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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在于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2-18 04:38:45

① 如何做好审判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审判监督工作,因其职能,在纠正错案,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其工作范围很广,既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个司法领域,又包括不同监督途径和渠道进入人民法院的案件。由于某些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不好,公众满意度不高,出现了许多上访、缠诉现象,甚至激发了一些有严重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压力和困难。多年来的审判监督工作中,确实充分发挥了审判监督职能作用,起到了纠正错误、化解矛盾、彰显裁判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维护了人民法院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形象。但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审判监督队伍司法能力尚待提升;二是依法纠错功能的发挥尚不充分,不愿改、不敢改、不依法改问题依然存在;三审理难度加大、息诉任务艰巨;四是审判监督工作面临的司法环境尚待改善。五是人民群众更加迫切期待审判监督工作公正与高效等等。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继续加强和改进审判监督工作,继续提高司法能力,依然是法院面临的共同任务和使命。我认为在工作中应当做到、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审判向人性化转变。裁判结果只有被普通公众所接受,才能获得恰当有效的社会效果。这就要求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时,不但要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去思量案件处理的结果,还要以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人的角度思量观察判断问题,甚至应该经常作一些换位思考,从当事人的角度来检视自己所作出的裁判结论是否正当,以便作出贴近百姓生活的判决结论。要心怀善良带着深厚的感情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无论案件大小,当事人身份如何,但他们内心对平等和正义的渴望是相同,我们都要充分尊重他们,让信任、理解、耐心、倾听这些温暖的词汇在法官身上得到体现,给看似冰冷的法律融入善良的基因,若此,才能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让当事人接近你,与你沟通,接受你的观点。对弱势群体方的困难给予充分理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给予满足,以安抚其情绪。对于确实生活困难,又被驳回诉请的当事人,可依靠党委领导,充分利用相关救助政策,予以社会救济。唯此,我们的裁判才能更多地被当事人及公众所接受。 二是审判要以促进和谐与稳定为最终目标。任何案件都是现实发生的利益纷争。法官面对一个案件时,不能把它仅仅看成一个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还要善于从“案件之外”和“案件之上”多角度、多方面地分析思考问题,决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不仅要看到眼前的当事人,还要看到其背后还有着无数个潜在的利益主体。许多纠纷也不是纯粹的法律纠纷,应看到其后的民生、民权、民主问题。很多群众对具体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所以,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多多向当事人解释,以帮助当事人更好的参与诉讼,表达诉求。法官不仅是法律适用者,更是法律宣传者,法院不单是运用审判手段解决纠纷,它还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秩序文明、公平正义,肩负着社会管理的政治功能。 三是审判应遵循“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调解具有多元化、多途径,简便灵活、高效经济的特点,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可以有效消除当事人过分的紧张,降低诉讼的对抗性,创设良好的沟通氛围,避免诉讼过程心理的偏激,使当事人更加理智、文明地诉讼。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象和他的利益所在,所以他们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说是最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的,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特别对涉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相邻纠纷等矛盾易激化案件,通过细致温和的调解工作寻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可以使纠纷得到实质解决,减少申诉信访,减少执行难度,增加和谐,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调解的正面价值。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纠纷持续时间长,对立情绪大,积怨深,社会影响大,有时还会受到社会各界和有关机关、领导的关注,使法院难以及时作出判决,但如果能够正确认识再审调解的特点,把握其中规律,把握调解节奏,调解成功后也会带来特别好的社会效果。对于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要按照“调判结合”的要求,及时作出裁判,不能久调不结。在裁判中,要依据法律自身原则,结合具体案情,寻找利益平衡点并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相对公正的判决。制作裁判文书时,要将法理与情理结合起来,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增强司法裁判的亲和力,增强公众对法律的理解、信仰和对法院的信任。 四是审判要多措并举,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裁判并不是解决案件纠纷的唯一手段,而且在一定情形下也不是最佳的手段,例如群体性纠纷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政治、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掺杂其中。一些深层次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甚至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单靠司法手段难以有效解决。因此,通过“案外手段”解决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显得更为重要。某些案件会有说情者出现。既然无法杜绝人情和关系,那我们就充分利用说情者的“人情”和“关系”为倡导的诉讼和谐调解服务,让他们协助法官去做说服调解工作。许多案件的审判实践表明,就是因为有了说情者的参与,才使当事人消除了疑惑与顾虑,使案件得到了及时的妥善处理。对涉及群体性纠纷、企业破产、劳动和社会保障、拆迁安置等易激化、敏感的案件,应充分发挥“三调联动”机制的作用,主动通过党委政府的指导和协调,整合政府和各类社会资源,形成解决纠纷的合力,使各部门能够互相配合和支持,并集思广益、统一认识、排除干扰和阻力,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将群体性纠纷中无关法律的问题和矛盾剥离出来,交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解决,不仅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而且还解决司法权的有限性与群体性纠纷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同时,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尽量使绝大多数的纠纷、矛盾消化在基层非诉阶段、消解在萌发状态。 五是认真办理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强化沟通协调意识,不断改善外部监督环境。在办理人大、政协及其代表、委员关注案件过程中,注重加强与人大、政协及其代表、委员的及时联系与沟通,主动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再审开庭,与关注机关和代表、委员等充分沟通交流,争取最大限度的理解与支持。要做到依法快速处理,及时反馈答复。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应依法撤销并改判,以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持或驳回处理的案件,也及时答复,并注意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同时,应重视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检察机关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努力化解矛盾与纠纷,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审判工作应最大限度地取得积极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不仅是公正司法的要求,也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要求。审判监督要坚持依法纠错,更要依法及时纠错,避免引发更多的诉讼成本、公信成本、甚至道德成本。同时也要依法维护正确的生效裁判,注意生效裁判的稳定性,防止因随意启动再审程序而带来法律关系、社会关系乃至生活秩序的紊乱。在工作中,要坚决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更适时、更适度、更有力、更有效地平衡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以不断促进法律秩序、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规范与稳定。第1页 共1页

