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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表格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2-25 12:57:07

1.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总结怎么写

参照总结: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总结

镇卫生院在区卫生监督所的领导和支持下,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饮用水安全等卫生监督工作,先将2011年第四季度工作汇报如下:
积极开展村卫生室、学校卫生、食品安全的监管,2011年10月至12月巡查工作中没有发现相关问题,同时加强指导,进一步督导各单位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督导学校开展卫生大扫除,及时清理污水,确保校内卫生清洁,安全使用饮用水,督导村卫生室从卫生院统一进药,建立账目,保持卫生清洁卫生,治疗室定时消毒,注射器及时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确保安全无事故。
镇卫生院 2011年12月31日
(材料来源:网络文库)

2. 对外包清洁公司应该如何有效的监管

第一,选择外包前从价格、服务和管理方面进行考察;
第二,要专在合同中明确发属包方有考核权,考核结果与服务费挂钩;我方可以提供对环境的监督,让外包指定一名负责人,如果提出不合格项,就找他来看,在双方对所指问题均认可的情况下,让对方提出处理办法,(设计个表格让他填好签字)限期整改
第三,要建立服务的目标体系,向服务方提出明确的服务要求;
第四,被服务部门日常监督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实施月度或季度的评价。当然如果贵公司实施物业化服务管理,一个供应商服务很多业务,那么可以成立以部门为代表的业主委员会,通过业委会实施监督和考核。
第五,要引入竞争机制和淘汰机制,给供应商以压力。当然这里重点说明一点,如果是剥离后成立的企业,那么母体要扶持和督促服务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3. 有关医院食堂、保洁方面监督管理的标准和细则及流程

医院营养食堂管理制度
一、营养食堂的配置、卫生及管理要求,食品与餐具的卫生要求以及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
二、营养食堂布局合理,设专用的交通通道和出入口,设置有洗涤、消毒、更衣、通风、冷藏、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废弃物存放等设施。操作间、厨房入口必须设设置洗手装置。
三、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该职业。科室必须建立健康档案。
四、从业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工作人员穿好工作服,戴好工作帽,洗净双手后方可进入操作间,外出不得穿工作服。非营养食堂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工作间。
五、随时保持室内卫生,操作台、各种物表及地面,每日必须进行常规清洁,必要时用消毒液消毒,有污染时立即消毒。
六、凉菜间、裱花间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每天上班前后用紫外线消毒30分钟。
七、餐具清洗消毒要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的工作程序。使用消毒液浸泡消毒。消毒后的餐具立即放入消毒保洁柜内,用餐前30分钟才能摆上餐桌。
八、食品加工必须做到清洁、无毒,严格执行“四分开”。必须注意凉菜加工环节的管理,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九、每月对营养食堂工作人员的手、物表、餐具以及凉菜间的空气等环境进行微生物监测,不得检出致病菌。

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后或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物摄入后所出现的而非传染性的急性或亚急性疾病,属于食源性疾病的范畴。食物中毒既不包括因暴食而引起的急性胃肠炎、食源性肠道传染病(如伤寒)和寄生虫,也不包括因一次大量
或者长期少量摄入某些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以慢性毒性为主要特
征的疾病。
一、建立健全应急处理班子,凡发生“大事故”级以上事故,当事单位第一责任人或主管人员应立即奔赴现场,作好现场组织指挥工作,集团机关建立快速反应队伍,如需要,应在最短时间内奔赴现场,迅速作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损失增加。
二、食物中毒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植物中毒(菜豆、发芽土豆、豆浆、毒蘑菇中毒等)
2、动物性食物中毒(河豚鱼、鱼胆贝、动物甲状腺、含高组胺鱼类中毒)
3、微生物中毒(细菌性、霉菌性食物中毒)
4、化学性食物中毒(A、将亚石肖酸盐当作食盐,误服引起中毒B、进食大量含有硝醇盐、亚硝酸盐较多的食物c、饮用含硝酸盐、亚硝酸盐量多的水,入苦井水、蒸锅水D、食用过添加亚酸撒盐的肉制品)
三、应急处理方案:
1、发现中毒后应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并迅速报告,保护好现场;
2、必须专人跟踪抢救,并向医院解释进餐品种;
3、迅速派人就全部就餐者进行走访和调查,发现不适应立即送往医院,不得拖延;
4、迅速将留样食品送到相关部门化验以确认中毒性质;
5、要派专人进行护理并根据医生安排为住院人员制作适合口味的饭菜;
6、同时对食堂内部停业整顿;
7、根据化验结果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8、根据中毒的轻重情况及时通知家属

