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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监督人员

发布时间: 2020-12-19 07:23:23

㈠ 考驾照场地考试监控视频一般会保存多久

半年以上。

从车管所了解到,为了保证考场扩建工作顺利进行,车管版所当日开始对科目权二及科目三考试场地进行了调整。

科目二桩考考场不变,考生在桩考考试合格后,到小达坪西坪鑫航驾校参加场地考试。而科目二场地考试需要补考的考生,考试地点调整为小达坪金华驾校。科目三考试场地从原先的小达坪考场移到了新港城B区北门,车管所在此处设立了科目三候考区。考试路段西起省政协,东到莱茵小镇门口。

(1)场地监督人员扩展阅读

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开考之前,将开展集体舞弊预警监测行动,对所有考点实施考点考场全程视频监控和无线电信号屏蔽,一旦确定存在大规模集体舞弊可能,纪检、监察、公安、保密、教育等部门将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调查、教育、劝阻等多种措施,防止集体舞弊事件的发生。

一旦确定发生考点和考场秩序混乱,教育行政部门立即采取行政命令、直接介入、现场督查、人员调整、警方干预、当场处罚等措施,迅速扭转局面,防止事态扩大。

㈡ 哪位大神知道: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具体要去政府什么部门报考吗

要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申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2)场地监督人员扩展阅读:

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㈢ 关于车管所办理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方面有好的工作方法或规章制度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培训质量,切实维护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维护良好的考试环境和考试秩序,严肃考纪考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11号)以及相关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规定》和交通部门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驾驶员培训学校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报考试的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要求。
(二)符合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第2号)训练场要求。
(三)经交通部门审核有进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资格的。
(四)经公安交警部门复核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11部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规定》要求,并设有专门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场所和设备。
(五)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设有专门的招生场所,收费标准要公布,驾驶员培训学校在收取培训费用时必须开具合法票据。

第五条 在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期间,驾驶员培训学校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考试场的各项规定:
(一)每个科目考试期间,报考超过5人以上的培训学校均要指派2─3名带队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在考试期间对参加考试人员、车辆的安全出行和学员在候考期间的秩序维护,并随时配合考试员、考场管理人员在考试期间做好相应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各培训学校带队考试的工作人员要遵守考试管理纪律和考场管理规定,尊重考试员和参加考试的学员,在考试前要提醒参加考试人员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如携带身份证、考试发票、准考证明等),教育参加考试人员要遵守考试纪律、遵守考试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注意卫生、杜绝各种营私舞弊行为。
(三)在考试期间,教练员不得进入各科目考试的待考区和考试区。

第六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聘用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
(一)教员应当按照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核定的准教项目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
(二)做到“文明培训、规范考试”,严禁收取“加油费、加班费、过关费”等损害学员和培训学校、考试员声誉的行为。对发现收取上述不法费用的教练员,公安交警部门将采取相关措施对其及所属驾校进行整顿,并通报给交通、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理。

第七条 用于培训的汽车必须取得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教练车号牌。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套牌车、带病车作为教练车,作为考试用车时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规定》安装供考官使用的内外后视镜和为相关监控设备提供电源的插座。

第三章 机动车考试员监督管理

第八条 参加机动车考试的民警须持有自治区公安厅交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考试员资格证,考试员严格遵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考试工作职责,严格执行考试程序和考试标准,客观评定考试成绩。对违反《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的要追究考试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考试员应按预约时间、地点准时到达考场,不准迟到或无故拖延时间,在考试过程中应着制式警服,佩戴考试员上岗证,做到警容严整,举止文明。遇到亲戚、朋友等参加考试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严格查处违规考试行为,杜绝“只签名,不考试”或者缩短考试时间等问题。

第十条 在考试过程中严格按要求使用各类音视频监控设备,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有关闭或人为屏遮监控设备,视为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 考试场地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驾驶人考试场地建设须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11号)及《广西考试场地建设规定》要求,并经过自治区公安厅交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进行考试。

