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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

发布时间: 2020-12-24 19:46:09

⑴ 立法后还取消注册制吗

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传出的消息称,最快今年6月出台注册制办法草案,2015年实施;现存的发审委也可能在今年内取消。

与往年监管工作会议“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有所不同,昨日的工作会议只聚焦一个内容,那就是“监管转型”。而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等是主要任务。

推进注册制

1月21日上午9点至11点,证监会主席肖钢就大力推进“监管转型”发表讲话。

“内容非常多,每一条下面都有非常多的内容,到11点主席都没有讲完。”上述知情人士称,1月21日和22日证监会系统还要就肖钢讲话内容进行分组讨论并向上反馈。

“今天(21日)会议内容提到注册制时说,最快2014年6月出台注册制办法草案,2015年实施。”知情人士对本报表示,具体要以《证券法》的修改为基础。“《证券法》的修改现在已被列入立法机关第一批修法名单之中,顺利的话,2014年能修改完毕,发审委到时候可能就取消了。”

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之后,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开始落实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我们现在面临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就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任务。”证监会发行部人士此前曾表示,肖钢多次强调监管要转型,就是要适应注册制的需要,在放松前端行政管制的同时,必须要把事中的过程监管以及事后的监管加强起来。

“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严格的过程监管,没有事后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以及整个司法制度、社会各方面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甚至以司法制度予以民事、刑事的处罚,注册制改革注定不会成功的。”前述证监会人士称。

在昨日的会议上,肖钢提出的监管转型主要任务中除了推进注册制改革、确立以信披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之外,还提出理顺监管与执法的关系、提高稽查执法效能、建设法律实施规范体系等任务。

“监管转型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肖钢在会上如是强调。与此相照应的是,当日会议上还出现了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的代表。

市场的压力

证监会给予监管转型高度重视,也有来自市场的压力。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推进的同时,是IPO沉寂一年多之后的重启。

事实上,证监会监管转型部分内容实质上已经开始启动。前述发行部人士表示,包括《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的发布、发行过程抽查的启动,都是监管转型的内容,是为注册制改革奠定基础的工作当中做出的比较小的动作,后续的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管还会源源不断地推出。

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意见》发布后,首批IPO企业就要落实新的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加强信息披露、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引入老股转让制度、调整配售机制等内容,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约束发行人定高价,抑制投资者报高价,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行为。然而,在过去的十多天当中,奥赛康等公司因“三高”问题暂缓发行、证监会启动大范围的新股发行过程检查、我武生物被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实名举报等事件的出现,让不少市场人士又开始对新股发行产生“一地鸡毛”的悲观态度。

1月12日,证监会紧急发布《措施》,针对“三高”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管,“三高”现象暂时有所缓解。但是“炒新”的难题又迎面而来。昨日有8只新股登陆深交所,其中7只股票首日涨幅都超过了45%。

肖钢指出,推进监管转型是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内在要求,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证券期货监管规律的新探索。肖钢表示,推进监管转型要实现“六个转变”,包括监管取向从注重融资,向注重投融资和风险管理功能均衡、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转变;监管重心从偏重市场规模发展,向强化监管执法,规模、结构和质量并重转变;监管方法从过多的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实施全程监管转变;监管模式从碎片化、分割式监管,向共享式、功能型监管转变;监管手段从单一性、强制性、封闭性,向多样性、协商性、开放性转变;监管运行从透明度不够、稳定性不强,向公正、透明、严谨、高效转变。

⑵ 新股申购的条件

新股申购的条件:

现有的新股申购规则是市值配售规则,申购需要的是额度,申购时不需要资金。

1、已开立对应市场的A股账户;

2、需要有对应市场的新股申购额度,额度是按您T-2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达到1万市值(含1万)才有额度,上海深圳市场的市值分开计算。

3、申购创业板/科创板的新股还要求开通创业板/科创板权限。

⑶ 金莱特什么时候上市

广东金莱特来电器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莱特”或“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3]42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5号)和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3]231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号)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T日(2014年1月20日)。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将不能参与网上发行。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的,网上发行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2014年1月20日(T日)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认购的前提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的网上初步认购倍数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的发行规模进行调节。

⑷ 新股上市首日有哪些交易规则有什么技巧

深交所:新股首日取消2次临停 停牌时间缩至30分钟
2014年06月13日 16:55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深交所今日发布《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完善了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的有关事项。

内容方面,本次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主要做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全日设立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二是取消盘中成交价首次达到或超过开盘价上下20%的盘中临时停牌阈值,并将10%停牌阈值的临时停牌时间,由原来的1小时调整为30分钟。

三是盘中临时停牌结束复牌时以及收盘阶段,调整集合定价为集合竞价。

以下是通告全文

各会员单位:

为切实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完善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二、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三、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四、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允许撤销申报。

