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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理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2-23 05:39:23

『壹』 为什么现在施工单位都讨厌监理,都看不起监理难道一个工程必须要得到监督

问题1.为什么施工单位讨厌监理?

答:因为施工方老板在一个工程项目中,资金投入巨大,资金压力大,所以会想尽办法偷工减料。而且在每个验收环节,监理在验收中发现问题,会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这会让施工单位耗时耗力。有点类似城管和商家的关系,商家都想把摊位摆出自己的门店摆到马路上占的越宽越好,而城管出于职责会去监管和制止,商家也会讨厌城管。

问题2.为什么施工单位看不起监理?

答:因为现在监理市场混乱,监理费用国家采取市场竞争机制,没有限制最低监理费用,导致了恶性竞争,谁监理费低建设单位就请谁。监理费太低,国家对监理人员的配备又管的不是很严,这两点就导致监理公司安排在一个项目上的监理人员良莠不齐,滥竽充数,很多监理专业技术很差,也没有相应的资格证。这些监理从业者的工资收入往往非常低,比施工员都低。部分素质差的监理对施工单位吃拿卡要,一颗耗子屎打乱一锅汤。所以施工方会看不起监理。

问题3.一个工程是不是必须得到监督?能否别的方式取代?

答:建筑工程,涉及到我们身边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我们每天都要从房屋建筑里进进出出,如果工程有质量隐患,那是非常危险的,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并且建筑工程一旦修建完毕,要整改和修复是难度很大的,成本很高,很多有问题的建筑都是炸掉重建的。所以在修建过程中就监督是非常重要的。加上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规范》都有明确规定了哪些项目必须实施监理。所以,不管是从实际出发还是根据法律的要求都必须实施监理。

关于能否用别的方式取代,目前我国正在摸索和尝试。比如熊安新区试点推行建筑保险制度来取代监理制度。另外前年国家出台文件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来替代现在的监理制度,但都还在试点,摸着石头过河。监理制度是中国特有的,目前有很多弊端,未来5年后变革成其它方式的可能性很大。不管怎么变,如果现在是一名监理从业者,我们没有能力去改变国家的政策,也改变不了建筑就业环境,我们能做的只有两条路,一是换行业,不干监理,干别的职业。二是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去适应工作的要求,这样不管建筑环境怎么变都站的住脚。

『贰』 上海市那些工程师必须监理部门监管

国家有个《强制监理范围》规定。但有些工程虽然不一定需要委托监理,但这种情况办房产证什么的很麻烦,所以一般情况下都委托一家监理公司来参与。
监理不属于部门,它是一个行业,不是主管部门,企业性质的

『叁』 如何有效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真正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下面就如何有效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做一点简单论述:

项目业主单位通过抓好地方指挥部和各个驻地监理办的工作,为业主单位树立了榜样。

督促各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承诺到位

从驻地监理办进场之初,业主就牢牢抓住了对监理人员管理和队伍建设的“牛鼻子”,督促各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承诺到位,监理人员更换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及时组织质监局(站)的监督交底和人员考核。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监理人员出勤情况和工作状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处理各驻地监理办在人员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坚决予以清退。


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和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适时组织各类设计交底、业务培训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会议,不断提升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监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层层落实每一位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责任范围


业主建立了本项目的《监理规程》,明确了驻地监理办的职责、监理工作程序和各项相关工作制度。同时,还部署各驻地监理办及时签订《廉政建设共建协议》、《安全生产治理目标责任书》、《工程质量责任人员登记卡》,并督促驻地监理办的上级公司和驻地监理办每个监理人员签署《监理人员工作责任书》、《监理人员安全工作责任书》,层层落实每一位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责任范围,有效提高了各个驻地监理办全体监理从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通过制定《申嘉湖杭高速公路练杭段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对监理人员的管理与处罚措施,并在实施中不断加以完善,较好地规范了各驻地监理办的监理工作行为,也促进了各驻地监理办的内部管理,从而推动各驻地监理办取得了较好的监理工作绩效。以季度立功竞赛为抓手


在整个建设期内,业主持续进行有针对性的季度立功竞赛活动,通过对各驻地监理办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工地试验室、服务质量、监理纪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现场管理等监理工作绩效的全面考核,褒奖先进,鞭策后进。


为了避免流于形式,确保立功竞赛考核达到应有的目的,业主每次对驻地监理办的考核都有不同的重点和内涵,密切结合当前工程建设形势和任务,制定具体的考核内容,一方面考核过去,同时,也为下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指明方向、提炼重点。每一次的立功竞赛考核,循序渐进,推动驻地监理办的各项监理工作管理上水平、服务上台阶。

