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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的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1-21 17:11:57

Ⅰ 国家怎么监管p2p平台

出台相关政策,然后就是查看平台资金流水等

Ⅱ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p2p的监管扩展阅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Ⅲ p2p理财监管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监管
7月18日,央行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是明确归由银监会进行监管。明确了“一行三会”的监管职责,即: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从中可以看到,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是明确归由银监会进行监管。

Ⅳ 银监会什么时候开始对P2P监管

已经在发达城市进行有限备案,19年年末预计所剩公司不超过200家。

Ⅳ 对于有银行监管的p2p平台,银行是在中间如何起到监管作用的

1、除了人民银行以外,其他银行都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没有监管职能,没有监管权版力,也没有监管的义权务。所以,目前没有一家银行能对P2P公司进行监管。
2、有些P2P公司在银行开立了资金监管账户,这只是银行按照与P2P公司的协议,对这个账户进行监管,不是对公司监管。
3、对这个账户监管有一定的意义:可以防止P2P公司挪用账户资金:P2P公司不能用这个账户上的钱去买车买房,不能用这个账户上的钱给职工发工资,不能用这个账户上的钱去支付水电办公费。。。只能用于发放贷款。
4、银行对这个账户监管基本没用:如果P2P公司放出去的贷款收不回来,银行管不了;如果公司把这个账上的钱放贷给老板的小姨子,银行也发现不了。。。。
所以,不要因为P2P公司在银行开了个监管户,就以为没有风险了。

Ⅵ p2p网络借贷风险如何进行监管

提防一下六种情况的出现:
一、出现超大额度借款
你所看好的P2P平台,平常都是几十万的小标,有一天却突然出现上千万的大额标的,这一异常举动,很有可能源自P2P平台回款资金流出现缺口,急需大量的资金堵窟窿。
二、负面消息不胫而走
如果你关注的P2P平台,一直口碑不错,有一天突然传出有理有据的负面消息,这时候你就要高度警惕了。在网络信息越来越追究法律责任的时代,空穴来风的造谣行为将越来越少。一旦传出负面消息,大多时候都意味着该P2P平台出现运营危机了。你所要做的是,仔细辨别负面消息的真伪。当然,对于那些一直负面消息不断的平台,一开始就要舍弃。
三、大户减投或者股东撤资
要知道,大户之所以是大户,一方面他们可能比上班族有钱得多,另一方面他们的消息远比上班族灵通。P2P平台出现问题,一般都是先被大户得知的。作为散户投资者,要多留意大户的举动。如果发现大户在减少投资、股东在撤资,那么一定是P2P平台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
四、莫名抬高利息收益
要坚定这样的认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平白无故的天上掉馅饼,通常孕育着重重危机。任何商业行为都遵循“成本-收益”的经济原理,P2P理财也不例外。专业化运营的P2P平台都会把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一旦出现突然大量发布秒标或者抬高利息收益的“回馈”活动,投资者就要提高警惕。
五、提现迟缓或延误
除非网络维修或者系统升级等正常原因,其他异常提现迟缓或延误,都是平台资金出现危机的表现。其实辨别方法很简单,你可以第一时间去咨询客服人员,如果对方回答是第三方支付的原因,你就索要提现单号,继续拨打第三方支付的客服电话,检验提现单号是否真实。如果属实,那就是系统原因;否则就是平台危机了。
六、年底发标异常
原本各种期限搭配合理的P2P理财平台,突然频发天标。意味着平台资金链出现问题,平台需要资金流进入。这时候冲进去,就是接盘侠。年底往往是检验一个平台运营健康与否的指标。P2P平台一般年底资金兑付压力都比较大,如果在年底出现异常发标的行为必然是存在问题的。年底异常发标,主要包括突然连续性发布信息不清晰的标,或是高利率的天标、一月标等,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Ⅶ p2p监管现状是个什么情况

近两年,随着监管细则中政策的不断落地,马太效应在网贷平台的作用日趋明显。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P2P网贷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9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5929家,正常运营平台降至2004家,累计问题平台达到3925家,网贷行业的成交量为2351.41亿元,环比下降5.78%。
值得注意的是,在网贷行业业务整体低迷的同时,网贷行业平台的质量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两极分化成为这个行业的总体发展趋势。目前,各地监管政策依然在密集出台。停止新增存量,严控平台规模成为P2P网贷软件行业整改的主要内容,从切掉P2P平台与众多第三方机构合作入手,进而从资产端方面遏制平台规模的增长。
随着监管收紧、合规门槛提升,网贷的行业集中度也逐步提高。一方面,网贷规模在稳步增长,平台数量却持续降低,不少平台达不到合规要求,选择主动良性退出的平台增加;另一方面,不少平台选择“抱团”以完成合规,整合资源或并购重组或将成为大势所趋。

Ⅷ p2p的监管法规

2015年底,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对P2P取消了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P2P被禁止的十二项行为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Ⅸ 银监会对p2p监管什么时候开始

具体的监管时间还没确定,银监会首次提出十大监管原则如下:
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我们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四是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七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九是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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