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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给事中

发布时间: 2020-12-20 06:21:48

❶ 督察院行走在清代是什么意思

正三品:【副部级】
文职京官:督察院左右督御史【中纪委副书记】、宗人府丞、通政使司通政使【信访办主任】、大理寺卿【最高法院院长】、詹事府詹事、太常寺卿
文职外官:顺天府府尹【北京市长】、奉天府府尹【直辖市长】、按察使司按察使【省纪委书记】
武职京官:一等侍卫、火器营翼长、健锐营翼长、前锋参领、护军参领、
骁骑参领、王府长史【军级军队领导】
武职外官:城守尉、参将、指挥使
巡查御史是一个类似特派员性质的官,没有常设的,理论上巡查御史可以是可以从御史台的左都御使(从一品)到最低的都察院监察御史和给事中(清初正7品,雍正后正5品)出任。但被中央外派地方的进行一段时间视察的基本不是事御史台高层,所以巡查御史应该从三品到最低的给事中(正5 正7)中出现。因为正三品得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不负责都察院事务。如果是雍正以后的官基本应该是正5品

❷ 都察院给事中相当于现在的什么官职

正确的是:都察院六科给事中。明清“谏言、监察”官职名。

明、清时期的都察院相当于现在的中纪委,左都御史相当于中纪委书记或总参谋长级别,右御史相当副总检察长,或最高法院副院长。左都御史比右都御史大!

明代给事中不再隶属于其他单位,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由于给事中分掌六部,故称六科给事中。六科的掌印长官都给事中不过是正七品,下有左右给事中为从七品,另还有给事中(从七品)若干,各科人数不同,但六科的权力确实非常大。

“封驳”:即是辅助皇帝处理奏章,“科抄”,“科参”:即是稽察六部事务,及“注销”:注销是指圣旨与奏章每日归附科籍,每五日一送内阁备案,执行机关在指定时限内奉旨处理政务,由六科核查后五日一注销。



(2)监察给事中扩展阅读:

六科给事中在六个部门下,也就是“吏、户、礼、兵、刑、工”下各设一个给事中部门,各部门设置的人数不等,通常在十人以内。

这些人不对任何部门负责,只对皇帝负责,给事中除了对满朝文武百官都有监察和弹劾的权力之外,还有参政议政的权力,也是给事中与御史的最大区别。

因为设在六部之下,因此六部涉及的范畴给事中也有权限管理,例如户部的给事中可以对当季钱粮的征收情况进行考察,因为这是作为官员政绩的一部分,工科给事中要对各式衙门建筑的费用进行评估和查核。

给事中对中央部分的财政监管主要就这两个部门,其他部门也或多或少管一些,但不如这两个部门权限重。

❸ 明清时期的监督机构是什么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出现于哪个朝代

战国时期
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主要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❺ 高人指点:按察史司、监察御史、都察院、科道(六部给事中)有什么区别

1. 春秋战国:御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2. 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

3. 汉: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4. 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5. 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

6. 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7. 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8. 元: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9. 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

10. 清: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❻ 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监察机关与监察权逐步独立,成为掌握在封建皇帝手中的制约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及其官吏的独立力量。

2、监察权限愈益向皇帝集中。

3、监察组织体制不断完善和系统化。

4、监察权限和范围不断扩大。

❼ 中国古代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以及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古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

