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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者监督权

发布时间: 2020-12-19 19:16:09

Ⅰ 税务部门有权对纳税人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对吗

正确。
《会计法》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专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属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税收征管法》
第四章税务检查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Ⅱ 纳税人有哪些税收监督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版2009年第1号):“您在履行纳权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三、税收监督权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Ⅲ 如何正确处理好税收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一、正确理解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的法理联系,认清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的不可分割性

正确理解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的法理联系,对于税务人员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税收执法是征税人在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授权下,代表国家并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对纳税人行使征收、管理、检查等税收管理权力的行为。税收服务,是按法律要求,征税人向纳税人提供有利于纳税人履行其向国家应尽的纳税义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服务义务的行为。根据以上定义,我们从法理上分析不难看出,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

1、具有相同法律基础。二者出自于同一法律原则,即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法律在赋予个人、组织、集体享有某些权利或权力的同时,必定会赋予相应的义务。有权利就必有义务,从法律基础上讲,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二者具有不可分割性。

2、具有相同执行主体。税收执法和税收服务的执行主体都是征税人。而且这个主体的身份是代表国家。也就是说,征税人代表国家行使了执法权力,就必须代表国家承担向纳税人提供相应服务的义务。双方是单一执行主体须同时履行的两种法理行为。从执行主体上讲,二者具有不可分割性。

3、具有相同行为对象。税收执法的对象是纳税人,税收服务的对象也是纳税人,这就决定了二者是单一主体针对同一客体须同时履行的两种法理行为。从行为对象上讲,同样具有不可分割性。

4、具有相同行为目的。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都是为了让纳税人更好地履行向国家交纳税收的义务。税收执法是通过依法征收、管理、检查等行为促使纳税人履行向国家纳税义务;税收服务则是通过提供方便、维护纳税人利益等行为使纳税人更顺利地履行向国家纳税的义务。

因此,从法理联系上讲,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是同一法律原则下同一行为主体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关系。虽然是两种法理行为,但它们有着相同执行主体、行为对象和目的,使它们在税收实践中相拥而存,有此即有彼,一方存在必定有另一方存在,一方缺失,另一方也就不可能存在。所以它们是平等的、并重的、不可分割的,且相辅相成,并无轻重主次之分,更不可废弃任何一方。理解这一点,正是提升税收服务地位,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关系的基础。

二、树立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观念,确立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平等并重理念

确立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平等并重理念,是征税人履行法律义务的现实需要,也是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坚持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平等并重,最根本的就是要树立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观念。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目标,强调的是征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受此影响,在征税人观念中注重严格执法,轻视优化服务比较普遍,税收服务理念在一些税收人头脑中基本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树立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的观念,忽视了纳税方在征纳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因此,树立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观念,对于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理念的确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应当看到纳税方在税收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应该认识到,在征纳法律关系中,征税人的主体身份固然不可否认,但纳税人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另一极的地位也不可忽视。征税人的一切征税活动都是以纳税人为对象的,离开了纳税人,征税人的征税活动将成为“无的之矢”,国家税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不仅征税人的存在成为不可能,而且国家的存在也将因其财政基础缺失而成为不可能。

第二,要重视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我国税法在赋予纳税人向国家交纳税款的崇高义务的同时,赋予了相应的神圣权利。法律规定的纳税人的这些权利,既是保证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的需要,也是维持良好的征纳关系和税收秩序的需要。把这种需要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说明其不仅重要,而且必要,这也是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体现。因此,我们在看到纳税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的同时,要高度重视他们的法定权利。

第三,要认清征纳双方法律关系平等对于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的重要影响。税收执法水平不仅取决于征税人的德、才、勤、能,还取决于外部力量的影响。其中税收实践中最大最重要的外部力量就是纳税人。与纳税人地位上的平等,能最大限度地让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发挥有效地监督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征税人正确行使法定权利,提高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水平。

树立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观念,从根本上解决了地位不对等、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问题,征纳关系天平就会趋于平衡,征税人在税收关系中的主控意识也会随之淡化,在相同税收法律环境下,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平等并重理念就会自然而然形成,重执法、轻服务的认识偏差也会随之纠正。这样,征税人行使权力的同时履行义务才会变成一种自觉行为。