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良好的卫生环境是每个食堂得以发展的基本要求。为了给就餐者提供一个清洁、卫生、舒适的就餐环境,本餐厅特制定以下规定:
1、餐厅内卫生:
(1)空气清新、无异味;
(2)无蝇、无鼠、无污水沉积、泔水桶洁净并加盖;
(3)污水排放畅通,地面无积水、无杂物、无残渣;
(4)桌椅、物品、设备洁净、无污垢、无油腻、定位放置;
(5)门窗、墙面、排风扇、照明灯具、吊扇保持干净、无尘土及蜘蛛网。
(6)抹布、墩布洗净,定位悬挂,无异味,
2、售餐前,对售餐区和操作区紫外线消毒40分钟。
3、上岗前用用肥皂流水洗手并消毒。如离开操作区,或接触不洁物品后,继续进行操作前,必须再次洗手消毒。
4、分发餐具时,不得用手接触餐具内面,发现不洁餐具立即更换,掉落的餐具不得接着使用。
5、售饭时:
(1)收起食品盖被,接触食品面对叠放在指定位置:
(2)食品盖被内外面标志明显,保洁清洁,每周消毒2次:
(3)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并且要带口罩;
(4)不得用手直接接触熟食品;
(5)售饭用具放在洁净盛具内,不得随意乱放:
(6)掉落的食品及用具不许继续售卖或使用。
以上规定各负责人不能认真执行,由经理给予相应负激励处罚。

卫生检查制度
为了切实使食堂卫生安全落实到位,公司特做以下规定:
—、日常检查
1、每天食堂经理、食堂主管对食堂重点环节(入库验收肉食加工、原材料存放、烹调过程、熟食加工等)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和指导。
2、班组长每餐对本班组操作及加工过程全程参与并实施监督检查。
3、质检员每天对食堂所有加工操作过程进行全方位跟踪监督检查。
二、周检
1、从食堂后厨到前厅,以及食堂周围的环境,每周彻底打扫一次,检查一次,由食堂经理组织。
2、参检人员:经理、厨师长、服务主管、质检员。
3、凡不合格项给予该班组长和责任人负激励20点,个别严重的要加倍处罚。如发现有重复性问题,该班组长暂停工作,进行卫生安全培训。
4、处罚结果由经理书面通知受罚人、核算员,并在食堂看板上公布。

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为使餐具经常保持洁净,真正让员工使用放心,对餐、用具清洗消毒特做如下规定:
1、刮去残渣;
2、泡入碱水或洗洁精水内;
3、刷洗;
4、用1:250的84消毒液浸泡10分钟;
5、对每件餐具流水过清;
6、过清后,在蒸气内消毒40分钟,消毒后的餐具,不得检出致病菌;
7、进入未用段,一定要逐个检查。

食堂安全管理要求
1.食堂安全保卫工作由食堂经理实施监督,由各岗位班组长负责,要定员定岗,责任落实到人。
2.使用各种炊事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专人使用保养。工作中要精神集中,不准说话聊天,必须戴套袖和工作帽,穿围裙,杜绝人身事故的发生。
3.注意用电安全,机器使用后必须关闭总电源:人人注意节电、
节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
4.使用煤气时要做到“火等气”,发现漏气及时修理。开着火人不准离开,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每个人都要学会灭火器的使用方法,记住火警电话119。
5.下班后,班组长要检查煤气、水、电、门窗是否关闭好,做好防盗、防寒等安全工作。
6.对于外来人员一律严格审查登记。
7.严格执行蔬菜农药检测制度。
8、保证48小时留样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为保障院校学员身体健康,使其以良好的身体投入到紧张的学习中去,必须从食堂源头做起,食堂的源头就是工作人员,对此对食堂工作人员进入食堂工作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凡进入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初中文化以上且热爱祖国、热衷餐饮业的有志青年;
2、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当地派出所户口证明;
3、进入食堂的工作人员一律通过证审,确认无任何问题:
4、进入食堂后首先要进行体检,否则不予录用;
5、对有传病者(肝炎、肺炎、肺气肿、呼吸道传染病等)不予录用;
6、在录用的工作期间,如发生骂人、打人、偷盗、抢劫及流氓行为、有损公司及食堂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配餐管理规定
后勤保障理应让员工、患者吃的合理、吃的健康、吃的科学。

对食堂作出如下规定:
1、制定合理科学的食谱,完善饮食结构
A、根据就餐人员口味,结合营养需求制定标准食谱;
B、根据患者来源的不同制定适合各地区域的特色菜谱;
C、根据师生工作、学习强度及安排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周期性食
谱;
2、丰富经营品种,提高饭菜质量
A、保证饭菜品种:早餐副食18种以上;午、晚餐:每餐45种以上;
B、不断对外界的技术进行借鉴,定期进行菜品考察,对新的适宜师生餐厅推广的菜品进行转换,丰富菜品的品种。
C、对所售产品进行内部质量评比,增加内部质量的提升;
D、对所出售产品按IS09000质量标准执行,没有达到标准的不进行出售。
3、按季节适时调节,充分保障学生的营养需求
A、按照秋、冬季节多补充含糖量高的食品,以增加身体所需热量:
B、按照春天由冷变暖的季节多补充维生素A、C、D的食品:
C、按照夏天比较炎热的季节多补充铁、钙、盐及维生素,少吃脂肪食品,以保证身体的灵活运动和健康。

凉菜制作管理制度
操作间凉菜间严格遵守专人、专室、专具、专消毒、专冷藏、不准非本室人员进入,不准非半成品进入。
1、对半成品、调料进行严格的质检;
2、果菜类半成品必须用清水浸泡20分钟,除去表皮中的农药残留;
3、超过两个小时食用的冷菜必须放入冷藏冰柜中保存;
4、液体调料用瓶装酱油、醋或香醋;
5、剩余食品或半成品必须加保鲜膜遮盖后冷藏或冷冻,隔餐食用时回锅热透;
6、工作结束后对凉菜间及用具、盛具、水池、设备进行清洗,保持洁净;
7、按规定留样,冷藏48小时。

