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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依据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 2020-12-20 04:42:21

❶ 乱没收公民私人财产的城管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是法律列举的受案范围8项,即: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版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权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二是除列举的8项以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❷ 城管和执法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城市管理执法(简称城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中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部门的规范化称呼,其全国监督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

城管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主管部门,是城市政府负责综合执法监察的主管部门,属政府机构,其职能主要是依法对城市管理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按照中央的要求,城管综合执法局的机构性质是政府机构,城管执法监察员应属于政府公务员编制。虽然北京等城市的城管综合执法局从成立之初就是政府机构,城管执法监察员都是公务员编制,但由于历史原因,城管综合执法监察制度的发展呈现出自下而上的探索,一些城市的城管综合执法局还不是政府机构,甚至是事业单位,执法监察员还是事业编,这些与中央对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不符,随着综合执法改革的推进将通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规范得到根本解决。

城管执法局的两方面职能
综合执法局,以城市管理领域为切入点,全面推进集中行使城市综合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权(即行政执法链条末端的执法监察,一般不含前端的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权),一般包括两方面职能:
①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巡查监察职能;
②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处罚惩戒职能。

城管执法局的职能范畴
城管执法局以城市综合管理领域为切入点,是将过去城市各政府机构所拥有的各自范畴内的城市执法监察职能,即行政处罚惩戒与综合监督检查职能集中到一个机构,即综合执法局行使,这些职能一般覆盖以下范畴:
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开展巡查检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能。
综合执法不是简单多部门的联合执法(物理联合),而是将多部门交叉的执法监察权综合到一个机构(化学整合),成立专门的综合执法监察局。随着综合执法改革的深入,综合执法监察的范围还在不停的扩大,强化综合监管,推进执法监察一体化,以减少多头执法、职能交叉、推诿扯皮、执法扰民等行政执法监察领域的突出问题,同时形成综合规划决策、到专业运行服务管理、到综合执法监察“两头收敛、激活中间”的橄榄型城市综合管理现代城市治理结构。

城管执法局机构的来源及其制度演变
城管执法局是城管执法监察制度演变的产物,是强化城市综合管理、依法管理的产物。《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以城管执法监察制度为例,介绍了从城建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的发展脉络,指出执法监察的二重性,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城管执法监察制度的探索经历了从城建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的发展。主要经过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城建管理监察制度的诞生(1978—1995);第二阶段,城管监察综合执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第三阶段,城管综合执法监察的探索与发展(2012至2019) 。
城建监察的诞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城市建设事业迅猛发展,市容环境卫生等城市建设管理问题凸显,地方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市容环境监察入手,相继组建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的监察队伍,包括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房地产、风景名胜区等专业监察大队,通过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传统单位及社会主体依法履行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责任,这也是城管执法监察制度的早期发展阶段。
城管监察综合执法
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也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城建管理监察演变为更加综合的城市管理监察。1997年5月,按照国务院法制局对北京市政府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批复,北京市宣武区作为全国第一个试点,成立了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启动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1998年到2000年,北京市所有区县均完成了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组建。2003年1月,在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基础上,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
城管综合执法监察
2012年9月,北京市的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城管物联网平台投入运行,保障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作为城市管理执法监察一体化探索,成为依托信息技术推进城市综合管理与执法监察发展的新方向。2013年,北京市各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更名时,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基础上增加了“监察”,正式更名为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强化城管执法的监察职能,明确了城管执法监察队伍的综合执法、综合协调、综合监管三大职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连续就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并相继出台一系列关于城市管理与执法的重要文件,城管执法体制改革被放置于更广阔的政府服务转型与社会共治视野下审视,城管执法被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配套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就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现数字化城市管理的“五位一体”智慧化升级。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出的关于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文件。2017年1月,《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发布,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进行规范。

参考资料:
宋刚, 王毅, 王旭. 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J]. 城市发展研究, 2018, 25(12):119-127.
本刊编辑部. 综合执法改革与大数据环境下的橄榄型城市治理结构[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动态, 2019, (9):3-5.
本刊编辑部. 以执法监察一体化推进城市法治共治精治[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动态, 2019, (5):3-4.
城管简史:城市综合管理、城管监察与综合执法发展演进[EB/OL]. 城市管理与复杂性, 2018.

