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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申诉

发布时间: 2020-12-22 14:37:52

A. 投诉方能看到被投诉方申诉材料吗

不能,如果被知道了另一方也就会找到应付的办法了。

B. 一个民事案件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被裁定驳回,请问还有什么法律途径申诉

如果案件属于一审来,如果对一审判自决不服,在上诉期内上诉就可以
如果是二审的,对二审不服的,6个月内申请再审,你先把自己的权利用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C. 申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对罪犯提出的申诉的处理方式

申诉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在监狱或者其他场版所服刑的罪犯同权样享有申诉权,他们如果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是执行国家刑罚的机关,对于罪犯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借口阻拦或者扣压罪犯的申诉,更不能因为罪犯提出了申诉而认为罪犯表现不好,给予处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提出的申诉或者其他信息,如果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无罪判有罪、定性不当、量刑过重过轻的,也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认为判决有错误要求重新处理的意见或者罪犯的申诉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机关反映的意见正确,罪犯的申诉有理的,应当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决定提起抗诉,但是在新判决、裁定没有作出之前,原判不能停止执行。经审查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原判正确,申诉无理的,可以驳回申诉,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和申诉人。

D. 浅谈如何做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一、思想解放、领导重视,是做好控申工作的重要前提

任何工作要取得好的成绩,与领导的重视是分不开的,控申举报工作也不例外。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领导干部重视这项工作,思想解放,真抓实干,干警心中就有主心骨,精神就会受到鼓舞,力量就会有了源泉。反之,干警在工作中就会失去方向,没有信心,干劲就会不足。领导重视,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要认识到位。控申举报工作内容不是可有可无的软任务,控申工作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组成部分,又是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的桥梁,具有与其它检察业务同等重要的作用;二是支持到位。要从人力与财力上给予支持,从人力上说,要配备办案经验较丰富、文化程度较高、办事能力较强的干警,“老中青”三结合,人员得以合理搭配。从财力上说,要多向控申部门倾斜,改善办公和办案条件,使之有一个较为宽松的办案环境;三是关心到位。鼓励支持干警多办案、办“特案”,排除其在办案中遇到的阻力、干扰和困难,经常问寒问暧,关心其个人和家庭生活。领导重视,思想解放,做好控申工作就有了重要前提。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是做好控申工作的重要基础

控申科干警直接面对群众,经常接触群众的控告、举报材料,涉及的法律范围广泛。当前,科技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工日趋细化,人才技能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新事物新情况的不断涌现。因此,这就要求控申部门的干警必须要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高,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达到集体力量的最大化。

提高干警素质,必须强化政治业务学习,努力采取不同的方法让其自觉提高自身素质。主动学习政治理论,掌握党的方针政策,把握好工作方向;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不断适用新时代检察工作的要求和发展。同时,要提高办案效率,达到最佳的办案效果,还必须培养较为专业的控申举报工作人才。根据不同干警的特点,有目的地由其承办一个类型的案件,如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或刑事申诉案件,从而培养一批能办理不同类型案件的人才。

同时,要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管理,否则再好的队伍也可能变质。队伍管理,必须要有先进的管理手段才会行之有效。首先,从思想上予以引导,强化干警树立“窗口”意识、服务意识、监督意识和全局意识;其次,通过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干警的行为。

三、健全规章制度、狠抓贯彻落实,是做好控申工作的重要条件

建立健全控申举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是现代化、科学化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开展好控申举报工作之必须,它不仅可以规范干警的行为,还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达到最佳的办案的效果,从而促进干警不断改进工作,争先创优。

我院控申部门制定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点名接待》等规章制度,控申举报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遵,为控申举报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健全控申举报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还必须狠抓制度的落实。制定得再好的规章制度,如果得不到贯彻落实,也只是一纸空文。贯彻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其主要的方法有:一是让干警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有利于干警深刻理解建立该规章制度的目的;考试大网站整理二是组织干警学习,让其熟知现有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明确其具体要求,从而把健全和贯彻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四、端正办案思想、提高办案效率,是做好控申工作的关键环节