② 报纸上发表撰文,指出机关工作问题属于什么监督

媒体监督。

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2)工作在于监督扩展阅读:

由于我国当前舆论监督的实际范围较宽,舆论监督目前的职责范围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促成并维护以法治国的社会机制、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舆论监督”要正常运行,其前提是公众知情,即公众对公共事务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全面、及时、客观的掌握。只有公众知情,舆论才能产生监督的效应。同时,传媒作为重要的监督渠道,其报道活动也应受到法律、具有可操作性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条文的监督和制约。

③ 请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出现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督促”有什么区别谢谢!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出现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督促”区别在于:监督管理~可以是个体也可以领导集体行使权力,事务比较宽泛。指导督促~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业务上的知道和督促,事务很具体

④ 2.当我们独自一人,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工作

工作,上一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部分,每个人离不开,工作为个人家庭带来收入专,维持自己和家人属的生存。也为社会的发展带来好处。所以工作很重要。
现在的工作,都是会有同事的,与人交往。这是基本的状态。自己一个人独自工作的机会很少。不过,也是有的!随着,社会发展,或者其他情况,一个人工作的情况是有出现。一个人进入一个,无人监管,独自工作的状态很不适应!这个需要去正确认识,适应!有没有人监督,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只是不适应而已。当一个人工作,明确今天工作任务,专心去做就可以了。因为工作任务就是约束,是一种监督。无论自己一个人,还是多人一起工作,关键在于自己中心是工作,不是和谁工作。弄明白这些,你的困惑就没有了!