❸ 城管执法和老板姓有冲突,把人开车拖走啦,没管属于什么行为该付什么法律责任

来回答这个问题,城管执法和老百姓发生冲突,开车拖走了,没管属于这城管是属于什么行为,他是属于强制行为,他属于强制行为,是应该负法律责任的。

❹ 城管冲起飞踹老人可以依据法律责任起诉吗

1、受害人应先行报警,由警方追究打人者的相应责任,再请司法机关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未果的可以单独就民事赔偿发起诉讼,如果对方构成犯罪的,可以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阶段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
涉案城管已经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这取决于受害老人的伤情是否达到轻伤二级或以上,如果达到则构成,如果未达到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行政违法责任。
如果对方构成故意伤害罪,当地城管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9条第六款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即便对方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会被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打人的行政违法责任,同时受害人可以将该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行为曝光,要求当地城管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一般可能是行政撤职、降级等

2、受害人因医疗伤情所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应依法给付。
受害人因伤致残,其生活上需要所导致的必要费用,包括,伤残赔偿金、残废扶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治疗、后续治疗所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也应依法给付。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

❺ 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要负哪种法律责任

这个还真不好说,得看法院怎么判,如果要是按他人
暴力抗法
的话,城管不要负任何责任,还得追究受伤的,如果要是按互欧的话,就得负刑事责任,全国各地不一样,没有统一的标准

❻ 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要负哪种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回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答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或死刑
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致人重伤,分主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和主观并非故意而是过失致人重伤。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量刑原则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经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系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 造成受害人终生残疾的
量刑原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或死刑
过失致人重伤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 都需要承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城管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被追究刑责的城管队员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9条第六款解除劳动合同
该局对业务的主管副局长将同时面临因此事所导致的恶劣社会影响 而被追究的行政处罚之责。

❼ 城管能对发传单的人进行怎样的处罚

未经允许发传单违反了城市管理的相关条例,城管有权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具体处罚标准因地而异。
如果对于人民政府所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7)城管执法依据什么法律责任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❽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违法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四)未经举报人同意,泄漏举报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
(六)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不依法送达清单,情节严重的;
(七)在实施查封、扣押时,不依法送达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情节严重的;
(八)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第四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制止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节严重的,或者安排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相关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履行执法协作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市县级市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❾ 如何增强责任意识,努力干好城管执法工作

责任重于泰山。
增强责任意识,就是要有不愿服输、不甘人后的精神。
增强责任意识,就是要有雷厉风行、敢作敢为的作风。
增强责任意识,就是要有迎难而上、未雨绸缪的思维。
责任在肩,无可推卸;责任在心,身体力行。

试论城管执法工作的基本原理

法治原理

城管执法,顾名思义就是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概念很广,本文涉及的主要是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执法工作重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一、合法性是城管执法工作的本质要求和首要课题。执法与法治之间并不能划完全的等号,实践中还存在人治的行政执法与法治的行政执法两种可能性。如果偏离法治的轨道,执法工作就很容易滑向歧路,作出的行政决定就很可能直接或间接侵犯相对人的权利。我们认为,城管执法的合法性至少要包括以下三点内容:

(一)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权的存在必须有法律根据。目前城管执法机构主要依据《地方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组建,城管执法的权力、职责主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实施。

(二)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既要实质上的法治,又要求程序上的法治。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城管执法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杭州市城市管理规范执法程序》等相关规定,并开展了案例评选、规范执法模拟演示等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全系统的执法水平。

(三)行政执法权的行使违反法律规定即构成违法,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部门必须建立严格依法执法的制度和规定,如严格实施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合理性是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评判执法是否正确有效的关键是要看能不能达到法律的目的,而执法的具体方法只是实现法律目的的手段。执法既要遵照法律规定,执法手段又须必要适当。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其中一条就是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事实上,我们也并不总是需要运用强制性行政来实现管理目标。通过教育纠正、行政指导、道德规范等一些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调动被管理者遵守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时更有成效。这些方式体现了对相对人的尊重和行政管理的民主性,在许多场合,相对人也愿意接受,既有助于改善执法机构与相对方之间的关系,又能以较小的阻力、较小的代价、较有效地促成管理目标的实现。 我们认为,任何一种执法手段和管理方式,只要符合法律目的,建立在合理和正当考虑基础上的,都可以大胆进行尝试。

当然,教育纠正、行政指导等柔性手段并不能完全替代命令、强制处罚等传统的管理手段。作为一种新的手段,它只能是对传统管理手段的完善与补充。因此,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在尽量避免执法人员随意运用强制手段的同时,也必须切实有效地规范非强制手段的运用,否则就可能导致执法不力、执法不公等现象的泛滥。