中央集权—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对地方拥有统帅权,地方听命于中央。

我国古代中央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始终是封建政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数千年来,封建统治者惮思竭虑地
设计并推行了多种监察地方的方案和措施,即使在今天看来,其中也不乏合理的、有价值的因素。本文试就古
代对地方监察的几种主要形式,分别进行考察,并比较其利弊,以期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一、任用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
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前六年,秦国南郡的郡守腾给本郡各县、颁发了一部文告——《语书》,其中说:“今
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
丞闻。”〔1〕课为考核;闻即上报。 说明当时秦国对县一级长官令、丞的监察由郡守负责,郡守所遣之人,
当是身边行政官员无疑。他们可能是最早有史料记载的监察地方的行政官员。由于当时只在局部地区实行,影
响不大。
西晋王朝建立不久,晋武帝即全面推行以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的制度。秦始四年(268年)六月,晋武帝
颁布诏书, 内称:“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
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并谨察之。扬清激浊,举善弹违”〔2〕。由于武帝重视,
监察活动在当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西晋历史不长,到了东晋,地方监察制度逐渐遭到破坏。泰宁二年(324
年)十月, 江州刺史应詹上疏说:“汉朝使刺史行部,乘传奏事,犹恐不足以辨彰幽明,弘宣政道,故复有绣
衣直指。今之艰弊,过于往昔。”〔3〕寥寥数语,披露了地方监察失灵的状况。
宋代加强了对地方官的监督,实行以监司为主、通判为辅的监察系统。
北宋初设立十五路,每路设转运司,对地方财政进行监督。转运使无固定任期,一般以朝臣充任,“岁行
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凡吏蠹民瘼,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4〕。 此时的转运使还是监察
官,但随着中央专制集权的加强,“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皆委于转运使”,一路之事无所不
总〔5〕, 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后来又在各路设立提点刑狱司,除掌管一路司法外,兼管“举刺官吏之事
”〔6〕。此外还有掌管赈灾、盐铁茶酒, 兼察吏治的提举常平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统称监
司,其长官都属于路一级的监察官。通判是北宋初年设置的州(郡)一级行政区的监察官。通判不是知州的副
职和属官,而是具有与知州共同处理政务,并且负有监督知州职责的监察官。至南宋绍兴年间,通判的权力加
重,“入则贰政,出则按县”〔7〕,监察对象扩展到属县官吏。 监司和通判一身数职,与行政长官无异,却
又都兼管地方的监察工作。他们互相侵越权限,关系混乱。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便于皇帝控制驾御,而于实
际工作弊多利少。因此,监司与通判的监察效果不会理想。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无需过多地论述。
明代地方的督抚曾负责监察工作。督抚是总督与巡抚的概称,两者先有巡抚后有总督。
巡抚之制形成于明永乐十九年(1421年)〔8〕。 巡抚由行政长官担任,最初不握有监察权,但在宣德七
年(1432年)八月,明帝正式命各处巡抚侍郎,同巡按御史与按察使一同考察州县官吏〔9〕。 这是巡抚拥有
监察权的开端。景泰四年(1453年),巡抚兼领都御史头衔,更具有监察官的性质〔10〕。巡抚任期一年,任
满回京奏事。至弘治十三年(1500年),有人指出:“若巡抚不久任,与巡按无异,何复用巡抚为哉?”要求
巡抚久任,内地省分任期三年,边防省分任期五年〔11〕,遂形成正式制度。巡抚驻节省城,巡按及分巡道员
成为其直接下属。明代的总督是在巡抚制度普遍推行的基础上产生的,出任总督的绝大多数为朝官。尽管督抚
制度已经形成,但终明一代,督抚都处在向地方大臣过渡阶段。这个过渡的最终完成是在清代。需要说明的是
,无论是明还是清,监察权只是督抚权限中的一部分,而且这部分的比重愈往后愈下降。换言之,明清时期中
央对地方的监察主要并不是通过督抚进行的。
综上所述,似可得出这样的认识:以行政官员监察地方官吏,在晋代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宋代的监司、
通判与明清的督抚都是兼职的监察官(清代的督抚后已演变为纯粹意义上的地方行政长官),他们对地方官的
