈党总支部决议的贯彻情况。

2、负责落实党总支部各种会议、学习和活动的组织工作。

3、负责完成党总支各类公文起草修订工作和党内文书、保密资料的收集、归档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党员的教育管理,制订并落实党员、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学习计划;同时负责受理、调查对党员、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举报)。

5、组织制定并落实党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负责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及信息统计和相关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6、负责所内设科室职能和编制管理,做好人员的配置、调配及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工作。

『贰』 卫生监督协管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应做好哪些工作

现场给监督所打电话汇报,月底报表

『叁』 医院用的血液是否都是安全的国家的监管部门和医院是怎么保障医用血液的使用安全这些措施实际有效吗

医院用的血液是否都是安全的?-----一般来说,是比较安全的。
1 他们至少检测了供血者的健回康,筛答查排除了爱滋病,乙肝,丙肝等传染性疾病可能。
2 医院是跑不了的,它用血不安全会使它有吃不尽的官司。

国家的监管部门和医院是怎么保障医用血液的使用安全?-------主要就是监管-----监管不要用那些来源不明的血或未经验证批准的血制品。------再者血站要化验,通常比较认真。-------然后精选供血者,这又多来自志愿献血者,也是现在提倡的方向。这就很大程度避免了由血头供应的有问题血。

这些措施实际有效吗?-------由志愿者献血是最可靠的血液来源。这也是当今供血领域的一个务实方向!

『肆』 卫生监督的监督范围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根据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2011年全国设置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点480个,对19类10.2万份样品进行监测;设置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点716个,对9大类5.3万份样品进行监测;在465个医疗机构设置监测点,开展食源性疾病试点工作。
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管。根据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下同),2011年,职业卫生实际监督7.2万户,监督覆盖率50.1%;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9.7万户次,合格率99.1%。依法查处职业卫生监督案件1586件。放射卫生实际监督2.8万户,监督覆盖率62.3%,进行经常卫生监督4.6万户次,合格率99.2%。依法查处放射卫生监督案件633件。
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监督抽检。2011年,公共场所实际监督73.3万户,监督覆盖率58.3%,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135.7万户次,合格率99.4%。依法查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案件11000件。生活饮用水实际监督3.3万户,监督覆盖率67.9%,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7.3万户次,合格率98.8%。监测生活饮用水样品3.2万件,合格率92.1%。依法查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案件340件。
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2011年,学校卫生实际监督13.7万户,监督覆盖率63.7%,经常卫生监督22.3万户次,合格率99.9%。依法查处学校卫生监督案件135件。传染病防治实际监督7.6万户,进行经常卫生监督10.5万户次,合格率99.7%。监测消毒产品7.9万件,合格率96.3%。依法查处传染病防治监督案件6480件。
医疗卫生和血液安全监管。2011年,医疗卫生实际监督39.4万户,监督覆盖率66.3%,进行经常卫生监督65.4万户次,合格率98.3%。依法查处医疗卫生监督案件12469件,无证行医案件6477件。采供血机构实际监督594户,监督覆盖率76.0%,进行经常卫生监督1583户次。依法查处采供血卫生监督案件7件。

『伍』 医院归哪个部门监督管理

医院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地方各级卫生局

卫生局,是地方各级医院的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医政科、健教所、爱卫会等职能部门,分管食品卫生,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医疗事故的处理等等工作。

(5)供血监管扩展阅读

国家卫生部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起草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和政策,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五)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陆』 卫生监督的职责是什么!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根据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2011年全国设置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点480个,对19类10.2万份样品进行监测;设置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点716个,对9大类5.3万份样品进行监测;在465个医疗机构设置监测点,开展食源性疾病试点工作。

2、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管。

根据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下同),2011年,职业卫生实际监督7.2万户,监督覆盖率50.1%;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9.7万户次,合格率99.1%。依法查处职业卫生监督案件1586件。

