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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体制

发布时间: 2020-12-20 17:26:20

『壹』 如何理解和适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与劳动监察的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的又一次强调,其立法目的是针对实践中大量发生的上述纠纷,特别是在事实清楚、双方无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引导劳动者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通过劳动监察对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的处理,预防和减少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从而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实践中,第9条在适用上会涉及我国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关系与协调问题,应予明确。

关于受案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之间呈现三种关系,即单向关系、互补关系和选择关系。单向关系是指二者分别对某类案件拥有特有的、排他的处理权;互补关系是指二者对某些案件的处理在功能上存在互补性;选择关系是指二者都有权受理,而当事人可以进行选择。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中,“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以及部分经济补偿金案件”,原本是属于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均有权处理的事项,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方式;而“拖欠经济赔偿金”的案件则比较复杂。《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规定}第16条对上述“赔偿争议”进行了具体的适用性解释。如果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9条所规定的“经济赔偿金”理解为包括对上述“赔偿争议”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金,则第9条的规定实际上是扩张了劳动监察的职权范围,将原本只能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解决的纠纷纳入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内。但若根据《劳动合同法》对“赔偿金”的相关规定来理解“赔偿金”,则“赔偿金”争议事项仍然均为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都有权受理的类型,同时,在这种解释思路下,《条例》第21条以及《V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规定》第16条所规定的“赔偿争议”,则还是只能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解决,而劳动保障监察机关无权受理。

关于程序衔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9条的立法精神,如果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案件属于规定事项的,可以建议劳动者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以节省劳动者维权的时间和成本。但是,调解与仲裁组织仅仅有权建议,如果劳动者不愿意投诉而坚持调解、仲裁的,调解与仲裁组织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能推诿。同时,根据《条例》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因此,如果当事人就争议事项已经启动了相关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则劳动监察不应受理该争议。但是,对劳动监察处理过的事项,当事人是否仍可启动劳动仲裁、诉讼程序,在立法上却没有直接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条例》第18条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而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即行政裁决,直接决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的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即便在行政诉讼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如果法院判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违法,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再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来解决纠纷;如果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裁决,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依照行政裁决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既然行政裁决已成为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最终依据,则无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能就同一争议事由再提起劳动仲裁,并进行劳动争议诉讼了。因此,我们建议应通过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如果劳动监察机关已经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了行政裁决,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再以同一事由申请仲裁并启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沭阳县律师】http://www.lawtime.cn/shuyang

『贰』 劳动监察中劳动保障制度和公示的资料是指什么

劳动监察中劳动保障制度,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当事人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监察执法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示的资料是指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
“五公开”为:
(一)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公开行政处罚的程序;
(三)公开执法人员的证件;
(四)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不准”为:
(一)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活动;
(二)不准在执法时从事非公务活动或在非公务活动时执法;
(三)不准以言代法或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向行政相对人索要或低价购买物品;
(五)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或其他物品;
(六)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七)不准越权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准私自处理、截留罚没款或罚没财物;
(九)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十)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或打击报复。

『叁』 国家体制改革为什么没有劳动监察执法

劳动监察确实亟须改革,已经不能适应日益突出的劳动纠纷案件,我觉得应该效仿美国,统一归警察管理,现在劳动监察虽然有执法权,其实人家根本不吊,就不给他钱你劳动监察能把我抓起来吗?

『肆』 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和制度是什么

两种监抄督检查主要形式有袭两个:
一是书面检查。 即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
二是劳动场所实地检查。
目前, 我国在劳动执法领域实行劳动监察员制度。
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重点监察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的招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者工资的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及社会保险金的支付、职工福利待遇、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职业介绍以及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运用监察执法手段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调整劳动关系。

『伍』 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审查规章制度()

答案是C。

『陆』 劳动监察案件限时办结 含强制执行时间吗

当然不包括!强制执行是法院的职责

劳动监察大队只要按规定在限时内申请强制执行的即可。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支队咨询、举报投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等事项,支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二、案件限时立案:对在各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年度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及符合条件的投诉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或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投诉人。

