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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

发布时间: 2020-11-21 15:49:29

A.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要如何完善服务贸易

一、充分认识发展服务贸易的重要意义

(一)服务贸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为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推进统计分析工作,加快建设促进体系,大力促进重点行业出口,实施品牌战略,推动服务贸易更好更快的发展,努力实现2008年全国服务贸易总额增长20%的目标。

(二)提高全社会对发展服务贸易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大力宣传发展服务贸易对于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发展服务贸易对提升当地服务业发展水平的重大作用,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对发展服务贸易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发展服务贸易作为商务工作的重点,形成共同关注服务贸易发展、大力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中国服务贸易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提高服务贸易促进协调水平

(三)充分发挥服务贸易跨部门联系机制的作用。发展服务贸易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要加强服务贸易各相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贯彻落实《服务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共同就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调研,推动落实各项扶持鼓励政策。要切实发挥各部门在中国服务贸易协会指导委员会中的作用,支持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发展壮大。在“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的建设中,要充分集成整合各部门的资源,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四)健全地方服务贸易促进协调机制。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大力充实服务贸易工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职责。要加大工作力度,牵头成立由相关管理部门参加的服务贸易发展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政府和企业紧密联系的服务贸易促进协调机制和工作体系。

(五)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发达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基础较好、条件成熟的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探索建立服务贸易示范区。

(六)提高服务贸易调查研究工作的水平。加强服务贸易理论研究,以及建立专业性研究机构的研究,与国际组织和国外服务贸易中介机构广泛建立联系,掌握国际国内服务贸易发展动态和趋势,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政策依据,为企业制订发展战略提供参考和帮助。商务部将就促进重点行业出口开展调研工作,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七)加强服务贸易人才建设。落实和完善各项培养服务贸易人才的政策。加强职业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积极实施“人才强商“工程,开展服务贸易人才培训,举办服务贸易综合知识、服务贸易统计等培训班,提高全国商务系统服务贸易工作人员和企业骨干的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完善服务贸易扶持政策措施

(八)研究制订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广泛调研,深入分析我国服务贸易的行业、区域特点,尤其是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制订《服务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的服务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

(九)研究制订扶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加快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出台财税、金融、外汇、通关、商检、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简化工作程序,为服务贸易企业发展创造条件。各地要研究出台适合本地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各类资源向有优势的服务贸易出口行业集中。

(十)培育重点出口企业。扶持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培育出口品牌,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目标市场国家(地区)的特点,重点分析有比较优势行业的自主出口品牌现状,研究制订扶持和推介措施,提升服务层次和水平。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具有核心竞争力、能够发挥龙头骨干作用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贸易企业和企业集团。保护我国知名品牌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为自主出口品牌“走出去“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十一)促进专业人士服务出口。研究制订政策措施,推动我国具有优势的行业发展专业人士服务出口。逐步放宽对服务贸易从业人员出入境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境外开拓市场,从事相关服务,尤其是为中国在境外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华人提供服务。

四、促进重点行业服务贸易发展

(十二)研究制订服务贸易出口指导目录。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在制订技术进出口目录、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的基础上,有重点、分阶段、多形式地制定服务贸易重点行业出口目录。在继续扩大文化、技术贸易、软件和服务外包、旅游、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等领域出口的同时,积极开拓金融保险、体育、广告、咨询等领域的出口,推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培育服务贸易出口新的增长点。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的服务贸易出口指导目录,突出重点行业,抓住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

(十三)开拓对外文化贸易。贯彻落实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的企业给予扶持。集成各地文化优势资源和政策优势,建设若干个中国文化出口基地。鼓励和支持各地文化类骨干企业参加中外大型国际展会,组织有国际竞争力和出口潜力的文化企业和项目赴海外推介,促进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发展注册会计师服务出口。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07〕507号)。推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市场开放。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国各类型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服务。在中国香港服务贸易洽谈会上举办“会计服务合作圆桌会议“。在第二届中国服务贸易大会上举办会计师服务出口对口洽谈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赴北非和西亚国家和地区开展宣传推介活动,积极开拓市场。

(十五)促进软件出口及服务外包。软件出口是服务外包发展的方向,要探索鼓励软件出口的政策措施,发展以软件为基础的信息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进一步完善国家级软件出口基地建设,定期召开基地工作会议,增强中央与地方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基地发展评估体系,指导基地做好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的促进工作,研究扶持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资助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企业赴海外参展。积极促进动漫产品出口,对我国动漫产品出口进行全面研究,制订扶持动漫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措施。

(十六)推动运输服务出口。深入研究中国运输服务贸易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索中国运输服务的发展方向,制订发展运输服务贸易的政策措施。鼓励中国企业更多地承运中国出口货物,提高运输服务能力和水平,减少运输服务逆差。通过谈判,为企业争取有利的运输服务市场准入条件。

(十七)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建设工作。加快制订出台《关于促进落实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营造加快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宏观环境,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健康发展。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内设立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基地,在试点经验成熟后逐步推广。