放射卫生实际监督2.8万户,监督覆盖率62.3%,进行经常卫生监督4.6万户次,合格率99.2%。依法查处放射卫生监督案件633件。

3、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监督抽检。

2011年,公共场所实际监督73.3万户,监督覆盖率58.3%,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135.7万户次,合格率99.4%。依法查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案件11000件。生活饮用水实际监督3.3万户,监督覆盖率67.9%,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7.3万户次,合格率98.8%。

监测生活饮用水样品3.2万件,合格率92.1%。依法查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案件340件。

4、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

2011年,学校卫生实际监督13.7万户,监督覆盖率63.7%,经常卫生监督22.3万户次,合格率99.9%。依法查处学校卫生监督案件135件。传染病防治实际监督7.6万户,进行经常卫生监督10.5万户次,合格率99.7%。监测消毒产品7.9万件,合格率96.3%。

依法查处传染病防治监督案件6480件。

5、医疗卫生和血液安全监管。

2011年,医疗卫生实际监督39.4万户,监督覆盖率66.3%,进行经常卫生监督65.4万户次,合格率98.3%。依法查处医疗卫生监督案件12469件,无证行医案件6477件。采供血机构实际监督594户,监督覆盖率76.0%,进行经常卫生监督1583户次。依法查处采供血卫生监督案件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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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的分类

1、食品卫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划归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

2、环境卫生。

2004年全国27个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55.1万户,监督率97.9%,监测合格率93.8%。全国21个省(区、市)共抽检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化妆品产品24942件,合格率为94.1%,其中进口化妆品合格率95.2%,国产化妆品合格率94.0%。

3、劳动卫生。

2004年,全国15个省(区、市)各类职业病发病4423例,其中:尘肺3166例,慢性职业中毒483例,急性职业中毒265例,职业性眼、耳鼻喉疾病267例。据19个省统计,生产环境中有害因素测定点25.7万个,实测率61.8%。

2004年,全国23个省(区、市)共有24483个放射工作场所接受经常性卫生监督,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健康体检率78.6%。

4、学校卫生。

2004年全国27个省有48239所学校(包括高校、中专、技校、中学及小学)接受经常性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频次为1.66,合格率为45.4%。全国学校共体检3万余次,参加体检的学生人数为2449万人,学生体检率47.4%。

参考值资料来源:网络-卫生监督

『柒』 卫生监督局的职责是什么

1、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内情况和医疗废物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捌』 法律对血液做了什么设计