⑤ (多选)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包括(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监督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批评、建议权。
批评权是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则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我国公民可以通过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来行使批评、建议权。批评、建议权的行使对于防止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2)控告、检举权。
控告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两者的共通之处在于:都是同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区别有二:一是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而检举人则不一定与事件有直接关系;二是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要求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理,检举则多为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公民行使控告权和检举权可通过如下途径:①对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提出;②对违反政纪的行为,向主管单位、上级单位或监察机关提出;③对国家机关的违法决定,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上级国家权力机关提出;④对国家机关中党的组织或党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同级或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
(3)申诉权。
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我国公民的申诉权主要在下面两种情况下行使:一是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者撤销原决定;二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至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前两个单位改正或者撤销原判决或裁定。我国于1999年4月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复议法,以利于公民行政申诉权的保护。其他诉讼法也都规定厂对公民申诉权的相应保护,主要是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等。为了保障公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同时,我国刑法和其他法律也都规定了对公民监督权行使的保护。

⑥ 怎样实施监督考核从而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求解答

监督考核的有效实施,有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励员工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不断改善员工的个人目标来实现企业整体业绩的提升。
然而,现实往往并不尽如人意。以前在其他企业中发现没有实行监督考核的时候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关系比较融洽,大家在工作上合作得也比较好。但实施监督考核之后,员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工作中不再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而是首先维护自己的利益,只为完成自己的指标,对于工作中同事遇到的困难也不像从前那样施以援手,而是坐观其乱。干得多、错得多、扣得多,监督考核使员工推诿扯皮,不想多干工作,导致员工积极性不升反降。究竟监督考核能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还是悬在员工头顶的一把利剑呢?根据目前企业的现况,我如果想做好监督考核这项工作,我个人认为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工作:
首先,我们必须消除员工对监督考核的恐惧和抵触心理,要让员工认识到绩效考核并不是对他们“秋后算账”。考核的结果可以让管理层充分了解每个员工当前的工作状态,从而更好地制定调迁、升降、委任、奖惩等人事决策。同时,通过考核结果的反馈,被考核者也可以清楚地看到自身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其他员工相比自己有哪些优势和不足,力求在未来的工作中扬长避短,取得事业上更大的进步。因此,一个良好运作的监督考核制度完全可以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其次,开展监督考核时企业要做好人员岗位的合理安排,要有详细的岗位职责描述,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尽量将工作量化,为考核指标的设定打下良好基础。标准的设计力求科学,避免盲目追求面面俱到和“一刀切”,还要注重各个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监督考核的最终目的在于激励员工,因此,企业薪酬分配体系的设计必须和监督考核体系保持高度的一致,不管是个人奖金还是职位的变动,企业员工监督考核的结果都必须要有相应的个人利益兑现。
第三,对考核成果要充分进行利用,要及时由管理人员对有关的责任人进行沟通,对考核结果指出的责任人的优点给予充分的、具体的肯定,最好能以事例补充说明,让责任人感觉到领导不是泛泛地空谈,而是真诚的认可。对于被考核者存在的不足,要明确提出,并问清楚责任人原由,听取他对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如有道理要尽可能采纳。如继续任用,则应提出具体的建议要求及改进工作的途径,以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即使不再任用,也要明确提出,使责任人充分理解,使之心服口服。
1、主动帮助缺勤的同事去处理积压的工作;
1. 主动去做不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2. 主动帮助新同事适应新环境;
3. 主动分担其他同事的工作量;
4. 主动协助领导的工作;
5. 主动提供意见以改善团队的工作;
6. 主动参与对企业形象有帮助的活动;
7. 在没有报酬的情况下超时工作;
8. 下班后仍想工作;
9. 如不能准时上班会预先通知并做好工作安排;
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消极性因素包括:
1. 经常上班刚好准时或者迟到一点;
2. 缺勤率比别人要高;
3. 迟到或早退的次数刚好等于或超过公司规定的次数;
4. 工作休息次数、时间超过单位的一般规定;
5. 临近下班时间减慢工作速度;
6. 在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谈。
另外,我们还可以根据考勤的数据来推测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水平,如统计缺勤率、迟到率、早退率等。
采用上面的框架进行数据收集之后,就可以对员工工作积极性水平及其表现方式进行分析了。对积极性水平的统计描述可以看出员工积极性的平均水平和差距,以了解员工之间在工作积极性上是否存在差异,是否是水平一致,还是有的员工工作积极一些,而另外一些员工相对来说则不是很积极。