办案不但是控申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更是控申举报工作的灵魂。因此,控申干警要以办案为中心,主动端正办案思想,提高办案效率,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工作中要做到:第一,必须树立大局观念,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办案原则,正确对待作出改变决定和决定赔偿的案件。充分认识到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作出改变决定和决定赔偿,不仅是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会损害检察机关的声誉,而且还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的形象。第二,在办理控申举报案件时,不但要重视办案质量,也要注重办案效果,把提高办案质量作为控申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对被举报、被控告人查清确实不存在举报、控告的情况时,应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消除检察机关的调查对被举报、被控告人造成的影响,做好法制宣传,并及时向当事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第三,加强部门合作,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在移交其他部门后,要继续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得以解决;对属于多个部门管辖的信访案件,可由检察机关牵头,进行协商解决,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 申诉和申述有什么区别

申述通常用于日常生活和商务,申诉偏更向于法律。

1、从语义方面来说:申述着重强调详细陈述,诉说,指对某件事情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而申诉意思为向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

2、从对象来说:申述对象可能为同事朋友伙伴等等;申诉对象常常是向上级或上属机关。

3、从应用场景来说:申述一般用于日常生活和商务合作中,比如商务合作中的沟通交流,指详细的阐述和诉说一些事情。

申诉用作法律名词,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5)监督方申诉扩展阅读:

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还可以请律师担任代理人,代替申诉人申诉。对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如果属于经济合同纠纷或者伤害赔偿等民事范围的问题,可用调解和仲裁方法解决的。

申诉-网络

申述-网络

F. 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申请对公安局违法撤案进行侦查监督的申诉状范文

本人是检察机关的,抄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写申诉状根本不需要什么格式,只要把事情说清楚就可以了!
1,案情基本情况。
2,警方采取了什么具体的侦查措施,最终作出了什么决定?
3,你方认为警方撤案违法的依据是什么,有何证据?在向检方申诉前已经采取了哪些救济措施?相关机关的答复是什么?
向检方申诉时,一般由控告申诉部门出面接待,然后再转交给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G. 申述和申诉什么意思

申诉的复意思:

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制对相关法律事实提出自己的要求或是解释。

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拓展资料:

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

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还可以请律师担任代理人,代替申诉人申诉。

对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如果属于经济合同纠纷或者伤害赔偿等民事范围的问题,可用调解和仲裁方法解决的,依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对于其他问题的申诉,律师只能代写申诉书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见,却不能接受委托而担任代理人。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H. 怎样改善中国现有的监督以及申诉制度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但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足: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监督范围上过窄、监督对象上缺乏制衡性,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上效果差,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探索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建设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 监督 健全 完善 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写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成为全国人民为之奋斗和追求的目标。要实现以法治国这一宏伟目标,关键在依法行政,重点在依法行政,难点也在依法行政。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事物、经济和 文化 事业、社会事物的繁重任务,是国家权利中最活跃、最普遍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拥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利。因此,要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制监督,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第一、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权力配置整体安排不合理,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配合沟通和有机协调,或推诿谦让或重复监督,使监督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权利机关监督、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比不合理,不协调一致,未能真正形成监督合力,在体制设计上有所欠缺。无论是人大监督、政党监督,还是监察、审计监督等,由于分散的监督,主体在隶属关系上自然是受多重领导的制约。权力机关监督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切实可行的配套监督制,难以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 第二,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力机关的监督表面看独立性 虽然很强,但实际上还是被一些因素所左右,未能真正的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仅能靠人大会议及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真正的弹劾,罢免、质询等权力行使不够,由于实行的集体领导制,因而监督工作不能落实到人而切实可行。司法监督还需完善,虽然宪法和诉讼法都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不受任何干涉。但实际上司法独立未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没有独立于政府,造成了司法的附性,作为社会最后的救济权力和公平正义象征的司法权也未得到人们的充分信任。 第三、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监督部门对行政的监督在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程序,未能形成制度化、具体化。一是一些重要的规范如《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监督法》、《人民监督法》等未能推出,使一些重大的监督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无所适从;二是既有的一些监督规则措辞笼统,缺乏清晰明确的标准和可供操作的细则,使监督主体难以准确裁量和及时查纠被监督对象的越轨、违法行为。而且公开的程度也不够,往往采用“暗箱操作”。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一)构建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 法制化原则。它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权力的确立及行使,都应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也是行政法制监督走向法制化程序化的一个重要前提。 第二, 公开性原则。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监督是可笑的。历史经验昭示我们,没有公开性或者公开性不强,只能给专制政治和干扰监督活动者有隙可乘。尽快完善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和稽核制度,强制规定公职人员定期将财产向指定的国家机关申报,如有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给予相应的制裁;强化对政府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监督,实行招标公开、项目公开、决策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社会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公开化进程等等。 第三, 科学高效原则。行政法制监督的机制设施应体现科学原则,具体表现在机制合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统一协调,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动态连贯,机制精简节约。同时,行政法制监督也应体现高效原则,既是说监督主体要根据得到的有关信息,及时组织调查研究,发现并查明可能导致或已经导致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不失时机地实施监督,迅速消除其原因和条件,避免和纠正因此而产生的违法失职行为。 (二)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首先,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需要从体制上重新进行调整设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体制中的领头羊作用,根据我国宪法,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根本的监督,应该在人大内部设立一个专门行使监督职能的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社会各监督主体的工作。鉴于我国目前权力机关的监督缺乏具体操作手段,而且权力机关监督的力量不是十分明显,借鉴国外成功的监察专员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设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 第二,实行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在美国还独立于立法机关)而存在,并自主地开展工作;二是司法机关极其司法官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及其所作出的行为不受追究,以便有效地保障司法权的行使。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基本法侓准则。可以说,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司法机关在行使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时,更需要司法的独立。当然,这有待于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使司法监督主体在人、财、物等方面相对独立于行政系统。 第三,扩大监督范围。有必要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处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扩及全部抽象行政行为。在加强对羁束裁量行政行为的监督时,还要多加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的监督,这也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在行政法制监督中的具体体现。同时,要着重创制对行政工作机关、中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第一把手”、对失职行政、下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同级不相隶属行政机关公务员互相监督制度,对监督机制进行调整,尽可能达到监督均衡。当然这只是个相对的概念,不可能有绝对的均衡,在不同的时期也应突出监督重点,不能平均用力,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非重点对象的日常监督。 第四、建立广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监督。为了加强上级政府的监督,应加强一般行政监督,即上下级政府的法制监督。政府的法制监督是一种对全部行政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的监督,可以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和权威性,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为增强监督责任心,可设立行政失察责任制,在监督中有过错的,应予行政处理。 第五、完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我国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发展,但其监督地位还有待于提高。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实践中需要相对独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把这两个部门置于政府内部,其人、财、物、权归同级政府控制,故很难有效的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案件作出强有力的监督,对于所属地区的首长更是无法实施监督,无法真正处于监督的地位。鉴于我国的情况,可以将审计机关移交人大设立,只对人大负责,才能真正做到审计独立,充分发挥审计在防止官员为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同时,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应明确监督权责,建立监督责任制。这是监督主体内部自我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对监督主体,我们在赋予其权力时,应明确其应有的职责,使权责统一。而且也应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监督的程序。监督工作的实施应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监督,越出职权范围监督。监督的程序化要求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依法进行,但并非一味要求一定要找到一套步骤相连的做法。 第六,新闻监督的立法应提上议程,社会对新闻立法早有提议,新闻监督作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种权力,具有广泛性、公开性、权威性、及时性、后果严厉性、渠道畅通等优点,是一种有极大影响力而灵活的监督力量。当然,对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公正性应作监控,以保证新闻的有法可依,大胆的客观公正的监督。 第七,建立渠道畅通的公民监督方式,在行政公开、行政听证的条件下,公民的信访、举报、检举等制度应及时完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难以切实行使。与以上监督机制相配套,在具体运作上,我们针对监督机制,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人员遴选机制和激励机制。监督人员应具备严格的条件,具有专门的知识、经验和品德,并经选举推荐产生,专职地实施监督,不得实行其它职务。同时,在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应予以切实保障。 总之,健全行政法制监督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还要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监督工作极为重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正在制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以及行政监督法规。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必将进一步完善,人民期盼建立的民主、法制、高效和廉洁的政府也一定会实现。

I. 申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后人民法院的处理方法

人民来法院按照审判源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用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判刑的,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定罪判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然无法查清,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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