面食制作管理规定
一、操作标准
1、操作前做好台板、刀、棍棒等工具的清洗、消毒;
2、操作时生熟原料和刀、砧板、容器、盛器必须生熟分开,有明显标记;
3、加工时检查原料质量,发霉变质的不用,原料须先进先出;
4、岗前手用肥皂流水洗净并消毒;
5、成品入专用冰箱或食品橱;
6、废弃物放放有盖的垃圾桶内,当天废物当天清除;
7、每天定时紫外线灯消毒40分钟;
8、个人卫生、冰箱使用、烹调尝味、循环油的处理按制度规定执行;
9、无关人员不准在加工区域逗留;
10、掉落的原料及熟食弃之不用:
11、运送食品时工具必须清洁,有必要的保洁、防尘、防蝇设备;
12、剩余原料妥善保管;
13、按规定留样,冷藏(或冷冻)48小时:
14、正确贮存酵母、原料及辅料;
15、工作结束后将操作区及用具、设备、盛具清洗干净并定位放置;
16、加工设备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加工时由专人按规定操作,不得
离人,使用后注意保持清洁。

烹制加工管理制度
在对菜肴加工以前,应对所有的原料、调副料必须进行质量检验。肉类、冷藏冷冻原料、剩余原料、调料、酱制卤制品作为重点的检查对象。
1、颜色不正常的原料不加工;
2、有异味的原料不加工;
3、标识不清楚的调料不加工;
4、没有彻底解冻的肉类不加工;
5、不熟悉的鱼类和菌类不加工:
6、上岗前必须严格洗手;
7、身体有切口或其他化脓性病灶的,一律不许上岗;
8、拿放干净餐具、烹饪用具时,手不许与其内缘直接接触;
9、持烹饪用具、餐具时,只可接触其柄、底部、边缘;
10、试尝菜肴口味时,应用小汤匙取汤在专用的小碗中,尝后将余下的菜汁倒掉,不准倒回锅中;
11、防止老化,盛装合理。烹制好的菜倒入洁净熟食盆内离地放置;
12、加工第二道菜时一定要将锅清洗干净;
13、掉落的原料及熟食弃之不用;
14、工作结束后对操作区、用具、炊具、灶具、盛具、水池清洗打扫干净,按规定放置。

初加工管理制度
一、初加工的分类
初加工分为:蔬菜类、禽肉类、鱼类、冻制品、泡发原料、脏腹类。
二、初加工的管理
1、用具、盛具洁净,毛净、荤素等用具、盛具标识明显;
2、加工前,对加工用具进行检查,确保清洁并按照标识使用;
3、待加工原料必须盛放在专用盛具中,不允许倒在操作台上加工;
4、根据烹制需要,利用各种刀工方法,去除不可食部分;
5、对下脚料及时收集清扫,放入专用的容器内:
6、加工后的原料放入专用的净筐或净盆中,不允许落地:
7、剩余肉类,放入平盘中及时冷冻存放;
8、加工完毕后,及时对工作场所进行清扫,切配间不许有隔餐垃圾存放;
9、加工结束后对操作区、用具、盛具按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三、制度:
若发现负责人一次不按规定执行,每人次给予负激励5点,两次给予负激励20点,三次重新培训学习,培训期间没有工资。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现代食品加工,往往需要某些物质,促进食品的保存性,增加食色、香、味,提高其质量,常用法定食品添加物有防腐剂、杀菌剂漂白剂、保色剂、着色剂、膨剂、香料、调味剂等十多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其必要性,但必须注意其使用标准,为有效的控制使特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做以下规定:
1、任何使用单位未经质检部门批准、总经理审核、采购中心不得采购;
2、凡法定外的不硼砂、硝未经特别审批不得购买:
3、各项添加剂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管理使用,不可超量领取;
4、选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检查经政府查验登记并发给许可证的食品添加物标签上注有“内已添输字第XX号”、“内已添制定第X号”、“已署添输字第XX号”等;
5、要求食品添加物的厂商提供食品添加物许可证正本并印留存, 供卫生机关检查验用。

库房管理制度
为加强库房物资管理、提高库管员业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主食库:
1、原料入库前必须抽样验收,检查质量、数量、重要是否与票单一致,是否达到验收标准,不合乎标准的不许入库。
2、原料入库后存放于防鼠台上,做到隔墙离地。
3、各种原料必须分类存放,整码齐放,配挂标志牌,标明品名及进货日期。
4、经常检查,以防漏雨、生虫、霉变、鼠爬。
5、做好安全防范、防火、防盗、防投毒、门窗牢固,电器安全。
6、遵守先进先出原则,所有原料必须在保质期内领用。
7、库房内保持通风干燥、无污物、无异味、无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
8、出入库完毕后对库房进行彻底清扫并保洁。
9、闲杂人员不准进入库房,不得存放个人物品。
10、离开库房时,关闭所有电源及门窗。
副食库:
1、入库前必须进行检验,检验内容:质量、数量、标准、保质期及包装是否完整,破损泄漏不许入库。
2、验收入库后的原料,按类别存放,并配挂标志牌,标明品名、进货日期和保质期,遵守先进先出原则。
3、调味品包装干净、摆放整齐、无破损遗漏,干料要防潮,防霉、防虫蛀、防污染。
4、库房内保持通风,防蝇、防鼠、防盗设施完善,保持库内干爽清洁,无异味。散装原料要装桶,桶装料要加盖,易潮湿霉变的原料要及时晾晒。
5、每次出入库后要对库房进行和彻底清扫并保洁。
6、闲杂人员不准进入库房,库房不能准存放个人物品。
7、离开库房时,关闭所有的电源及门窗。

