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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方针

发布时间: 2020-12-25 15:24:44

❶ 如何正确理解纪检监察机关二十四字办案方针 ta00162

1983年7月中纪委召开了第一次案件审理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二十字办案要求,并在1987年颁的《案件审理工件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2003年2月中纪委二次全会在二十字办案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程序合法”的要求。这六句话二十四个字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忽略了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难以保证所办案件都成铁案。第一个问题,事实清楚什么是事实清楚。事实就是事件的真实性质。事实的内容具体讲有下面七个方面:(1)人物。人物即违纪案件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它一方面包含违纪错误的主体,另一方面还包含某些违纪错误所侵害的对象及其它有关人员。需要查清涉案人员的姓名(名字必须准确)、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职务(特别是党内职务)、身份、职称等。这里边错了哪一项都可能造成影响。如个人身份,如果说当事人的身份是事业干部,你给他行政降级处分是不合适的,因为事业干部的工资只有档次,没有级别,所以我们就不能给他行政降级处分(2)时间、地点。时间、地点虽不是构成违纪错误的要件,但是违纪行为发生的时空要素。缺少时间、地点这个要素,或时间、地点搞错了,违纪事实有时就不能认定。(3)违纪手段。违纪手段是违纪者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手段是违纪事实的核心内容,手段是判断违纪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有时也是量纪时考虑的重要情节。如索取贿赂,要从重或加重处分。(4)情节。情节是违纪行为发生、发展、结束的过程中的具体事实情况及后果、影响、违纪人员的态度等。它包括违纪构成必要条件的基本事实和量纪情节。(5)动机和目的。动机是促使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内心起因。目的是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所希望得到的某种结果。二者都是以行为人的某种需要为基础,并满足于这种需要。(6)后果。后果是违纪行为对其所侵害的客体所造成的危害。违纪后果是决定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决定处分轻重的重要因素,有时还是确定是否构成违纪的标准。(7)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人员的责任是违纪案件中所有对违纪行为的发生、发展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负有责任的人员各自应负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责任分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针对事实清楚,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09年7月某乡纪委移送审理了一个案件,基本情况是:该镇某村村支部书记樊某,2004年2月在配合乡政府搞林业清查工作过程中,将收取的6644元林业罚款收入未及时上缴财政,直到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才将此款归还原资金渠道。2004年2月—2006年3月这么长时间这笔款的用途、去向问题只有违纪者本人最清楚,我们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与当事人的谈话中关于此款的用途、去向只有一次,当时人只有一句话“钱在我这搁着”,就这么简单一句话,这个案件就被定性为“挪用公款”了。经初步审理后审理人员发现此错误事实不清,要求退回重新补查。当时办案人员很不理解!今天我们不妨再来重温一下此错误条款——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挪用公款错误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根据此错误这三种类型,从现有的材料来看,事实没有查清,不能反映樊某的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种类型,因此,更不用说定性处理了。第二个问题,证据确凿这里边我讲四项内容:1、什么叫证据2、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3、使用证据的原则4、使用证据工作中应注意四个问题1、什么叫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纪检监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党政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里说的“事实”,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事实本身,如物证、书证。另一部分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如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鉴定结论等,是客观事实在人脑中的反映或反映客观事实的文字材料。常见的证据有: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⑤被侵害人的陈述⑥受审查人的陈述⑦鉴定结论⑧勘验、检查笔录⑨现场笔录。2、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第一、收集证据必须合法;第二、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第三、收集证据必须及时,深入细致。如:2009年9月审理室受理了“某村支部书记马某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的案件。在案卷材料,调查组没有调取该村上报林地面积的相关表册,证实马某虚报水源涵养林面积;也没有调查林业部门关于该村上报林地情况和验收林地情况及拨付款项情况;同时在证据方面,咱来看三份证据:(1)2009年6月12日马某笔录显示,另外的8.5亩是林业局多拨付的林地面积,暂记入我户头,但我没有得到8.5亩补助款,此款由村代管。(2)调查组2009年6月16日取到的村会计张某暂收款4692元的复印件;(3)2009年6月16日村会计张某谈的话笔录,问马某林地实际的亩数是否相同,答不一样,名册上的亩数比实际亩数多8.5亩。情况是当时我们给林业局上报的林地是90亩,林业局给我村核了98.5亩,多出8.5亩就扎在马某的户头上。问这8.5亩涵养林补助款时谁领了,答2009年年初,村统一发放涵养林补助款时,我从马某所在组涵养林补助款中扣除8.5亩林地款4692元,当时马某说你扣下这部分钱,得给我打手续,我就给他打了手续。这8.5亩补助款4692元,4692元村将统一调配使用,等2009年涵养林补助款回来后统一发放。问你村上报了90亩,林业局为什么给你们核了98.5亩,答我也不知道。这个案件,马某对调查组认定的错误事实提出了异议,调查组也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实马某有虚报冒领的事实。这个案件的证据就不充分,就不客观,没有深入细致,结论也不是唯一的,审理没有对马某虚报冒领水源涵养林工程补助款问题进行认定。3、使用证据的原则(1)疑证不能定案;(2)重证据,不轻信口供;(3)证据之间不应存在矛盾;(4)证据充分,结论唯一;(5)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原则。4、使用证据工作中应注意四个问题:一是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二是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三是证据的真实性。