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


业主除了对各驻地监理办的工作加强日常检查之外,还经常性地结合阶段性工作重点,组织了针对工地试验室、桥梁桩基、软基处理、梁板预制、桥面系施工、工程变更、内业资料、现场安全等各类专项检查。


通过这些专项检查,突出对桩基、软基、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和压浆等监理全过程旁站工作的管理,突出对工地试验室“规范操作、数据第一”的管理,突出对工程计量、变更审核的工作质量与及时性的管理,突出对内业资料有效性、完整性的管理等。


为了加强对驻地监理办和监理人员的管理,业主还设立了现场管理督查小组,并通过各个地方指挥部对驻地监理办和现场监理方面的工作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与管理。对巡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督查通知书》、《专项检查整改通知书》,督促驻地监理办及时落实整改。

组织交流共同提高


该项目的6 个驻地监理办来自不同的监理企业,他们在项目管理、工作经验、驻地建设、服务水平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色。本着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目的,业主组织各驻地监理办进行了多次相互交流,并在成绩突出的驻地监理办举行了较大范围的监理工作观摩、学习现场交流会,树立监理工作典型,研究监理工作方法,推动监理工作进展,提高监理工作绩效。


事实证明,作为业主对监理管理的一种手段,组织驻地监理办之间的学习与交流是富有成效的。通过这些措施,该项目各个驻地监理办之间的“比、学、赶、超”蔚然成风。发挥监理工作的主观能动性


监理制度作为我国工程建设的四项基本制度之一,已经实施了二十多年,其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监理受项目业主的委托,有责任、有义务通过一系列工作的开展,完成业主委托的任务,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业主认识到,根据目前的监理工作体制和监理行业现状,如果纯粹地通过施工监理工作来实现业主制定的目标,还是具有难度的。


因此,作为业主一方,重视并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势在必行。业主的做法是:


赋予监理更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由于项目建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具体实施中的变数比较多,因此,业主的决策与工作计划会不断作出一些调整。业主通过驻地监理工程师会议、项目建设管理会议和其他方式,让各个驻地监理办及时参与进来,共同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出谋划策,有的还提出了很好的建设性意见。


在日常工作中,业主也会鼓励驻地监理办及时向业主和指挥部反映施工过程不同阶段出现的问题,以利于业主判断和决策。事实表明,这些做法为加强监理对项目的管理、推进工程建设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


从“四个一”入手培育驻地监理办的工作积极性业主在对监理工作管理的过程中得出一个结论:要想发挥好每个驻地监理办的作用,必须从“四个一”的角度,加强对驻地监理办的管理,即:要有一个好的驻地监理工程师,要有一个好的管理制度,要有一颗高度负责任的心,要有一个好的工作方法。业主正是从这“四个一”入手,根据驻地监理办的实际情况,督促他们逐项调整、具体落实,各个驻地监理办的工作都能做到“务实、高效、主动、有序”,监理服务高质量,工程管理出成效。


对监理工作实行人性化管理该项目的监理企业大多来自外省、市,无论在生活上、在驻地建设上或是在工作上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业主都会给予热情帮助与支持,而不是一味地冷漠和指责。这种帮助与支持,感染和激发了驻地监理办的工作热情与主观能动性,对业主各项工作的开展大有裨益。


鼓励创新精神,对监理工作的管理也要与时俱进随着工程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面临的困难越来越多。


为了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业主积极调整思路,不断采取措施,根据任务重、点多面广、管理强度大的特点,创新对监理工作的管理思路与管理方法。充分依托监理,调动他们的一切积极因素。通过一个个节点目标的落实,全面实现了各项建设目标。

『肆』 如何有效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

监理是抄整个项目在施袭工过程中最关键的力量,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业主单位如何对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调高监理人员的责任心以及工作态度是至关重要,现场监理人员是业主在施工现场的代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对施工进行监理,确保项目施工在受控的情况下进行。业主单位对监理单位实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对现场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目的是让监理单位能够更好的履行合同,为项目作出贡献,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避免给建设单位产生负面影响或损害建设单位利益。
施工单位是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直接实施者,工程是施工单位干出来的,业主如何监督管理施工单位,规范施工行为,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在合同期内实现项目的管理目标与任务。

『伍』 省监理工程师监管范围

没有范围,看总监安排,还有就是要负责本专业的事。
比如负责土建的,你不能叫人家去搞安装吧。
不过分工不分家另说。

『陆』 监理有什么权利

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7、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8、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6)市监理监管扩展阅读:

监理工作内容

1、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建设监理的政策、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在工作中做到以理服人。

2、熟悉所监理项目的合同条款、规范、设计图纸,在专业监理工程师领导下,有效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认真学习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正确理解设计意图,严格按照监理程序、监理依据,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授权下进行检查、验收;掌握工程全面进展的信息,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

4、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投入。

5、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6、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7、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8、记录工程进度、质量检测、施工安全、合同纠纷、施工干扰、监管部门和业主意见、问题处理结果等情况,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并交内业人员统一归档。

9、完成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任务。

『柒』 关于暂停办理信息监理资质及监理工程师对该行业的影响

只能说是以后的管理更加会有法可依。

『捌』 监理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哪些

您好,
1、《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由建设部于1988年7月25日以“(88)建建字第142号”文发布。通知中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建设部将实施一项新的重大改革: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大致包括对投资结构和项目决策的监理,对建设市场的监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目前主要是指后两种监理。其对象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工程。政府的建设监理归口管理机构,在国家是建设部,办事机构为建设监理司,在地方是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事机构为其所设的建设监理处、科、组。其主要职能是制订和实施建设监理法规,审核批准建设监理组织和人员,参与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报告,组织与监督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检查督促重大事故的处理,指导与管理建没监理工作。建设监理组织是受业主委托执行监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工程监理的内容可以是全过程的,也可以是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的某个阶段。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工程合同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技术、经济法规。建设部将起草有关法规,努力做到谨慎起步,法规先导,健康发展。另外,还对开展建设监理的步骤、加强对建设监理工作的领导作了原则部署。
2、《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于意见》。该意见是建设部1988年11月12日以“(88)建建字第366号”文发布的。《意见》中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两部的水电和公路系统作为全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试点单位。《意见》中提出了试点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组织领导及试点管理机构的任务;建设监理单位的建立和管理;监理单位开业应具备的5个条件;在试点期间监理单位暂不核定等级,但必须具备3项技术经济素质,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3个条件,监理单位应遵守5项规定;建设监理单位取得监理业务可由建设单位指名委托或通过竞争择优委托,也可以经商议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受委托从事建设监理业务,一般应包括四个阶段的内容:试点工程的确定;监理取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等。
该《意见》实际上是我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总框架,成为以后制订法规、建立组织、开展业务的纲领。
3、《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建设监理试行规定》是建设部于1989年7月28日以“(89)建建字第367号”文发布的。发布《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建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规定》的全文共6章29条。各章的名称是:总则,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外资、中外合资和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附则。
在“总则”中规定: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接受政府监理;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建设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中央为建设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盟)、县(旗)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在“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中规定: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市(地、州、盟)、县(旗)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统一管理建设监理工作;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指导本部门建设监理工作;在第七条规定了建设部建设监理的6项职责;在第八条规定了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的6项职责;在第九条规定了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建设监理的6项职责。
在“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中规定:社会监理单位称谓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前者是法人,后者是私有制独资或合伙组织;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开业,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资格,发给资格证书,确定监理范围,再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独立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咨询等单位,可以兼承监理业务,但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格证书;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指名委托,或者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方式择优委托;在第十四条中规定了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包括前期阶段2项,设计阶段3项,施工招标阶段2项,施工阶段11项,保修阶段1项;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等等。
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中规定:承建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在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须提交总监理工程师调解;工程建设监理是有偿服务活动,酬金及计提办法写入监理委托合同,在建设单位的管理费中支付,或在工程总概算中单列的监理费项目中支付。
在“外资、中外合资和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中规定:国外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外国监理单位承担监理时,应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不应委托外国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但可根据需要引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监理技术和向外国监理单位进行技术、经济咨询;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原则上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如果贷款方要求外国监理单位参加的,一般以中国监理单位为主进行合作监理;中外合作监理,必须签订合作监理合同,监理酬金,可参照国际惯例计算,在监理合同中加以确定。
4、《关于加强建设监理培训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是建设部于1990年9月17日以“(90)建建字第431号”文发布的,目的是提高建设监理队伍的素质,奠定建设监理的牢固基础,逐步向国际水平靠近,并使广大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适应这项制度,加强建设监理的培训和普及建设监理知识。
《通知》分为两部分:培训的分类和分工;加强培训工作的规划和领导。
(1)建设监理培训分类。共分为如下四类:
①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培训。
②建设监理领导干部培训。
③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培训。
④建设监理知识普及教育。
(2)建设监理培训的组织分工。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培训,由建设部负责设置培训点分期分批组织进行,每期培训时间三个月,统一讲授的主要内容为:建设监理概论,招标和合同管理,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网络计划方法,工程质量控制,电子计算机辅助监理等:建设监理领导干部培训,由建设部和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分层次不定期地组织进行,时间为3~5天,讲授内容一般为:建设监理概论,建设监理方针、政策与法规,工程合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培训,由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培训工作也可由各社会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理机构自行组织进行,讲授内容可参照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统一安排,可适当精简,时间也可短些,但应增授或研讨一些监理程序和方法等。建设监理知识普及教育,由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培训方式也可以由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举办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知识的讲座、报告会等。