第十二条 驾驶人考试场按照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干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开、公正、公平组织考试。

第十三条 驾驶人考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考试计划调整经营时间。进行考试时,不得在考试场地内安排适应性训练。

第十四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驾驶人考场所不得擅自安排考场关门休息或暂停经营。

第十五条 驾驶人考场所有人、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开、公正、公平组织考试。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视情予以责令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不力,造成考场内秩序混乱的;
(二)考场内设施不完善,可能产生考试舞弊的;
(三)非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入考场,考场管理者不进行有效制止,影响考试的;
(四)驾驶人考场所有人、管理人及工作人员、学员贿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人员,可能影响考试公正、公平进行的。

第十六条 考试场工作人员由考试员和聘用社会人员组成。聘用人员须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查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场工作人员要须佩戴工作证(卡)上岗和着统一制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安交警部门可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互联网网友及社会其他人士担任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督员,不定期邀请以上人员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安交警部门要定期对申请人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将每月驾校考试合格率排名情况通过媒体、互联网和在车管所、培训场、考试场粘贴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存在严重培训质量问题的驾校提出整顿意见,建议驾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整顿并处理相关责任人,驾校整顿期间,停止受理该驾校的考试申请。

第二十条 公安交警部门切实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监督,在组织考试时统一给申请人发放《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告知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科目三考试合格后发放廉政监督意见书,要求学员对考试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学员投诉经查实属于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一律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同时推出“考试学员回访制度”,对完成科目三考试后取得驾驶证的学员进行回访,强化对考试工作和考试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驾驶人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㈣ 建筑工程管理员是干啥的

建筑工程管理员氛围五种岗位人员,分别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工长、资料员和安全员,五种岗位人员的工作内容及岗位职责分别是:

一、项目经理:

负责建筑施工工程项目的人员管理、安全施工和技术质量监管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负责项目工程进场前人力财力的组织工作和入场后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主持项目部工作。

2、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给工程项目的各项考核指标,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的实现,认真履行施工合同。

3、参加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工程预结算的会审,坚持项目过程精品,动态管理,标价分离,严格奖罚。

4、负责主持编制和组织实施施工合同内容的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向公司报送工程实物完成量,按时向业主收取工程进度款。

5、严格按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工作和质量方针要求实现工程质量目标,负责组织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技术、质量、安全、成本等相关工作实施情况的考核。

6、合理统筹安排好项目工程的物资、劳动力、施工技术、设备、后勤、行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施工等的管理工作;

7、负责完成公司经理授权处理的事宜,定期或不定期将工程现状上报公司,并执行公司的指令;

8、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业主、监理、分包单位的协调工作。

9、负责对本项目工程完工后的工作总结。

二、技术负责人:

负责建筑工程全过程的技术决策和技术指导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及上级技术管理制度,对项目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各项技术政策、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制度。

3、贯彻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组织技术人员熟悉合同文件和施工图纸,参加施工调查、图纸会审和设计。

4、负责制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工艺组织设计,并向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交底。

5、组织项目各项规划、计划的制定,协助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成本、安全、工期及现场文明施工等日常管理工作。

6、组织项目部的质量检查工作,督促检查生产班组开展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

7、负责主持竣工技术文件资料的编制,参加竣工验收。

三、施工工长:

负责工地生产施工的组织和指挥工作

1、参加工程项目的图纸会审,并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制定,熟悉图纸和设计要求。

2、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做好施工现场暂设建筑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设置。

3、会同工程技术人员对各专业班组按施工进度计划,图纸要求和设计要求进行技术交底。

4、组织指挥各班组按施工进度计划,图纸要求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对每一分项分部工程完工组织班组组长进行自检,对不符合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的进行返工,直到合格为止。

5、施工前必须会同安全员搞好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工作,对违章作业,野蛮作业的坚决制止,抓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6、组织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管理好各种设备,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做好周转材料的充分利用。

