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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的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2-26 07:12:16

⑴ 审计监督属是司法监督还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监督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区别:

审计机关是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财务收支、财经法纪、建设项目进行的经济监督。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审计机关的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3)、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监督;

(14)、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15)、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机关还负责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监察机关的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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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审计机构的监督属于什么监督体系

审计机构的监督,如指审计机关,即国家审计,和监察部门一样,属于行政监督。

⑶ 为什么说政府审计是高层次的经济监督形式

政府财务审计是财务审计的一种,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内府、地方各级政府容职能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以及合法合规性所进行的审计。政府财务审计的主要方式是书面审查。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由审计机关派人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或者由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

⑷ 审计监督与会计监督的区别

1、监督的主体不同。会计监督是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监督主体是以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为主的会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会计监督具有监督范围的局部性和监督人员的复杂性,也就是说,会计监督仅指单位内部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人员共同参与的一种内部控制形式。

审计监督则是国家审计机关代表人民政府由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具体实施的、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因而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法定的审计机关,相对于会计主体而言,审计监督主体具有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它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之下工作的,是为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

2、监督的内容不同。会计的两大职能:反映和监督。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会计职能直至今天演变为集核算、监督、分析、考核、预测等多种职能于一身的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与此相适应,会计监督的内容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会计监督除了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能外,同时还蕴含着会计服务的功能。

会计监督作为单位内部经济监督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不仅存在于机关、企业、事业等使用国有资金的单位,也广泛存在于私营企业、个体企业等非国有资金单位,可以说,凡是有资金运动的企业或组织,就必然存在着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而且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发展,会计监督在整个会计工作中的地位必将快速提升,会计监督的内容将越来越深刻,监督的覆盖面也将越来越大。

审计监督的内容同样是审计职能的反映,受审计工作特点的制约,审计具有监督、评价、鉴证三项职能,其中审计监督是审计最主要的职能,国家审计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其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结果必然要与国家相关政策法令保持一致,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

3、监督的方式方法不同。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中的一种专门技术方法,它的方式方法体现在会计工作的各个方面。例如,会计的方法包括会计核算、会计分析和会计检查三个方面,而会计核算又分为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试算平衡、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七个组成部分,是会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审计监督实施前先要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前调查,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过程中要编写审计日记,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审计取证,审计完毕后还要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有违规问题的要下发审计决定书。就审计监督的具体方式方法来看,审计方式有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审计方法有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正确的审计方式方法是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和合理规避审计风险的重要保障。

4、监督的后果和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同。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后果和承担的责任是各不相同的,首先,从监督的后果来看,会计监督只是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一种手段,对会计监督的结果,会计主体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或者说,会计监督是在本单位领导之下实施的监督,其监督的程度和结果受本单位行政管理的制约。

审计监督是独立于会计主体的外部监督,它代表着国家和政府的利益,对于政府审计机关下达的已经生效的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除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就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其次,从承担的责任来看,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根据权利责任对等的理论,会计工作中的责任也必然归属于会计主体,也就是说,对于会计监督产生的责任应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代表政府实施的监督,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九条也同样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一规定表明,审计监督及其产生的责任应由人民政府或负责审计监督的审计机关负责,这是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又一明显区别。

(4)审计署的监督扩展阅读

从业务控制的角度来看,国有财政资金的监管可分为两个部分: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前者是在会计主体内部,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由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实施的内部监督,后者是指来自会计主体之外的相对独立的审计组织在单位会计监督之上对会计工作实施的检查监督,通常包括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与本单位会计相比,就一定程度和范围而言实际上也是一种外部监督)。

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是对同一经济业务过程进行控制的两个不同阶段,是资金监督全方位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虽然在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的方式方法以及监督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但从监督的意义和目标来看却是一致的,即保证国有资金在使用单位内部按照预算规定安全完整的运行。

参考资料网络——审计监督

⑸ 审计监督中的监督和服务包括什么

我国审计界一直将审计监督和审计服务看作是矛盾的。事实上,审计监督的过程就是审计服务的过程,是同一内涵的两种表现方式而已。由于长期以来将审计监督与审计服务割裂开来,从而使我国的审计监督活动人为地处于两难境地。似乎进行了审计监督就要影响审计服务,于是出现了协调审计监督和审计服务关系的问题。在审计监督过程中需要处理的是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的关系。审计监督主体执行的是社会功能,追求的是宏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审计监督客体更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监督主体的行为不利于监督客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两者必然会发生矛盾。例如、因为审计监督而使政府职能 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失去晋升的机会,或者因为审计监督使政府职能 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丧失预期利益或既得利益时,政府和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必然会极力干预审计监督活动。事实上,我国《 审计法》对审计监督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已有明文规定,并对审计监督客体的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处罚规定。因此,只要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就可以理顺两者的关系。