三、高度重视税收服务,实现由“监督管理型税务”向“管理服务型税务”的根本转变

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的关系,真正坚持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并重,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强化税收服务作用,提升税收服务地位。国家税务总局早已明确指出:要认清形势,转变观念,由“监督管理型税务”向“管理服务型税务”转化,在税收工作上也要实现由重执法轻服务向执法与服务并重转变。这一治税思想在新《税收征管法》中已经明确体现,这将成为今后税收工作的方向。

——转换思想,在观念上向“管理服务型税务”转变。工作的转变取决于观念的转变。作为征税人,要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思想,真正树立起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税收管理理念,摆正心态,切实把纳税人摆在平等地位来对待,加快以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转变。要妥善处理服务与执法的关系,坚持优化服务与规范执法有机结合,在优化服务中规范执法,在规范执法中优化服务,实现征纳良性互动、执法与服务有机融合。要规范税收行为,遵循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原则,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执法监督检查等制度,防范税收执法随意性。

——加强管理,在机制上向“管理服务型税务”改进。“管理服务型税务”就是要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基本准则,以方便纳税人为出发点,以公开、公平、高效为立足点建立税收执法与服务体系。而建立规范统一的工作规程应是实现执法和服务有机统一的着力点和切入点。重点是,要健全服务机构和制度,科学设置税收服务机构和岗位,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系列服务,迅速处理和反馈纳税人提出的服务需求。要全面规范税收服务职责和行为,实施效果评估,完善监督制约。要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执法和服务水平,在软、硬件建设上要体现方便纳税人的思路,减少环节、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兑现承诺。要规范征纳行为,大力推行科学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税收环境。要展开差异化税收服务,细分纳税人类型,实现服务个性化、多样化和全方位化,通过对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供给、服务需求调节,使服务在普遍化基础上兼顾个性化,平衡纳税人服务需求困难。

——整合资源,在手段上向“管理服务型税务”提升。以信息化作支撑实现“管理服务型税务”是必然趋势。当前信息化建设有一定基础,但信息化资源需要进一步整合,提升其功能和效率,使征管业务和服务管理更加趋于规范化。一要整合内部资源。努力实现软件管理通用化和兼容化,尽量达到全系统软件统一,建立统一规范的本级应用集成平台,并做好部门、上下之间数据和功能衔接,减少资源浪费,最终实现本级征管信息在上一级直至全国税务系统内传递共享。二要建立安全高效电子政务系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对现有税收业务和政务进行信息化设计,对每个岗位及工作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和电子考核,促进工作方式转型。三要搞好与社会信息网络体系连接。充分利用大众网,最大限度发挥好新系统的强大功能,全面实现办税服务由征收窗口向信息处理中心转化。在社会涉税信息资源共享基础上,完善各项技术,实现与工商、金融、审计、海关等政府和社会功能部门信息共享,形成全方位、高效率税源监控和服务网络。

——加强培养,在人力支持上向“管理服务型税务”倾斜。税收执法与服务质量,最终取决于税务人员素质高低。建设一支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税收队伍,才能确保“管理服务型税务”机制顺利运作。要加强干部职工理想信念教育,使其树立正确人生观,摆正自己在纳税人面前的位置,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要加强业务培训,造就一批一专多能的复合人才,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水平。通过继续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建立完善的素质教育、业务培训等各方面智力支持体系,全面提高税收队伍综合素质。要将“服务型”理念纳入税收文化建设,并用以规范引导、约束税务人员心态和行为。导入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模式下的岗责体系,将税收服务职责和要求嵌入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形成各岗位全面服务合力。要完善管理服务考核和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和量化对税收服务管理考核,制定可行的考核指标和方法,理顺征纳沟通渠道,建立公开的、征纳双方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估机制,并把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从队伍建设上保证税收服务措施不断完善和改进。

以上源自网络,仅供参考

Ⅳ 发票上面的金额是税前金额还是税后金额

非增值税发票的金额,是税后(含税)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4)纳税者监督权扩展阅读