原材料采购索证制度
餐饮食物包含人类赖以维生的主要营养物质:其中有人体所必须的蛋白质、脂肪、糖类、水、矿物质、维生素。在(GB2721-1996)、(GB2716-88)、(GB2720-1996)、(GB/3104-91)、(GB/4964-94)、(GB7098-1996)、(GB2707-94)、(GB2710-94)、(GB2733-94)、(GB2736-94)、(GB2748-96)、(GB5408-58)等的检测规定中,都制定了各项原料所含成份的标准,为确保各项原材料的成份达标按公司验收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1、各餐饮中心所需的各项食用原料,必须有定期的检测报告;
2、各项原材料所含成份的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检测标准;
3、凡是未达标和未有定期检测报告的食用原料不得配送使用单位;
4、原料的热量、水份、蛋白质、糖、钙、磷、铁、维生素,必须按国家食用规定标准的含量;
5、不能进行检测的供应商取消其供给资格

食堂规章制度
一、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厉行“五讲四美”,为人民健康负责,做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者。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习食品卫生知识,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保护食品不受污染。
三、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在工作岗位上,戴好工作帽,穿好工作服,保持衣帽整洁,双手干净。
四、一切行动按照公司指示执行,服从食堂经理领导。
五、食堂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工作衣服必须整洁,佩戴胸牌、健康证。
六、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现金,上班带包不准进入食堂,各组所用的餐具、用具、原料以及剩饭不准带出食堂,若发现,按偷盗论处。
七、组与组之间搞好团结,但不经他人允许,不能擅自乱抓用别组的用具及原料食物。
八、食堂员工不得将自己的亲属、朋友、闲杂人员擅自留客在食堂就餐,发现一次提出警告,下次清除出食堂。
九、除本食堂员工外,非食堂员工不得进入食堂。
十、严防污染,冰箱、冰柜生熟分开摆放,菜子、菜、货架、洗菜池、灶台、墙壁经常保持清洁、干净,无杂物。
十一、注意自身安全,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经常检修所用的电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安全操作,严防热油锅、热汤锅、开水锅烫伤,以及电器击伤。
十二、餐具、茶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不消毒的不使用。
十三、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工具售货,实行货款分开。
十四、做好环境卫生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腐等四防工作,防止食品污染。
十五、食品存放要做到“四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十六、各组下班后,关掉一切水、电源,碳火盖好,以防漏火、漏电、漏水。
十七、下班时间落锁,值班人员不经食堂班长同意,任何人不准进入食堂。
十八、值班人员认真负责,不准擅自离岗,注意安全,防火、防盗、防投毒。

食堂白案班班长职责
一、负责白案间、蒸饭间、小餐厅的卫生清扫工作,全天保持干净、卫生。
二、负责早点供应不低于6—8种,满足学生不同的口味,及时改变花样,提高服务质量。
三、督促食堂临时工人讲究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对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予以建议辞退。
四、在早点加工过程中,必须做到配料适中,营养丰富,价廉物美。

食堂红案班班长职责
一、负责售饭厅、炒菜间、熟食间的卫生清扫工作,全天保持干净、整洁。
二、负责中、晚餐的供应品种为8—12种荤素搭配适宜,讲究口味,保持卫生干净。
三、督促食堂临工人员讲究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对表现差的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开除食堂。
四、对加工的食品必须洗净、烧透,违反规定的予以严处。
五、在加工食品过程中,督促食堂人员必须做到生熟分工,杜绝腐烂变质食品入库、加工。

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
一、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
(1)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
(2)保持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
(3)加工人员(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
(4)营业员(服务员)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零售单位,不收进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不用手拿食品,不用废纸、污物包装食品。)
二、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
(1)生与熟隔离;
(2)成品与半成品隔离;
(3)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
(4)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三、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涮、二洗、三冲、四消毒(蒸气或电子消毒)。
四、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五、人人卫生做到“四勤”:
(1)勤洗手剪指甲;
(2)勤洗澡理发;
(3)勤洗衣服、被褥;
(4)勤换工作服。

食品安全承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卫生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顾客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食品安全我们责无旁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和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特此承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增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严格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要求,做好员工个人卫生,每日实行卫生检查制度;确保基础卫生设施齐全,保障食品卫生,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三、严把进货关,坚持进货索证制度,不采购《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建好食品购销台账。
四、加强内部卫生管理,不使用劣质食用油,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五、仓库管理严格按照先进先出的用料标准,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
六、严格执行内部卫生制度和食品操作标准,保证食品加工程序的科学、安全和卫生。
七、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积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抓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热情接待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保证给消费者满意的答复和处理。

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堂内外必须保持每天三小扫,每周一大扫,全天保洁,各责任区负责人定时检查,及时公布。
二、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食堂必须保持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餐具、饮具和盛放与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餐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五、食堂工作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饭菜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定期体检。
六、食堂定期开展《卫生法》宣传教育活动,真正使食堂卫生工作有大的改观。
七、医院组织人员定期检查,并把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与食堂奖金挂钩。

4. 我是清洁监督员不是什么不是什么造句

1 公务员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2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专党与人属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汝言惧捉手不伸,他道不伸能自觉,其实想伸不敢伸,人民咫尺手自缩。陈毅
3 向我看,跟我学,对我监督。
4 把嫉妒当作一种特殊的监督,你就比别人多得一份滋补!