五、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但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六、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价申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3〕14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6月13日
-------------------------------------------------------------------------
上交所调整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及有关监管措施
2014年06月13日 15:23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上交所今日发布了《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上交所今日发布了《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主要是对2013年12月13日上交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所规定的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控制和盘中临时停牌的交易机制,以及新股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等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收盘前5分钟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的控制措施,申报价格仅实施“集合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20%和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和“连续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44%和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的控制措施;二是取消了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时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仅在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10%时停牌30分钟,以解决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时间过短的问题。

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单一投资者全天买入不得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千分之一的限制;二是对大额申报、高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行为进行了量化规定,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把握《通知》规定的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自觉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证券市场历来有炒作新股的习惯,上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加大对新股交易行为的监控,希望广大投资者理性参与新股交易,避免因盲目跟风炒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违反《通知》的非理性新股炒作行为,上交所将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

上交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二)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三)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前收盘价(上市首日为发行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二)连续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新成交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三)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为当日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该成交价申报买入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

(四)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边申报次数超过3次且申报价格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优买价(卖价)的;

(五)连续竞价阶段,以实时最优5档价位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当时该最优5档价位市场总申报买入(卖出)数量的30%并有撤单行为,且当日该情形发生3次以上的。

五、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对本通知规定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六、本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该股当日各类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本所官方网站“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七、对存在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本所可以单独或同时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证券账户持有人;

(二)要求证券账户持有人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三)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的交易;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本所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八、本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风险,加强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本所报告。

九、本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加强对新股交易的协同监管,对本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点监控账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会员总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新股交易监管工作,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是其所在营业部新股交易协同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十、本所将对会员贯彻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贯彻和执行不力的会员,本所将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一)对一年内有3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

(二)对一年内有5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向会员发出监管警示函;

(三)对一年内有10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十一、基金、保险、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自律、规范原则,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十二、本通知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上证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

⑸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措施有哪些

目前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是核准制,基本工作程序:
1、发行人自主选择承销的专证券公司属;
2、主承销商负责推荐发行公司;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查发行申请文件;
4、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负责核准;
5、发行人到证券市场筹资。

⑹ 12月新股申购有哪些

你好:

给你一张图,可以了解清楚

如下:


⑺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新股上市首日出现异常波动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内中临时停牌容。

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1、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2、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3、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

因第1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2、第3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7)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扩展阅读

股市的市场特点有以下:

1、有一定的市场流动性,但主要取决于当日交易量(交易量取决于投资人心理预期)。

2、股票市场只在纽约时间早上的9:30到下午4:00(中国市场为下午三点)开放,收市后的场外交易有限。

3、成本和佣金并不是太高适合一般投资人。

4、卖空股票受到政策(需要开办融资融券业务)和资本(约50万)的限制,很多交易者都为此感到沮丧。

5、完成交易的步骤较多,增加了执行误差和错误。

⑻ 慈铭体检是上市公司吗

不是。

截止2019年12月日,慈铭体检还不是上市公司。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月12日发布的《加强对新股发行监督的办法》(证监会公告[2014] 4号)的精神,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推迟了发行股票的时间,刊登《慈明市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五日前公告批准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其刊登在证券交易所, 指定的公众检查地点,“ Cinging医学检查已推迟了2014年1月12日的公开发行,到2019年12月13日,尚未宣布成功上市。


(8)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的特点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是非上市公司,具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例如有限责任,股东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的决策。

2、上市公司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未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已发行股票不是上市股票,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的最大特点是可以利用证券市场募集资金,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公司规模,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因此,在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通常是公司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

⑼ t日申购新股,t+2日还能申购吗

不能了。
★新股申购规则:
一、T-2日(含)前20个交易日日均必须至少持有1万元非限售A股市值才可申购新股,上海、深圳分开单独计算;
二、姓名、身份证号相同的所有账户(含融资融券账户)合并计算T-2日市值;
三、上海每持有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深圳每持有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自己的账户能申购多少股,在下单时交易软件会有提示;
四、有市值的账户才能申购,上海在普通或信用账户申购,深圳在普通或信用账户申购,只有第一次下单有效(按发行价买入)且不能撤销;
五、申购时间:上海9:30-11:30/13:00-15:00,深圳9:15-11:30/13:00-15:00;
六、值得注意的是,客户申购时,不需要事先冻结资金,待中签后才需要兑付。
七、还有很重要一点,当客户累计有3次中签后没有兑付相对应金额申购费的,就会被暂停半年申购新股功能。根据最新消息,两周内会有10家公司申购,根据规则,t-2的前20天平均市值,大家若想多些号码中签,需要最近提高自己仓位,获得更多号码抽签。
据了解,取消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除了要修订相关规则,还涉及证券交易系统技术改造工作,目前这两项工作已同步启动,但相关规则修订和技术系统改造工作均需一定的准备时间。
此外,现阶段,新股发行仍然应该坚持低价持续发行的原则。发行定价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市盈率的,应按照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要求,连续三周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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