针对证据的真实性我给大家讲一个案例:2010年6月,某乡纪委提请审理某村村委委员兼村民小组长陈某贪污案件,案件中证据表明:2010年2月3日,陈某将乡民政所拨付给该村民组刘某某的扶贫物资(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调和油、20箱方便面)领回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证据中陈某的交待说明及相关证据都非常吻合。但,大家可以客观的分析一下,想一想,给一户发扶贫物资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调和油是啥概念,陈某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他自己家4个月能吃得了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调和油吗。我们认为该案事实、证据存在问题,对此案直接进行了审理,发现是调查组给当事人施加压力造成的。四是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之间不应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就要得到合理的排除。因此,在办案中必须及时发现证据中的矛盾,通过分析,鉴别证据或者进一步收集证据,解决矛盾。如何审查证据间是否有矛盾,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①某一证据本身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内容或形式在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是否可能出现,也就是要分析证据与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前后是否一致。如某一行贿人,第一次承认送给受贿人5000元钱,第二次证据又推翻了,所以要具体分析,包括开始反映问题的目的,或者在组织调查中行贿人由于有关方面施加压力而推翻证据等。②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同案人交待之间、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受审查人交待与受害人陈述之间有无矛盾。分析这些交待、陈述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察笔录之间有无矛盾。③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如果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便不是必然的结论。五是孤证不能定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3条规定,“认定的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22条的规定,“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如,2006年8月某镇纪委移送的某村报账员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1000元的问题,证据材料只有当事人的证言一份(在何年何月开假发票1000元,于何时在村财务帐中予以报销),再没有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仅凭这份证据材料,如何能证明“虚开发票的行为”?办案人员可能想,本人都承认了,还有啥不真实的,肯定违纪没错,但这不符合定案的原则,即“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针对这个案件关键要提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证人证言——如:入村帐的发票复制件、发票出处的证人证言等。第三个问题,定性准确1、什么叫定性准确2、定性准确包含的内容3、定性准确应注意的问题4、定性的步骤1、什么叫定性准确,是指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处分条规,对案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判断违纪错误性质的过程,所认定的违纪错误性质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问题的关键。2、定性准确包含的内容。一是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二是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处分条规要准确;三是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应符合违纪构成要件。3、违纪错误构成的四个要件①违纪错误的客体违纪错误的客体,是指党纪处分条例所保护的、被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党纪处分条例根据违纪错误的直接客体的共性,将所有的违纪错误分为十大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十大违纪行为:②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各种客观事实。简单理解为:违纪客体是说明违纪侵害了什么,而违纪客观方面则说明是在什么样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手段)使违纪客体受到侵害的。如“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挥霍浪费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等等,都是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③违纪错误的主体违纪错误的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应负党纪责任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党的组织。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违纪错误的主体分为两类: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④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违纪错误的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违纪过失和违纪故意。比如:违反政治纪律类的违纪错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类的违纪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的违纪错误,只能有违纪故意构成。失职类的大多数违纪错误只能有违纪过失构成。现在就以贪污和挪用公款两种违纪错误的构成要件为例,看一下这两种错误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贪污和挪用公款错误的违纪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贪污 公款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挪用公款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客观方面,贪污 公款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主体是都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中的共产党员。主观方面,贪污 公款是直接故意,而且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即永久性占有的行为;挪用公款也是直接故意,明知公款不能挪用而非法挪用,并准备以后归还,并不打算永久占有的行为。4、定性的步骤①筛选案件事实。②找出使用的条款。《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45条——第174条都是实体性条款,筛选出来的案件事实,到底属于哪一种违纪行为,使用哪一个实体性条款,要加以认真地分析研究。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161条规定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三种错误——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有行为能力的共产党员;客体,侵犯的都是公私财务的所有权;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只是客观方面的表现有所不同:盗窃使用秘密窃取的方法,诈骗使用欺骗的方法,敲诈勒索是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③确定具体违纪犯错误名称。