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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发布时间: 2020-12-22 16:06:33

⑴ 为什么权力需要监督与制约

1、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要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就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监督。

2、权力是把双刃剑。政府权力运用得好,可以指挥得法、令行禁止、造福于民;权力一旦被少数人滥用,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就可能滋生腐败,贻害无穷。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3、根本原因: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须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⑵ 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关键是什么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是政府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关键
目前我国对政府版权力的监督制约权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应该说是比较全面和严密的,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以及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这个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个缺陷就是没有完善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健全政府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这是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这个机制,一靠民主,鼓励公民参与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发挥人民民主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才是最好、最有效的监督;二靠法律,使政府的决策、执法和执法检查都按法律行使,合理运行

⑶ 权力制约和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首先,社会管理法制化和利益多元化发展的不匹配,使得制约监督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权力制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基本政治权力结构,权力制约均衡与政治的民主变革有着重要关系,政治民主的变革又需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其次,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更多适应制约监督权力的法律来保障权力的有效运行。市场经济的管理机制、法律制度都需要对权力加以规范,实现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要求,实现在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中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权力的日益民主化。
最后,权力制约措施的滞后性还体现在,对于阻碍经济发展的权力滥用行为在惩处手段上的不明确,形式上的单一化,监督检查的低技术含量。在权力监督方面,信息技术的应用处于较底层面,游离于权力运行之外,同时,涉及司法权力、司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深层次问题没有解决。只有在更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持续健康发展,形成对于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权力监督制约。
忽视权力制约和监督意识的观念障碍。当前一些干部对于权力运行的制约存在意识上的障碍,不重视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对于权力的来源没有认识到位。在我国,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党的权力应该为人民造福。那些认为手中权力的来源是领导的提携或个人努力的观念都是错误的。
某些领导干部没有意识到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错误的意识带来了权力的制约监督上的“空挡”,认识不到权力的来之不易以及权力背后代表的利益关系,使得某些领导干部随心所欲地使用权力,存有逃避监督制约的侥幸心理和排斥监督、压制监督的不良行为,甚至形成权力庇护关系网。
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体制障碍未消除。权力的监督制约未能良好地实施,原因之一是在体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还没有消除。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监督体制在设置上没有与监督的内在规律适应;第二,权力的集中程度过高,被监督者受制于监督者,导致在监督中受监督的都是层级比较低的工作人员,真正的权力滥用行为没有受到监督,这使得现实监督存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有避免上层的全面垄断,形成上、中、下三个层面的监督机制,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⑷ 为什么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他早在2010年就指出,权力是柄“双刃剑”。我们的领导干部手中掌握一定权力,这为其创造和提供了为人民服务的机遇,但同时也容易成为“权力寻租”的主攻目标。当前,消极腐败现象在一些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和重要部门仍然易发高发,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领域、岗位和部门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正是针对这一情况,记着重强调指出,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

着力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历史任务。十八大以来,围绕这一问题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以新的思想观点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了十八大精神。

一是坚定理想信念,构建以思想道德制约权力的机制。理想信念是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是人的精神之“钙”,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有了坚定的理想信念,就能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经受住各种诱惑的考验,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二是稳妥推进权力结构改革,构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权力过分集中是产生腐败问题的总病根。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重在推进权力结构改革。要强化制约,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同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三是坚持依法治权、依宪治权,构建以宪法和法律制约权力的机制。宪法和法律对权力运行具有特殊的制约效力。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核心是依法治权、依宪治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的作用,致力于构建以宪法和法律制约权力的机制。

四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构建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做到为民用权、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保障群众监督权利,完善群众监督机制。要强化公开,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广大群众在公开中监督,确保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⑸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如何有效制约权力
只有将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两者有机地联结起来,有效地制约与监督权力的现代政治难题才能得到解决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从正面来看,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对于权力服务于公民、有效地运作、推进财富的积累等,具有重大的影响;从反面来讲,不受制约与监督的权力必然是腐化变质的权力,权钱交易、低效运作、腐败丛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