对于投诉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三、案件调查检查:对受理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四、案件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案件立案调查完成后,立案调查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的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应当直接交付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7日内将文书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五、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支队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六、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的三个月期限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应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七、结案归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案件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并将案卷分类归档。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一)对举报投诉人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予举报投诉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九、举报投诉人因自身责任,不在被告知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其投诉的事项应视为按期办结。

十、 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市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柒』 求一篇关于劳动监察的文章,3000字左右!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难,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两项规定,第一,规定在招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确认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出证明。政府的劳动监察机构在实施劳动监察时,应当对用人单位是否建立职工名册进行检查。第二,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书面的形式记载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劳动者来说,书面劳动合同既是对劳动者通过劳动履行自己义务的约束,又是劳动者自己维权的凭证。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是法定义务。为了能够实际操作,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种类、必备条款、约定事项以及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这些规定体现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的双向自主选择,特别强调,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还规定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他事项。如果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贯彻劳动法的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呈现短期化趋势,劳动合同法从保护劳动者长期利益出发,作出了一系列规定。第一,重新确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变了劳动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福利合同的性质。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思考

《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制度纳入了法制轨道。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加强劳动管理,减少劳动纠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经济环境不断变化和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劳动合同制度出现一些新情况。怎样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适应经济发展的劳动合同制度是当前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

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工作。通过劳动合同制度,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好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事实越来越被人们肯定。为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劳动保障部门更应对劳动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在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统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

劳动合同管理体制

随着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制度的确立,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用工管理的面和量都有明显的增多。为此,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必须加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

首先,要建立劳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科室。随着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扩大,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将劳动保障部门中劳动管理的科室撤销或合并,致使劳动管理的功能削弱。笔者认为企业自主用工,不等于劳动保障部门不需要劳动管理,而是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企业自主用工来进行劳动管理,也就是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因此,必须要加强劳动管理的部门或科室的建设。由其全面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其次,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程序。按照《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从劳动者择业、企业用工,到签订劳动合同、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梳理,对每个环节的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运行。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确保劳动合同制度规范有序地实施。

最后,要加强劳动用工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录用备案工作,同时,还要发挥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合同签订台帐,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台帐,并及时将每年劳动合同、录用资料装订归档。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来管理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和个人劳动合同数据库,及时将录用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情况输入数据库中,并要实现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计算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应针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现状,依照《劳动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加强宣传,在社会上形成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的氛围。先要在各级领导中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再要对企业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最起码的职责;还要对劳动者进行宣传,使他们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育他们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还可在公共场所、车站、码头张贴大型宣传广告,使全社会都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加强、完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要把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整理归档,并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然后输入劳动合同数据库。同时,要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在劳动管理中的作用。

制定切实可行的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计划。根据各地劳动用工情况,以及已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制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突出重点,采取分类排队等方法。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根据工作计划,由政府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抓落实。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落实到实处。

科学地做好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劳动合同签订统计必须要数据真实,按照录用备案数进行统计,及时正确地反映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运用劳动监察的职能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劳动法》和各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促进企业自觉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及时检查,通过劳动年检、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为企业和劳动者

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这个依据,为企业、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首先,免费为劳动者、企业提供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免费为企业、劳动者提供录用备案服务;免费为企业、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免费为企业、劳动者提供《劳动法》等有关宣传资料。其次,按照劳动合同数据库中企业和劳动者的名单,提供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各项服务。包括企业工效总挂人数、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伤认定、工资调整、劳动纠纷处理等项目,凡是需要行政部门服务的,劳动合同数据库中必须应有其基本信息。通过政府各部门开展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的服务,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加强调查研究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应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态度来审视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现状。要对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及时了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办法,使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完善。同时,还应深入基层,到问题多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通过下基层调研,提出一些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方法和建议,使劳动合同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捌』 劳动保障监察回避制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33条

『玖』 一、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什么

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版府监督权与其他监督 相结合的格局。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安全生产 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安全生产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9)劳动监察体制扩展阅读

综合监管主要是指监管的行业是多个,而不像环保部门只管环境,交通部门只管交通。安监的综合监管比如:化工、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建筑等等。根据《安全生产法》,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赋予了行业部门的行业监管权力。行业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所管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享有检查权、处理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监部门和其他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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