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区的
A.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模式分类
模式分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 包括珠海跨境工业园区 ,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进口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这三种模式属于保税监管场所。
基本特征
1、都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同时享受所在地区国家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2、采取封闭围网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严格的标准,
3、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
4、都具备保税功能,即对区内的货物实施保税政策。
(1)海关监管区的扩展阅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企业注册备案流程
(一)企业递交注册申请材料;
(二)经办人员初审;
(三)科长复审;
(四)报关长审批;
(五)向企业核发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及自用物资手册;
(六)企业申领企业编码;
(七)正式业务开展。
企业注册备案递交注册申请材料
(一)中资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股东签字);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5、企业在区内购房、租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房屋租售登记(正本及复印件);
6、企业海关登记注册申请表(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7、验资报告正本(附银行进帐单)。
8、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
1、管委会批复、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独资企业不要合同);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为外籍或港澳台籍的须有委托书及被委托的国内主管经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5、企业在区内购房、租房合同或土地使用证、房屋租售登记(正本及复印件);
6、企业海关登记注册申请表(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7、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需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进口合同或来料加工合同一式两份;
3、初次申请需递交租房协议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复印件并经过海关人员验厂;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加工贸易中期补税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1、制成品内销补税申请;
2、制成品单耗表;
3、制成品折算原材料明细表;
4、进口原材料入区报关单;
5、内销合同、发票、箱单;
6、内销货物所对应监管条件的相关凭证;
7、国产料件入区单据(制成品全部使用保税进口料件的除外);
8、制成品分摊制造费用明细表(制成品使用国产料件的除外);
9、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1、企业核销报表;
2、加工贸易手册;
3、进口原材料保税入区报关单(加盖验讫章联)及发票、合同、箱单;
4、制成品返销出口报关单(加盖验讫章联)及发票、合同、箱单;
5、制成品中期补税通知书、报关单、税单;
6、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B. 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具体区别
海关监管区是货物进入一国关境却并未经过海关的一个近乎真空的区域,在此区域内,任何人无权处理该货物。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是指包括海关大楼、海关监管区、关境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相对于海关监管区的范围要广。如果海关相关人员执行缉私任务,在海关监管区及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不用取得特许,可以直接执行,属于一般性授权。若超出此范围则需要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相当于一事一授权。
C. 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有什么不同
二者本质上是抄有一定区别的。
(一)主体不同。保税核查由海关保税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核查时,出示海关核查证,无论是对保税加工业务核查、保税物流业务核查,还是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核查,都是其实施保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税管理的一种手段、一项措施。
海关稽查则由海关稽查部门组织实施,进行稽查时,出示海关稽查证,对保税业务或监管场所实施稽查,是海关保税管理活动的延续,是对海关保税管理活动的补充和完善。
(二)对象不同。保税核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从事与保税加工业务有关的企业,只要海关保税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就随时可以对保税加工业务、保税物流业务或者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经营、管理和纳税情况进行核查;而海关稽查的对象则应该重点是依据举报或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确定的稽查重点经科学遴选确定的有涉嫌违法行为的保税企业,或者是需要验证稽查的企业。
即便是常规稽查,也是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的。如果海关稽查在选案上不进行甄别,那么与保税核查发生重复,甚至是冲突就在所难免了。
D. 海关监管区域的种类
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海关查验地点,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对在监管区外装卸危险品、鲜活产品、接驳运输的进出口货物,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结合装卸环节在作业现场查验货物。在特殊情况下,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同意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查验货物。
E. 海关监管的监管分类
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这种贸易方式主要有申报、查验、征税、放行四个环节,海关对其的监管也是由此四个环节展开。
(一)进出口申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进口货物为进境之日起十四天内,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 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前),进出境货物的口岸或关境,采用电子资料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海关以申报资料(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对照报关进行审核。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资料和纸质 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销。
(二)配合查验
海关为确定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海关编码、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通过实际核查,检查报关单位是否伪报、瞒报、申报不实,同时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
查验的实施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执行,也有特殊的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执行的。海关查验的方法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查验的操作分为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查验,查验结束后,海关查验人员填写《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现场人员签名确认,查验过程如因查验人员的责任发生损坏,属海关赔偿范围的,海关依法赔偿。
(三)缴纳税费
货物经过申报、查验环节后,海关核对电脑计算的税费,开具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办理税费交付手续或通过网路进行电子支付。
(四)放行(提取或装运货物)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申报资料及相关单证,并且货物通过上述申报、查验、征税环节后,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环节。