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增值税专用发票

Ⅳ 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是: A. 税务管理权 B. 税收监督权C. 税务检查权D. 税款征收权

纳税人的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内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容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 :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Ⅵ 通过运用科技提高劳动生产率会使企业( )

政治高考知识点总结

黄运财

一、经济学:

★(1)商品的基本属性: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

(2)商品的价值量:商品的价值量是商品价值的大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3)价值规律的作用: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生产部门的分配(调节作用、棒子作用);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刺激作用、鞭子作用);促使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淘汰作用、分化作用)。最终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4)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从根本说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具体地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5)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是我国的分配制度;这是由生产力水平、所有制结构决定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6)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

(7)国家的宏观调控:由于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且市场调节可以广泛发挥作用的领域,市场也存在着固有的弱点和缺陷(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因此需要国家的宏观调;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的控制和调节,其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手段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

★(8)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就是企业的生产总值同生产成本之间的比例关系;企业经济效益是是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出发点,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增强综合国力,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等;途径主要有两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技术,使企业的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

(9)企业经营者的素质:既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又要具有经营的专业知识、才干和能力。良好的信誉和企业形象,对企业的竞争至关重要;企业的信誉和形象集中表现在产品和服务质量上,保证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才能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在市场上开展正当竞争,反对和抵制不正当竞争。

★(10)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衣食之源,生存之本、是一切生产部门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支撑整个国民经济不断进步与发展的保障;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仍然比较脆弱,发展速度仍然相对滞后,仍然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要彻底改变我国农业基础薄弱的现状,必须走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道路(靠政策、靠技术、靠投入、靠产业化经营、靠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等)。

★(11)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指现代机器大工业):必须大力发展支柱工业(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和建筑业),因为一个国家能否实现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产业的发展水平;一个国家的工业发展水平,决定着这个国家的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要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大力发展工业。发展工业必须走以工业化带动信息化,以信息化促进工业化,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12)积极发展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兴旺发达是现代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我国第三产业发展速度比较缓慢,必须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可以有效地推进工业化和现代化、增加劳动就业,保持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生活质量、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3)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是通过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体现出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是统一的;其主要权利(略)和主要义务(提高职业技能—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代表着这个国家的技术实力甚至生产力的水平、遵守职业道德)。

(14)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一种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既要有利于生产,又要保障基本生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企业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必要条件、增强企业活力的客观要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安定的根本性措施)。

(15)国民收入的分配: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决定的,而是受客观经济条件的制约。

(16)财政收入和支出:财政收入是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税、利、费、债);财政支出就是国家对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分配的过程,财政支出规定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也可以反映政府的政策。国家的财政是通过瞀实现的。

(17)财政的巨大作用:财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调节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物质保证);为了使财政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关键是大力增加财政收入,要增加财政收入,必须努力发展经济,增加国家的综合经济实力。

(18)税收的性质和作用:我国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新型税收;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实现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19)银行的分类及其职能:我国的银行主要有中央银行(是国家机关,是我国政府的组成部分;其职能是依法制定实施货币政策、管理人民币流通、经理国库、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商业银行(企业法人)、政策性银行(目的是建立健全国家的宏观调控体系)。

(20)银行的作用:为我国经济建设筹集和分配资金,是再生产顺利进行的纽带、能够掌握和反映社会经济活动的住处为企业和国家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21)商业保险:是一种针对风险本身的投资方式,是建立在商业原则的基础上,是参与保险人个人意志的体现,是把分散的社会资金集中起来,用以弥补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一种措施,为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生活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

(22)市场交易原则:市场交易原则是保证市场交易活动有序,按规则进行的基本条件,其内容主要包括自愿(基本原则,是前提)、平等(是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也是市场交易的重要原则)、公平(是市场交易原则的重要内容,是市场交易原则的灵魂,是衡量市场交易活动是否有序、是否规范的试金石)、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精神);发展商品服务市场,必须坚持市场交易原则,这是遵循市场运行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

(23)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对生产有反作用。

(24)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商品服务市场上,消费者占有重要地位,消费者在商品服务市场上享有广泛的权利消费者也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