以权力制约权力

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当其冲的是实行权力的分割制衡原则。之所以必须首先分割权力,是由权力性质决定的。“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这是不论社会政治制度差异如何都适用的一个现代政治戒条。权力具有自我膨胀的天性,如果不对权力加以分割,这种政治制度就必然成为一种独断专行的制度,绝对的自我而不会有真正批评的孤芳自赏的制度,从长期执政效应来看,也相应会成为一种低效率的政治制度。

其次,以权力制约权力,需要对监督制约权力的对象加以明确。分割权力作为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前提,并不必然保证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因为在权力的实际运行中,执掌权力的主体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他们还是有滥用职权的必然性。必须将执掌权力的人置于有效制约与监督其权力的权力运行体系之中,才能保证他们用公共权力来为公共利益服务。假如仅凭他们依托在自我道德信任基础上执掌公共权力的诺言,对他们不加以严格制约与监督,那就绝对不能期望杜绝权钱交易、以权谋私。

再次,有效制约与监督权力还必须建立起制度导向与程序优先的制度运行体制。假如制约与监督权力的动力仅仅来自某些政治高层人物的旨意,或来自某个集团的善良动机,那是不可能有效制约与监督权力的。这是由权力支配意志而不是意志支配权力的权力现代性决定的。历史上曾经有多少意志坚定地想用权力来为大众谋取福利的政治家,到后来演变为滥用权力、甚至以权谋私的堕落分子。这类触目惊心的事例告诉我们,除开在制度上解决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问题,从而保证从权力的分割开始、到权力的规则运转、再到权力的公共化评估相互贯通,从而将权力的客观化运作与执掌权力者的个人意志和愿望隔离开来,否则就不能想象权力受到有效制约与监督。至于制约与监督权力的程序优先问题,那就更是一个检验政治现代性的指标了。有没有权力运行的分割制衡制度设计、有没有权力执行的一套客观制度建构、有没有围绕权力执行纠纷建立的裁决机制、有没有对人对事对决策对效用分别设计的制度规章,既是划分传统政治与现代政治的分界线,又是判断权力是否受到有效制约与监督的基本标准。

以权利制约权力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一种“权力内部”的制约与监督思路。也许更为关键的还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对于现代社会来讲,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公民权利,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据以维持与发展的现实起点。假如以权力制约权力只是执掌权力者之间展开的权力分配游戏,那么,就既不能指望权力会自我限制,也不能指望权力的公共性有根本的保障。于是,以高于权力的权利来制约与监督权力就是必然的选择。必须将权力与权利作为一个对应的关系来处理,以前者为必须限制的对象,以后者为捍卫的对象;以前者为社会运作的条件,以后者为社会运作的前提;以前者为后者的被支配者,以后者为前者的支配者。这样,权力的自我膨胀才会消减。以权利制约与监督权力,既需要重申人民主权原则,也需要有人民以公民的角色介入社会政治生活的“角色转变”,更需要有反映人民意志与愿望的社会建制来实际制约与监督权力。于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就显得重要起来: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国民政治参与的制度渠道,从而使得公民有表达自己意见和参与决策的空间。另一方面,在日常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必须建立起舆论监督的制度体系。只有将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两者有机地联结起来,有效地制约与监督权力的现代政治难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作者:任剑涛(作者系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

⑹ 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原因和措施分别是什么

有助于减少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突出问题,措施如下:

1、政府受其版他公权力机关权的制约和监督,包括受同级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制约和监督,也包括受上级政府的制约和监督。

2、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

3、社会监督,包括舆论监督、社会普通民众的监督。

(6)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扩展阅读:

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公开是最有效的监督,通过实行政务公开,公开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一种直接方式,具有其他监督手段无可替代的作用。