(十八)大力促进技术出口。研究技术出口促进政策,出台切实可行的技术出口鼓励措施,加强多双边技术交流和合作,推动优势技术出口。

五、加强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十九)健全服务贸易统计体系。贯彻落实《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结合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最新进展与实践经验,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制度,适时出台《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管理办法》。加强与国际组织的联系,提高中国服务贸易统计的水平。加强与各部门在统计方面的合作,探索实施科学、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调查方法。

(二十)开展重点行业和省市统计。强化分行业统计分析,完善文化贸易等专项统计,统筹技术进出口、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定期发布软件出口、技术进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数据。开展分省市统计,定期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反馈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报送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有关数据,加强统计分析,把握本地服务贸易发展动态,研究服务贸易发展对当地经济的影响。

(二十一)建立统计分析体系。开展服务贸易运行监测与分析,完善统计分析指标,把握服务贸易总体动态,关注附属机构服务贸易发展状况,研究服务贸易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以及与相关产业的互动效应;开展双边服务贸易统计比较分析,把握国别(地区)市场状况。完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做好《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中国服务贸易统计》、《文化贸易统计快报》等的编撰工作,不定期发布服务贸易进出口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国别(地区)市场分析报告等。

六、推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十二)研究制订鼓励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政策措施。提高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方面。要落实《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06]13号)。加强国内外调研,完善并落实《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技术进口贴息项目的审核工作;推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调整和细化,提高目录的可操作性。给予国家鼓励的进口商品信贷支持,推动重点技术进口企业利用优惠贷款进口先进技术。研究建立消化吸收再创新专项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研究制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推荐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参加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建立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二十三)完善技术贸易管理。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抓紧修订《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下放限制进出口技术的核准权限,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自由进口技术合同的登记程序。根据《中韩技术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办好“第五届中韩技术展示暨洽谈会“。

七、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

(二十四)完善“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丰富网站内容,完善项目和企业数据库,实现网上项目对接;增加网站语言,进行网络互动,实现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和交流。充实各地“服务贸易指南网“子站的内容,加快信息更新,完成地方专栏建设,实现网站互动交流。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把“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建成较为成熟的服务贸易公众信息服务平台。

(二十五)举办第二届中国服务贸易大会。在第一届中国服务贸易大会成功举办国际论坛、研讨会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大会内容,增加企业对口洽谈会,组织项目对接,举办服务贸易专业性展览展示。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扩大与国外服务贸易中介机构的联系,扩大大会的影响,逐步将中国服务贸易大会打造成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国服务贸易品牌展会。

(二十六)提升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国际化水平。协助指导文博会国际文化馆的招商招展工作,努力吸引欧美客户参展参观。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组织高峰论坛,扩大文博会国际影响力。加强与香港特区政府的合作,帮助办好香港展区,借助香港的优势共同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各地要积极组织本地企业参展,参加高峰论坛,组织项目参加对口洽谈会。各驻外经商机构要帮助文博会开展海外招商推介工作,协助邀请海外客商参加文博会。

(二十七)继续办好大连软件交易会。借助大连的区位优势和服务业国际化优势,积极开展国际推介,树立国际声誉和影响力,为中国企业开拓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牵线搭桥。

(二十八)办好第二届中国香港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洽谈会采取展示、论坛(圆桌会议)和对口洽谈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包括服务贸易发展论坛、行业合作分论坛(圆桌会议)、地方重点领域分论坛(圆桌会议)以及企业对口洽谈等,涉及中医药服务贸易、会计服务、动漫产品和服务、文化贸易、工业设计、软件出口、服务外包、品牌设计和推广等多个领域。

(二十九)创新服务贸易促进方式。探讨设立服务贸易促进机构从事服务贸易推广和促进工作。促进机构应密切与企业和各服务业行业的联系,选择重点行业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在行业专家的指导下,依据不同行业特点,研究制订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加强服务贸易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十)加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力度。把握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机遇,积极稳妥地扩大服务业开放,承接服务业转移,促进中国服务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引导外资合理有序流向服务贸易领域。着眼于提升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分阶段、有重点地扩大服务贸易进口。着重引进境外先进的经营方式、先进适用技术、管理理念和经验。

(三十一)利用多边和区域渠道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谈判和磋商。紧密结合我国服务业发展现状和实力,在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安排(特别是自由贸易区)谈判中,有针对性地制定“要价-出价“方案,全力争取我方权益,适当照顾对方关切。通过国际谈判,推动建立平等、自由的国际服务贸易体系。推动世界各国逐步放宽对服务贸易从业人员出入境限制。

(三十二)将服务贸易纳入双边经贸重点促进工作的范畴。对重点国别的服务贸易市场进行调研,拓展服务贸易促进渠道,深化服务贸易推广和促进工作,通报双边情况,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与美国、英国、日本等重点国家的服务贸易管理机构建立联系,组织好中国与欧盟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司级定期联系机制的相关工作,促进双方企业交流合作。

(三十三)深化内地与香港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充分利用香港的优势,提升内地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实施与香港贸发局签署的服务贸易合作框架协议,在建立合作对话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合作举办推广活动、从事专题政策研究和共同培养推广人才等方面加强与香港贸发局的合作。