献血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一)献血法
献血法是调整在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保证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二)无偿献血制度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出于自愿提供自身的血液、血浆或者其他血液成分而不取任何报酬的献血活动。
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二、立法历史与现状
多年来,我国存在着三种献血形式:个体供血、义务献血、无偿献血。
个体供血,是公民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自身血液而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我国的医疗临床用血主要靠个体供血支撑。
义务献血。1978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开展了公民义务献血活动。义务献血是通过政府献血领导小组或献血委员会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分配献血指标,下达献血任务,献血后给予献血者一定营养补助费的献血制度。义务献血对保障医疗临床用血起到重要作用。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二十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全国倡导无偿献血,深圳市、海南省已率先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了无偿献血制度。经过大力宣传,1996年深圳市无偿献血已达到医疗临床用血的42%。但是总的来讲,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开展得还很不够。
为了推动我国的无偿献血事业,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献血活动加以规范。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卫生部相继颁发了《全国血站工作条例》、《血站管理办法》(暂行)、《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血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等。
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及相应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医疗用血的重大发展,标志着我国血液事业进入了法制管理的新阶段,也是我国社会的文明程度前进的标志。
三、对临床用血的规定
(一)临床用血的供给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便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二)临床合理用血的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标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三)临床用血的规定
公民临床需要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二节 对采供血机构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血站和血液的概念
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等,负责指定的服务区域的采供血工作。
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
我国曾在1993年3月20日以第29号部长令颁布《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作为对血站等采、供血机构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那时所称的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我国卫生部又颁布了根据《献血法》制定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并同时废止了《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在《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中排除了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的管理规定(对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在《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另有规定)。作出这种分别,是为了把临床用血的采集和生产用血的采集分开进行管理。
这里应特别指出的是,血站是公益性卫生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作出这种规定,与《献血法》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就是为了保证血站工作人员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保证血液质量上,从而保证临床用血的安全。因此,政府应对血站的生存负全部责任,各级政府对血站的事业经费和人员经费要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证其正常、健康运转。
二、血站的设置审批
血站是按照地区的行政区域来设置的。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设血液中心;设区的市设中心血站;县及县级市可以设基层血站或者中心血库。出于采供血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也可以在辖区内设立血站分站或采血点(室),隶属于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
对血站必须严格管理,防止出现以营利为目的的无序竞争局面。我们国家对血站的审批权限做了明确规定:血液中心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的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的设置还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设置血站,由筹建负责人申请;设置中心血库,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申请。设置血站应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中心血库,除了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血液中心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置中心血站(血站)、中心血库或血站分站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审核批准。
三、血站的执业许可
血站或中心血库的采供血业务必须经过执业验收和注册登记,并分别领取《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未经验收合格的血站一律不得执业。血站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血站注册登记机关为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应申请并提交相应文件。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注册登记包括:①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②采血项目及采血范围;③供血项目及供血范围;④资金、设备和执业(业务)用房证明;⑤许可日期和许可证号。
四、对血站的采供血管理和监督管理
对血站实行严格的设置审批制度是为了保证血站完全以保证临床用血为主要任务,以保证用血安全。但是仅仅从设置审批方面把关还不能保证血液的高质量。对于采、供血过程的严格管理更加重要。
(一)采供血管理
1、采血。我国临床用血实行严格的采供血许可制度。未取得采供血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开展采供血业务。同时,血站的技术人员也必须经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为了充分保证血液质量,对采血过程的管理也非常重要。采血时,首先应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血站只能对健康检查合格的公民才能采集其血液。为了保证每份血液都有据可查,采血后,还应在《无偿献血证》及献血档案中记录献血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血型、献血时间、地点、献血量,并由采血者签字,加盖该血站采血专用章。
对检验试剂和采血用的器材也有很严格的规定。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验时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和国家检定合格的诊断试剂,以保证血液质量。在采集检验标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和有效期内的一次性注射器和采血器材,用后必须在血液管理监督员监督下按规定及时销毁并作记录,以避免交叉感染。
血站不得单采原料血浆。这主要是为了保证把生产用血和临床用血分开进行管理,以保证临床用血的安全。
2、供血。
在血液供应方面,血站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是保证血液的来源有据可查。一旦发生因输血感染疾病的情况,可以帮助医疗机构查明患者病因以及输血责任。《血站管理办法》规定,血源、采供血和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十年。血液检验(复检)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内;血清标本的保存期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此外,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血站基本标准》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必须标明相应信息:①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②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③血液品种;④采血日期及时间;⑤有效期及时间;⑥血袋编号(或条形码);⑦储存条件。血站还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品种、规格、数量无差错。
为了保证应急用血需要,血站应当制定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采供血预案,并从各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
为了保证无偿献血的公益性质,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在血液的使用费用方面,血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临床用血收费的规定。对于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的处理,既不能浪费,也不能通过市场途径解决,而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本省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省内没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这样的处理方法,既使血液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又使血液供应无利可图,从而杜绝了血霸和血头的营利行为。
(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的直接监督:对血站的监督管理以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血站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血站进行监督管理。
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输血协会成立由卫生行政主管、血液管理、公共卫生等有关专家组成的,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对血站质量管理、血液质量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血液管理监督员的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聘任,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监督管理任务。
血液管理监督员和血液检定机构有权对血站进行现场检查,无偿调阅有关资料。
第三节 对临床输血管理的法律规定
血液是一种宝贵的医疗资源。为了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推广科学、合理的用血技术,杜绝血液的浪费和滥用,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卫生部制定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临床输血的技术要求十分严格,下面按照临床输血的程序简要介绍临床输血的技术规范。
(一)输血申请
临床输血申请应由经治医师提出,并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鉴于输血治疗通常是一种具有一定危险性而又不得已而采用的治疗方法,患者须承受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贯彻知情同意原则。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特别规定,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二)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输血原则上应输同型血,并作交叉配血试验,无红细胞凝集现象方可进行。因此输血治疗中首要的工作是寻找与患者血型相同的血液。为此必须先采集患者的血样送检。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逐项核对。
(三)交叉配血
所谓交叉配血是指将献血者红细胞和血清分别与受血者血清和红细胞混合,观察有无凝集反应,这一试验称为交叉配血。主侧反应,也叫直接配血。次侧反应,也叫间接配血。交叉配血试验的结果是确定能否进行输血的重要依据。
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为了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交叉配血的实验操作必须准确无误。首先,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其次,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最后,为了保证交叉配血试验的准确性,从试验程序上要求必须进行复核。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四)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临床用血液的保存对于输血治疗的效果意义重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对此做了严格的技术规定。
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型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规定这样的保存时间,是为了对输血后患者的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提供可查资料。
按A、B、O、AB 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
(五)发血
血液的发出是血液真正走向临床的起点。血液一旦发出,潜在的危险可能变为现实。因此发血也必须遵守操作规程。
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配血合格后,应该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因此目前临床上经常存在的医护人员把取血任务推给病人家属的做法是既错误,又违法的。
为了保证所取血液与受血者资料的吻合,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漏血;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此外,由于血液在血库有严格的保存条件,而血液一旦发出,将会失去此种保存条件。为了其他受血者的安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还规定: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六)输血
输血是临床输血治疗的最终落实环节。治疗效果的显现和潜在危险的可能发生,都系于此。因此这是防止危险的最后一环。《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对输血过程的技术规定都是为了患者的生命安全。
首先,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高速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工程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各项检查。

