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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2-19 00:29:05

❶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1.为什么要设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指为防止外来因素对铁路列车运行的干扰,减少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保护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铁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而设置的特定区域。这里所说的铁路线路,包括铁路钢轨道床、路基、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以及铁路桥梁、隧道、场站等。
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铁路线路两侧修路、挖沟、盖房,或进行排污、烧荒、倾倒垃圾、放养牲畜等,严重影响了列车运营安全。为此,2004年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本着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方便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参照我国相关行业的做法和经验,设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对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保护铁路沿线社会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十年来,高速铁路的快速发展和既有铁路的提速,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条例设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及相关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修订后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相关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完善。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有多大?
铁路沿线情况错综复杂,火车经过城市市区、城市郊区、村镇居民居住区与其他地区,面对的安全状况是不同的;特别是高速铁路速度快、对安全环境要求更高。因此,本条例从实际出发,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作了四种不同情况的规定,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其中,路堤坡脚是指路基边坡与地面相接的部分,路堑坡顶是指路堑坡坡面与地面相接的部分。
同时,条例还考虑到在特殊路段、特殊情况下,上述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的需要,需要适当扩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情况,明确规定:“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3.如何把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铁路用地的关系?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而设的一个特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从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但并不改变用地的权属关系。铁路用地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铁路建设用地,另一种是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铁路用地。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的铁路用地,均具有产权属性。
在实际划界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与铁路用地边界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铁路用地边界可能大于安全保护区边界,也可能等于或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无论是在铁路用地地界内还是地界外,本条例所列的禁止性规定都同样适用。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如何划定?
鉴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实际划定时可能遇到的各种复杂情况,条例对不同情况下的划定程序和权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在铁路用地能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要求的情况下,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铁路征地时,地方政府已对铁路用地进行了审批,对铁路建设用地及安全保护的需要已经审核同意。在地方政府已经批准的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可以不再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划定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市(设区的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还应当依法履行公告义务,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本条例规定了相关管理制度,明令禁止一系列可能危害铁路线路和运输安全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有及时履行公告义务,使人民群众知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才能保障安全保护区内相关制度和禁止性规定的切实执行。
三是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可能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情况下,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告,同时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这里的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河道管理部门、水利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石油电力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最终划定并公告的主体仍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哪些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
在铁路既有线提速之前,行人穿越铁路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较少,主要是因为列车速度较低(一般均低于时速100公里),多数情况下行人发现来车紧急撤离铁道,具有一定的可能性。随着列车运行速度的提高,行人穿越铁路,发现来车往往来不及撤离铁道,发生伤亡事故的概率相应增加。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条例总结实践经验,新增加了“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的规定。
6.为什么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首先是因为线路两侧烧荒容易引发火灾,直接威胁铁路行车安全;其次,烧荒产生的高温容易破坏埋设在线路两侧或者在线路上空的铁路通信、信号线路的保护设备,直接导致线路短路,影响铁路调度指挥系统;再次,烧荒引起的烟雾还会直接影响机车驾驶人员瞭望。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主要是由于列车运行速度较快,制动距离和制动时间都比较长,一旦发现紧急情况,列车在短时间、短距离内难以停车。铁路沿线居民放养的牲畜窜上线路与火车相撞,轻则财产受损,重则可能导致列车颠覆。因此,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是为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主要是考虑到铁路线路两侧的防护林木和护坡草坪是为了保证线路的稳定,防止雨水冲刷和风沙等灾害而特意栽培的。如果树木过于高大会影响司机瞭望,司机难以及时看清前方一定距离内的信号显示,或有异常情况时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就可能造成行车事故。条例对此类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加大了对铁路行车安全的保护力度。
7.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有害物质,会产生哪些危害?条例对此作了怎样的规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不仅破坏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而且容易腐蚀铁路钢轨道床、信号通信设施,造成路基病害和桥梁淤堵,成为干扰铁路行车的因素之一,必须对这些行为予以禁止。这里所称“排污”,既包括固体废弃物,也包括液体废弃物;所称“倾倒垃圾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既包括铁路沿线生产、生活产生的垃圾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也包括从列车上向外倾倒垃圾。
8.为什么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要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以及堆放、悬挂物品等活动进行限制?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条例之所以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这些生产活动进行限制,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
一是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过程本身即会对行车产生一定的干扰,影响运输安全与通畅;打桩或深挖基础等难免对线路产生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突出部分可能会造成行车障碍;高大的建筑物、构筑物还容易遮挡机车驾驶人员视线,不利于行车瞭望。
二是随意在铁路线路两侧取土、挖砂、挖沟或采空作业,直接影响铁路线路的稳固,带来安全隐患。安全行车必须有稳固的线路,尤其是高速铁路的发展,对线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线路遭到破坏,轻者导致中断行车,重者导致车毁人亡。
三是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堆放、悬挂物品,如堆放粮食、稻草、砂石等物品,将直接形成列车运行的障碍;在铁路线路两侧晾晒衣物或悬挂其他物品,特别是彩色的物品,容易导致机车驾驶人员信号判断的错误或者影响瞭望。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确需从事上述生产活动,根据条例的规定,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施工前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安全协议。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落实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便于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因此,条例还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同时,条例还对相关施工作业方保障施工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9.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如何处理?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由于历史的原因,铁路线路两侧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合法或者非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些处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内,或多或少会影响铁路运输安全。条例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处置,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即: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可以是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自觉的行为,也可以是铁路监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敦促的结果。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依照《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同时,条例对于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进行限制的行为,规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给予补偿”。这里所说的补救,主要是采取措施对相关利益主体所受损失的弥补或挽救,如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清理后移植培育;对简易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异地复原。这里所说的补偿,主要是对相关利益主体所受损失的货币化或其他形式的弥补。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而拆除沿线既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会对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补偿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拆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者违法在先,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不应给予补偿。对此,本条也作了排除性规定。
10.什么是铁路建筑限界?
铁路建筑限界,是指一个和铁路线路中心线垂直的极限横断面轮廓。在此轮廓内,除机车车辆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相互作用的设备(车辆减速器、路签授受器、接触电线及其他)外,其它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是根据机车车辆运动的最大轮廓尺寸并考虑一定的安全余量而制定的。限界尺寸一经规定不得随意缩小。缩小限界或者其他物体进入限界都可能危及列车运行安全,导致行车事故的发生。
11.条例对铁路线路附近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物体与铁路建筑限界的关系,作了怎样的规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对铁路建筑限界的管理,是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曾因进入建筑限界发生过行车事故。对这种直接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否则有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的行车事故。因此,条例对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且以列举的形式指出了铁路线路及其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禁止进入。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如车辆减速器、路签授受器、接触电线以及其他保障铁路正常运行的设施设备,应当排除在本条规定之外

