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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2-26 06:47:44

⑴ 议案和提案有什么区别

议案必须列入大会的议程予以审议,而提案的作用是供有关部门今后决策时参考,有可能被采纳,也有可能不被采纳。因此“提案”与“议案”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文种。

首先,提案只能由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只能由人大代表提出。

其次,在法律效力方面,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人大代表的议案一经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力。政协委员提案是民主监督的一种形式,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最后,在提出时间方面,人大代表议案,一般只在大会期间提出,而政协委员提案,既可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休会期间提出。

议案:“议案”是国务院2012年4月发布的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15种公文文种之一。

提案:通常由具有提案权的机关或议员(代表)提出,但其内容必须是属于议事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才能成为议案。

(1)提案监督扩展阅读:

解析两会议案提案之变

在收集的议案、建议、提案中,约七成已不止一次提出,但仍保持热度,伴随形势变化不断补充新内容、通过新视角被深入探讨。

代表委员持续关注的议题中,深化改革、简政放权、依法治国、反腐倡廉是高频词,民生热点和党风政风是聚焦点。而以雾霾为焦点的环保问题则被补充了新看法、新对策。

今年政协1号提案聚焦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去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至少22次提及简政放权。截至目前,国务院已相继取消和下放9批共798项行政审批事项。 "简政放权是激发市场活力、让群众从改革中获益的重要问题。

国务院已经大力推进这项工作,但是,如何让那些'含金量'高的审批权真正下放,同时解决一些干部'为官不为'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说。

此外,包括大城市病、交通拥堵、雾霾等在内的"硬骨头",被认为涉及尖锐矛盾,需要下猛药和打持久战。 从2013年PM2.5进入公众视野,到不断有水污染、土壤污染事件被曝光,保护环境、治理污染一直是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

今年,一些代表委员抵京后首先抬头看天,成了一条引人注目的两会花絮。在收集到的提案议案中,涉及空气等环保议题的就接近10%,多达50余条。

网络-议案

网络-提案

⑵ 如何发挥提案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如何发挥提案在政协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政协委员提案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如何运用提案更好地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服务,需要我们不断深入地进行研究和探索创新。

一、要充分认识提案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重大意义

政协提案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已成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它是党和政府了解社会各界意见和掌握社会经济发展动态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不可替代的重要环节。

(一)提案内容具有严肃性和广泛性。提案是参加政协各单位、政协委员和专门委员会通过深入调研、思考后郑重提出来的,他不同于一般的意见或群众来信,具有较强的严肃性,另外,提案的内容也涵盖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社会事业等方方面面,涉及面很广。认真负责地做好提案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地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提案办理过程有利于实施民主监督。提案办理有较严格的工作程序,提案交办后,承办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来办理和答复,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和联系,在办理之后及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情况,使提案者对办理工作做到知情、感到满意。在办理提案时限上,一般要求三个月内办理答复。这些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使提案工作具有较规范的管理系统,通过提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为党派、团体和各界委员参与民主监督提供了组织保障。在重点提案的办理上,则要求更高、更严,一般都实行政府领导跟踪督办。如桂东县政府办公室每年都出台《关于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及《关于对部分建议提案实行政府领导跟踪督办的通知》,以强化对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

(三)提案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提案是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团体和政协各专委会向党政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由党委、政府统一送交党政有关单位办理,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群众来信。提案的形式一般都是由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经过调研、视察或集体研究后提出的,在一定层面上集中了多方面的智慧,体现政协的整体优势。并且,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分别代表着自己所联系的那部分群众。所以,运用提案实施民主监督代表了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所联系的各界群众,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要准确把握提案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标尺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的不断发展,提案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监督作用:

一是要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前提。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政策,党的十七大以来,我们党对人民政协提出的一些新观点、新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又提出了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建设的新理论,更加明确了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体制组成部分的重要作用。没有我们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就没有人民政协的发展,更谈不上民主监督,因此,运用提案实行民主监督,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完成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规而服务。