(25)经济全球化:随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实行对外开放已成为全球性的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世界间的经济联系广泛地渗透到各个领域,,其表现是(生产国际化、市场国际化、资金国际化、科技开发与应用国际化、信息传播国际化)。

(26)世界金融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专门协调国际贸易关系的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协调国际货币关系、向会员国提供短期贷款等)、世界银行(World Bank—主要协调对发展中国家贷款和和投资的国际金融组织)

(27)世界市场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是必然的(生产社会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要条件);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已为世界各国的经验所证明,也为我国的实践所证明,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28)通过海关征收的关税对一国对外贸易具有重要影响(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节进出口贸易,调节国内市场供求关系)。

(29)我国对外贸易的作用:可以互通有无,调剂余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节约社会劳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吸收、引进当代世界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接受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和挑战,促进国内企业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的国际化水平.

(30)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我国发展对外贸易,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中,既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有益的东西,又要坚决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

★ 经济学新考纲修改:

1、 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调整为“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对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求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确认,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对劳动、知识、人才、创造的尊重,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要素,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3.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确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其次,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维护了社会公正。使合法的私有财产有了法律保障。第四、表明我国正按照文明政治、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筑文明政治、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这有助于树立好的国际形象。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步。

4、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①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因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是客观规律。②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5、扩大就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这一观点体现了党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

6、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是保证经济良好运行的社会机制。它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与效率。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二、哲学常识:

(1)世界的客观性:人们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活动,要以承认自然界的客观性为前提;社会及其发展规律是客观的。

(2)意识是客观存在在人脑中的反映,意识依赖于物质;意识能够反作用于客观事物,不同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发展起着不同的作用。意识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物。

(3)人具有主观能动性:规律客观性和人的主观能动性,一切从实际出发(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实事求是(规律的客观性原理)。

(4)联系的普遍性:事物的联系是普遍的、客观的;必须具体分析事物之间的联系;必须从整体上把握事物的内部联系;办事情要从整体着眼,寻求最优目标。善于把握事物的因果联系,提高活动的自觉性和预见性。

(5)事物是变化发展的:一切事物都处在运动、变化、发展之中;一切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灭亡的过程;要有创新精神,支持新事物的成长,学会创造性思维。“要有创新精神,与时俱进,学会创造性思维”。

(6)规律:规律的存在和发生作用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应该也可以认识和利用规律;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

(7)矛盾就是对立统一(矛盾双方既对立—互相排斥、互相斗争,又统一---双方互相依存、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矛盾 是普遍存在的,必须坚持两分法,防止片面性;承认矛盾的普遍性与客观性是正确对待矛盾的前提。

(8)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矛盾具有特殊性(不同事物的矛盾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的特点;事物矛盾的双方各有其特点);对事物的具体特点要进行具体的分析;不同的矛盾要用不同的方法解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解决矛盾的前提和关键)。

(9)善于把握重点和主流:办事情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重点,又要统筹兼顾);看问题要善于分清主流和支流,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又不能忽视矛盾的次要方面)----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矛盾分析方法是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

(10)内因和外因: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事物的变化发展是内因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坚持内因和外因相结合的观点(要重视内因的作用,不能忽视外因的作用,对外因要一分为二的分析,善于利用对事物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外部条件,注意避免其对事物发展的不利影响)。

(11)量变和质变:坚持量变引起质变的道理看问题、办事情(不失时机地促成飞跃,重视量的积累),坚持适度的原则;注意优化结构,促进事物的发展。

(12)发挥主观能动性:人有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受主观、客观因素的制约。

(13)认识要不断深化(深化、扩展和向前推移);真理是人们对事物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认识的根本任务是经过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要学会运用分析与综合思维方法;重视合理想象和创造性思维在认识中的作用。

(14)实践对认识具有决定作用(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是认识发展的动力、是认识的目的、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惟一标准);认识对实践有反作用。

★(15)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促进或阻碍)。“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应提倡诚信”

(16)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价值观有导向作用(对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对人生选择和人生道路);正确的价值观必须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性,符合人类的根本利益。不同的价值观的导向作用是不同的。