⑺ 如何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只有将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两者有机地联结起来,有效地制约与监督权力的现代政治难题才能得到解决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从正面来看,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对于权力服务于公民、有效地运作、推进财富的积累等,具有重大的影响;从反面来讲,不受制约与监督的权力必然是腐化变质的权力,权钱交易、低效运作、腐败丛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

以权力制约权力

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当其冲的是实行权力的分割制衡原则。之所以必须首先分割权力,是由权力性质决定的。“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这是不论社会政治制度差异如何都适用的一个现代政治戒条。权力具有自我膨胀的天性,如果不对权力加以分割,这种政治制度就必然成为一种独断专行的制度,绝对的自我而不会有真正批评的孤芳自赏的制度,从长期执政效应来看,也相应会成为一种低效率的政治制度。

其次,以权力制约权力,需要对监督制约权力的对象加以明确。分割权力作为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前提,并不必然保证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因为在权力的实际运行中,执掌权力的主体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他们还是有滥用职权的必然性。必须将执掌权力的人置于有效制约与监督其权力的权力运行体系之中,才能保证他们用公共权力来为公共利益服务。假如仅凭他们依托在自我道德信任基础上执掌公共权力的诺言,对他们不加以严格制约与监督,那就绝对不能期望杜绝权钱交易、以权谋私。

再次,有效制约与监督权力还必须建立起制度导向与程序优先的制度运行体制。假如制约与监督权力的动力仅仅来自某些政治高层人物的旨意,或来自某个集团的善良动机,那是不可能有效制约与监督权力的。这是由权力支配意志而不是意志支配权力的权力现代性决定的。历史上曾经有多少意志坚定地想用权力来为大众谋取福利的政治家,到后来演变为滥用权力、甚至以权谋私的堕落分子。这类触目惊心的事例告诉我们,除开在制度上解决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问题,从而保证从权力的分割开始、到权力的规则运转、再到权力的公共化评估相互贯通,从而将权力的客观化运作与执掌权力者的个人意志和愿望隔离开来,否则就不能想象权力受到有效制约与监督。至于制约与监督权力的程序优先问题,那就更是一个检验政治现代性的指标了。有没有权力运行的分割制衡制度设计、有没有权力执行的一套客观制度建构、有没有围绕权力执行纠纷建立的裁决机制、有没有对人对事对决策对效用分别设计的制度规章,既是划分传统政治与现代政治的分界线,又是判断权力是否受到有效制约与监督的基本标准。

以权利制约权力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一种“权力内部”的制约与监督思路。也许更为关键的还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对于现代社会来讲,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公民权利,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据以维持与发展的现实起点。假如以权力制约权力只是执掌权力者之间展开的权力分配游戏,那么,就既不能指望权力会自我限制,也不能指望权力的公共性有根本的保障。于是,以高于权力的权利来制约与监督权力就是必然的选择。必须将权力与权利作为一个对应的关系来处理,以前者为必须限制的对象,以后者为捍卫的对象;以前者为社会运作的条件,以后者为社会运作的前提;以前者为后者的被支配者,以后者为前者的支配者。这样,权力的自我膨胀才会消减。以权利制约与监督权力,既需要重申人民主权原则,也需要有人民以公民的角色介入社会政治生活的“角色转变”,更需要有反映人民意志与愿望的社会建制来实际制约与监督权力。于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就显得重要起来: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国民政治参与的制度渠道,从而使得公民有表达自己意见和参与决策的空间。另一方面,在日常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必须建立起舆论监督的制度体系。只有将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两者有机地联结起来,有效地制约与监督权力的现代政治难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⑻ 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及包括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知民内权利的原则。容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具体说来,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分权原则又称为分权制衡原则,是指资本主义国家把国家权力分成几个不同的道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由巴黎公社首创、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阐述与强调的监督原则,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专得到了明确体现,并成为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的具体形式。首先,在人民与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属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其次,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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