二是要以贯彻政策法规,促进政府工作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对实施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情况,贯彻重大方针的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提案监督必须以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促进政府工作为出发点。为此,要将学习和掌握政策法规作为首一要务,充分了解法规的执行状况和政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有全面了解情况,才能发现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错误,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要把握好提案监督的“度”,提案监督要以政策法规的执行和方针政策的落实为基本尺度,抓住影响大局的“热点”问题进行建议,从完善和促进政府机关工作出发,本着“尽职不越位,帮忙不添乱,切实不表面”的精神,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可行性的对策和建议,促进问题的较好解决。

三是要以坚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原则,发挥提案作用实施民主监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就事论事,不戴帽子,不上纲上线,乱加分析。为此,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特别要发挥各界委员,各民主党派、团体和政协专委会的优势,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做到有的放矢,达到提案监督的效果。

三、认真做好提案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基本功

提案工作离不开提案工作者。作为提案工作的桥梁和纽带,提案工作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必须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使提案在民主监督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要逐步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意见》指出:“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渠道”。为实现提案监督的长期性、稳定性,提案工作者要不断改进提案办理工作,完善提案工作的组织系统,建立承办任务和监督工作相制约的承办和监督工作责任制,推进提案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具体到县级政协组织,首先是要发挥好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作用,其次是要以《意见》的规定为指导,进一步深化、细化工作规划、方案和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主监督有章可循,有的放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要坚持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发挥提案作用实施民主监督,是坚持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提案工作者要以我们党关于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为指导,进一步贯彻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按照《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要求,使提案监督从提案形式到提案办理终结一套运作机制,不断得到改进、充实和完善,逐步成为行之有效、完整的制度。

三要调动提案者和承办单位的积极性。提案工作要坚持贯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共事“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树立大统战的观念,党政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尊重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的民主权利和批评意见,保证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协商监督的积极性,政协提案工作者尤其是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努力为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团体和政协专委会参政议政和协商监督做好服务,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协助实施提案监督,不断加大提案的督办力度,积极协调提案者与承办单位的关系,加强双方的联系与沟通,使提案者和承办单位两方面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

四要提高提案办理“三率”。提案的办复率、落实率和满意率,是搞好提案工作的三项基本指标,要使提案的民主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应在提案办理之前,提案办理过程中和提案办理答复之后,组织提案者与承办单位见面协商,实行开门办案,做到“不沟通不回复,沟通到位再回复”。同时,使提案者及时了解承办单位采取措施和改进工作的情况,通过提案办理过程中的充分协商,使提案者及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解决问题上进一步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不断提高合作共事的水平。因此,提高提案办理“三率”应逐步与承办单位、承办人员的岗位目标挂钩,将“三率”指标由参考指标上升为考核指标,使提案监督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方面迈上新台阶。

总之,发挥提案的民主监督作用,是新形势新任务加强提案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现实需要。这一任务的提出,必将推动提案工作的一系列创新和变革。只有不断适应新定位、注入新内容、探索新方法、建立新机制、激发新活力,才能更好地认识和把握提案工作的内在规律,切实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⑶ 如何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督办工作

创新方式 增强实效
完善和改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督办工作
普陀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
2014年4月