九、充分发挥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作用

(三十四)扶持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作用,支持协会的工作。按照市场经济要求,整合行业资源,加强对外宣传,提升行业整体形象。积极扩大协会的影响,完善协会职能,加强协会和政府、协会和企业的联系,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依据服务贸易行业发展情况,选择条件成熟的行业,组建专业委员会。

(三十五)坚持协会市场化运作。塑造、推广中国服务贸易品牌形象,根据各地区位和行业优势,指导建立健全地方服务贸易民间自律、协调机制,与地方协会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实现地区间资源共享、相互融合。承办好美国Gartner展会和第二届中国香港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以展会为契机,扩大协会影响,做好与国际知名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联系工作。

(三十六)积极为中国服务贸易企业提供服务。加强服务贸易培训工作,不定期举办服务贸易知识专题讲座,增强协会成员对发展服务贸易的认识,提高协会成员政策建议的水平,积极为我国参与多双边服务贸易谈判出谋划策。

B. 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哪几类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四种方式:(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C. 中国何时签署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仅仅是WTO文件体系中的一个主要协定,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可视同对WTO除保留条款外所有文件的签署。

WTO文件体系由一个协定及四个附件构成。

WTO协定本身只有16个条款组成,对WTO组织结构、决策过程、成员资格、接受、加入和生效某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它的4个附件针对世界贸易关系分别作出了实质性规定,是WTO文件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附件一有3个主要的协定。
一是货物贸易总协定(包括GATT 1994)及其13个协议。
二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它包括空中运输服务、金融服务、电讯服务、海运服务和有关专家服务等方面的决议。
三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附件二是关于处理贸易争端规则和理解的备忘录。

附件三是关于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协议。

附件四是关于民用航空器、政府采购、国际乳制品和牛奶等4个多边贸易协议。

此外,WTO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宣言也是WTO的重要文件,它们往往是对WTO协定及其附件的一些补充说明与协议。

D.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及其含义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界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有四种提供方式:

E.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区别与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区别主要包括:
第一、世界贸易组织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成立的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是一个常投性、永久性存在的国际组织。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则仅是“临时适用”的协定,仅仅是一个事实上的临时国际组织,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
第二、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广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产生于货物贸易是国际贸易基本形式的四十年代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仅管辖货物贸易。世界贸易组织则不仅管辖货物贸易的各个方面,而且还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分部门协议,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世界贸易组织还努力通过加强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政策对话,强化各成员对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全部置于其管辖范围之内。
第三、世界贸易组织就长期游离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与服装分别签定了协定,因此丰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内容。
第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承担义务的统一性。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分大小,对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的多边协议一律必须遵守。各成员均须以“一揽子”方式接受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基本协定,不能选择性地参加某一个或某几个协议,不能对其管辖的协定、协议提出保留。但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派生的许多分支协定,则是以守则式的方式加以实施的,缔约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第五、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权威性。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形式上更具权威性。由于一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是由其国内的立法部门批准的,所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与其国内法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需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各协定的规定,执行其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决定或裁决。并且,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策是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全体协商一致反对方可否决”,否则视为“完全协商一致通过”的决策方式,显著地增强了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端的效力。这与过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全体协商一致”的含义完全不同,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下,只要有一个缔约方(最可能的就是“被申诉人”或“被告”)提出反对通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报告,就认为没有“完全协商一致”,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能作出解决争端的决定,这就大大削弱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有效性。此外,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对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表,使其效率大大提高,权威性得以确立。
第六、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更具广泛性。世界贸易组织成立7年多的时间里,截至2002年2月,其成员已达144个。

F.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介绍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WTO服务贸易法的基本规范和核心规范。《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协定条款本身,又称为框架协定,二是附件或称部门 协议,三是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包括: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单)

G.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世贸组织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一项新的、独立的多边贸易协定。它由三大部分组成:(1)协定条款,又称框架协议;(2)部门协议;(3)各国的市场准入承诺单。协定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一般义务、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组织机构与争端解决、最后条款。附件有6个,具体是: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的附件、自然人流动的附件、航空运输服务的附件、金融服务的附件、海运服务的附件、电讯服务的附件。

H. 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定义,“从一成员的境内向另一成员的境内提供服务”,称为

B.过境交付。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所包含的服务贸易方式之一,即从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他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一般不涉及资金与人员的流动.比如:电信,信息咨询,卫星影视服务等。

I.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从哪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协定条款本身,又称为框架协定,二是部门协议,三是各成员的市场准入承诺单。《服务贸易总协定》本身条款由序言和六个部分29条组成。前28条为框架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第29条为附件(共有8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和定义、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构条款、最后条款等,其核心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及支付的款项和转拨的资金的自由流动。《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及其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四种方式:(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服务贸易总协定》列出服务行业包括以下12个部门:商业、通讯、建筑、销售、教育、环境、金融、卫生、旅游、娱乐、运输、其它,具体分为160多个分部门。协定规定了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普遍义务与原则,磋商和争端解决的措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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