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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发布时间: 2020-12-22 19:47:36

『壹』 财政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简而言之,就是“买什么,哪些能买,哪些不能买”。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理解:

(一)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一部分,但不能简单等同于现有政府采购中的“服务”。我国现在使用的《政府采购法》于1999年颁布,至今未作修订。其中关于“服务”的定义是采用排除法:“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可见,该法不但未对“服务”进行明确界定,而且关于服务所指范围相对于今天所提“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服务”内容更为宽泛。从实践中看,传统政府采购的“服务”主要涉及政府部门用于自身消费的服务,如物业管理和电脑维护等。而现阶段我们正大力推广的政府购买服务,完整表述应该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里的“服务”主要是指政府向市场购买并用于向人民群众提供的某种公共服务。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等。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收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等服务。换句话说,当前推广的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服务”主要指第二类和第三类服务,是为满足公众日益增长且呈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注:下面我们均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属于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创新

财政部科研所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解释是:政府为了履行服务公众的职责,通过财政向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支付费用,用以购买其通常以契约方式确定提供、由政府鉴定种类和品质的全部或部分公共服务。从定义看,政府的目的是服务公众,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尽管提供的方式不再是传统的直接生产并提供而变为向市场购买后间接提供,但政府仍然是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也就是说,作为公共服务新的供给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再是政府使用财政资金自己运作完成,而是通过采购竞争形成契约关系,将政府生产公共服务的职能转移给社会力量(诸如非盈利组织或盈利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再“花钱买效果”,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市场公平的价格向社会力量购买到尽可能优质的公共服务。可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种供给方式的创新点正在于充分利用市场手段提供公共服务,通过价格机制破除由于政府天然垄断地位、缺乏竞争而导致提供公共服务的低效率和低质量的重要突破,是使稀缺的公共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以满足公众日渐增长的多元化、差异化公共服务需求的创新探索。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职能转移和权力下放的具体实践,对于政府管理责任要求更高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恰恰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对政府和市场关系定位并寻求其最佳结合的具体实践。那么,政府与市场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国办96号文中“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给予了指导。可见,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实现的是职能转移和权力下放,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没有了责任,相反,政府责任较之于以前有了更高的要求标准,需要对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进行严格的过程监管和效果评估。

为此,财政部门作为此项改革的牵头部门,同时作为此项任务的综合管理部门,首先要转变思想,决不能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项改革简单等同于政府采购,要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并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规范。当务之急是尽快研究和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或者重新修订现有《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职能转移目录”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以政策法规的形式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予以明确,防止在购买过程中出现“越位”、“缺位”和“错位”的现象。同时要加强理论学习,厘清哪些公共服务适合向市场购买,哪些公共服务不适合向市场购买。目前财政部,财库【2014】37号文关于“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对能够向市场购买的服务和公共服务做出了相应规定。但由于我们正处于起步探索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的阶段,即使政府采购目录也很难以列清单的方式明确列举所有采购服务项目,更何况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将是一个随着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能力和管理能力提升而逐步扩大的过程。这里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一个被广泛认可的基本原则就是对于政府核心与非核心职能的区分,用以进行区分哪些服务可以向市场购买。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如果管理能力极强,监狱管理也可以向市场购买;反之,如果管理能力弱,简单的市政清扫服务也不可能外包出去。

二、加强购买合同管理

通过契约达成交易,实现购买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就是设计购买合同,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数量规格、服务的质量标准等做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以便于监测评估服务项目的质量。这也是对私人部门有充分的激励动机降低生产成本,同时也有充分的利润动机为降低成本而牺牲服务质量的有效约束。而根据服务项目的具体属性特点,在实际生活中,购买合同的设计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管理和技术难题。为了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顺畅高效,中央有关文件建议各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相应的合同范本,这无疑对财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鉴于国家鼓励各级政府积极探索新的政府采购合同类型,以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加强购买合同的设计和管理。