监察,不会有什么明显的作用,也应是可以肯定的事实。用行政长官监察地方何以收效甚微?早在两千三百多
年前的战国时代,商鞅就从官吏之间的利害关系入手,阐明了其中的原委。他说:“吏虽众,事同体一也。夫
事同体一者,相监不可。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
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也。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
马焉能言,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利合而恶同者,父不能以问子,君不能以问臣。吏之与吏,利合
而恶同也。夫事合而利异者,先王之所以为端也。”〔12〕
按照商鞅的理论,行政官员之间利害一致,不可相监;只有确立职务相联系而利益相异的钳制关系,才能
使监察发挥作用。
二、设定固定的、专职的地方监察机构
到元代,正式出现固定的地方监察机构。至元十四年(1277年)七月,忽必烈在扬州路(治今扬州)置江
南行御史台,后几经迁徙,最终定署于建康路(后改集庆路,治今南京)〔13〕。至元十九年(1282年)三月
,元廷在撤销畏兀儿提刑按察司的基础上,建立河西行御史台,但次年罢除〔14〕。七年后,改云南道提刑按
察司为云南诸路行御史台,治于中庆路(治今昆明)〔15〕。成宗大德元年(1297年)四月,经御史中丞崔y
ù@①建议,移云南行台于京兆,更名陕西行御史台,定署于奉元路(治今西安)〔16〕。元朝先后设立了四
个行御史台,最后只剩下江南行台和陕西行台。行台的基本建制和官员编制与中央御史台相仿。行台之下,在
各地还设有诸道肃政廉访司,这是元代地方上的基层监察组织。元世祖至元六年(1269年),首先建立了山东
东西等四道提刑按察司(道即监察区)〔17〕,此后逐年增设,并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18〕。至元三
十年(1293年),定为二十二道,分别隶属于御史台和江南、陕西两个行台。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分属三台,
其中两台又隶于中央御史台。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以中央御史台为中心、地方行御史台为重点向全国覆盖,各道
肃政廉访司为经纬的严密的监察网,使封建社会的监察体系进一步完备。
明代借鉴元代的方法,在各道设置提刑按察司,主管地方监察。按察司设有按察使、副使、佥事等职。朱
元璋在委任按察使监察地方的同时,又经常派遣监察御史出巡,称巡按御史。《明会典》指出:“国初,监察
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巡历所属各府州县,颉颃行事。”〔19〕所谓“颉顽行事”,是指双方共同行事,在地位
上不相上下,而且还有两者可以互相举纠的含义。可知这时按察使和监察御史共同执行监察地方的任务,即在
地方上实行一种双重的监察体制。
朱元璋为什么在按察司之外另遣监察御史监临地方?因为他发现单靠按察司难以完成监察地方的重任。这
种看法在他晚年的一次谈话中彻底流露出来,他感叹说:“朕临御三十年矣,求贤之心,夙夜孜孜,而鲜有能
副朕望。任风宪者(即监察官——引者按)无激扬之风,为民牧者无抚宇之实。”〔20〕这成为后来巡按御史
取代按察司的根据。
洪武朝以后,巡按御史的权力加重,获得了对布政司、按察司的举劾权。弘治九年(1496年),明廷宣布
:“在外布、按二司府州县等官及教官有政绩才行者,并许(督)抚、(巡)按奏举。”〔21〕这样,就赋予
了巡按御史对布政司、按察司官员的举荐权,巡按御史地位随之上升。因此,《明会典》称:“迨后按察司官
听御史举劾,而御史始专出巡之事。”〔22〕这并不是说按察司官员不再出巡,而是说他们仅为承行之官了。
自明中叶以后,巡按御史权力不断加大,按察司官员职权日渐缩小,原来并重的监察体制遭到破坏。
地方固定监察机构的出现是有其历史背景的。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元、明、清三代王朝,都是版图辽阔的
大一统国家。由于疆域广袤,民族众多,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以及中央与地方监察机构之间联系的问题,就
显得尤为突出。在地方上设置固定、专门的监察机构,有利于对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因此,在省一级的行政区
设立监察机构成为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并对举刺地方官吏的不法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监察官久任一地在工作中的利弊都是明显的。明末学者王夫之指出,监察官“任之久而官于其地,其利也,
久任则足以深究民情,博考吏治,不以偶尔风闻、瞥然乍见之得失而急施奖抑;其害也,与郡邑习处而相狎,
不肖之吏,可徐图欣合以避纠劾。”〔23〕所以从负面看,监察官常驻一方,“人情久则熟,熟则慢,慢则事
不立矣”〔24〕。永乐初年,河南连续数年发生灾害,当地官员不顾百姓死活,依然贪得无厌,“而按察司未
尝有一人言者,坐视民病而不留意”〔25〕,即为明证。
