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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监督机关

发布时间: 2020-12-20 12:24:24

A.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有什么区别

审计部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家资金的运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审计的,它主要是针对经济活动的审计;
其主要工作是对以下内容进行审计的: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
3、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区、县(市)政府的财政收支;
5、市属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信贷计划及执行结果;
6、市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7、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民政部和投资效益,市重点建设项目瞀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8、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资金、社会捐增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 、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监察部门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其主要职能是:
1、检查所分工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情况,重点检查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2、巡视所分工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3、受理对所分工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4、按照市纪委、监察局赋予的权限,对所分工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5、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安排,对所分工部门(单位)开展效能监察。
6、受市纪委、监察局委托开展专项考核和检查。
7、完成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通俗点说,审计是对钱的监督检查;监察是对人的监督和检查。

B. 哪些机关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以下几种: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此处的“各级人民法院”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2)该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审批和监督管理机关是什么

广告审批机关,按不同类别的广告分属不同的机关。如药品广告,是省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烟草广告,是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则是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D. 审计监督属是司法监督还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监督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区别:

审计机关是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财务收支、财经法纪、建设项目进行的经济监督。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审计机关的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3)、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监督;

(14)、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15)、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机关还负责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监察机关的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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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刑事)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是: (1)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各级法院院内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容、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检察院。同时,受理抗诉的法院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原审被告人。

F. 在领导体制上 行政监督机关和审查机关都实行什么制度

行政监督机关指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审查机关可能指检察机关吧 中国行政监察机关领导体制行政监察机关是中国国 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察机关的体制取决于整个国 家行政体制。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察机 关的领导体制,对于保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职杠,充 分发挥行政监察系统的整体效能,有效地进行行政监督,意义和作 用十分重大。1987年国务院《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有设 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分和199。年12月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共 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对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作了明确规 定。关于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关系具体表现为:监察部在国务院总 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 监察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 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的行政监察工作。监察部由 国务院总理领导,县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受所在政府的省长、自 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市(州)长、县(区)长领导,体现了行 政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从组织领导上切 实体现法律、法规赋予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保证它能依 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利于 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有效地监督检查和处理在监察 中发现的问题,有利于使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得到有效实施地方 各级监察机关在接受所在政府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同时,还应当 接受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其目的在于保证全国的行政监察工 作能够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维护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也有利于发挥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 地履行监察职责。 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所谓双重领导体制,指的是 监察机关作为人民政府内部行使监察职能的工作部门,一方面要 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另一方面又要接受上一级监察 机关的业务领导,讨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地说,监察部受国务 院的领导: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 监察机关的领导。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主要表现 在:规定一个时期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了解行政监察工作情 况,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存在问题;对工作的方针、政策进行宏 观指导;监督、指导下级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权,在下级监察机关 工作遇到特殊困难和阻力时,及时给予支持、帮助和指导;必要时, 可以直接代理下级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权;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 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了解、考核和同意任免、调动下级监察机关 的负责人;两个以上的下级监察机关之间因监察事项发生争议时 负责予以解决等。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目的是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具 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较大的权威性,有利于在实际工作中减少或 排除各种干扰,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切实有效地起到监察作用, 以维护和严肃政纪,保障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实 施。 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 题:①要求政府机关和上级监察机关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 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原则,注意工作方法,善于处理各种工 作关系。②要求监察机关必须克服自身在工作中的两种不正确的 思想倾向。一是克服所谓的“行政监察独立”,不听指挥的错误做 法;二是克服不坚持原则,唯同级政府领导之命是从的不正确的认 识。③要求监察机关注意处理好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工作和协调配 合的关系。理顺行政监察机关和监督部门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明 确自己的职责是十分必要的。
... 不知道是不是...

G.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主要监督方式是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派员出庭,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抗诉应当符合两个原则:

第一,同级抗诉原则。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级别相同。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通过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

第二,抗诉必须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必须受理并要开庭审判。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行使国家检察权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接受抗诉行为的约束力。

人民检察院可以参加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发现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7)审监督机关扩展阅读: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八)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十一)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或者对管辖异议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等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的;

(四)裁定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决定罚款、拘留、暂缓执行等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执行裁定、决定等违反法定程序的;

(八)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执行裁定、决定等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发还财产等执行实施措施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有下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

(二)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的;

(三)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

(四)暂缓执行、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

(五)依法应当变更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变更、解除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定审查回复。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监督行为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回复意见有异议,并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

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或者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职能部门。

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H. 审判机关能否监督行政机关

不能。
只有人大、政协机关可以监督,他们分别是法律监督、民主监督。
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违反法律的行为,审判机关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裁定,但没有监督职能。

I. 在领导体制上,行政监督机关和审计机关都实行(

双重领导制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回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答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http://law.law-star.com/showtxt?multiSearch=&dbsType=chl/lar/iel/scs/hnt/eag/cas&dbsText=&isopen=1&keywords=&dbn=chl&fn=chl376s857.txt&file=&upd=76

J.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有什么区别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区别:

  1. 审计机关是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财务收支、财经法纪、建设项目进行的经济监督。

  2.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审计部门职责:

  1.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 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 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 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 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8. 审计机关还负责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9. 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监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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