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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2-24 00:33:31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对哪些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例: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下列行政执回法行为实施监督:
答(一) 行政处罚;
(二) 行政强制;
(三) 行政许可;
(四) 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五) 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
(六) 行政给付;
(七) 行政裁决;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㈡ 行政执法监督和监督行政执法有何不同

单从这两句话看没有不同,都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但如果在后面加上其他的词语,语义就会发生变化。比如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就有区别了,第一句就是监督行政执法的有权机构,第二句是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㈢ 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什么

行政执法监察的对象
执法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命令的行为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这种“行为”就是执法监察的对象,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如各级政府发布的法规、政策及决定和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如对某一管理相对人的裁决、罚款、吊销执照等。抽象行政行为亦即行政立法,主要是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各种规章、政策和措施,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㈣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1.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2.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3. 国务院所属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机构和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

㈤ 行政执法监督内容是什么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内

(二)、规容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五)、执法文书的建立和使用情况

(六)、行政执法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情况

㈥ 行政执法监督具体措施有哪些

1、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

(1) 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4)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6)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7)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应当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实施过程中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4、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备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按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1) 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2) 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3) 劳动教养和处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将依据、委托文件等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活动,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

9、两个以上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

(6)行政执法的监督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表现——通常采取:

1、行政监督检查。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2、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一般通过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表现。关于权利的决定可分为奖励性和非奖励性。奖励性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遵守法律法规、完成任务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鼓励。

非奖励性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赋予公民以一般权利和权能的处理决定,其中以行政许可比较突出。关于义务的决定可以分为惩戒性和非惩戒性。惩戒性行政决定主要是行政处罚。非惩戒性行政决定是对公民科以诸如纳税等一般义务的处理。

3、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㈦ 行政执法监督的解释

食品行政执法监督包括食品卫生行政执法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它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检查、监督记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㈧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方法

1.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
() 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4)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6)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7)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应当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实施过程中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4.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备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按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1) 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2) 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3) 劳动教养和处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将依据、委托文件等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活动,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
9. 两个以上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

㈨ 行政执法监督有哪几种

行政监督的种类:

1、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版检查可分为权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

一般监督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查、普查的性质,如工商管理人员对市场经营者有无营业执照实施的监督检查。一般行政监察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行政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

2、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划分标准,又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监督检查、还挂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等。

3、以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时期划分标准,又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划分为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

5、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行政监督

㈩ 试述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

一、现阶段要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责任、改善行政执法,必须在坚持如下原则。

1、科学原则。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改革和法制建设,必须特别注意坚持科学原则,这包括体制的选择、机构的设置、权力的分配、职能的划分、人员的配备、规范的确立、条件的创设、环境的改造、动力机制和制动机制的设计等,都必须按照现代科学管理和客观实际的要求办事,而不应局限于狭隘经验或为了追求政治轰动效果而违背科学在行政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上搞创新

2、程序原则。现代行政强调程序行政,程序保障是最有效的保障机制之一,

无论行政执法还是执法监督都必须注重程序规范的制订和遵守。因此,我国现阶段应当加快立法步伐,不断完善行政程序规范,并适时制定出专门的统一行政程序法典。

3、效能原则。现代行政管理要求高效率、高质量,否则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生活迅速发展、日益丰富的现实。因此,在改革和调整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制时,应在公正的基础上着眼于提高其效率和保证其质量。

4、责任原则。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要实行责任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从制度上明确规定各项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责任必须具体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头上。如果执法者有违法、不当或失职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监督者有违法处理、处理明显失当或拖延不处理等违法失职行为时,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完善监督机制、改善行政执法的建议

要加强执法监督、改善行政执法,尽快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法制建设要求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新机制,必须从观念、制度、队伍、政策、方法等方面进行规范。

1、从观念层面、制度层面、方法技术层面进行创新,努力在全社会树立现代行政法制观念。我国长期存在“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这极不利于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国家。我们应当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积极改善法制环境的过程中,努力深化普法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实践,包括相对人对行政法律制度实施过程的主体性参与,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努力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风尚,即形成新的法观念和法行为模式。

2、认真清理和明确某些行政执法机关的性质、职能、权限和责任。一些职能权责不明、相互扯皮不断的行政管理领域,应通过增加、取消、转移、合并等职能调整手段,尽快明确专职管理者及其权责,凡是不具有相应执法条件和权力的组织应一律退出该公共管理领域。

3、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由于行政法律规范的面广量大,普通公民难以熟悉,这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往往形成许多弊端。因此必要按照民主化、规范化的原则,认真实行执法依据和程序公开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必须将执法依据、理由和程序明确地告知相对人,行政执法机关也应以各种形式公开执法依据和程序规定,并为相对人免费提供有关的查询和咨询服务

4、制定和完善关于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有效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程序规范不完备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目前行政法制的一个重大缺陷。

5、进一步完善公民申诉制度。现行行政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失误和不尽人意之处也在所难免,而任何一种行政救济方式都有其局限性。因此,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民主化,更好地体现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们要在坚持和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公开电话、行政执法与监督机关负责人接待日等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拓展救济渠道和形式,努力实现各项公民申诉制度的系统化、规范化、简便化和高效化,以更好地弥补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足,切实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合情。

6、大力提高公务员法律素质。采取多种措施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和增强法制观念,使自身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大大提高。

7、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这是一种强有力的责任机制。特别是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贪赃枉法者,不但应予以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且已触犯刑律者必须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以维护法纪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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