在地方设置监察机构的必要性勿需赘言,问题是如何尽量避免监察官与地方行政官员日久易于形成的千丝
万缕的联系,即利与弊之间怎样取舍。如果这个问题具有先天的两重性因而在实践中难以找到满意答案的话,
那么更为现实的问题是,地方监察机构设在哪一级更为合适?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九月,朱元璋因“言者
多陈守令贪鄙不法”,又在府、州、县一级设立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五百三十一人为试佥事,规定每人
按治两县,“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这在当时不失为一支庞大的监察队伍,朱元璋想通过
他们去监察州县一级的地方官吏。但事与愿违,这些试佥事“既受命而往,政无所闻,未知果能设施与否及污
洁何如”,有些人行为还多有违戾〔26〕。所以半年后,朱元璋即将试佥事统统撤回,府州县按察分司尽数罢
除。这件事足以令人深思。朱元璋为什么撤回了试佥事?因为他们没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朱元璋为什么
在撤人的同时又罢去了按察分司,即没有再改派一批人而是废止了府州县的监察机构?因为他觉得问题的根本
不是出在五百三十一个试佥事身上,而是在于按察分司的本身。朱元璋并不一定有多么成熟的理性认识,但他
在实践中看到此法是行不通的。他给后人留下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在州县设立监察机构没能达到预期目的
?按照商鞅的监察原理,监察者与被监察者必须要做到“利异而害不同”。相对来说,中央的监察官与省一级
的行政官员利害相异,中央监察官在省里是超然的,易于行使其监察权;省一级的监察官与同级的行政官员虽
然藕丝难断,但对于下一级的行政官吏却也超然些,也能发挥较好的作用;但作为地方行政建制中最低一级州
县的监察官来说,他们没有超然的余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如果一个监察
官不是自上而下地行使职权,即没有摆脱与其监察对象的利害关系,就不可能指望他会卓有成效地进行工作。
明初在府州县设立按察分司之所以失败,原因就在这里。
三、以“乘传周流”为特征的刺史出巡制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27〕。“监”即“监御史”,也叫“监
郡御史”,负责对地方官的监督。汉初曾一度废除。汉惠帝三年(前192年), 又恢复了秦的御史监郡制度,
派遣御史监察京师三辅。汉武帝即位后,对地方监察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元封元年(前110年),废除御史监
郡制〔28〕。 元封五年(前106年),建立了新的监察制度。他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十三部(州
)。每部置一刺史,共十三刺史,假印绶,秩六百石,任期九年,期满可升任郡守〔29〕。刺史每年八月起巡
行所部郡国,巡察时“乘传(乘坐公家驿站马车——引者按)周流”〔30〕,年底回京奏报。十三部刺史的出
现标志着汉代地方监察制度的正式确立。虽然刺史的地位较低,但职责很大,其监察任务为六条:“一条,强
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
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
崩石裂,袄祥论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31〕监察的对象,除第一条是强宗豪右外,其
余五条都是二千石的郡守。即以中级人员(六百石)巡行考察大吏(二千石),随时向中央汇报。这种方法被
后世学者所称道,说:“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32〕。刺史隶属
于中央的御史中丞,职权仅限于六条,六条之外不察〔33〕,不得干预地方行政事务。由于刺史秩卑而权重赏
厚,所以担任刺史的人多能恪尽职守,大胆工作。昭帝时,魏相“迁扬州刺史,考案郡国守相,多所贬退”〔
34〕。翟方进“迁朔方刺史,居官不烦苟,所察应条辄举,甚有威名”〔35〕。这类记载,史不乏例。十三部
刺史制度对于整顿地方吏治,加强中央集权统治,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
刺史工作的特点是流动式的,即所谓“乘传周流”,巡察各地。这种做法可以防止刺史与地方官吏串通一
气,割断他们在利害关系上的联系,保证监察工作收到实效。基于这种考虑,武帝设立十三部刺史之初,很可
能有意不安排刺史在其监察区内有固定的治所。
西汉初置刺史时有无治所,历来说法不一。传统的说法是无固定治所的。《后汉书·百官五》刘昭注:“
孝武之末始置刺史,监纠非法,不过六条,传车周流,匪有定镇。”唐人沿袭了这种说法〔36〕。到了清代,
有人提出异议。全祖望在《经史问答》中指出:“刺史行部必以秋分,则秋分以前当居何所,岂群萃于京师乎
?”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六“刺史治所”条,进一步举出《汉旧议》和《汉书·朱博传》的例子〔37〕
,证明西汉刺史有治所。《汉旧仪》的作者卫宏是东汉初人,当熟知西汉制度,但他只是笼统地说刺史“有常
