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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督监察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20-12-22 04:16:34

㈠ 省级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办法,应遵循哪些原则

您好!省级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办法应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遵循“两个牢记”。

首先牢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本质是将纪检机关的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本质上是“束权”,而不是扩权。很多机关或部门在起草法规草案时,或多或少站在部门立场,赋予本部门尽可能多的权力,这次中央纪委带了一个好头,在制定党内法规时,尽可能给纪检机关“减肥强身”,而不是给自身“增肥”;

其次牢记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其政治属性是纪检机关的本质属性。要把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作为监督执纪的重点,向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

二是有的放矢。

紧紧围绕基层纪检机关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市、县、乡三级纪委机关权力运行与中央纪委、省级纪委权力运行轨迹、运行特点、案件类型、监督对象身份等均存在很大不同,廉政风险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省级纪委对基层纪检机关的廉政风险点进行详尽的排查、梳理,有的放矢。

三是精益求精。省级纪委在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时,应努力避免立法上的“大跃进”,应静心听取基层纪检机关、基层纪检干部、基层党组织、基层党员、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应向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学习、看齐。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起草过程中,中央纪委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多达1150条;中央纪委先后召开10多次常委会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对规则稿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和修改,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也审议规则送审稿。

省级纪委在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时,不应一蹴而就,不能简单照抄照搬《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而应树立精品意识,针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在基层纪检机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困惑,反复调研、论证、推敲,结合本地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宏观现状和基层微观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

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哪里有全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 )报告。

㈢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第三条 监督来执纪工作应当遵自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㈣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与《条例》是啥关系

中共中央1990年7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各部门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制定党内法规的活动。(无省级权限)
第四条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党内法规,称规定、办法、细则。(无规则)
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是1994年1月28日中央纪委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的(1994年5月1日生效施行),个人觉得,还不能算是党内法规,因为《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没有给予中央纪委“条例”的法规制定权,《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只能算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而同日下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才从理论上可以算是中央纪委下发的党内法规。
2012年5月,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其中第三条规定,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有省级权限)
第四条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并对不同位阶的党内法规制定原则性要求作了规定。
同时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从这时开始,中央纪委才有了规则的制定权。
《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出台后,翻开之后所有新制定的党内法规,只有2017年1月8日中央纪委十八届七次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才是中央纪委制定的第一部以“规则”命名的党内法规。
因此,《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与《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是党内上位法规与下位文件的关系,是新法规与旧文件的关系。

㈤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哪些新规定

纪委(纪检抄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责任:监督执纪问责
监督执纪问责三者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体监督执纪问责前提执纪问责监督延伸
1、监督——纪检监察工作前提
《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2、执纪——纪检监察工作核
指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其党内规违反家律、规违反党家政策、社主义道德危害党、家民利益行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行
3、问责——纪检监察工作关键问责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律党内规党政领导干部承担职责义务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种责任追究制

㈥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有哪些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如下:

1、规范检举控告受理程序

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建立健全对检举控告件的内部移送、向上报送、向下转送工作机制。“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2、加强对检举控告的筛选和研判

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过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

要求监督检查部门不得随意处置检举控告,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属于受理范围的在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分类处置;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经报批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3、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

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加强检查督办

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存在问题典型、久拖不办等情形的,可以发函交办;对交办的检举控告,存在超过期限仍未办结、推诿敷衍等情形的,可以进行督办。

5、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

强调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要求工作人员强化宗旨意识,耐心听取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明确在处理检举控告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㈦ 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哪些变化

新《规则》与原《条例》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新《规则》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升为制度规定。如总则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2、增加了采取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的内容。如新《规则》第四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对谈话函询的程序、方式,及其结果的处置作出了具体规定。

3、新《规则》对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及要求有所调整。主要是,(1)新增了一些审查措施,新《规则》规定,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和限制出境等措施。”(2)新《规则》没有明确提出采取“双规”措施,但并不意味着不再实行,如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从中可以看出,“双规”措施只适用于接受组织审查的涉嫌犯罪人员。(3)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4、限定立案审查和审理的时间。新《规则》明确,“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也就是说,立案审查超过90日未办结的,本级纪检机关无权决定延长时间,即使报上级纪检机关得到批准,总共也不能超过180日。原《案件检查条例》规定,立案时间不超过一个月;调查时间不超过二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没有限定延长时间。新旧比较,规定的时间应当差不多,新《规则》中曾出现工作日的提法,不标示工作日的“日”,应当不是工作日。新《规则》还明确,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30日内提出处置意见,审理工作时间为30日。

5、新《规则》对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提出具体要求。新《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第二十七条规定,“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以前这些都是执纪审查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6、强调对纪检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新《规则》力图构建自我监督体系,做出了对执纪审查人员管理监督的具体规定。如,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和监督;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件原物,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实行脱密期管理,对纪检干部辞职、退休后从业作出限制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人员严肃查处;执纪审查期间,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7、案件审理增加退回重新调查和补证内容。新《规则》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8、对纪检机关管辖对象和监督执纪领导体制有新规定。新《规则》明确了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伸延了指定管辖权。

9、体现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新《规则》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10、提出新的工作机制。新《规则》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查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11、对维护被审查人正当权利作出具体规定。新《条例》规定,“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㈧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何时执行

《规则》中明确从下发之日起施行。1月8日中纪委全会通过,估计就是8日或之后几天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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