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监督委员会
①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以在成立监委会吗
可以。
社区交付后,入住率大于50%,开发商或业主可以向社区申请帮助成立业主委员会内,如果入住容率低于50%,三年后,业主也可以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
社区建设单位应当自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并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向街道或社区提出申请后,由街道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组成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筹备组除以街道或城镇工作人员为组长外,还应邀请建设单位派代表参加。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派一个代表参加,剩下的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应大于等于总数的2/3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的所有者代表也应符合业主委员会持有办公室一般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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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我们共同选举出了小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的成员是5到11的奇数。民选物业委员会不仅是小区业主的代表,也是物业管理公司的合作监理,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业主与物业之间的桥梁。
行业委员会是业主的组织,没有这个组织,社区越大,越容易瓦解,就越难以保证社区的质量。既当管家可能被物业骑在头上,服务态度不好。
又占用小区公共利益,或小区设施年久失修,无人管理;少数不守规矩的业主也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进行非法建设。
② 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根据版我国法律的权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
业主(业主委员会主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二)对共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物业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业主委员会主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共同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履行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等义务;
(五)按照规定和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③ 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力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继续筹集计划,并监督实施;
5、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位设施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职责。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议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五项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与业主大会代表业主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用户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执行;
5、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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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会议选举产生,成员5人至11人。业主委员会成员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定,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定、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3、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能够更好地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4、行为正确,无瑕疵;
5、热心公益事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业主委员会
④ 如业主委员会在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应如何处理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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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⑤ 业主委员会该由谁来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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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