治所”,没有指明时间,因而并不排出他是指后来之事;朱博为西汉末年成帝时人,他讲的刺史治所,是指他
赴冀州上任时的事。这里要把西汉设置刺史之初有无固定治所与西汉末年出现固定治所的两个问题区别开来。
因此,类似的例证似不足以说明刺史设置初即在行部内有固定治所。因为,毕竟《后汉书·郡国志》于刺史治
所之地均注明“刺史治”,而《汉书·地理志》却于刺史治所无一提及。这是《汉书》作者的疏漏吗?问题好
像并不这么简单。《北堂书钞·设官部》引《汉官仪》载:“孝武元封四年始御史、丞相之迁部刺史十三人乘
驿奏事。”此处“御史”当指御史中丞而非御史大夫〔38〕。这是一条重要的史料,说明十三部刺史最初可能
是由武帝责成御史中丞和丞相共同派遣的,即当时刺史的来源是在朝的监察官和行政官员。那么他们在秋分行
部以前的时间不是可以仍居原来在京的官署吗?这虽然只是一种推测,却不宜令人忽视。而且从当时十三部刺
史还是中央派驻地方的监察官、行部之后即回京奏报这一性质来看,他们在行部内是不应有固定或者说正式的
治所的。
从西汉末期开始,刺史的地位上升,并逐渐干预地方行政事务。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改刺史为州牧,
秩二千石〔39〕, 加重了刺史的权力和地位,结果造成刺史本身性质的变化。至东汉末年,原来的地方监察官
终于逐步演变成地方行政长官。
唐代监察御史对尚书省六部实行监察,还负责巡按郡县,检查地方官吏。监察御史定员十人,正八品上〔
40〕。品秩虽低,但权限很大。唐朝初年,中央还随时派遣其他御史或行政官员出使地方。贞观初,殿中侍御
史崔仁师奉命出使青州〔41〕;贞观二十年(646年)正月, 唐太宗派遣大理卿孙伏伽、黄门侍郎褚遂良等二
十二人,沿用汉代六条,“巡察四方,黜陟官吏”〔42〕。到了中宗神龙二年(706年), 唐朝又设置了十道
巡按使,以十道巡按的方式监察地方。《新唐书·百官志》载:“凡十道巡按,以判官二人为佐,务繁则有支
使”,任期两年。十道巡按与监察御史共同担负监察地方的职责,但两者也有所区别:十道巡按是一种经常性
的地方巡按制度,担任十道巡按的官员可以是监察御史,也可以是其他御史甚至行政官员〔43〕;监察御史出
巡时间不定,一般是地方出了大案要案,需要中央监察官前往处理时才出巡,带有皇帝敕命,具有特使色彩。
唐朝前期,政治开明,中央主要通过十道巡按以及监察御史的方式,对地方行使有效的监察,巡按也能够
较好地发挥作用。后人认为,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是成熟的。十道巡按是这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玄宗开元
年间,十道巡按使改为采访处置使。这绝不仅是名称上的简单变化。在此之前,十道巡按使只是中央派出监察
州县官吏的使臣,在地方上没有固定的治所,并不是一级机构组织。改称采访处置使后,开始有治所,常驻地
方,并带有印信,成为地方一级的监察机构。后来,采访处置使又更名观察处置使,权力加大。“安史之乱”
以后,节度使多兼观察使一职,观察使遂成为道一级的最高行政官员。
明朝开国后,朱元璋十分注意地方吏治问题,不时遣派要员出巡〔44〕,但更多的时候是以监察御史巡按
。当时监察御史的出巡还属于临时派遣,尚未形成制度。永乐元年(1403年),朱棣下诏:“遣御史分巡天下
,为定制。”〔45〕从这时起,明代御史巡按制度正式确立。巡按御史是从十三道监察御史中选派的。从十三
道监察御史中选派巡按御史的规定十分严格,对选择的标准、巡按的地区、职责、时间以及回京考察等都有明
确的要求。选派出巡御史的工作十分慎重。史称“御史巡按一方……责任甚重,非有司可比。故凡御史差遣分
巡追问等项,本院官遵守成宪,必引于御前,请旨点选。”〔46〕即由都察院官员选出两名候选人,引至皇帝
面前,请旨点差其中一人,以示慎重,并表示是由皇上亲自选派的钦差。巡按的地区,为“北直隶二人,南直
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47〕。如某省难治,也有一地派两名御史巡按的
。巡按的职责,《明史·职官二》载:“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
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察劾的范围,上自藩王、总
督、巡抚,下至地方州县长官及其僚佐。所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落实到人, 可以用永乐十三年(14
15年)成祖对即将分行各地的巡按御史讲的一番话作为标准。他说:“凡朝廷所差人及郡县官有贪刻不律者,
执之;郡县官有tà@②茸不职及老病者,悉送京师;惟布政司、按察司堂上官以状来闻。”〔48〕对郡县官
吏的违法可以“立断”,对布、按二司方岳重臣的案子只能奏请上裁。巡按的时限,一般是一年〔49〕。 出巡
的时间, 洪熙元年(1425年)“定巡按以八月出巡”〔50〕,称为行部或按部,次年四月回京。后来也不限于
此时。巡按御史期满后先要回京,接受都察院对其一年工作的考核。嘉靖十三年(1534年),颁布了考核巡按
御史的表格——“巡按御史满日造报册式”,将考核工作具体分为二十八项〔51〕,巡按御史回京时必须逐项
填写上报,由都察院长官考察,称职者仍回十三道管事,不称职者奏请罢黜。御史巡按期间贪赃枉法,处罚较
普通官吏为重〔52〕。
明代巡按御史在澄清地方吏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宣德年间,黄润玉擢为交趾道御史,他“出按湖广,