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督办工作,使议案建议真正落到实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促进“一府两院”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有效途径。几年来,我们积极探索和创新代表议案建议督办工作新路子,以解决问题、增强实效为目的,促进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效率和水平不断提高,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议案建议督办工作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们通过“五个强化督办”,确保各项议案建议办理落到实处。自区十五届人大以来,区人大代表提出的 761件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议案建议,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374件(A类),占49.1%;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272件(B类),占35.7%;已被采纳,但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108件(C类),占14.2%;留作参考7件(D类),占1.1%。从收回的代表反馈意见看,代表满意的647件,占85%; 基本满意的114件,占15%。
(一)完善机制,强化规范督办。我们认真贯彻中央(2005)9号文件精神,制定完善了《代表议案处理规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则》、《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督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办法》等相关制度,对议案的提出、审查、立案作出规定,对立案决议提出办理的要求,做到有章可循。同时,区政府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制订和完善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工作规则。严格“三定”制度,确定经办人员、办理方案、办理时间和答复期限;落实“三访”制度,交办后、办理中、答复前密切与代表联系,了解代表意图,征询代表意见,共商解决办法;建立“统一登记、分类整理、归口办理、责任到人、统一答复”的办理工作程序和网上公开办理制度,使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做到了制度化、规范化。
(二)围绕热点,强化重点督办。我们针对人代会会议期间确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的重点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落实主任会议成员进行重点督办。自十五届人大以来有14件被列入重点建议。为使这些建议得到较好的落实,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根据分工督办重点建议的安排,带领有关委室负责人到各有关承办单位进行督办检查,听取办理情况汇报,提出建议意见。如对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创卫长效管理机制的议案》(区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若干优惠配套政策的议案》(区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 2号)等重点建议,经重点督办,得到了妥善解决和较好落实。同时,常委会结合全年工作安排,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选择代表建议中反映比较集中或者多次反映的焦点问题以及“一府两院”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审议督办,增强了针对性,提高了解决率。
(三)确保落实,强化全程督办。我们通过不同的监督办法,保证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能得到解决和落实:对重点建议采取跟踪督办;对群众反映大的建议实施现场督办;对疑难建议开展定期回访督办;对一般建议进行常态督办等形式,不断强化全程督办力度,确保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区十六届人大一次、二次会议期间,我们共收到217件议案建议,2012、2013二年时间里,我们通过跟踪督办、现场督办、回访督办等办法,使各项议案建议得以落实。如针对海岛地区医疗资源差、医务人员缺失的现状,代表提出了《关于稳定海岛医疗队伍的议案》。议案交办后,我们进行了广泛的调研,通过座谈会、督办会、现场走访等形式,督促政府、职能部门尽早出台相关政策,使议案得到圆满落实。
(四)注重方法,强化多样督办。我们通过改变过去主要靠听汇报的督办形式,把议案建议督办与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四注重”:一是注重督办与视察、检查、调研的结合,组织代表到承办单位视察、检查、调研,听取办理情况汇报;二是注重督办与考评结合,对接区委考核部门,将各单位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纳入考核内容;三是注重督办与召开代表座谈会征求代表意见的结合,要求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情况进行合理评价;四是注重督办与加强“一府两院”的工作联系的结合,通过会议、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联系,了解掌握办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协调解决。
(五)形成合力,强化联动督办。我们通过加强内设机构的工作协调,改变过去仅由代表工委来督办代表建议的做法,把建议督办与各委办的工作结合起来,对涉及各委办各自工作范围的建议由各委办负责督办,发挥各工委工作对口、业务熟悉的优势,在人大机关内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督办工作。同时,推动“一府两院”的内联督办,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加强与“一府两院”工作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建立督办工作常态联系机制,了解其相关督办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难度和想法,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协调,促成建议意见的落实和相关问题的解决。注重代表主体的联合督办,组织代表召开议案建议工作专题座谈会,听取办理工作意见。同时结合人大常委会工作审议和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充分发挥代表督办的主体作用。
二、做好代表议案建议督办工作的几点体会
从这几年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实践来看,人大代表、承办单位和督办部门形成合力,以行之有效的措施共同推进,是落实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有力保证。
(一)提升代表素质,提高议案、建议的质量,是做好议案建议工作的关键。代表的议案建议是推进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的重要依据;是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广泛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代表综合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质量。因此,我们坚持“三个注重” 提高代表综合素质,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是注重政治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培训。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对代表进行培训,着力提升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把握好议案建议提出的重点性、全局性、前瞻性。二是注重深入调研。引导代表勤于调研,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听取群众意见,撰写反映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好议案、好建议。三是注重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我们努力拓展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渠道,让代表广泛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通过扩大政务公开透明度,为代表知政知情提供相关资料,从而使代表提出的议案符合“四性”即规范性、针对性、可行性、全局性。
(二)规范办理程序,注重解决问题,是做好议案建议工作的基础。“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通过规范办理程序,明确办理责任,改进办理方法,注重突出实效上下功夫:一是将办理工作与全年重点工作有机结合,坚持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二是落实办理责任,做到办理工作与本单位业务工作同安排、同考核、同落实;三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努力做到与代表办前、办中、办后“三联系”,让代表及时了解办理进程;四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把人民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作为办理工作的最终衡量尺度,进而增强承办单位开展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时,我们在督办过程中,加强协调沟通工作:一是加强与代表的协调联系。充分听取和吸纳代表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承办单位办理确有困难或因政策一时无法办理的,协同承办单位一起向代表解释沟通,争取代表的理解与支持;二是加强与承办单位的协调联系。及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工作进度,确保办理工作质量。三是加强与政府督查部门的协调联系。定期与政府督查部门交换意见,通报情况,及时反馈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度。
(三)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督办力度,是做好议案建议工作的重要保证。这几年,我们通过不断探索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努力提高议案建议的落实率和代表的满意率。一是在坚持重点督办的基础上完善对口督办机制。在交办和督办的过程中,人大各工作机构注重相互沟通,按照对口督办的要求,结合常委会的工作监督积极参与督办。人大相关工作机构注重加强与“一府两院”监督机构的合作,每年选择若干个承办单位开展联合督办,并把督办议案建议同代表定向视察、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多种形式结合起来,促进了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到。二是探索开展合议督办。通过领衔代表与附议代表集体研究和讨论,对承办单位办理议案建议的答复作出合议意见,使承办单位在征求代表反馈意见时,把重点集中真正解决问题上,达到提高代表议案建议的解决率和满意率。三是探索建立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考核激励机制。通过建立议案建议资料库,及时反映和通报情况,把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列入政府和各部门的目标考核,从而提高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的责任性和紧迫性。