(3)加强培训工作的规划和领导。应当有领导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力争尽快起步;注重师资素质、培训内容和培训质量;培训收费要合理;注意总结经验等。
5、《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于1992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共有总则,监理单位的设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监理业务范围,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监理单位的证书管理,监理单位的变更与终止,罚则,附则八章33条,其后附《工程类别和等级》,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制订、发布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经营业务,促进建设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主要规定如下:
(1)监理单位的设立。设立监理单位或者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由资质管理部门核定其临时的监理业务范围(资质等级),并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应在建设银行设立账户,并接受财务监督。《办法》还规定了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权限和监理单位的申请书的内容。
(2)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类。《办法》中规定了各级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还规定,甲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暂不核定资质等级;两年后申请资质等级时应向审批部门提交第十条中所列的五种材料。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三年核定一次。核定资质等级时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监理单位必须向资质管理部门报送第十二条的五种资料。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是:甲级监理单位可以跨地区、跨部门监理一等、二等、三等的工程;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二等、三等的工程;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的三等工程。
(3)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第四章中有4条规定了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应报送的资料,申请领取《监理许可证》的手续,按规定在中国的有关银行开立账户并接受财务监督等。
(4)监理单位的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时,应当持《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监理业务手册》,向监理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监理单位的变更与终止。第六章规定了监理单位分立或合并、歇业、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手续及有关事项。
6、《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本办法是1992年6月4日建设部令第18号颁发的,目的是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办法》共5章28条,包括:总则、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监理工程师注册、罚则与附则。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1)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其成立应报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全国和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在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1995年底以前,对少数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三年监理实践经验、年龄在55岁以上、工作能力较强的监理人员,经地区、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推荐,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查,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批准,可免予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第三章的5条规定了监理工程师注册的条件、程序及纪律,在此不再赘述。
7、《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本通知于1992年9月8日由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以“(92)价费字479号”公布,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分别采用三种方法计取。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程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本通知规定监理取费以工程概(预)算造价为基数计算,分七个档次按设计监理取费、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取费规定了取费百分数。
8、《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监理的通知》。1992年2月20日,建设部以“建建(1992)75号”文发布,通知中说:“根据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今后建设监理工作要由试点逐步转向全面推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扩大、完善、提高’的方针,加快建设监理工作步伐。试行建设监理制比较早的地区和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创造条件尽快普遍推行;试点工作开展得晚或尚未开展的地区和部门,要尽早选定试点城市和试点工程,积极创造条件迅速展开。”通知要求认真学习、贯彻邹家华同志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关于监理工作的指示;加强对建设监理工作的领导;抓紧制订建设监理法规;加强建设监理队伍的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已经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检查;贯彻《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9、《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本规定是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令第86号颁发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规定下列几类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指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本规定要求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建设监理的领导,加强工程建设监理队伍的建设。
(1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编制的。
我国自1988年开始,在建设工程领域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这项制度已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范畴。
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适应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满足了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十余年来,这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健康、迅速地发展起来,形成了一支素质较高、规模较大的监理队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都已全面开展了监理工作,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举世瞩目的巨型工程——三峡工程都实施了建设工程监理,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明显的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因此对其工作内容、方式、方法、范围和深度均有特殊要求。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该规范暂时未涉及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共分8章,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等内容。
11、其他法规。与建设监理法规文件相配套的法规还有:
(1)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1991年11月21日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建法[1991]798号”发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3)1991年3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建设部以“工商同字[1991]第83号”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1-0201)》。
(4)1993年1月29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5)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另外,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山东等省市也相继制订了相应的建设监理规章或实施办法。

『玖』 什么是市政监理

你可以这样理解:所谓的市政监理就是对一个城市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拾』 监理公司归哪监管

建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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