⑦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分为哪几个方面

一要坚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人大监督的职权是法定的,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方式也是法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确保监督工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监督。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关系,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要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继续开展专题询问,完善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改进执法检查、监督调研方式,认真听取和反映民意,有的放矢地提出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切实改进工作。

⑧ 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干部监督工作

加强干部监督,是《干部任用条例》的法定要求,也是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但是,当前干部监督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监督意识淡薄,迫切需要提高自觉性。一方面,有的监督者怕伤感情,或怕得罪领导,怕遭打击报复,往往不愿、不敢、不去监督;另一方面,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党内监督,只想行使权力,不想接受监督,甚至存在抵触情绪。 二是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力度不够。少数单位和个人对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全面认识,在执行《条例》上打折扣;极少数干部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画圈子,搞小团体,严重妨碍了干部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监督区间窄、办法旧,存在局限性。干部监督管理的内容应是全方位的,它包括政治上的坚定、作风的勤廉、执纪的一以贯之等等,监督范围除了“八小时内”的工作圈外,还有“八小时之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亲属圈等。但在实际的干部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真空地带”和“盲区”。 四是监督主体的作用发挥还不够。目前,看起来干部似乎已处在全方位的监督之中,既有党内监督,又有党外监督;既有人大、纪检监察、司法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又有干部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既有上级、同级的监督,又有下级的监督,但是,目前这个监督网络中各监督主体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监督主体之间在工作上的联系和联合还不够紧密,影响了监督网络整体合力的发挥。 针对当前干部监督工作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制定监督长效机制,规范干部的管理,打造勤廉、务实、高效的干部队伍。 一是突出重点领域,确保干部监督有的放矢。 1、对重点人员实行重点监督。把干部队伍中的特殊群体,即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即将离职的领导干部、管理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来管理,尤其要将“一把手”作为监督的重中之重,实行经常关注、重点监督,常敲警钟,引导他们保持良好的心态,树立领导干部应有的价值取向。 2、对重点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在党委换届、重点项目建设、城市拆迁等重点工作中,进行全程监督,保证工作公正、透明、规范。特别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要看是否真正坚持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和标准,是否严格遵守了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纪律,从源头上杜绝干部“带病提拔”、“ 带病上岗” 的现象。 3、对重点时间实行专项监督。每年的春节、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是送礼、收受现金、公款吃喝风等高发期,要通过社区监督、明察暗访、聘请社会监督员来加强监督。另一方面,要全面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在岗位变动、职务升迁、购房建房、子女升学、婚丧嫁娶等个人重大事项时,及时汇报有关情况,防止领导干部借机敛财。 二是把握关键环节,确保干部监督不留盲区。 1、坚持在事前的警示教育上下功夫。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强化源头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打招呼,及时预警,帮助广大干部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线。 2、坚持在事中的制度监督上下功夫。要将制度建设作为加强干部监督的重点,用制度的硬性要求对干部实行刚性监督,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促进干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3、坚持在事后的问题查处上下功夫。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绝不姑息迁就,对违纪、违法、违规的必须从严从快追究责任,达到查处一个案件,健全一套制度,教育一批干部的目的。 三是发挥监督合力,确保干部监督齐抓共管。 1、发挥党内监督的制约功能,规范干部的决策行为。要进一步提高干部监督机制与权力运行机制的匹配度,进一步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确保干部监督和权力运作、重大决策同步并进,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规定,落实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 2、发挥社会监督的震慑功能,提高干部的履职能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行风热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干部监督员的作用,增强监督的实效性;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让群众最大限度地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使领导干部全方位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督促干部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3、发挥群众监督的辐射功能,增强干部的自律意识。 (江苏省泗洪县机关党委 陈敏)

