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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监管跨市

发布时间: 2020-12-27 08:46:11

① 长春市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内容填写详实,加盖公章。) 2.一般情况需提供: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内容填写详实,加盖公章。) 3.一般情况需提供: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内容填写详实,加盖公章。) 4.一般情况需提供:种子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内容填写详实,加盖公章。) 5.一般情况需提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内容填写详实,加盖公章。) 6.一般情况需提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内容填写详实、填写规范、加盖公章。) 7.一般情况需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填写完整、规范 。)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253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② 异地购种出了问题,我该怎样维权

我认为这位仁兄“全兴之种
”的回答能够为您提供帮助,现转发于此:版1、在现行的《权种子法》中,种子质量共有4个指标: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只有这4个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种子质量才合格,并且品种通过国家或省审定,适应本地种植才能销售给农户。
2、造成农作物减产的原因有很多;一是种子质量不合格;二是气候异常,在农作物某个生长阶段遇到特殊气候,给生长发育带来伤害;三是农户种植管理因素可能有问题,如播种、施肥、水分、病虫防治等等。
3、如你能确定是劣质种子造成减产,可以直接找种子经销商协商按《种子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如果达不到目的,可以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4、如果你与种子经销商对减产原因有分歧,可以直接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县或县级以上)提出申请,对种子质量和减产原因进行鉴定。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一、概念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
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大豆及本地重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
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
(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的管理。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3)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
四、种子监管领域的部份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
1、拒绝接受对种子依法进行监督抽查
①认定依据:
《种子法》第43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种子法》第44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指的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5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7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自扦样之日起6个月内,本级或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扦样:①扦样人员少于2人的;②扦样人员中没有持证扦样员的;③扦样人员姓名、单位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④扦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不齐全的;⑤被抽查企业、作物种类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⑥上级或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六个月内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进行过监督抽查的。
②处罚种类:警告
③处罚标准:《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7条: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被监督抽查的种子按不合格种子处理,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整改措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6条:不合格种子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A、限期追回已经销售的不合格种子;B、立即对不合格批次种子进行封存,作非种用处理或者重新加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C、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D、查明产生不合格种子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E、对未抽查批次的种子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种子不得销售;F、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G、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①认定依据:
种子法第46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A、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B、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A、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B、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C、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D、杂性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E、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第47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子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种子法》第46条规定,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属于假冒种子行为。
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
③处罚标准:《种子法》第59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①认定依据:
根据《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第2条规定,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A、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B、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另外,根据《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农作物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a、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b、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c、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②处罚种类:罚款
③处罚标准:《种子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4、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①认定依据: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种子法》第35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通用的函》(2006年1月26日农办政函[2006]8号):……二、种子标签是否需要标注种子质量保证期?种子质量主要取决于种子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四项指标,同时,根据使用者购买种子即买即用的实际情况,种子标签可以不标注种子质量保证期。但企业标注了保证期的,属于企业对外承诺,企业生产经营的种子要受保质期的约束。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4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5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A、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B、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C、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份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D、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E、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F、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G、种子中含有杂性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性的种类和比率。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6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学分类的种。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7条: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进口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8条: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农作物种子质量有其它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9条: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0条:生产年月是指种子收获的时间。年、月的表示方法采用下列的示例:2000年7月标注为2000-07。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1条: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质量或数量,以千克(kg)、克(g)、粒或株表示。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2条:生产商是指最初的商品种子供应商。进口商是指直接从境外购买种子的单位。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3条:生产商地址按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地址标注、联系方式为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②处罚种类:罚款
③处罚标准:《种子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5、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①认定依据:
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2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②处罚种类:罚款
③处罚标准:《种子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6、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①认定依据: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天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②处罚种类:罚款。
②处罚标准:《种子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7、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①认定依据:
《种子法》第17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未经国家级审定通过,也未经省级审定通过;二是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
根据《种子法》第17条、第64条的规定,只要存在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的违法行为,就应当予以处罚,其推广的未经审定品种的数量不是定性的依据。但是,经营推广的种子数量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之一,在确定罚款幅度时予以考虑。
《农业部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2日农政函[2001]3号):……,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示范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一种形式,种子示范是种子推广的一个环节,以“示范用种”名义销售种子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推广行为。
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种子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④ 工商部门怎样对种子市场进行监管

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

(四)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

(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六)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种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有《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佩戴《中国种子管理》胸章,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请兼职种子管理员,接受种子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种子检查、监督职能。

不知道对你有没有用处

⑤ 我的bt精灵里面为什么在种子市场找不到“对方货物”

你的比特精灵应该是才装的吧。
告诉你一个办法,你可以先自己随便找一个种子,专把那个东属西下完了会自动放到种子市场的我的种子里面,然后你再查一下就可以看到有‘对方货物’,开始不会很多,你下的每个种子,比特精灵会自己搜索相关的种子。比如:你下一个游戏,过一会你再去看,就会有其他很多游戏的东西。

