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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监督机关

发布时间: 2020-12-23 04:00:28

1. 宋代监察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专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属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

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

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1)宋朝监督机关扩展阅读: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时二千多年,在古代国家的政治运行中,对于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官僚权力的监察和约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也应该认识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可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始终与其历史局限形成二元对立。

单线垂直的历史局限是监察制度的性质。位高权重的历史局限是古代国家政治制度结构,监察活动法律化的历史局限是传统的人。

2. 宋朝的执法部门叫什么

官署名。是宋代中央派出的“路”一级司法机构,简称“提刑司”、“宪司专”、“属宪台”。监督提点刑狱司 :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
宋太宗端拱元年(988),始于诸路转运司置提点刑狱司,后设专司。
掌本路郡县之庶狱,核其情实而覆以法,督治奸盗,申理冤滥,并岁察所部官吏,保任廉能
劾奏冒法。设提点刑狱公事为长官,兼以文武臣充任。后屡经废置
至仁宗明道二年(1033)始成为常设机构。神宗熙宁六年(1073)各增设检法官。
哲宗绍圣(1094-1097)初,令兼管坑冶事。南宋又设干办官。孝宗乾道八年(1172)
又兼催督经总制钱。金朝亦置,掌监察官吏,体察廉能赃滥,以行赏罚。
兼掌劝农、采访、管领屯田及镇防诸军。设于中都西京路、南京路等九路
统称九路提刑司,设提刑使、副使领司事,秩正三品、正四品。下设判官、知事诸职。因职权极重,号称“外台”。承安四年(1198)改称按察司。

长官:提点刑狱公事

3. 宋朝的地方监察机构是什么

宋代的地方监察制度:把路(省)一级监察权一分为四,
由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安抚司四个机构掌领。

4. 宋代的监察机构是御史台还是提点刑狱司

1.中央的行政监察机构.
宋代的监察机关沿袭唐制,设御史台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在官职设置上,御史大夫由于官高因此并不实授,通常只作为加官授予朝臣,用以表彰其功绩或勤勉,因而御史中丞便成为了御史台的最高长官,掌判台政.
御史台下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置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六人.在分工上,侍御史在元丰改制前例兼知杂事的差任,以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辅佐御史中丞处理台务.元丰改制始命侍御史不兼知杂事的职务,但是仍然保留其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专门掌贰台政.殿中侍御史领导殿院,“掌以仪法,纠百官之失”监察御史则统率察院,“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奏劾,小事则举正”,监察御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官职,负责对吏、户、刑、兵、礼、工的监察.监察御史的任职在唐代由宰相任命或者荐举,但到宋朝,改为由皇帝亲自任命.这显然是皇帝为了加强对百官的监察,以进一步巩固皇权 从监察御史可以纠举宰相的规定,可以佐证这一点.
此外御史台内还设有主簿和检法各一人,主簿的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务,启封文书,监督失责,审核簿书等事宜;检法则负责检核法律条款,有时也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 两者皆是御史台的主要属吏,照例通常都是由御史台长贰辟举,仅哲宗时一度变更旧法而到了崇宁初年又恢复原制 南宋时仍然沿用不改,只是偶尔会出现御史台正副长官皆空缺,而改由殿中侍御史奏辟的特殊变通情形.主簿和检法虽然在行政编制上只是属吏的身份,但是由于其“往往是正任台官的直接候补者”,因此,也颇为时人所重视的,很多的士大夫都把这两个职务当成是日后升迁的基石
为了确保御史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更好地行使监察权,宋朝规定,只有担任过两任县令者,才有资格担任御史.这在宋以前的历朝法律中是没有的宋初,御史可以在没有一定证据的情况下奏弹百官,奏弹失实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明确规定御史必须每两个月向皇帝奏事一次,谓之“风闻弹人”.至宋仁宗时设例限制风闻弹人,且奏弹失实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宋初还在唐朝谏官的基础上,于门下省设立谏院,但其主要职掌不是规谏君主,而是举发臣下的不法行为和对政府各部门的措施提出“谏正”.谏院和御史台并称“台谏”随着御史职权的加强,也兼负起规谏之责,逐渐产生了台谏合一的趋势.
2.地方的行政监察机构.
宋朝对地方官的监察也是相当重视的.为防止地方势力扩大,重生藩镇之祸,宋朝多次削减地方权力如减少地方财政权,收回地
方司法权,集中地方官员的任命权,最后形成了地方的一切权力均由皇帝统管,地方官员一律由朝廷任命的局面.为了牵制州郡行政长官,宋另设“通判”一职通判系州监察官,专门从事监察地方官员及其所属的部吏.
宋朝对地方政府的监察则采取监司出巡,按察州县的制度.北宋时,取法巡院之意,置诸路转运使,致使地方行政区划发生监察大区路向行政大区的过渡北宋诸路转运使的职掌.设置与理事特点与唐代巡院的继承关系十分清楚,因其职在 问民疾苦,察吏臧否,故称监司.宋代监司并不像唐朝那样是单一的体制,而是多元监察体制,各路四司互不统属,官署治所也不同在一地.各司在行政职能上各有偏重,但都有监察职能,互相牵制,互相监察.一些设在边镇要塞之处的路则设经略使或安抚使,乃为军事区,均高居于州县之上
监司的职能广泛,但以刺举为主.刺举的对象包括地方行政的方方面面,其职能主要包括刺举贪赃枉法者,察举不尽职不尽责者,察举昏庸无能、年老病弱和怠惰政务者,举劾税收中的违法行为,按劾残害百姓者,负责部内官员的考课,荐举官员,参预并监督地方刑狱案件的审理,参预管理和监督地方财政,向朝,参预地方防灾 救灾和兴修水利等民政管理事务,督促外州县官劝农民及时耕种,还要负责镇压本路的农民起义等 各监司机关两年内要巡察所辖地方一遍,后改为一年一巡,遇到灾荒还要不时奉诏出巡 监司出巡还订立了种种约法,以免与州县官勾结或利用出巡之机向百姓肆意勒索.
3. 行政监察立法及行政监察思想
宋朝的行政监督立法因随巩固皇权的需要而不断扩大,其内容主要集中在《庆元条法事类》和《宋大诏令集》,同时还有以地方为重点的监察立法,包括《宋刑统御史台仪制》、《监司互察法》.它集中规定了监察官的职责和被监察者违反处置办法,也对监察官行使监察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宋朝的行政监察制度反映出了其行政监察的主要思想.其一是“振举纲纪,纠弹奸邪”,表现在宋朝的监察范围大而广,上自皇帝,下至百姓,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规范,在全国铺织了上下纵横严密的监察网,对违法的官员严惩不贷;其二是“制衡相权,防范臣下结党”,从监察御史可以纠举宰相,对地方官员的严厉监察不难看出这一点;其三是“重视纳谏,以广圣聪”,宋太祖“勒不杀士大夫之誓以昭示子孙,终宋之世,文臣无欧刀之辟”,为谏诤君主者提供了宽松的环境,“言事之臣或得责,大不过落一官,其次居散地而已“.