系统原理

任何社会组织都是由人、物、信息等要素组成的系统,任何管理都是对系统的管理。城管执法也不例外。

城管执法系统的主要特征表现为:

一、综合性。与历史上的城市管理相比,现代城市管理最大特点是从内容到目标都体现了综合性。

(一)简单对象——复杂对象。起初执法管理的对象是人、财、物、生态四大要素,后来又加上了信息和时间,现在又包括了城市文化和管理方法。这些管理内容和要素互联互动,任何一个要素的发展变化都会引起其他方面的一系列转变。如果其中某个要素没有相应变化,管理的整体水平就会受到影响。比如现在不少城市硬件设施、建筑雕塑等城市家具都非常精致漂亮,但是被毁坏的现象普遍相当严重,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城市文化管理落后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市民素质落后于物质文明的发展。所以,提高城管执法整体水平就必须综合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

(二)单一目标——复合目标。传统的城市管理执法以管理主体为中心,一切都从管理者的意愿出发,表现为单一目标追求。现代城市是多元化的社会,管理执法工作要兼顾多个群体多样化的利益追求,需要一个综合考虑的目标。比如,对无照流动商贩,从大部分公众和合法经营商家的利益出发,应当予以无条件取缔;而从无照流动商贩本身——主要是外来人员、本地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以及一部分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出发,应首先考虑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社会保障等问题,则须规范疏导,而不是一味的堵塞。对这样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政府或一个权威的牵头部门来综合平衡目标和措施,系统加以解决。

二、整体性。从科学分类的角度来说,城市管理属于一个完整的行政管理事项。对于该事项应当由一个或几个行政管理主体来行使职权,各主体的行为应当是协调一致的。但事实上,管理机构体系及其行政管理过程中目标不一致、行动不协调的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审批权和处罚权分离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是取得管理和执法成效的重要保证。所以,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都必须摒弃“单打独斗”的做法,树立资源、信息共享和力量整合的观念。

三、集合性。如果把整个城市管理看作是一个大系统,城管执法是大系统的子系统。但这个子系统内部又是一个个更小系统的集合,富有层次性。大小各系统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每一级都有不同的目标与活动。根据城管执法系统的上述特点,我们认为:

(一)要制定适宜的目标。理想的城市管理,应当是自上而下制定综合性的目标和政策,再由相应的管理主体进行分解和实施。而实际的状况往往是自下而上在确定目标和措施,有时甚至是各不相干,协调和统一的难度可想而知。

(二)既要保证全局整体利益,又要发挥各子系统的积极性。大多数情况下,局部和整体是一致的。但在现实情形中,局部之间不协调,互相扯皮经常发生。各子系统之和未必能达到最佳效果,有时候甚至损害全局利益。我们既要保证全局整体利益,又要发挥各子系统的积极性。如在实行执法队伍重心下移过程中,市局对区局实行双重领导(重点是业务领导),区局又对派驻街道乡镇中队实行双重领导(重点是队伍建设和业务领导,下放日常指挥权),既强化区块的联系,又保持行政执法权的相对独立和集中,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这样才能对城管执法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

(三)使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解决愈来愈复杂的城市管理问题。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城市决策和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城市管理的科学化既是一个大趋势,也是一个大难题,它要求城市管理者密切关注社会和科技的急剧变化,积极探索和引进科学管理方式以适应现代化城市的管理需要。

人本原理

在行政法发展过程中,由于对行政权认知和定位的不同,形成不同的理论模式。这些理论可归纳为两种。第一种是管理(控权)理论,认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是支配和服从的关系,所以以命令——服从为管理的基本特征,通过强制手段促进相对人的服从,达到维持管理秩序的目的。但管理者单向支配、一厢情愿地实现目标,压制了被管理人的利益需求,扼杀了他们的参与热情。纵然目标有益于被管理者,也难以得到积极的回应、支持和合作。第二种是平衡理论,认为行政关系的各方都是能动的、扩张的,双方既对立又合作,既要制约,又要激励,所以强调要从“以管为本”转变到“以人为本”,管理更多的将依靠公众的自觉。管理者应维护和增进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特别要通过建立回应的、互动的参与机制,形成和谐、合作的行政关系格局。这种模式标志着执法管理职能的全新运作,体现了管理的人性化,有利于培育社会自治,催生行政民主,充分动员和整合社会力量。要把这种理论从“可能”变成“可行”,特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树立城管执法的本质就是为人服务的观念。城市管理的最根本的服务对象不是城市本身,而是生活在城市里的一个个活生生的人。城管执法工作的价值不在于处罚了多少人,更在于通过执法管理,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把最活跃的人的因素同其他各种物的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推动城市的发展,从而满足人的各种生存和发展需要,并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二、引入激励机制,积极构筑公众参与良性互动的平台。在城市执法管理中,公众既是管理对象,又是管理主体。引入激励机制,宣传、组织、发动公众参与执法管理,真正实践“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理念,是我们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没有公众的响应和参与,任何执法工作都是难以奏效的。