首先,当公共服务产品的质量比较容易监测和评估,确定通过市场来组织生产会比较有效,而合同范本涉及专业技术时,可以聘请行业专家进行合同设计,并对财政工作者适时进行服务成本和效果评价方面的培训,使得政府和市场主体处于较为平等的信息地位,从而使财政以合理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而获得较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其次,对于那些公共服务项目质量可监测性较弱,特质各异、服务数量和质量较难监测且竞争性不强的公共服务,以及那些服务质量与公众主观感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除了创新购买方式外,也可以尝试探索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理论上,对于那些公共服务项目可监测性较弱的公共服务可能并不适合向市场购买,但从培育市场承接主体和创新购买方式的角度看,植入“激励相容”理念的合同设计、契约安排,即使存在道德风险,拥有信息优势的承接主体仍然能够按照契约要求进行生产活动,从而保证公共资源的效用趋于最大化。所以,财政部门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灵活运用购买、委托、租赁、雇佣等各种合同方式,以开放式的思维,加强适于这类公共服务合同的创新设计,实现政府、公众以及社会力量的多赢。从某种程度上说,“PPP”模式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应用,就是一种带有“激励相容”,政府较高级管理能力等设计理念的先进的制度安排。

三、强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预算管理

在这种新型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除了厘清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关系及职责边界之外,其重点还包括通过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引导社会力量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良好合作伙伴,通过契约设计实现预算的刚性约束,通过责任理念的确立实现“结果管理”向“过程管理”的转变。一般而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资金和彩票公益金,为确保购买资金的及时到位,履行好政府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应该纳入严格的公共预算管理。

(一)加强购买资金保障

首先,财政部门应负责做好公共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补助标准,坚持严格的统筹安排,以事定费原则,使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规模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同时探索运用财税、金融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其次,为了优化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环境,财政部门应保证政府用于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预算具有刚性约束力。如加强采购预算的源头管理,即对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列入年初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预算,坚持“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采购”。通过这种部门预算的刚性约束力还可以敦促部门在购买服务时精打细算,使用公开竞争提高性价比。还可以在付款环节引入购买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对于服务不达标的拒绝付款或扣减付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时的责任心和实际效果。第三则可以考虑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资金使用上设立普遍购买机制,积极创造有利于社会力量作为承接主体而发展的政策环境,比如可以尝试设立专项资金,专门支持承接主体的能力建设。

(二)优化购买资金支出结构,发挥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

购买资金投入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组织发展水平等相匹配,为充分运用稀缺的财政资源而为公众提供最急需最优质的公共服务,应统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社会政策,优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支出结构。例如尝试公共服务项目的动态管理及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当前正处于经济发展的换挡期,财政部门更应该把握作为牵头单位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契机,通过部门预算影响购买支出的结构和导向,运用其作为政策工具而必然发挥的调节经济总量、经济结构和宏观经济的作用,达到培育服务市场并促进经济稳增长的作用。与此同时,探索新的购买服务方式,引导财政资金流向社会亟需的领域,也可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示范效益,丰富公共财政政策手段。

(三)建立绩效评价与后续采购相衔接的管理制度

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一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为各部门行政运行的常态之后,财政部门必须尽快跳出资金分配、审批采购计划等事务性工作,而将工作重心转移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完善、机制设计、过程监督、考核评估等财政管理工作之上,尤其要加强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项目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将评价结果与购买主体的来年购买计划相衔接,对于服务项目评价结果优秀的社会主体,在同类项目的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一方面,财政部门应在购买工作过程中围绕提高绩效这一主题,改进预算资金的分配方式、财政资金的审计方式,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另一方面,要与监察、审计部门配合,根据公共服务购买改革进展,不断更新监督范围与思路,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维护公共服务购买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相统一。此外,用于绩效评价的指标设计也需要进一步的深化和完善。有专家提倡用于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价值取向应趋于多元化,简单说就是除了追求经济、效益、效率之外,应该同时将公平、正义、民主等指标扩展其中。例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其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大致由购买效率和养老服务质量两个维度构成,在评价中应该更侧重对效果和公平的考量,使其最终的绩效目标指向与建设服务型政府保持一致。

最后,如果说公共财政收入体系改革始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那么自实施政府采购开始,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改革就已启动,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更是对政府采购的全面深化和完善,并且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以及绩效评价和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当前大力推行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仅是政府对公共资源以预算为主的资金管理、实物管理向服务管理的延伸,更是向民主治理的跨越,因此财政部门不仅要重视购买资金分配的合法合规环节,也要注重财政资金运行的公平与高效,更要重视为公众提供最大化福利的实践过程。

『贰』 政府购买服务的目录包括哪些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叁』 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性岗位跟事业单位编制有何区别