第四个问题,处理恰当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的事实、证据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这里边需要讲六点内容。1、处理恰当包的内容:一是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二是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三是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2、定性与量纪的关系定性和量纪是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审理案件活动中的两个重要环节,也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要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定性是量纪的前提,量纪是定性的归宿。定性不准,量纪必然不当,案件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如果定性准确,而量纪不当,案件也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因此,正确处理案件,既要定性准确,又要量纪恰当。3、量纪的原则(1)量纪必须以事实为依据。(2)量纪必须以党纪处分条例为准绳。4、量纪情节的使用《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了量纪情节有五种,即加重处分情节、从重处分情节、减轻处分情节、从轻处分情节、免予处分情节。5、量纪制度(1)重复违纪从重处理制度。《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18条规定,重复量纪,是指犯故意违纪错误受到党纪处分后又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错误。(2)数错合并处理制度。《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25条规定,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主动交代从宽处理制度。《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39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6、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理及其他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了对犯罪党员的处理,第31条规定了对依法劳动教养党员的处理,第33条规定了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理的党员的处理,第35条规定了对违纪的预备党员的处理,第36条规定了对下落不明的违纪党员的处理,第37条规定了对死亡的违纪党员的处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理及其他规定,只要我们认真研究一下第三、第四章也就是第三十条至四十四条的内容)第五个问题,手续完备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的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相关手续。这里边我讲两点内容:1、手续完备包括两层意思: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手续,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条例》、《审理工作程序规定》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案件审理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受理、登记、分工、审理、补充、审议、谈话、汇报、办理手续、归档等程序) 。2、做到手续完备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1)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不论是违反党纪还是政纪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案件在检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完备,主要体现在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案件审理就要通过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来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2)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违犯党纪的案件和违反政纪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审核案卷材料(有的还要进行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集体审议、批准以及处分执行等程序。第六个问题,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保证。程序合法是在案件审理工作“二十字”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新增的一项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确保案件质量的具体体现。尊重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才能把保证案件的质量。我主要讲讲做到程序合法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①关于立案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立案手续要齐全,立案要有依据;二是立案的权限要清楚;三是要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四是立案文书要规范。②关于调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调查人必须是二人以上;二是调查中无论是证言还是笔录,都必须写清楚证明人的身份,也就是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必须问清、记清;三是调查中必须是一人一证,不能将多名被调查人写在同一份笔录上;四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一并核查,不能因为没举报或者领导没批示避而不查;五是在调查中获得的原始证据或者是摘抄、复制证据,必须由原保管单位、人签字、盖章;六是要围绕违纪构成的要件来搜集证据;七是在取证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要允许被调查人说明、申辩;八是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应事先列好谈话提纲,必须明确今天谈话的目的,是要证明什么问题,采取循序渐进法一步一步地引导。九是形成调查报告,要以调查组的名义署名。③关于错误事实材料及与本人见面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表述含糊、不准确;二是违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三是违纪人员对错误应负的责任没表述;四是错误事实材料应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五是对本人看了错误事实材料后的申辩不能做出有针对性的说明。事实证明,办案工作“事实清楚”是前提、“证据确凿”是基础、“定性准确”是关键、“处理恰当”是目的、“手续完备”是要求、“程序合法”是保证。这既是做好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得出的科学结论。只有全面地按照这些要求办案,才能有效地保证办案质量。