5. 各个朝代的监察机构

监察机构是各国政府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回和整肃,对防止和惩答治贪污腐败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秦朝时期,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设立了专门负责监察的管员,称之为“御史大夫”,官位相当于副丞相,对朝廷和地方的官吏负有监督和纠错的职责,但这时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

到了汉代,朝廷正式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称为“御史台”,最高长官称“御史中丞”。

到了武周时期,武则天将“御史台”改为“肃政台”,权力范围更大,不但有监督百官的职能,还负有整肃朝政的使命。

到了明代,朝廷有把此机构更名为“都察院”,地位又有提高,权力更大。“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官位正二品。

到了清代“都察院”的地位进一步得到了提高,机构已比较完善,分工更加明确,增设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与朝廷的六部相对应。首席监察官称“左都御史”,官位一品。

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央政府下设五院,其中监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审计权和弹劾权。 现在,不仅政府设有监察局,而且在检察院还设置了反贪局

6. 宋朝政府机构体制

宋朝统治者为防止藩镇割据及大臣、外戚、女后、宗室、宦官等人的擅权,防止成为梁唐晋汉周后又一个短命的王朝,及防御辽、夏等国的侵扰,从政治到军事,从中央到地方,逐步采取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把政治、军事、财政大权最大限度地集中到朝廷,其核心和要害正如宋太宗所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包括职官、军事、科举、法律等方面。

1.三省六部

门下省的给事中和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地位比较重要。给事中正四品,品位在左谏议大夫(从四品)之上。分管门下后省,执行门下省的封驳权。中书舍人级别也比右谏议大夫高,分管中书后省,对皇帝任命官吏所下的“词头”,若认为不当,可以封还。因此在宋朝,侍中、中书令不置,门下传郎、中书侍郎又为宰相或执政,给事中和中书舍人遂成为两省的实际负责人。

2.宰执

自赵匡胤建宋以后,三师、三公之制虽承唐制保留下来,但授与大臣者为数并不多,尤其是太师一官,只以赵普与文彦博两人功高德厚方予特拜。但自蔡京擅政以后,拜三公者在宣和年间竟多达18人。这18人中,除了蔡京父子及童贯、王黼等宠臣外,其他多为宋徽宗的儿子(太子除外)任职。
宋代的中枢机构,真正握有最高行政权者是“宰执”。所谓“宰执”,即宰相与执政之统称。宋代的宰相称中书门下平章事,副职称参知政事。参知政事也称为“执政”,这是赵匡胤为牵制宰相而设置的。