(17)实践: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人民群众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在社会变革中起主体作用);要走群众路线,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奋斗;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核心、也包括认识能力和思维方法);在社会实践中,实现主观与客观,个人与社会的统一。

三、政治常识:

★(1)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职能,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并反映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国家职能有对内职能(依法打击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组织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组织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科文卫事业;搞好社会公共服务---维护安定团结和社会治安、建立健全社会福利制度和保障制度、兴办公共设施和保护生态环境)和对外职能(防御外敌入侵和颠覆,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创造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国际环境;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发展,积极发挥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

★(2)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地方一切重大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宪法赋予他们特有的权利(发言表决免责权、提案权、质询权等)并且必须自觉履行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密切联系群众、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等)。

★(3)我国的国家机构: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对人民负责、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其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实行依法治国的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当家作主的地位。

(4)我国的公民与国家: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坚持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持公民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认真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5)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决定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保证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调动各方面的各级因素);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方式)。

(6)我国铲除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根源,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民族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政治、经济、文化权利)、民族团结(是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志之一,是民族繁荣、昌盛的重要保证)、各民族共同繁荣(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事业都得到发展和不断进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逐步消除东西部差距,是增进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必由之路,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首先民族地区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同时需要国家、发达地区的帮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7)我国的宗教政策:在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国家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8)当代国际社会:国际关系是变化发展的,决定国际关系的因素主要是国家利益和国家力量,维护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制度和推行对外政策的依据;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9)当今时代的主题: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主题;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是和平与发展的障碍;当代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经济是基础,科技是龙头,各国能否在科技发展上取得优势,增强以经济和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最终决定本国在国际上的地位。

(10)我国的对外政策: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点(独立自主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立场、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首要目标,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对关系的基本准则、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是我国对外政策的基本立足点、支持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往,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四、补充知识:问题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背景: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必须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它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是硬道理,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注重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要以人为本,注重“五个统筹”,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无论是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最根本的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并切实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要坚持经济发展以提高质量效益为中心;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切实加强薄弱环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努力缓解资源约束矛盾;抓住有利时机,着力推进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科学内涵: 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1、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

2、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3、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五个统筹),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

4、 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二)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要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

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离开发展,就无所谓发展观。坚持科学发展观,其根本着眼点是要用新的发展思路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发展是硬道理,这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战略思想。中国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

(三)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1、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经济发展需要一定的速度,特别是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更需要长期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但不能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经济增长要注意质量,做到速度和效益的统一。要转变增长方式。

2、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保证;社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目的,也为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必要条件

3、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

4、坚持区域协调发展 ;坚持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5、坚持可持续发展。这就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6、坚持改革开放。按照“五个统筹”推进改革开放,才能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体制和机制保障,才能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才能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为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锐意推进改革。 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7、坚持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

问题二、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增长方式转变、走中国特色的节约型发展之路

1、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指出:要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依靠科技进步,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结构调整。hlm

Ⅶ 论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

我认为 根本原因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税收无论用在哪里都是为人民群众做的。恩格斯仿佛说过税收是为了限制资本家,所以是用之于民。

下面是找到的资料,自己分析总结下。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只是一句口号,它反映了征税主体——政府和纳税主体——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现代政府履行职能的必然要求。


“税收取之于民”,反映了政府对纳税人拥有的征税权,相应地,纳税人需要承担纳税义务。许多国家在宪法中就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尽纳税义务。我国宪法在第五十六条就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公民依法纳税的基本义务,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是无条件的。

从法哲学角度来看,无论是公民权利与义务,还是政府的权力与责任,都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义务是权利的基础,责任是权力的条件,不可割裂论之。政府征税是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国家之所以产生和存在,是因为国家能够履行社会需要的各种经济、社会和政治职能。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国家机器履行各种职能的实质就是提供纳税人需要但纳税人自身却不能、不愿或不得通过市场提供的所谓“公共产品”。市场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如社会治安;不愿提供的是具有经济外部效应的诸如防洪等公共设施;不得提供的如国防、外交等。这就是说,从政府角度讲,其之所以要征税,可以拥有征税权,是因为它能为本国纳税人提供他们需要的公共产品,征税是对提供公共产品的费用补偿;而从纳税人角度讲,他之所以愿意承担纳税义务,是为了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可见,政府与纳税人之间除了税收征纳关系外,还存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与消费的关系,两者的结合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总体相一致。只是两者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在时间上、地点上相脱节的或错位的,在个体的数量上也不是对等的(即享受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与其所缴纳的税款并不一定成正比)。“税收取之于民”只反映政府与纳税人的税收征纳关系,至于公共产品的提供与消费关系则体现在“税收用之于民”,即:“取之于民”反映从纳税人流向政府的资金流,“用之于民”反映政府使用税款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流。