斥两司以下不职者至百有二十人”〔53〕。成化时郑已巡按山西,“时勋贵出镇,纨绔子弟怙势凌下,监司(
按察司——引者按)莫敢问。已捕而杖之滨死,实勋贵亲弟也”。无怪当时吏部尚书王恕感慨地说:“天下贪
官污吏强军豪民所忌惮者,惟御史耳。”〔54〕
后来,巡按御史获得了考察举劾布政司、按察司的大权。于是,开启了巡按御史干预地方行政事务的局面
。由于布、按二司以及府州县官员的仕途在很大程度上已在巡按御史的掌握之中,所以这些地方官吏唯巡按之
命是从,一些巡按趁机越俎代庖,包办地方政务,使巡按御史的职能迅速向行政方面转化。监察官员一旦行政
化,而且权力急剧膨胀,又无约束,就不可避免地和行政官吏一样产生自身的腐败。结果,巡按御史从整体上
逐渐失去原有的监察作用,有些人甚至成为本应由其纠举弹劾的对象。
清初于顺治元年(1644年)开始实行巡按制度〔55〕,至顺治十八年五月止,中经几度停复,最后省罢〔
56〕。雍正三年(1725年),因“巡按御史久经裁汰,自不可复”,乃选满、汉御史并部员“巡察盗案、驿站
”〔57〕。于是,设置巡察各省御史〔58〕。无论巡按还是巡察都是以一年为期,在选派、履行职能和考核等
方面均有严格规定〔59〕。
中国古代对地方的监察,以这种周行巡察的方式实行的时间最长,影响最大。它发韧于西汉武帝时的十三
部(州)刺史出巡制,每部(州)为一个监察区,以专职官员刺史巡行监察部属郡国。唐代在地方上依山川形
势划分十道(监察区),由中央派遣十道巡按使在各自的监察区内行使职权,同时辅之以监察御史,不定期的
巡按郡县。明代略有变化,在地方设十三道(按省划分),置十三道监察御史,再从他们中间选派巡按御史出
巡地方。此外,还有常驻地方的按察司和督抚,但作为地方监察主干的还是借鉴汉代刺史经验的巡按御史制度
〔60〕。汉、唐、明三代都是中国历史上强盛与辉煌时期,典章制度多有建树、并趋于完备,因而这些王朝所
实行的一脉相承的地方监察方式,显然有其合理的内涵。
我们以为,汉、唐、明所实行的这套地方监察方式的成功之处,就是在实践中把监察官与行政官的利害关
系割裂开来,从而达到使监察官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的目的。具体的做法就是监察官周行流动,不常驻一地。
行政官员之间自无有效的监察可言;监察官员长驻于某一地方,久而久之,也会与当地形成各种关系网络,导
致事实上的利益相通而官官相护。只有采用流动的方法,经常对监察官进行更换,才能做到监察者与被监察者
“水火相济,盐梅相承”〔61〕。汉、唐、明诸王朝监察地方措施的实质正是如此。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中国特
色。汉代刺史“乘传周流”,但任职时间较长,一般“居部九岁举为守相”〔62〕。唐代十道巡按使任期缩短
为两年〔63〕。明代巡按御史“岁一更代,正以防上下稔情之故”〔64〕,变为一年一轮换。明末清初的大学
者顾炎武对此十分赞赏,说:“又其善者在一年一代,夫守令之官不可以不久也,监察之任不可久也。久则情
亲而弊生,望轻而玩法。故一年一代之制又汉法之所不如,而察吏安民之效已见于二三百年者也。”〔65〕顾
氏是深得监察原理的精髓的。
乘传周流还是刺史以小监大,以卑督尊的先决条件。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场尊卑有序,等级森严,在这个体
系内有的只能是自上而下的单向性监察,而且妨于人情及利害关系,这种监察也容易流于形式。刺史受命于中
央,乘传周行,不与行政官员发生利益上的联系,因此才能够不受官场尊卑秩序的制约履行职责。汉代刺史秩
仅六百石,只相当于一个中下等县令的品秩,却“奉诏条察州”,监察秩二千石的郡国守相,权力极重。唐代
监察御史的品秩为正八品上,明代巡按御史为正七品。中国古代监察官的品秩从总的情况或发展的趋势看,是
愈来愈高〔66〕,但监察御史和巡按御史的品秩却相对不高。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承袭汉代刺史以小制大、以
卑督尊的体制。因为“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念轻,而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67〕。虽然监察御史、巡按御史
的起点不高,但升迁较快〔68〕。这是因为他们责在纠察、带有风险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同时,地方监察官
秩低位卑也含有对其约束的意思,以防止他们干预地方行政,背离监察的初衷。西汉末年的刺史、唐后期的十
道巡按使以及明弘治以后的巡按御史,在权力超出监察职能后,都开始干预政务,使其本身发生异化,并不同
程度地产生了自身的腐败。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中国古代监察地方的风宪官何以最终向行政官员转化,并使有效的监察方式遭到破坏呢?究其原由,问题
出在封建制度本身。西汉成帝绥和元年,丞相翟方进和大司空何武上奏说:“《春秋》之义,用贵治贱,不以
卑临尊。刺史位下大夫而临二千石,轻重不相准,失位次之序。臣请罢刺史,更置州牧,以应古制。”〔69〕
“用贵治贱”四个字,道破了其中的奥秘。这个观点代表了当时官僚士大夫阶层的普遍心态。刺史以卑督尊,
自然为封建制度所不容。所以说,是森严的封建等级制扼杀了这种行之有效的监察方法。从深层次考察,唐朝
以及明朝的情况也都与此有关,而这又是封建统治阶级所无法解决的问题。