5.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第十章 卫生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卫生检疫机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对国境口岸交通工具实施卫生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对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是:
(一)国境口岸和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生活服务单位以及候船、候车、候机厅(室)应当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和必要的卫生设施,并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通风良好;
(二)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啮齿动物、病媒昆虫,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仓库、货场必须具有防鼠设施;
(三)国境口岸的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国境口岸环境整洁卫生。
第一百零六条对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是:
(一)交通工具上的宿舱、车厢必须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
(二)交通工具上必须备有足够的消毒、除鼠、除虫药物及器械,并备有防鼠装置;
(三)交通工具上的货舱、行李舱、货车车厢在装货前或者卸货后应当进行彻底清扫,有毒物品和食品不得混装,防止污染;
(四)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的督导立即进行改进。
第一百零七条对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
(一)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
(二)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证;
(三)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一百零八条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一)遵守《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及有关卫生法的规定;
(二)接受卫生监督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其工作提供方便;
(三)按照卫生监督员的建议,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6. 对外包清洁公司如何监管

把绩效复考核作为合同中的制一项,如果他们的服务没有达到你们的考核基本要求,那么当月的外包款项不能全部付给,另外超过三次当月款项完全不支付,超过五次合同终止。你们如果实力强,谈判可以强硬一些,承包清洁的公司有很多。

7. 卫生检查奖惩考核管理制度

《XX省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操作指南

第一部分 总则

1、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游泳场所,不适用此表,不参与评级。

2、评分表中分值为“※”的项目为关键监督项目,达不到此“评分标准”要求的,则总得分为零分,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并在该项“得分”栏内和表头“核定等级”处记入汉字“不合格”。

3、评查内容中可以有合理缺项,在该项“得分”栏内记入汉字“缺项”,评分时需标化。

4、评分标准是该项评查内容中的具体分项内容。

5、现场检查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于相应项目的“检查结果”栏中“□”内,即在相应“□”内记“√”, 在“ ”上填写相应的阿拉伯数字。并在相应项目的“得分”栏中依评分标准和检查结果计入该项得分。

6、将各项目的得分汇总后填入表头“总得分”和“标化分”处,根据标化分情况核定等级记入表头“核定等级”处,并由游泳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共同在量化分级评分表上签字。

7、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内容,方能运用此表进行准确评查。

第二部分 基本信息(表头)

1、总得分:依据游泳场所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单位进行评定的实际得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标化分:标化分=实得分除以应得分×100,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3、核定等级:将合格的评定为A、B、C三个等级,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写。

4、单位名称: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单位名称填写。

5、地 址: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地址填写。

6、负责人:按照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

7、卫生许可证:按照卫生许可证编号填写。

第三部分 量化信息(正表)

指标设置概况:本量表共包括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28项。

(一)一级指标说明

1. 卫生管理:指的是卫生许可证件、人员健康及培训证明、档案管理。

2. 功能区卫生要求:游泳场所各功能区域,如游泳池、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机房、更衣室等。

3. 公共用品卫生要求:主要包括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更换、储存等。

4. 通风系统:集中通风系统卫生要求。

(二)二级指标说明

第一项 卫生许可证(关键项)

1、本条是对公共场所经营资格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营者在经营时须持“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

2、卫生许可证应真实有效,不得擅自伪造,涂改或转让他人。

第二项 亮证经营

将卫生许可证原件正本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大厅、入口、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等处)悬挂。

第三项 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

1、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9年版)》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其等级标识应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2、对初次评级的场所,此项可合理缺项。

第四项 卫生管理制度

1.依照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规定,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包括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个人卫生制度、卫生检查奖惩考核管理制度、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等(制度可制定一份,内容应全面),操作规程包括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有集中通风系统的)等,其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分别置于卫生档案或相应岗位中。

2. 无卫生管理制度的,不得分;管理制度内容不齐全的,扣2分。

第五项 应急处理预案(A级关键项)

1.依照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的规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氯气泄漏、急性结膜炎流行等)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包括应急处置物品及药品的储存管理、氯气泄漏或急性结膜炎流行时的处置程序、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报告流程等,置于卫生档案中。

2.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氯气泄漏、急性结膜炎流行等)应急处理预案的,不得分;预案内容不齐全的,扣2分。

3.此项目为A级关键项目,达不到此“评查内容”满分的,则不能评定为A级。

第六项 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

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 游泳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2.无卫生管理组织的,扣2分;无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扣2分。