即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意味着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有针对性的委托,邀请等方式将自己原先承担的公共服务转移到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使用财政资金。 社会治理结构满足了公众的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薪酬低于编辑。

两者的区别如下:

1.定义和服务的领域不一样。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政府购买服务性岗位:包括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2.政治地位不一样。我们平常经常提到的体制内体制外,讲的一般是公务员,也就是行政编制,此外泛体制内的也包括了事业编制。

而你所谓的公共服务岗位目前来说不存在编制这个说法,是近些年来国家开始搞起的东西。主要一方面为了解决大学生就业,另一方面是为了使国家公益服务领域能过广泛推开。国家鼓励公共服务,但就目前来说,政治地位离事业编制还是有较明显的差距的。

3.招聘机制不一样。事业单位编制需要通过公招考试。政府购买服务是不需要的。

(3)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扩展阅读:

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参考资料:网络——事业编制

参考资料:网络——政府购买服务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劳动力公益性岗位

『肆』 政府购买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1. IT、电信、计算机、电子、机械、仪器仪表、化工、冶金、生物、国际贸易、财政、WTO、金融、经济、保险、法律、文学、建筑、汽车、石油、能源、环保、交通运输、军事、航空航天、农机、医药、医疗设备、涂料、纺织造纸、印刷、农林牧渔业、食品等

  2. 大型招/投标书、各种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网络方案、设备安装手册、质量手册、产品说明书、使用

  3. 说明书、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公司简介、公司章程、媒体广告、海报、宣传册、新闻发布稿、证明材料及出国资料等

  4. 大型的网页与网站翻译

  5. 计算机软件翻译及汉化等项目(软件本地化)

  6. 文学作品翻译(散文、诗歌、广告语、杂志、期刊) 公证翻译(出国留学资料、国际驾照、邀请函、资质证明、委托书、营业执照、公证材料等)

  7. 国际性会议的同声传译及各种谈判的口笔译服务

  8. 各种会议的会务组织安排服务

  9. 商务性旅游、访问翻译陪同服务、临时性文秘服务

『伍』 我想办理政府购买服务的资质该注册什么范围

经营范围如果是建筑工程施工类的,要知道建筑资质主要是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营业执照的承包范围一定要包括,然后企业需要办理哪项资质就需要满足那项资质标准,初次办理只能从该资质的低等开始办理,具体参考2014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然后就是需要准备的提交材料: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综合资料(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其中,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或相当于省部)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人员资料(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更多的请私 聊!

『陆』 政府购买服务是什么意思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拓展资料

政府购买是指各级政府购买物品和劳务的支出,它是政府支出的一部分。政府支出的另一些部分如转移支付、公债等都不计入GDP。理由是政府购买是通过雇请公务人员、教师,建立公共设施,建造舰队等为社会提供了服务。

而转移支付只是简单的把收入从一些人或一些组织转移到另一些人或另一些组织,没有相应的物品或劳务的交换发生。如政府给残疾人发放的救济金,不是因为这些人提供了服务,创造了价值,而是因为他们丧失了劳动能力,要靠救济生活。

政府购买的两种渠道:

1、从居民那里购买劳务。

2、从企业或公司购买商品。因此,这种公共支出包括工作人员和武装人员的薪资支付和购买各种公用物资的开支。但各种转移支付不能包括在政府购买项目之内,因为它不是政府为了购买目前的商品和劳务而支出的款项。

政府用所购买的这些商品和所雇用的这些劳动组合起来,生产各种各样的公共物品(公共教育、警务和消防、国防等)。由于公共物品通常不是在市场上按价格出售的,从而国民收入计算者采取了一个简单的算法,即一件公共物品,生产它时花费了多少货币单位,它就值多少货币单位。所以政府购买的总值,就是所有公共物品的总值。

西方经济学家也认为,没办法表明这个算法是“正确”的,但也没人提出更好的计算方法。政府购买是西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中财政支出政策的重要内容,它的扩大和减少,有助于克服萧条和消除通货膨胀。

『柒』 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其主要方式是“市场运作、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将由自身承担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定期按照市场标准相互建立提供服务产品的合约,由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履约情况来支付服务费用。

『捌』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什么意思

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2、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8)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扩展阅读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

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玖』 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是一回事吗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单一来源采购,意思是说,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某一特定的服务提供者购买服务。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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