可见,“取之于民”与“用之于民”是不可分割的,否则,政府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会被打破而处于不稳定状态。不过,相比较而言,“用之于民”或许显得更为重要,因为政府征税只是手段,使用税款提供公共产品才是目的。



从征税的依据及政府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可以看出,“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税收发展的普遍特征,并不是中国所独有的。事实上,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认识到政府与纳税人的这种权利义务平衡,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保持稳定和健康,也就是说,为了能够确保政府合理征税并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就必须强调保障纳税人的权利。特别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通过制定实施诸如《纳税人权利法案》、《纳税人权利宪章》、《纳税人权利宣言》等类似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来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这是因为,一方面,在政府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纳税人作为各自的个体,与政府相比是处于弱势的,因此其权利很容易受到政府的侵害,因此有必要限制和防范政府滥用权力。另一方面,既然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是为了让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而作出的一种利益让渡,那么纳税人就应该有权决定愿意让渡多少利益(即愿意承担多少纳税义务),而不是单纯地由政府说了算,同时更有理由监督政府使用税款、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与质量。因此,在征纳关系环节(“取之于民”环节),提倡政府“征税须经纳税人同意”、“无代表则无税”等理念,强调纳税人的“征税同意权”;在具体征税过程中,加大纳税人的法律遵从方面的利益保护,如纳税人的税收信息取得权、申报信息的保密权等,对税务部门而言,则提倡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如美国联邦国内收入署(IRS)在其工作责职中明确写到:“IRS的宗旨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报务,帮助纳税人了解并履行其纳税义务,对所有纳税人公开、公正13d执法。” 在税款使用和服务提供环节,则强调“用税监督权”。对政府征税权的限制,具体可以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规范税收立法程序,即税法的实施必须经代表纳税人利益的议会讨论通过;二是直接通过法律限制政府的某些征税权,如美国科罗拉多州《纳税人权利法》中就对税收超经济增长加以限制。对政府使用税款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预算的监ebb督。不过,这种通过保障纳税人的征税同意权和用税监督权以限制政府权力,都需要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特别是政府披露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用我们的话说,“取之于民、用之以民”必须以“取之以‘明’、用之以‘明’”为前提。



在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作为社会主义税收的基本特征,很早就被提出来了。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可以决定和监督国家的征税权和用税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和经济转轨初期,由于缺乏认识,再加上法制体系不健全,执法环境薄弱,因此,以前实际上并没有从政府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的角度来理解和实践“取之于民、用之用民”的税收理念,而在很大程度上停留于口号层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市场利益主体得以确立,特别是1999年在宪法中增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内容以来,法制体系逐步完善,执法环境日益健全,从而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理念增加了新的内涵:首先,我国立法法的公布实施为税法的制定实施提供了法定程序,有利于规范和适当限制政府征税权的行使。其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和完善,其中特别是关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内容的充实,为保障纳税人权利奠定了法律基础。第三,在税收实践中,优化服务理念的树立和与纳税人权利保护有关的制度的实行,都为纳税人权利保障提供了可操作环境,如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举行听证会,是广泛吸收纳税人意见,让纳税人直接参与税收政策制定的一个很大突破。第四,预算法的公布实施有利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法律监督,特别是近几年税收快速增长的背景下,财政支出“压缩一般性开支,向农村、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倾斜”的力度不断加大,无疑都有利于提高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水平和质量。

参考资料: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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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国家税务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同年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式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8)纳税者监督权扩展阅读:

国家税务局的主要变革: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做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参考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国税局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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