⑹ 审计监督属于什么监督

财政监督、审计监督都属于行政监督,财政监督是经济监督的一种,偏重于财政预决算的执行监督,审计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经济监督,要高于财政监督,也就是说审计监督无论从监督范围、和监督层次上都高于财政监督。

⑺ 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方法有哪些

依法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指导与监督是我国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为了加强和改进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审计署于1996年12月发布了《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对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对象、内容、方式、方法、适用范围及法律依据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个规定的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加强和业务素质的提高,起了重要作用。1998年机构改革后,审计署将内部审计学会改为内部审计协会,统一指导全国的内部审计工作。

一、国家审计机关进行指导和监督的内容

国家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提出内部审计业务法规草案,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内部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2.研究、制定加强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落实;

3.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工作;

4.对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总结、推广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经验,宣传内部审计工作成果;

6.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及时报告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情况和成果;

7.要求下级审计机关按照规定报告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情况和结果;

8.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业务的有关工作成果,并据以确定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利用程度;

9.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薄弱时,应当向其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国家审计机关进行指导和监督的管辖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采取条块结合的管辖方式,把分级管理和集中管理结合起来。国家专门成立内部审计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内部审计业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指导监督本地区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业务;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上述管辖权限的划分,使我国内部审计形成了部门内部审计和单位内部审计两大部分。部门内部审计是在政府部门内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我国的部门内部审计具有两重性,对国家审计机关来说,部门内部审计为内部审计;但对其下属单位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外部审计的性质。单位内部审计则包括企业内部审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它直接受到相应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三、国家审计机关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方法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注意把握几项原则:一是进行宏观计划指导,避免过多过细的行政干预;二是针对各地、各部门内部审计发展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避免“一刀切”;三是重视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建设,帮助和引导部门、单位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机构。

国家审计机关在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时,具体可以选择以下方法:

1.制定和完善有关内部审计的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从制度建设入手来指导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

2.采用年度审计工作会议等形式,向内部审计人员传达审计机关的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及工作方式,以引导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计划和方向。

3.不断总结和推广内部审计的技术方法和先进经验,大力表彰、宣传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人物,通过试点,以点带面,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

4.结合审计机关的常规审计,通过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的工作,揭示其存在的问题,以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工作。

5.通过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帮助内部审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帮助内部审计搞好队伍建设。

⑻ 审计署对科研经费审计属于什么监督

行政监督包括行政内部监督和行政外部监督,行政内部监督主要指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专立法监属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属于外部监督。
我国行政内部监督体系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其中一般监督主要包括层级行政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专门监督主要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综上,审计署对科研经费审计属于行政内部监督。

⑼ 国家审计机关不得将什么作为被审计单位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这个是问的政府审计的范围,根据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
条为了确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明确审计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管辖范围,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项目审计权限的分工。
第三条
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审计法》以及本规定确定的审计管辖和分工范围,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具体划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财政、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被审计单位,由审计署审计管辖;财政、财务关系隶属地方的被审计单位,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不能按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被审计单位,其国有资产属中央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审计署审计管辖;国有资产属地方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被审计单位,按股份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中央单位所占股份大于地方单位所占股份或占主导地位的,由审计署审计管辖,中央单位所占股份小于地方的,由占主导地位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三)国家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业主制的,审计管辖归属与业主的审计管辖一致。业主的审计管辖归属根据本条第一项确定。未实行业主制的,或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比照前两项规定划分。
(四)国税、关税系统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决算,由审计署审计管辖。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由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审计。

(五)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六)中央统借统还或按贷援协议规定应当由审计署审计的世界银行、亚洲银行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援款项目,由审计署审计管辖。
(七)中央单位交纳和代收代管的属地方的各项资(基)金,在中央单位发生的财务收支,由审计署负责审计。地方单位交纳和代收代管的属中央的各项资(基)金,在地方单位发生的财务收支,由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第五条
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和派出机构的审计分工按照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资源的原则确定,具体划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审计署专业审计司直接或组织审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总公司(含集团)等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和重点下属单位,国有金融机构,海关,中央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武警部队,省级财政。

(二)审计署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分工审计本条前项规定以外的本部门所属在京的单位和小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三)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分工审计驻在省(直辖市)及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中央其他被审计单位。
第六条
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或授权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对中央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不受已划定审计管辖范围和审计分工的限制。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八条涉及国家重大机密的军品科研、生产单位,由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审计;国防科工委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国防科研试制费,军用高技术经费,专项工程经费等专款的审计,必要时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可以直接审计。
第九条
审计署根据本规定,结合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审计署各专业审计司和派出机构的审计分工范围。
第十条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可以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军队系统内部的审计管辖范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署确定,报国家审计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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