❽ 中国从秦到元的监察制度是怎样的

自秦代(前221~前206)确立监察制度以来,单线垂直的监察体系就初具规模,秦在中央设立了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府,其长官是御史大夫。在御史大夫之下设御史中丞、侍御史、监察史等各级监察官员,而以监察史负责地方各郡的监察事务。汉承秦制,以御史大夫为全国最高长官,全国最高监察机构亦称御史府,又称御史大夫寺,别号“宪台”。汉代在御史大夫之下设有御史中丞和中丞,其具体的职务是内掌图书秘籍,外督十三部刺史,举劾案章,居殿中察举非法。御史中丞之下设御史、侍御史,其具体职责是监察违法、举劾违失、受理中央诸公卿奏事,典法度、掌律令、督察部刺史等。汉代在完善中央御史府机构的基础上,还先后设立了丞相司直和司隶校慰。司直系丞相,司隶则直属皇帝。汉代在地方设立监察区,汉武帝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州部,各州部均设刺史一名,直接听命于皇帝及皇帝属下的中央御史府。这样,汉代监察单线垂直的独立体系遂告成形。
到了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经历了一个较低落的发展时期之后,进入隋唐,随着皇权的再次强化,发展到了一个鼎盛时期。隋代中央监察机构沿用东汉以来的名称御史台,首长仍为御史大夫。唐代的监察制度在单线垂直独立体系的建设上最具规模。唐代在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至唐高宗时改名为宪台,武后临朝,又改为肃政台。唐中宗时,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唐代中央监察机构不同于前代的是,在御史台之下设立三院,即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分立,相互牵制,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善严密的中央监察机制。这是唐代中央监察系统高度完备的重要标志。其中,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构成部分,有侍御史四人,行权对象主要是中央各级官员,并可以参加审判机构的案件审理。察院与台院相辅,主要权力是负责巡按和监察地方各级行政官员、唐太宗贞观十八年,派遣官员分十七道巡察地方州县。唐玄宗时,增改全国为十五道监察区,监察和纠弹地方官吏。
宋元明清时期的监察制度,在单线垂直的独立体系方面虽大致沿袭前代,但在某些方面还是有重大创设和发展。例如,实行台谏之制,即中央监察机构将御史台与谏院合一,下设台院、殿院和监院。宋代在地方设置的监察机构较前代更趋复杂,总称为“监司”,主要由中央派转运使、按察使、观察使、通判、走马承受等对地方执行多元交叉的监察。就是由中央御史台察路级政府,以路线政府察州县长官,同时将路对州县的监察权一分为四,由转运使等分掌。此外,在州一级设通判一职,专掌州县监察。元代中央的监察机构,废除了唐宋以来的御史台三院制,设察院和殿中司,而以察院为主。元代在地方设置了行御史台的监察机构,下辖内台、江南行御史台、陕西行御史台,使中央和地方单线垂直的监察体系更为强化。明太祖时废除御史台,在中央新设都察院,完成了自宋元以来监察独立体系的一个转变,都察院长官称台长。明代废除宰相制度之后,六部直属皇帝,在六部各设一都给事中,称“六科给事中”,加强了对六部官员的监督。明代在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到了清代,其单线垂直的独立监察体系基本沿用明制。
注:节选自网络《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❾ 明代六科给事中相当于现在的什么官