3.枢密院与三衙

枢密院是总理全国军务的最高机构,简称“枢府”。宋代枢密院与中书门下共掌文、武大权,称为东、西“二府”。唐末,诸司使皆内臣领之,枢密使始与宰相分权矣。降及五代,改用士人,枢密使皆天子腹心之臣……其权重于宰相。太祖受命,以宰相专主文事,参知政事佐之,枢密使专主武事,副使佐之。
枢密使为枢密院之长官,或称知枢密院事,副长官称枢密副使或同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或同签书枢密院事。

4.其他

通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太常卿,宗正卿,秘书监,诸卫大将军,殿前副都指挥使,承宣使,开国伯,上轻车都尉,为正四品。

太中大夫,保和殿、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侍制,左、右谏议大夫,权六曹侍郎 七寺卿,国子祭酒,少府、将作监,诸卫将军、轻车都尉,为从四品。

中大夫,马、步军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观察使,通侍、正侍、宣正、履正、协忠、中侍大夫,开国子,上骑都尉,为正五品。

中奉、中散大夫,太常、宗正少卿,秘书少监,内客省使,延福宫使,景福殿使,太子左、右庶子,枢密都承旨,中亮、中卫、翊卫、亲卫大夫,殿前马、步军都虞候,防御使,捧日、天武、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团练使,诸州刺史,驸马都尉,开国男,骑都尉,为从五品。

朝议、奉直大夫,集英殿修撰,七寺少卿,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尚书左、右司郎中,国子司业,军器监,都水使者,太子少詹事、左右谕德,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都知副都知,宣庆、宣政、昭宣使,拱卫、左武、右武大夫,入内内侍省、内侍省押班,枢密承旨、副承旨,骁骑尉,为正六品。
朝请、朝散、朝奉大夫,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尚书省左、右司员外郎,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右文殿、秘阁修撰,开封少尹,尚书诸司郎中,开封府判官、推官,少府、将作、军器少监,和安、成和、成安大夫,陵台令,飞骑尉,为从六品。

朝请、朝散、朝奉郎,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谏,尚书诸司员外郎,侍讲,直龙图、天章、宝文阁,开封府司录参军事,枢密副承旨,枢密院诸房副承旨,武功至武翼大夫,成全、平和、保安大夫,翰林良医,太子侍读、侍讲,两赤县令,云骑尉,为正七品。

承议郎,左、右正言,符宝郎,监察御史,直显谟徽猷、敷文阁,太常、宗正、秘书丞,大理正,著作郎,崇政殿说书,内符宝郎,正侍至右武郎,武功至武翼郎,和安至保安郎,翰林医官,閤门宣赞舍人,太子中舍人、舍人、诸率府率,亲王府翊善、赞读、直讲,判太医局令,翰林医效、医痊,武骑尉,为从七品。
奉议、通直郎,七寺丞,秘书郎,太常博士,枢密院计议官、编修官,敕令所删定官,直秘阁,著作佐郎,国子监丞,诸王宫大小学教授,国子博士,大理司直、评事,训武、修武郎,内常侍,开封府诸曹参军事、军巡使、判官,京府判官,亦畿县令,两赤县丞,三京赤县、畿县令,太史局五官正,中书、门下省录事,尚书省都事,为正八品。

宣教、宣议郎,御史台检法官、主簿,少府、将作、军器、都水监丞,寺、监主簿,秘书省校书郎、正字,太常寺奉礼郎、太祝,太学、武学、律学博士,主管太医局,閤门祗候,枢密院逐房副承旨,东、西头供奉官,从义、秉义郎,太子诸率府副率,亲王府记室,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军事、监判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京府、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军事推官,诸州签判,节镇、上中下州录事参军,京府诸曹参军事、军巡判官,承直、儒林、文林、从事、从政、修职郎,京畿县丞,三京赤县、畿县丞,诸州上中下县令、丞,两赤县主簿,尉,诸府诸曹,节镇、上州诸司参军事,节度副使、行军司马,防御、团练副使,太史局丞、直长、灵台郎、保章正,翰林医愈、医证、医诊、医候,三省枢密院主事,守阙主事、令史、书令史,为从八品。

承事、承奉郎,殿头高品,郊社、籍田、太官令,国子太学正、录,武学谕,律学正,太医局丞,忠训、忠翊、成忠、保义郎,挈壶正,京畿县主簿、尉,三京赤县主簿、尉,诸州别驾、长史、司马,枢密院守阙书令史,为正九品。