⑷ 如何发挥政协提案在民主监督工作中的作用

一、要充分认识提案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重大意义

政协提案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已成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它是党和政府了解社会各界意见和掌握社会经济发展动态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不可替代的重要环节。

(一)提案内容具有严肃性和广泛性。提案是参加政协各单位、政协委员和专门委员会通过深入调研、思考后郑重提出来的,他不同于一般的意见或群众来信,具有较强的严肃性,另外,提案的内容也涵盖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社会事业等方方面面,涉及面很广。认真负责地做好提案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地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提案办理过程有利于实施民主监督。提案办理有较严格的工作程序,提案交办后,承办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来办理和答复,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和联系,在办理之后及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情况,使提案者对办理工作做到知情、感到满意。在办理提案时限上,一般要求三个月内办理答复。这些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使提案工作具有较规范的管理系统,通过提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为党派、团体和各界委员参与民主监督提供了组织保障。在重点提案的办理上,则要求更高、更严,一般都实行政府领导跟踪督办。如桂东县政府办公室每年都出台《关于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及《关于对部分建议提案实行政府领导跟踪督办的通知》,以强化对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

(三)提案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提案是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团体和政协各专委会向党政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由党委、政府统一送交党政有关单位办理,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群众来信。提案的形式一般都是由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经过调研、视察或集体研究后提出的,在一定层面上集中了多方面的智慧,体现政协的整体优势。并且,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分别代表着自己所联系的那部分群众。所以,运用提案实施民主监督代表了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所联系的各界群众,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要准确把握提案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标尺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的不断发展,提案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监督作用:

一是要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前提。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政策,党的十七大以来,我们党对人民政协提出的一些新观点、新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又提出了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建设的新理论,更加明确了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体制组成部分的重要作用。没有我们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就没有人民政协的发展,更谈不上民主监督,因此,运用提案实行民主监督,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完成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规而服务。