❷ 纪检委和政法委的区分

政法委: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司法机关的上级领导部门,不干涉司法机关的具体版事务。权
1、主要职责。政法委是党负责政法工作的委员会,职责是指导督促政法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负责本地政法工作全面部署,其工作着重点是党务。
2、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政法委职责是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不会干涉司法机关的具体事务;

纪委是纪律监察部门,不隶属于任何部门,但服从中共中央委员会领导;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面向对象和职责不同,但政法委会协助纪委的工作,两者有时候会有配合

❸ 中央纪委提出的“二十四”字方针是什么

中纪委提出的“二十四”字办案方针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具体来说就是:

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2、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3、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4、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拓展资料:

中央纪委提出的纪检监察机关“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行使的两种职能。是专司监督检查党的机构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机关。

纪检监察的办案程序:

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

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委党组及本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写出初查报告;

3、向上一级纪检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包括“ 双规”“两指”)或请示同级党委与 公安、检察院、审计、财政等单位或部门协查,进一步取得有力证据(包括调查笔录、调查证明、公安检察 询问笔录复印件、有关帐务、票据及复印件、实物等),所有材料必须盖章、签名。有改动的地方必须盖模。到组织或人事部门抄录被调查对象个人情况,组织部门盖章生效;

4、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

5、形成见面材料,并要求被调查对象签署意见和姓名并盖手印;

6、要求被调查对象写出书面检讨;

7、由纪委调查组派2人以上到被调查对象所在党支部、党委召开专门会议,逐一听取党员同志对被调查对象的处理意见,并实行全体举手表决。由所在党支部将会议记录和处理意见形成文字上报纪委。如果被调查对象是支部书记,则免予开会表决,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证明交上级纪委。

8、将所有旁证材料、调查报告、见面材料、本人检讨和立案调查程序材料分类,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严格按照《 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及“二十四字”方针,对案件进行定性量纪处理。

9、通知被调查对象进行审理谈话,告知其违纪事实及量纪处理情况,并要求签字盖模。如果是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还要由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10、下达处分文件。将处分文件、调查报告及本人检讨分别送一份到组织部门进行存档。处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党委党组、报送相关部门;

11、案件调查及审理终结。将调查卷及审理卷材料分卷装档保存。

❹ 联系工作实际谈谈如何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联系你的实际做个参考:

江苏中烟全面部署全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建设工作
2008-11-20
本网站江苏中烟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扎实推进江苏烟草工业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近日,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党组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方案》,对全系统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全面具体部署。

公司《实施方案》作为今后五年江苏烟草工业系统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鲜明提出了全系统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并具体细化了教育、制度、监督制约、惩治四个子体系的实施方案,对每一个子体系的基本功能、实现目标、主要任务、主要负责部门、工作重点、具体工作安排都作了清晰准确地界定,确保惩防体系建设按照进度全面深入推进。

纪检监察队作为贯彻落实惩防体系的责任主体,方案要求全系统要全面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始终与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要加强纪检监察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要严格教育管理,增强廉洁自律地自觉性;要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建设水平。通过富有成效的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党性坚强,恪尽职守、不辱使命,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艰苦奋斗”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稳步推进提供组织人才保证。

方案对各级各单位抓好惩防体系构建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党组(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二要齐抓共管,发挥合力,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在构建惩防体系中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机制,发挥整体工作合力;三要严格管理,强化监督,把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评价范围,对落实任务情况进行量化检查,并与年度工作考核和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确保构建惩防体系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❺ 商业局的概念

商务局来属于政府机构部门,自每一个省级以下的市或县的政府部门中都有商务局,省一级叫商务厅,国家是商务部。

商业局是以前的叫法,随着政府机构的深化改革,目前已经改称为商务局,是由原来的商业局、招商局、外贸局等合并而来的。

(5)纪检监察方针扩展阅读:

商务局主要职责:

(一)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口岸工作的发展战略,提出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本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促进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促进本市城乡市场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商品流通和生活性服务业(不含住宿业)重点设施的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协调推进市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大型批发零售商业设施等流通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商业体系和农村流通现代化体系建设。牵头负责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工作及相关行业发展促进工作。

❻ 监察和稽查的区别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区别:

审计机关是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财务收支、财经法纪、建设项目进行的经济监督。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审计机关的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3)、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监督;

(14)、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15)、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机关还负责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监察机关的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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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纪检组长的职责

篇一:纪检组长工作职责
一、在区纪委的领导下,主管派驻机关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两项 职能;
二、负责街道所属各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关于加 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法规,检查各部门对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主管全街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落实上级监察机关有关行政监管工作的决定, 监管检查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和全局性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对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进行督察。组织协调全街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的工作, 对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法规的党员干部按处分权限进行处分;
五、对党员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案件,对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进行督 察;
六、组织部署监察工作,指导监察干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 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街道规章制度的宣传、学习工作,教育全街干部职工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指导全街各部门制定有关规定、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 国家、群众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八、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进行理论研究,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 题进行研究督察;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❽ 如何正确理解纪检监察机关二十四字办案方针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为纪检监察的二十四字方针。

检查党组织、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法律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规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8)纪检监察方针扩展阅读: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7年7月14日印发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端正党风。

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审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改正。

第四条对犯错误的同志,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他们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根据其错误,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第五条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违纪必究,严肃处理,不能含糊敷衍。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第六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必须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其职位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第七条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第八条审查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人员,需要回避的,经批准后实行回避。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

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

第十条职责范围:

(一)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

(二)审理报送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

(三)审理下级纪委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五)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

(六)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

(七)受理本级党委、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

(八)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党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第三章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事实清楚

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审理案件,必须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审核清楚。如发现事实不清,要责成或协同原报案单位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证据确凿

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第十三条定性准确

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处理恰当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作出恰当处理。既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连无辜。

第十五条手续完备

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原报案单位必须补办。

报请审批的案件,须报以下材料:

(1)处分决定;

(2)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检查材料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4)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复查的案件须报:复查或复议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本人意见和党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原处分决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

第四章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当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地进行复核,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由党组织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案件,连同本人意见一并上报。

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检举材料和证人证言,不能给犯错误的人看。

第十八条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需由本人签字,经上级批准后,连同批复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一经批准即执行。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对于申诉有理,需要改变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对于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而本人坚持错误和无理要求的,要批评教育;对于无理取闹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审理案件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

第二十一条审理部门在接到需由本部门审理的案件后,应即指定承办人。除案情简单者外,每个案件应由两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

第二十二条承办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基本要求,对案件认真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对主要事实和证据直接进行复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由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汇报案情要言必有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报告。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同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一般情况下,批准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同时根据情况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做好谈话记录。

第二十五条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案件,在常委审定前进行。

第二十六条经过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案件,将案件审理报告和下级纪委或党委报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纪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经本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纪委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批复手续;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办理给有关党组织的批复手续。

第二十八条已经批复或同意备案的案件,及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党外有关组织。

第二十九条案件办理完结后,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条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应具有的党性原则和工作作风:

(一)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三)注重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办案件的情况。

(五)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法规。各级党组织和各级纪委审查处理案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❾ 纪检委有什么权力

权力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9)纪检监察方针扩展阅读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纪律检查委员会

❿ 我国监察委是什么产生的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本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监察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贯彻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有利于强化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同时,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全国监察工作,明确了其作为最高监察机关,统一领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工作的地位。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关于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本法未作具体规定。在产生方式方面,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人员产生方式相同。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期限。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要重新经过全国人大选举新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本法没有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是为了保证国家监察机关职权行使的连续性。在国家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内当选的监察委员会主任,其任期以本届人大剩余的任期为限。本款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与宪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届数的规定相一致。宪法和法律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连续任职期限,未作规定。为保持一致,本法也未对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连续任职期限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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