承务郎,高班,黄门内品,承节、承信、迪功郎,中、下州诸司参军,诸州上中下县主簿、尉,城砦、马监主簿,诸州司士、文学、助教,翰林医学,为从九品。

5.地方官制

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两级制,即府、州、军、监为一级,县为一级。宋朝的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派出任“知XX事”,高级官吏则称“判XX事”。以州为标准单位,多称“知X州军州事”。知州照例兼厢军正印职。除知州外,每州设“通判”一人,其地位类似隋朝通守。州一级发出文件,必须通判签署,才能生效。目的就是要牵掣一下知州的权力。

县一级的官吏,主要有知县、县丞、主簿和县尉。知县由中央派出的官吏担任,也是一种差遣。

7. 唐宋时期宋代派什么监察

宋朝的监察制度在历朝历代中可谓是独树一帜,在讲究监察严密的情况下,还力图达到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的情况,以避免出现同流合污的情况。

风闻制度

8. 北宋为加强对地方的监察,采取了什么措施

宋朝地方实行它官兼领的多重监察制,大体有以下九种类型: 第一,转运司(漕司)、转运使、副使和判官皆兼领监察。 第二,提刑司(宪司)、提点刑狱公事兼领“举刺官吏之事”。凡“官吏贪浊驰慢者,具名以闻。” 第三,提举常平司(仓司)、提举官兼“专举刺官吏之事。” 第四,安抚司(帅司)、安抚使(简称帅臣)在南宋时期兼领监察。 第五,走马承受领监察。走马承受多由皇帝亲近的三班使臣或内侍(宦官)充任,是皇帝直接派遣到诸路的耳目,“许风闻言事”,权力极大,按察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可以监督军队,“预闻边要主帅机宜公事”;还可以监察地方官吏和中央政令的实施,如“民生之利病,法令之废举,吏治之清污、能否,凡郡邑之政”,均属按察之列,并可直接向皇帝禀报。 第六,诸州的通判“监州”、“按县”。通判一职,置于宋太祖赵匡胤乾德初年平定湖南之后。通判实际是朝廷派来专察知州的监察官。当知州与通判发生矛盾时,通判常以自是“监州”,“朝廷使我来监汝”,对知州施加压力。朝廷规定,凡诸州行文公事,必须通判、知州同时署名“方许行下”;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和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守臣必须与通判连署方可施行。 第七,知府、知州、知军和知监兼掌监察。这些都是各自总理府、州、军、监的行政长官,同时又兼领监察之责,如“导民以善而纠其奸慝”;“察郡吏德义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软不任事,或奸贪冒法,则按劾以闻。” 第八,提举学事司在“掌一路州县学政”之外,还“岁巡所部以察师儒之优劣、生员之勤惰,而专举刺之事”。 第九,抚谕使“掌慰安存问,采民之利病”,到南宋问,“且今按察官吏,伸民冤抑”,“采访民间利病”。 宋朝在地方之所以不置专门监察机构和专职的监察官,目的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这同宋朝统治者以防“内患”为主的国策有极大的关系。宋朝的开国君主赵匡胤,在后周时就起家于藩镇节度使,后来成了禁军的最高统帅握有兵权,最后终于通过“陈桥兵变”而“黄袍加身”。这一经历使赵匡胤对地方大员执掌兵权戒惧极深。一次,赵匡胤请将领们喝酒,竟说,如果你手下的人贪图富贵,一旦把黄袍加在你身上,你想不干也不行呀! 宋朝最高统治者在地方不设专职监察官,也是总结了汉唐两朝末年地方监察之弊的教训。如汉武帝置十三卅I(部),派六百石的刺史察二千石的郡守和王国的动静。但到后期刺史增秩二千石,并握有一州兵权,权力大过太守,成了割据地方和瓦解东汉王朝的封建军阀。唐朝在“安史之乱”以后,将地方的诸节度使皆领采访、按察的监察官衔,于是节度使集行政、财政、军事和监察四权于一身,“权势不胜其重”,一个个割据一方,成为唐王朝灭亡的祸根,导致五代频繁更替的混乱局面。因此,宋王朝鉴于汉唐末年和五代“藩镇之弊”,在地方不设置专门监察机关,不设专职的监察官,采取由它官兼领监察的多重监察制度。如一路的转运使只能在皇帝的旨意下掌行政、财赋,但没有军权、司法等权,却给予兼领监察,是为了以监察权保证行政、赋役的控制权。设通判“监州”,无疑也是鉴于五代藩镇之弊。 宋王朝还规定了监察官出巡制,诸路监司官要定期巡按所辖州县。公元1199年,朝廷又重修监司出巡条令,规定监司官每年必须巡遍分定的州县,巡按期间“所历郡县或曾兴除民间利病、刺举官吏贤否,应有已施行事件”,都要“逐一开具闻奏”。这也是为了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察。 皇帝有时候也经常出宫到地方上讯查

9. 宋朝中央派出的监督各路司法审判工作的机关是

提点刑狱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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