二是要以贯彻政策法规,促进政府工作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对实施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情况,贯彻重大方针的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提案监督必须以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促进政府工作为出发点。为此,要将学习和掌握政策法规作为首一要务,充分了解法规的执行状况和政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有全面了解情况,才能发现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错误,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要把握好提案监督的“度”,提案监督要以政策法规的执行和方针政策的落实为基本尺度,抓住影响大局的“热点”问题进行建议,从完善和促进政府机关工作出发,本着“尽职不越位,帮忙不添乱,切实不表面”的精神,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可行性的对策和建议,促进问题的较好解决。

三是要以坚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原则,发挥提案作用实施民主监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就事论事,不戴帽子,不上纲上线,乱加分析。为此,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特别要发挥各界委员,各民主党派、团体和政协专委会的优势,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做到有的放矢,达到提案监督的效果。

三、认真做好提案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基本功

提案工作离不开提案工作者。作为提案工作的桥梁和纽带,提案工作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必须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使提案在民主监督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要逐步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意见》指出:“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渠道”。为实现提案监督的长期性、稳定性,提案工作者要不断改进提案办理工作,完善提案工作的组织系统,建立承办任务和监督工作相制约的承办和监督工作责任制,推进提案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具体到县级政协组织,首先是要发挥好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作用,其次是要以《意见》的规定为指导,进一步深化、细化工作规划、方案和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主监督有章可循,有的放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要坚持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发挥提案作用实施民主监督,是坚持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提案工作者要以我们党关于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为指导,进一步贯彻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按照《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要求,使提案监督从提案形式到提案办理终结一套运作机制,不断得到改进、充实和完善,逐步成为行之有效、完整的制度。

三要调动提案者和承办单位的积极性。提案工作要坚持贯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共事“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树立大统战的观念,党政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尊重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的民主权利和批评意见,保证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协商监督的积极性,政协提案工作者尤其是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努力为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团体和政协专委会参政议政和协商监督做好服务,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协助实施提案监督,不断加大提案的督办力度,积极协调提案者与承办单位的关系,加强双方的联系与沟通,使提案者和承办单位两方面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

四要提高提案办理“三率”。提案的办复率、落实率和满意率,是搞好提案工作的三项基本指标,要使提案的民主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应在提案办理之前,提案办理过程中和提案办理答复之后,组织提案者与承办单位见面协商,实行开门办案,做到“不沟通不回复,沟通到位再回复”。同时,使提案者及时了解承办单位采取措施和改进工作的情况,通过提案办理过程中的充分协商,使提案者及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解决问题上进一步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不断提高合作共事的水平。因此,提高提案办理“三率”应逐步与承办单位、承办人员的岗位目标挂钩,将“三率”指标由参考指标上升为考核指标,使提案监督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方面迈上新台阶。

总之,发挥提案的民主监督作用,是新形势新任务加强提案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现实需要。这一任务的提出,必将推动提案工作的一系列创新和变革。只有不断适应新定位、注入新内容、探索新方法、建立新机制、激发新活力,才能更好地认识和把握提案工作的内在规律,切实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⑸ 为什么要提出关于制定监督发的议案

当然,没有监督就会乱套,有了监督质量才会更高。监督工作是必须有的。

⑹ 怎样区别“监督权”和“建议权”

说个白抄话吧监督权就是“看着”袭的权利,建议权就是“提出新的方案”的权利。比如家里要盖房子,你是家庭的一个成员,让你看住工头别偷工减料,按规范施工,是监督;你对他们施工的方法觉得虽然是按要求来的,但还有更好的方法,你提出这个方法时,就是建议。

⑺ 如何履行纪委监督责任合理化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纪工委、监察分局如何履行纪律检查与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充分地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是纪工委、监察分局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谈几点看法:

一、谋划好工作思路。有思路,才有方向和目标,才能促进工作高效开展。纪工委、监察分局要针对所辖和联系单位特点,对照职责要求,对工作进行准确定位。确定工作对象是所辖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党员职工,目的是通过巡视督察、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案件调查,促进党员干部加强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新,并在工作中遵守纪律、提高效率、廉洁公道。围绕这个目的,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基本工作思路应该是“参与重大活动,监督敏感事项,警示关键时期,调查违纪违法行为,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围绕落实这一思路来寻找工作的切入点,更好地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开展。

二、建立好工作机制。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核心职能是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有效履行这一职责的关键是保障知情权的落实。因此,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机制必须围绕这一关键来构思、具体化。一是建立日常工作报告制。主要内容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精神、出台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情况,全局性工作和年度重要工作安排、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等。涉及重大事项及突发性事件随时报告。报告要体现主动性、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二是建立列席会议制。凡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议题的党组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等会议,所辖和联系的单位要提前告知纪工委、监察分局,纪工委、监察分局派人列席。三是实施巡视督导制。根据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计划,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按工作方案开展巡视工作,检查、测评、考核所辖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四是实施专项检查制。针对日常工作报告和巡视督查工作中发现的线索,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且较为严重的,以及不同时期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问题或某一时期出现的群众反映强烈、较为集中的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检查。五是实施问责制。针对党员干部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处理好工作关系。纪检监察工作是事关全局的一项工作。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履行职能中要始终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纪检监察与政治稳定、发展大局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营造风清气顺、稳定和谐的环境,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点和落脚点。抓纪检监察工作就是抓政治稳定,抓经济发展,这一思想认识要到位;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必须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谋划和组织,这一具体思路要明确;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应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这一最终效果要体现。二是处理好监督与参与、协助的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辖单位履行监督监察职责,要在尊重理解中监督,在沟通协调中监督,在参与服务中监督。要做到尽职不失职,参与不干预,建议不插手;同时,要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部门领导班子集体,“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纪工委、监察分局则履行检查指导、组织协调职责。三是处理好教育与惩治、制度建设的关系。就教育对廉政的影响而言,一种是惩治性教育,一种是制度性教育。纪工委、监察分局则要充当促进这两项教育相互融合的角色。一方面,要通过从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惩治违纪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经常性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观念。

⑻ 议案与提案有什么区别

议案与提案的区别之处:

首先,议案只能由人大代表提出,提案只能由政协委员提出。

其次,在法律效力方面,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人大代表的议案一经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力。政协委员提案是民主监督的一种形式,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最后,在提出时间方面,人大代表议案,一般只在大会期间提出,而政协委员提案,既可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休会期间提出。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建议。

提案的写作主体是个人,作为政协委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具有向同级权力机关提出自己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只能用提案而不能用议案,即使有多人附议也不能更名为议案。

议案必须列入大会的议程予以审议,而提案的作用是供有关部门今后决策时参考,有可能被采纳,也有可能不被采纳。因此“提案”与“议案”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文种。

议案是向国家议事机关(立法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议事原案。通常由具有提案权的机关或议员(代表)提出,但其内容必须是属于议事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才能成为议案。

议案提出后,一般先交由某个专门机构进行审议,然后再提交议事委员会讨论,最后通过会议表决以决定其是否成立。在英国有“公议案”和“私议案”之分。

(8)提案监督扩展阅读

议案”是国务院2012年4月发布的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15种公文文种之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提案”就是鼓励公司全体员工在做好本身岗位的同时,积极发现问题、发挥独创的构想,提出创新性改善意见方案的过程。

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

法律提案、法规提案、规范提案、标准提案、建设投资提案、规划提案、探索性提案、理论提案、政策提案、经济提案、专业专项提案、产业提案、行业提案、质量提案、安全提案、教育提案、文化提案、科学技术提案、劳动分配提案、未来发展趋势提案、经济圈建设提案、金融提案、保障提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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