第七项 体检培训

1、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游泳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2、实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3、抽查3人以上,缺一人扣2分,扣完为止。

第八项:开放前水质报告(可合理缺项)

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季节性及新开放的游泳场所在开放前应向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游泳池水样送检,取得其出具的游泳池水质检测评价报告。采样方法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1998)要求,检测指标包括游离性余氯(mg/L)、PH值、细菌总数(个/mL)、浑浊度(度)、大肠菌群(个/L)等,指标需全部合格后方可开放。

2.对于常年开放的游泳场所此项可合理缺项。

3.无开放前游泳池水质检测评价报告检测结果的,此项不得分;报告检测结果未全部合格的,扣2分。

第九项 开放期间水质报告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在游泳池开放期间,需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游泳池水质检测报告(监测、监督抽检均可)。

2.监测项目包括:游离性余氯(mg/L)、PH值、细菌总数(个/mL)、浑浊度(度)、大肠菌群(个/L)、尿素(mg/L)、池水温度(℃)等。

3.无当年开放期间游泳池水质检测评价报告检测结果的,此项不得分。

第十项 禁游标志

1.根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2.无禁游标志的,此项不得分;标志未设置在入口醒目处的,扣1分;标志内容不全的,扣1分。

第十一项 水质公示

1.游泳场所应在入口处或服务台等醒目处公示泳池自测的室温、水温和游离性余氯(不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游泳池水的,可不公示游离性余氯)、pH测定结果,并注明测定的时间,检测人员。

2. 每日水质检测结果公示应对每一场次或上午、下午、晚上三次定时公示。

3.未进行水质公示的,此项不得分。公示项目(室温、水温和游离性余氯、pH)不齐全的,缺一项扣0.5分;每日未按场次或上午、下午、晚上三次定时公示的,每缺一次扣0.5分,扣满2分为止。

第十二项 未出租游泳衣裤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游泳场所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2.出租游泳衣裤的,此项不得分。

第十三项 池水循环消毒设备(关键项)

1.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游泳场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的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补水等设备设施应齐备完好,能正常使用。

2.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应包含自动添加消毒剂的设施(原则上不能采用人工直接添加消毒剂进行游泳池水消毒),游泳池水应8小时以内循环净化一次,并定期补充新水。

3.应建立并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4.无游泳池水循环设备或补充新水、消毒系统任何一项设施损坏,则表示循环净化给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该关键项不得分,不予评定等级。

第十四项 浸脚消毒池(关键项)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2.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3.无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该关键项均不得分,不予评定等级。

第十五项 更衣室、淋浴室和浸脚池顺序

1.游泳场所在开放时,泳客进入游泳池时,应严格按照先到更衣室更衣,再到强制淋浴室淋浴,再经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脚,最后进入游泳池的顺序。所以,游泳场所的设施必须按照更衣室、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规范设置,不得互相交叉或颠倒。

2. 更衣室、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不规范的,此项不得分。

第十六项 儿童涉水池与成人池(可合理缺项)

1.有儿童涉水池的,其水池应与成人池相隔离,并有独立的循环净化供水系统。

2.儿童涉水池与成人池未隔离,或无独立的循环净化给水系统的,此项不得分。

3.无儿童涉水池的,此项可合理缺项。

第十七项 余氯检测(可合理缺项)(关键项)

1.游泳池水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应该使用检测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的仪器,在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等检测,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不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游泳池水的,此项可合理缺项。

2. 检测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的仪器必须经过质监部门认定合格的,有正规的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并配备检测药剂能够正常使用,检测结果准确。

3.无检测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的仪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该关键项均不得分,不予评定等级。

第十八项 消毒剂存放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消毒剂置于有盖容器中密封保存,保存地点应当相对独立,存放场所应当能够密闭、干燥、避光,不能放置在走道、休息室、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机房等;同时建立消毒剂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要详细记录消毒剂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

2.未配备消毒剂存放场所的,此项不得分;消毒剂存放场所未独立的,扣2分。消毒剂存放容器不能密闭的,扣2分。

第十九项 池水循环操作及余氯自测记录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游泳场所水循环净化消毒操作人员应将操作情况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开机时间、关机时间、循环泵开启数量、水循环流量、加入净水剂的时间与剂量、加入消毒剂的时间与剂量、设备维修情况、操作人员签名等。。

2.游泳场所应按照室内游泳池每2小时、室外游泳池每1小时一次对游泳池池水游离性余氯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

3. 无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操作记录的,扣2分;操作记录不全的,扣1分;无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检测记录的(不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游泳池水的,此项可合理缺项),扣2分;检测记录不全的,扣1分。

第二十项 浸脚消毒池水更换

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每4小时更换一次,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

2.游泳场所应定时测定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余氯浓度,并做好记录,记录应包括池水更换的时间、池水的余氯浓度。

3. 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未每4小时更换一次的,扣2分;无更换记录的,扣1分,记录不全的,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第二十一项 更衣柜清洁消毒

1.游泳场所应在每日对更衣柜清洁消毒一次以上,并做好记录。

2.未对更衣柜进行清洁消毒的,此项不得分;开展更衣柜清洁消毒的,给2分;未每日对更衣柜清洁消毒一次以上的,扣1分;无消毒记录的,扣1分。

第二十二项 液氯消毒安全措施(可合理缺项)