❷ 还是前面问题的那个问题,铁路局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局待遇。

还是前面问题的那个问题,铁路局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局待遇。

❸ 从原来某铁路局考进国家铁路局地区(上海、武汉等)安全监督管理局前景和待遇

考进对应的管理局,比如武汉铁路局考进武汉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局。没有责任,比较轻松。
国家铁路局地区监督管理局还享受原来铁路乘车证和免票待遇的,甚至还方便。
从铁路原岗位报考过去,如果被录取,原来在铁路局享受的集资建房,不要退出去的(谁敢收回)。
同级别下待遇没有可比性,一边是公务员,一边是企业。

❹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局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局需要怎么考进的呢,招人条件要求是什么?

❺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的介绍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已经2007年8月19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公布,内容共十五条,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❻ 铁路监察做什么

原本铁路安全监察是业务尖子,是事故的分析、评判机构,是以事实为依内据,以规章为准容绳的定性定责机构。现在被歪嘴和尚唱成了“警察与小偷的故事”,安全监察身上人人有指标,每月要完成扣分(扣单位奖金的任务)任务。使得职工怨声载道,甚至逼良为娼,这就是铁路倡导的“和谐”。铁路就是这样发挥职工积极性的。

❼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为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确保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条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组织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审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与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
(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
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
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督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组织研究处理有关行政争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安全监管办发布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
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铁道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督促安全监管办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发现安全监管办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办对依法履行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职责,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安全监管办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的,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铁道部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❽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目前有效吗

监管铁路部门的是交通部的国家铁路局。
国家铁路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起草铁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参与研究铁路发展规划、政策和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拟订铁路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铁路运输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或参与铁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三、负责拟订规范铁路运输和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情况。四、负责组织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开展铁路行业统计工作。五、负责开展铁路的间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六、承办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ol>

❾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31号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已经2007年8月19日第回17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答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部长 刘志军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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