相当于现在的监察部部长。

六科给事中的职权大体上与御史相近,但是更加专门化,要求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各行政部门违法失职行为,及时消除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在任用上要求相当严格,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

同时明朝也很重视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任免都要由皇帝来亲自定夺。可见,明朝统治者对这个机构的重视程度。

六科给事中的执掌主要包括以下:

①封驳奏章与注销案卷。所谓封驳,是指负责文书审核的机构对朝廷诏令及臣民奏章,认为有违失或不当时,有权对之进行封还驳正。

《明史》卷七四《职官志三六科》载:“凡制救宜行,大事扭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顾炎武曾说:“明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驳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

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所谓注销案卷,是指六科对各行政机关依旨所处理的事务,稽查相关的案卷文件,查验其是否依照期限完成工作。

如发现有稽延迟误的的情况,则对之进行参奏究治的一种制度。封驳的作用主要在于驳正六部处事中的违误不当,而注销的主要目的则在于纠举六部处事中的拖延积压。二者实际上是互为表里。六科给事中除稽查六部外,对于地方政务也有稽查权。

“在外司府衙门,每年将完销过两京六部行移勘合,填写底薄,送各科收贮,以备查考”。六科注销各部案卷的工作,对国家政令的推行和官员的考核所起的作用很大。

②谏诤与弹劾,明代六科给事中的另一项重要职权是谏诤皇帝。是指言官对君主的言行、政事的得失进行规正而言的。明代的政治体制,自洪武十三年废除宰相之后,六部的地位提高,掌管一切庶政,而大权则完全集于皇帝一身,使君主集权的程度达到了顶峰。

就皇帝与国家的关系而言,皇帝居于“统”和“治”的双重地位,一方面,皇帝“君临亿兆”,代表国家;另一方面,皇帝又政柄自操,乾纲独断。国家政令由皇帝发布,文武大臣由皇帝任免,对皇帝负责。君主的个人行为与国家政事休戚相关,关系至为密切。

(9)监察给事中扩展阅读

明代给事中作为言官,其建言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君主进行谏诤。明代的六科给事中,虽沿袭唐、宋旧制,职掌言谏封驳,但自永乐、宣德以后,给事中也逐渐拥有了纠核权,弘治时以法律的形式将该项职权明确予以了规定。

《大明会典》记载:“凡两京大臣方面等官有不职者,具的核奏或大班面核”。所以,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对官吏的弹勤,虽然对象稍有不同,但权限并无多大差别。

就弹劾权行使的方式而言,同样有有露章面核与封章奏核两种。因明代六科的本职在于监察中央机构,纠举六部的违法失职,所以会典规定给事中弹劾的对象,在中央则是两京大臣,在地方则是方面等官。

建议政事是指科臣对于国家政事所拥有的建议权。明代的给事中掌“出纳帝命,封驳章奏”,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凡制赦宣行,“旨必下科”,给事中对明代政府施政的得失最为了解,所以明朝统治者授予给事中“议论政事,建言兴革”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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