『玖』 血站法律法规指的是哪一些。哪些法律具体的。

指的是:《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比如《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内容为:
一、总则
1、为确保医疗和应急用血的质量,保证供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供血者每次采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
2、供血者体检及化验应以采供血单位的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供血者与供血浆者应严格区分。
二、供血者体检标准
1、年龄:18~55周岁。
2、体重:男≥50kg,女≥45kg.
3、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5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脉压差:30~40mmHg.
4、脉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体温正常。
6、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以上。
7、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8、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轻度单纯性甲状腺肿大者可合格)。
9、四肢无严重残疾,关节无红肿及功能障碍。
10、胸部:心肺正常(包括心脏生理性杂音和肺结核钙化二年以上),必要时作胸部透视。
11、腹部:正常,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三、供血者化验标准:
1、血比重筛选:硫酸铜法男≥1.052,女≥1.050.
2、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D)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Rh阴性率高的地区应作测定。
3、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初筛酮体粉法阴性血液
检测赖式法:≤25单位。
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阴性(试剂灵敏度≤lug/ml)。
5、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阴性。
6、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阴性(高危人群)。
7、梅毒试验(RPR法或TRUST法):阴性。
8、采出的血液要进行化验全项检查。
四、供血者接受免疫后供血的规定
1、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活疫苗免疫者最后一次免疫后二周,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后四周,或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免疫者应于最后一次免疫后一年方可供血。
2、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后4周方可供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免疫不需推迟供血。
五、有下列情况者暂不能供血
具体:1、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及月经失调、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肠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与传染病有密切接触史,自接触日起延长到该病最长潜伏期。
6、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一年内者。
7、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者。
8、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六、有下列情况及病史者不能供血
1、有美尼尔氏综合症者。
2、有性病、麻风病和艾滋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3、有肝炎病史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但甲型肝炎(转氨酶连续三次化验正常)一年后可参加供血。
4、有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史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者(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供血)。
5、有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肾结核,淋巴腺结核及骨结核。
6、有心血管疾病患者及其病史: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高血脂、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7、有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者。
8、有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症、慢性胰腺炎等患者。
9、有各种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者。
10、有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11、有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颠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重神经衰弱等。
12、有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3、有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4、有做过切除胃、肾、胆囊、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5、有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疾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6、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7、有不能供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七、供血量及供血间隔
1、凡符合体检标准的供血者,一次可供血200~400毫升。
2、供全血间隔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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