⑥ BT下载时如果在种子市场共享该任务,我下载速度是不是会变慢

网络分上行和下行两个速度。我们一般所说的下载速度就是下行速度,BT下载时如果在种子市场共享该任务的时候,当被其他人请求连接的时候影响的是你的上行速度,而不影响你的下行速度。

⑦ 国家为什么要放开种子市场,种子市场放开之后的维权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谁来负责

开放是必须的,只能在开放的过程中找到有效的监管。

这些的执法主题是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部门,需要大家的共同如里来抵制和打击那些侵权造假行为。

⑧ 国家为什么要撤销县级种子公司

国办发〔2006〕40号全文

2006年6月23日 信息咨询编号:1448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的 意 见
国办发〔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五年多来,我国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加快,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但是,由于我国种子产业仍处在起步阶段,种子管理存在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地区种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增收。因此,改革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对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三)实行政企分开。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分开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剥离出来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目前一些地方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四)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对于大型骨干种子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对控股。
三、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六)加强种子管理法制建设。农业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种子管理制度,抓紧起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充分发挥法制在种子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七)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特别是要强化省、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八)加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九)健全种子标准体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种子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我国种子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健全国家种子标准体系,规范商品种子的贸易行为;制定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包装等过程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强化标准化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十)强化保障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十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种子市场准入条件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等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十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转基因植物种子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
种子是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的重要生产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市场监管的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⑨ 玉米种子的市场监管工作的建议及措施

1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种子管理队伍是种子管理各项措施的执行者和落实者,是种子管理工作的核心,事关种子市场健康发展和农业用种安全。首先,要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打造一支业务精通、办案高效、廉洁公正的管理队伍;其次,配置适应管理工作需要的行政管理专用车。由于全市经营户数量多,覆盖面广,一些在交通不便的乡村,无交通工具必然会影响到管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建议由省级财政部门为市县两级种子管理部门统一配备专用执法车辆,提高市场巡查和执法办案效率,进一步增强防范种子质量安全事件的能力。
2加强质量检测体系建设一方面加大市级种子检测中心的改造升级,使其能够承担分子标记和转基因检测。另一方面加大县级检测机构和设施的投资力度,加强仪器设施购置、标准实验室建设,提高监督检测的硬实力;加强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检测水平,提高监督检测的软实力。全面建成市县联动、相互配合、分工明确的质量检测体系。
3严格市场准入和备案管理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品种和商品种子从企业经营许可证及有效区域、检疫证、品种审定及适宜区域、授权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落实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县级代销种子的企业和经营户,必须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严格、规范的准入和备案制度,将不合法、不守法的企业、经营户以及不适宜的品种拒之门外,实现从源头上的治理
4加大种子市场监督抽查力度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督抽检,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不留死角,市场、门店、品种全覆盖,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防假劣种子流入市场。
5严肃查处种子案件重点查处制售假劣、未审先推、未试先推、未经准入和备案、不建立经营档案、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和案件,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种子案件要从快查处,从严惩处,公开曝光,起到震慑作用。

⑩ 种子市场的调查方法有哪些

种子市场常用的调查方法有询问法、观察法、实验法等方法。

(1)询问法。通过走访、函件、电信等手段以获得资料的方法。这种方法是请求对方回答要调查问题的事实、原因和意见。比如询问用种户对品种、质量、价格、包装、供种点、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和意见,这种调查方法较灵活、直接,资料的真实性也较高,但函件调查的回收率一般较低,回收时间较长。采用这种方法,需要选好被调查人,并给调查人以启发和鼓励,以求合作。

(2)观察法。是调查者亲临现场对调查对象行为及特点进行观察、记录、搜集资料的一种方法。观察法由于是直接调查现场事实,调查结果比较接近实际,准确性高。它要求调查人员具有敏锐的观察力,良好的记忆力。不足之处是对调查问题的观察要用较长时间才能取得结果,对于被调查者内在因素的变化,不一定都能够观察出来,往往要同询问法结合应用。

(3)实验法。是通过对研究的问题进行试验对比,以获得种子市场信息资料的一种方法。市场调查常用的试验法有:

①纵向对比实验法。它是对前后不同时期的同一问题的观察比较,以了解试验效果。如某种子公司在小麦种子销售后期,为减少种子积压,不造成较大的亏损,进行八折降价试销,半月后计算结果,如果销售量增长较大,对于大量积压的种子,效果是好的:若积压量太多,降价的幅度又不大,销售量增长不多,则需要考虑再降价试销。

②横向对比试验法。它是同一时间两组不同条件的对比试验。一组是按常规条件进行的对比组,另一组是按试验条件进行的试验组。如某种子公司研究不同包装方式对销售和经营效益的影响,可以把原来的大包装作对照,不同类型的小包装作为试验组,同时进行试销试验,以考察小包装方式的销售效果。

③随机比较实验法。是试验材料抽选和安排都随机决定的实验法。如种子公司为确定经营的品种类别、数量及销售地区范围,经常要在不同地点进行品种示范试验,可采用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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