四、资料员:

负责工程项目的资料档案管理、计划、统计管理及内业管理工作。

1、负责工程项目资料、图纸等档案的收集、管理。

2、参加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

3、负责计划、统计的管理工作。

4、负责工程项目的内业管理工作。

5、完成工程部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安全员:

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1、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抓好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2、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协助制定并督促执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参与有关施工安全组织设计和各种施工机械的安装、使用验收,监督和指导电器线路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发现重大隐患时,当安全与进度发生矛盾时,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有权暂停作业,撤出人员,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4)场地监督人员扩展阅读:

建筑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1、知识素质

建筑工程管理人员要在工程中承担工程管理任务,实现工程的目标,要解决工程中国的问题,首先必须掌握相关的知识。

首先,具备较强的技术素质,必须掌握先进的工程技术知识,当前大部分建筑管理人员都能具备这一素质。

其次,要具备较强的管理和经济素质,许多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对经济学和管理学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认为有经验就行,但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各种经济关系,纵横交织,错综复杂,这要求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有良好的经济学造诣和管理学修养。

2、能力素质

仅仅只有知识却不会运用于实践的管理者也不是合格的管理人员,社会所期望的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决策、计划、组织、沟通、协调、应变和创新能力。由于建筑工程对社会的重要作用和建筑工程管理职业的特殊性,建筑工程管理人员需要有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

㈤ 食品许可证办理 场地有什么要求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食品许可证办理场地要求如下: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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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㈥ 举报无照经营需要自己去取得证据吗

无需自己去取得证据,只需要去工商局举报,工商局自会去调查。

根据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6)场地监督人员扩展阅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㈦ 准确讲,我想租房生产食品,但是我怕租的场地怕监督局不给审批,一般有哪些场地要求谢谢了!

你是想做什么食品呢?国家分类的有28大类食品,每一类食品都有审查要求和不同产品的企业良好生产规范,28大类食品有他们不同的审查细则,审查细则有规定的,你可以看一下,另外结合GB14881来选择

㈧ 今年注册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人员、场地方面什么要求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

2004年08月09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5号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2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九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推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制度。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
(四)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
(五)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必须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号名称确定。

第三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程序
第九条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申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行政机关网站或者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
(三)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四)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
(五)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七)拟办企业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申请。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对拟办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已经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公众有权进行查询。

第四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包括质量管理人员、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应当同时提交新任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变更企业注册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存储条件说明;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交拟经营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相应存储条件的说明;变更仓库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仓库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存储条件说明。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需要现场验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不准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已经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处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中止受理或者审查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直至案件处理完结。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三条企业分立、合并或者跨原管辖地迁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换证申请进行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换证并予补办相应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届满时予以换发新证,收回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遗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项补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与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相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的第1周将上季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作废、收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保存5年。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企业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变动情况;
(三)营业场所、存储条件及主要储存设施、设备情况;
(四)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五)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一)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企业。
第三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可一并进行。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告并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关闭的;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二)超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九条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正本应当置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姓名、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许可证号、许可证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第四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和编号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㈨ 场地项目设施设备投入费用属什么会计科目

产品检测费用,销售产品时发生的检测费在销售费用列支,生产过程中的检测费在制回造费用答列支,其他日常检测的费用在管理费用列支。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是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时,按规定向被检单位收取的费用。所收费用主要是检验成本以及用于弥补专项拨付购置检测手段(仪器设备、利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测所需的工作用房)所需资金不足和弥补国家拨付的事业费不足。检验成本是指质检机构在对受检产品进行技术检测的过程中动用仪器设备,占用场地,消耗材料和能源等所消耗的费用。检验成本的基本项目有(一)材料费,即在检验中一次性耗用的材料费用和低值易耗品分摊的费用;(二)水电费,即检验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煤气,煤等费用;(三)固定资产折旧费,(四)管理费,包括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和奖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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