三、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适应新的职能运行方式。相对于传统的管理手段,新的运行方式越来越体现出民主协商的品格,对执法人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求更高。只有具备良好综合素质的执法人员,才能有效运用新的职能运行方式。

绩效原理

一、绩效评价的意义。绩效是指社会经济管理活动的结果及成效。把绩效管理引入公共部门的实践由西方国家于20世纪初肇始,到70年代全面推行,90年代达到鼎盛和广泛应用,在新公共管理运动和政府再造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城管执法工作中树立绩效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是有助于正确评估自身工作。通过评估可以发现问题,改进不足,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比如,2004年我局大力推行质量和数量考核体系,实行执法业务量化考核,充分调动队员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街面违法行为查处率,促进了七项职能的全面有效履行。

二是有助于提升队伍形象。绩效管理和评估实际上也是一种相关信息的公开过程,把执法部门在各方面的客观情况作出全面描述并公布于众,无疑有助于广大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二、绩效评价的内涵。有效的绩效评价关键是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系统、完善的评估体系和机制。我们认为,城管执法的绩效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管理的成本。主要是指执法机构的运行成本。一般来说,执法机构投入的成本越低其效率就越高,成本越大,效率就越低。但由于执法工作的特殊性,成本和效率效果并不成简单的正比,高耗不一定就低效,因而不能以单一的成本比较来作为评估的方法。

(二)执法效益。主要是指执法管理的质量和公众满意程度。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得到有效履行,履行效果是否有改善。二是城市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解决的程度如何。三是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迅速的处理,简捷程度如何。这些要求都可以通过量化指标予以反映。

(三)社会效益。主要指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是否有改善,执法管理时的态度和作风如何等。

三、绩效管理的重点和方向。

(一)创新执法管理的目标。要以执法的社会效果、整体效果代替单纯的办案数量,以各相关群体的整体评价作为评估执法效益的标准。

(二)创新工作战略。在不断强化自身业务、提高自身履职能力的同时,树立大城管和执法为管理服务意识,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合作,积极争取双赢、多赢,促进城市管理最大效益。

(三)创新运行系统,倡导将成熟的工商管理方法和技术应用于执法管理以提高效率。比如运用成熟的管理方法和统筹思维安排现有的执法力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代替完全的人力劳动,实现城管执法的科学化、专业化。

(四)创新组织体系,建立责任型、学习型组织。

平衡原理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不平衡与平衡,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也是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必然过程。

有城市才有城市管理,有城市的发展才有城市管理的发展,城市管理的实践永远落后于城市发展的速度,不可能超越城市特定的发展阶段。城市管理这种滞后性决定了城市管理与城市发展的平衡只是暂时的,城市一旦发展,两者间的平衡即被打破,城市管理必须及时更新内容,否则城市内部的各种关系就会发生混乱。城市管理总是遵循“不平衡一暂时平衡一新的不平衡一相对平衡一再次不平衡”这样的规律而向前发展的。不平衡是绝对的、永远的,而平衡是相对的、暂时的。城市管理就在这种反复的循环中螺旋式的提升,从而推动城市的发展。

平衡原理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从宏观平衡出发,努力使城管执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和程度,恰当地确定城市管理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不跨越特定的历史阶段,去追求执法管理的自我满足。只有坚持城市管理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由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城市管理力度,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才是健康的、可持续的、长效的。农改超在杭州推广困难重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忽视了普通市民和外来人员的消费习惯和水平,使一项理论上先进的管理措施推行不下去。而我们提出治理无照摊贩要“堵疏结合”、犬类管理要“低额规范”等观点,应当说是符合实际、实事求是的,也是有效的。

二、注重维护微观动态平衡,推动城市管理不断前进。在微观的具体事务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多发的、反复出现的问题,如无证设摊遍布城市的角角落落,分布在每一个时段,流动性极强,管理具有明显的即时性、临时性,短时期内极易回潮,管理达到的平衡瞬间即会打破。我们要做的就是在事件发生以后能够迅速反应,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最快速的处理,保持暂时的平衡。局部、微观的努力最终将促成宏观的平衡和城市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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