1.游泳池水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机房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未使用液氯消毒的,可合理缺项。

2.无液氯消毒安全措施的,此项不得分;液氯消毒安全措施不完全符合要求的,扣2分。

第二十三项 现场水质余氯检测(可合理缺项)

1.游泳池水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监督人员应在现场检测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检测深水区、浅水区池水游离性余氯,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未采用含氯消毒剂(如使用臭氧、二氧化氯等)进行消毒池水的,可合理缺项。

2. 现场检测游泳池深水区、浅水区水质游离性余氯各一处以上(如未区分深水区、浅水区的,则在游泳池两边各检测一处),有任何一处不合格的,此项均不能得分。

第二十四项 浸脚消毒池水质检测

现场测定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余氯浓度,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此项不得分。

第二十五项 卫生间环境
1.公共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持便池内无积粪,室内无异味。出现积粪(尿垢)和异味二种情况之一,即判定为不合格。卫生间应通风良好,能够自然通风,无自然通风的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且能正常使用的。

2.公共卫生间环境有异味、积粪中任何一项的,扣2分;未每日清洗消毒的,扣1分;通风不好(不能自然通风且未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不能使用的)的,扣1分。

第二十六项 消毒产品

1.使用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取得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产品应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采购时应注意产品标签并向供货方索取查验相关证件和批件。使用的消毒产品标签应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址、卫生许可证号等,标注应齐全,在保质期内使用。

为客人提供拖鞋的单位应有相应的拖鞋消毒设施,配备拖鞋专用消毒桶,大小应和提供拖鞋的多少相适应。拖鞋消毒池(桶)必须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物品的消毒。拖鞋的应在专用的拖鞋消毒桶内进行。

3.杯具的清洗消毒应在专用消毒间内。消毒间独立,有标志,配备2个及以上的水池,杯具采用化学消毒(去污、清洗、消毒、保洁)及物理消毒(消毒柜)双消毒,化学消毒浓度(如使用含氯消毒剂)应在250—500mg/L,备用的杯具应放置在保洁柜中。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4. 提供的非一次性使用拖鞋、杯具未一客一换的,此项不得分;拖鞋、杯具未消毒的,扣1分;未按照规范消毒的,扣1分;无拖鞋、杯具一客一换一消毒记录的,扣1分。

第二十八项 集中通风系统(可合理缺项)

1.集中空调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洗,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及专业技术人员对空调系统的各个部件及管道进行全面检查清洗。空调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器、表冷器、加热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2.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一)开放式冷却塔;(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三)空气处理机组;(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3.索取相关资料(资质方面),并做好检查、清洗消毒或更换记录。

4.清洗消毒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定。

5.集中空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6.集中空调过滤网、过滤器、机房不得有积尘。

7.集中空调开放式冷却塔应远离公众通道应设置有效隔挡设施。新风取风口应远离开放式冷却塔、排风口等污染源。

8.集中空调冷却塔中冷却水消毒液有效氯浓度应达到6.5mg/l,作用30分钟。

9.本项可合理缺项。

10.过滤网、过滤器、机房有积尘的,扣1分;冷却塔中冷却水消毒液浓度未达标的,开放式冷却塔未远离公众通道或未设置有效隔挡设施的,扣1分;新风取风口未远离污染源、开放式冷却塔、排风口的,扣1分;

第四部分 量化分值计算及评级标准(表尾)

1、评分表总分为102分,实得分是依据本评分表对游泳场所进行评定的实际得分。

2、合理缺项的分值需标化,标化分=实得分除以应得分×100。应得分是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减去合理缺项后,应得的总分。

3、根据总得分确定级别,如有缺项,则根据标化分确定级别,分别做出优秀、良好、合格的量化分级结论。

(1)标化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

(2)标化分为70-89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3)标化分为60-69者,评为合格,核定为C级;

(4)标化分低于60者或标注“※”的关键项不达标的,评为不合格,不予评定等级。(对关键项不达标的单位应完成评分表)

4、“评查内容”各单项得分,扣完为止,不能出现负分。

8. 寻学校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日常监督的现场检查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范例。多多益善!

是要表格范本么?这是word的
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记录表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一、饮用水卫生
1、供水方式:市政供水 二次供水 自备供水 分布式供水 其它:
2、是否制定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有无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 专职/兼职
3、市政供水
饮水设施设备是否定期消毒:
有无消毒记录:
使用的消毒产品: 有无卫生许可批件:
是否提供开水:
4、自备供水
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
水源:地面水 地下水
有无水源卫生防护: 是否合格:
蓄水设施是否定期清洗消毒:
使用的消毒产品: 有无卫生许可批件:
是否定期监测水质:
是否提供开水:
5、二次供水
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
蓄水设施是否定期清洗消毒:
使用的消毒产品: 有无卫生许可批件:
供水设备周围有无污染物:
是否提供开水:
6、分布式供水
水源:地面水 地下水
有无水源卫生防护: 是否合格:
使用前是否消毒
使用的消毒产品: 有无卫生许可批件:
是否定期监测水质:
是否提供开水:
7、其它供水方式具体情况:(直饮水清洁消毒 桶装水索证等)

陪同人: 检查人: 检查日期:

那就得自己悟了,领导没那么容易打发。你也不用太当回事,稍稍修改再给他看。如此反复几次,他觉得你用脑出力了,就过了。

9. 在酒店的卫生清洁管理中如何发挥客人的监督作用

供参考:
1. 主管与经理抽查房时听取客人的意见
2. 客房里放一份宾客意版见书
3. 从大堂经理处了解客权人对酒店卫生清洁的反馈意见
4. 重视并认真处理客人对酒店卫生清洁的投诉
5. 定期统计分析归纳有关该方面的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10.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工作规范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的活动。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能力建设,保障人员配备,合理配置工作装备,并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
(一)制定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应工作制度;根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确定年度重点监督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三)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
(四)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内卫生监督抽检;
(五)负责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
(一)根据本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培训工作;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四)组织查处辖区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
(五)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设区的市对县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七)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七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明确具体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人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第八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前,监督人员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
第九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时,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三章 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第一节 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
(二)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的情况;
(三)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情况;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接种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明文件、工作人员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资料;
(二)核查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记录,接种情况登记、报告记录,以及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报告记录;
(三)查阅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询问记录;查阅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填写的接种记录;
(四)检查接种单位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情况;
(五)查阅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向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分发第一类疫苗的记录;
(六)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核查记录的保存期限;
(七)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记录和资料;
(八)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的证明文件,核查文件的保存期限;
(九)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的记录。
第二节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情况;
(二)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情况;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查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二)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审核记录、各类常规疫情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核查设置疫情值班、咨询电话的情况;核查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进行网络直报的情况;
(三)查阅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与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互相通报甲类传染病疫情的记录;与动物防疫机构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记录;(四)检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设备运行情况,疫情报告人员现场演示传染病的报告、审核确认、查重等情况;
(五)查阅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的其他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查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异常信息的快速反馈、自查等方面。
(二)查阅诊疗原始登记(包括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检验和影像阳性结果)、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网络直报信息等资料,核查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情况;
(三)查阅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内部自查的记录及有关资料;
(四)查阅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上岗人员开展传染病报告管理专业培训与考核的资料;
(五)检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专用设备及运转情况,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演示传染病网络直报操作;
(六)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查阅传染病报告登记记录。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二)查阅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登记情况,以及献血者或供浆员登记簿,核查HIV初筛阳性结果报告情况及送检确认情况;
(三)对于设置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机构,检查疫情报告人员演示网络直报操作,检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运转情况;
(四)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查阅传染病报告登记记录。
第三节 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
(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等管理文件;
(二)检查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设置情况和预检、分诊落实情况;
(三)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情况;
(五)检查对法定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记录。查阅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对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记录。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情况;
(二)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的情况。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监测制度、本辖区内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的资料,以及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的资料;
(二)查阅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技术方案或预案,以及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记录、报告;
(三)查阅传染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记录和资料,以及疫点、疫区卫生处理记录。
第四节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
(三)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
(四)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
(五)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消毒管理组织设置文件、消毒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及检查记录;
(二)查阅工作人员消毒技术培训记录;现场提问相关工作人员消毒隔离知识;检查相关工作人员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三)查阅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查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整改记录。必要时现场采样监测消毒与灭菌效果;
(四)查阅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检查消毒产品相关证明文件、使用日期和有效期;
(五)检查医疗机构相关科室(重点是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执行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情况;
(六)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的场所、设施和措施。
第五节 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
(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
(四)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
(五)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
(六)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处置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岗位职责的文件资料,核查监控部门和管理人员;
(二)查阅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等规章制度以及应急方案;
(三)查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资料;
(四)检查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设备,查阅健康检查记录;
(五)查阅医疗废物登记簿,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是否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说明和警示标识;
(六)检查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暂时贮存的地点和条件,核查医疗废物运送线路;
(七)检查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的消毒、清洁地点与情况;
(八)查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资料;检查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方法及记录资料;
(九)检查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实施消毒的设备设施及其运转维护情况;查阅消毒处理记录和监测记录。
第六节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情况;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
(二)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及上岗持证情况;
(三)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开展实验活动情况;
(五)实验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
(六)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和储存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和样本采集、运输及实验活动等管理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一级、二级实验室的备案证明和三级、四级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二)查阅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料和上岗证;
(三)核查实验室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记录;
(四)检查二级及以上实验室相应设备配置情况;
(五)查阅实验档案;核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实验档案的保存年限;
(六)查阅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查阅实验室经论证可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证明文件;查阅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相关实验活动的记录;
(七)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检查三、四级实验室在明显位置标示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以及进入实验室人员的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八)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登记及结果报告记录;检查是否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九)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资料;
(十)查阅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报告、处置记录;
(十一)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的记录;
(十二)查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文件;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运输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后的报告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保藏机构菌(毒)种和样本储存管理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保藏机构的资格证书;
(二)查阅安全保管制度、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与储存的记录,接受实验室提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登记和开具接收证明情况;
(三)查阅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登记,核查实验室提交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检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的情况;
(四)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储存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后的报告记录。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分析辖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为制定传染病防治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采集、报告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督检查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后,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对菌(毒)种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逐级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重大的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消毒产品、饮用水、学校和公共场所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应当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重点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卫生部2010年9月17日印发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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