在实行“无纸通关”申报方式的海关,海关做出现场旅行的决定后,通过电脑将资讯发送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海关监管货物保管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行列印海关放行通知书,提取或装运货物。 外资企业主要以加工贸易的方式经营。海关以往的加工贸易监管规定往往只是针对特定时期的某一种贸易方式或某一项业务而制定,缺乏一部系统的、全面的监管规 章。另外,多数加工贸易的监管规定制定的立法环境、条件已发生很大变化,有些规定出现不适应状况。针对上述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加工贸易货 物监管办法》也就应运而生,对以往规定进行了整合与规范,并于2004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我国加工贸易管理实行保税监管制度。从1995年开始,海关根据国务院规定,对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国家关税的税收, 但仍需进一步完善。《海关法》对海关要求企业提交担保的范围、方式已有原则性规定,因此,新的《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规定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担保制度, 规定了担保适用的有关情形,规定了担保的解除条件。
核查是加工贸易海关监管的手段,因此《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明确了海关“核查”的法律地位,保留了海关对企业进行勘验、核查的权力,规定海关根据监管需 要,可以对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另一方面,加工贸易海关监管还应与企业管理密切联系,关注的重点从货物转到企业与货物并重,重点放在企业自 管。要求加工贸易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按规定设置并向海关报送有关帐簿、报表和其他单证。
另外,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法规体系,建立健全“企业自管、海关监管、地方政府协管、社会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等工作,中国海关海关实行联网监 管。来自海关总署的资料显示,到2005年底,海关共对2,290家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实施了联网监管,联网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值已占中国全部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56.5%。
F. 海关监管区包括哪些地方
海关监管区域一般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专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属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截至2012年11月,我国已批准在27个省区市设立110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 包括珠海跨境工业园区 ,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进口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这三种模式属于保税监管场所。
基本特征:
一是都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同时享受所在地区国家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严格的标准,
三是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
四是都具备保税功能,即对区内的货物实施保税政策。
G. 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有什么区别出口加工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有什么区别
1、保税监管场所
主要有4种形式: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 A. m' {# X* p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主要有6种形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1、保税仓库(bonded warehouse)
保税仓库是保税制度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油库、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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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监管仓库(export supervised warehouse)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8 a6 B( N P- y. W3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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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税物流中心(A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 J+ a7 q5 O- }' |
4、保税物流中心(B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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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税区(Bonded Area)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6、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
国家划定或开辟的*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的特殊工业区。经济特区的形式之一,常享受减免各种地方征税的优惠。出口加工区一般选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运输和对外贸易方便、劳动力资源充足、城市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多设于沿海港口或国家边境附近。
7、保税物流园区(bonded logistic zone)
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m: L7 P5 c) Z8 ~
8、跨境工业区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珠海园区实行保税区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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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税港区(bonded port)# V' ^8 S, S; {$ M' B; A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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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综合保税区(comprehensive bonded zone )7 z v3 v1 K# v1 }+ R0 h' [2 |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它和保税港区一样,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与保税区一字之差的保税港区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也更符合国际惯例。
H. 海关监管区包括哪些地方
海关监管区是由海关全权负责管理的区域,在这个区域里,对海关来说,法律和行回政法规赋予了海关很多执法权答力;对管理相对人来说,进出海关监管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相关的人员,都应当办理有关的海关手续。
新《海关法》对海关监管区域的具体范围做了规定, “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 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I. 什么是调离海关监管区
你好: 你问的“调离海关监管区”情况一般发生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上述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需要调离海关监管区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调离通知单》验放,货物运达指运地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凭《调离通知单》通知有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属于转关货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入境时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运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上述回答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追问。谢谢采纳!
求采纳
J. 什么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一) 基本情况。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15个)、出口加工区(57个)、保税物流园区(10个)、跨境工业园区(2个)、保税港区(12个)、综合保税区(5个)。
(二) 基本特征。
一是都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同时享受所在地区国家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都具备保税功能,即对区内的货物实施保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