⑨ 纪检工作为什么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所以在强调纪律的监督责任时,必须全面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而不能单独地强调纪律的监督责任。

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的辩证关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提出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格局,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正确把握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及其辩证关系,促进两个责任的互动共进,对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深远的意义。

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包括监督的地位、监督的客体或对象、监督的职责内容等方面。从监督地位上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从事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具有党内监督的权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监督客体或对象上,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具体包括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从监督责任来看,纪委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等。

从总体上看,党委的主体地位和纪委的监督地位都是不可动摇的。然而,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的内容体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而不断丰富和发展。

一、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

两个责任存在着辩证的逻辑关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党委的主体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地位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基本方向。只有不断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保障纪委监督地位的权威性,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强调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明确纪委的执纪监督主责,确保纪委正确履行监督权力,全面提高监督能力,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加强保障。只有充分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才能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最终保证党委的主体责任的有效履行。

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指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具有毋庸置疑的主体地位,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布局之中,统筹谋划,全面部署。各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分清职责,厘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界限,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既不能用党委的集体责任掩盖个人领导责任,也不能用纪委的监督责任代替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纪委必须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主业,履行主责,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协助党委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既不能越疱代俎,以纪委的监督责任干扰党委的领导地位,也不能缺位失责,以党委的主体责任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

二、强化两个责任的途径

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本在于明确两个责任界限,关键在于落实责任追究。

一是明确党委的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意识。各级党委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党所面临的四大挑战、四种危险、四风问题,清醒认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现实紧迫性,切实将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上升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来对待,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忧患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要进一步明晰党委的主体责任内容,制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细则,细化党委班子、党委第一责任人以及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职责,科学划分领导班子、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班子成员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建立完善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切实做到“一岗双责”;要不断提高党委的主体责任的履行能力,不断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完善腐败治理的组织架构、监控体系和运行方式,不断提高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能力。

二是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纪委监督责任的履行,进一步明确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法律地位,强化纪委监督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提高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监督职责,聚焦监督主业,突出监督主责,不断提高纪委监督能力,增强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健全加强纪委监督责任的制度机制,不断创新纪委监督方式,完善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机制,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经常性监督,探索对纪委监督责任的再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纪委监督责任履行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三是落实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不住这个防线,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构建科学客观、务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和工作机制,特别是加强对各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监督,坚决纠正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的形式主义倾向,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提供科学依据;要尽快建立两个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建立“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逐步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如果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失职等责任问题,必须采取倒查的办法予以追究,绝不能以集体名义敷衍了事。如果纪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问题不报告、不反映,敷衍塞责、不抓不管,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也要坚决追究纪委相关人员监督失职的责任。

⑩ 纪检和监察有什么区别

纪检是党的机构,监察是国家的机构,是政府的组成部门。纪检部门负责查处党内的违纪事件,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处理。而监察部门是以政府的角度给予查处和行政处分的。对于党员干部,违法和犯罪后不但要予以党纪处风,还要给予政纪处理。

在体制上,纪检、监察部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的监督检查及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

行政监察工作的目的是: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促进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勤政高效地为人民服务。

行政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是检查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依法界定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三是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四是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1)监察权相对独立原则。《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首先,独立意味着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监察,监察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机关可以拒绝没有法律根据的任何干涉。

其次,监察机关是行政系统中的专门执行监察职能的机关,专门性决定了它的独立性,其他行政机关是其监视、督察、纠举、诫勉活动的对象,无权对其活动加以干涉。各种社会团体和个人虽然对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在于使监察工作更好地独立行使监察权,这与干涉监察机关的工作是两回事。

再次,监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它当然要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说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具有相对的性质,但领导也不至于可以干涉监察机关的具体工作。这种领导主要表现为:

①方针、政策的领导;

②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对监察业务进行指导。但不能对监察工作包办代替、不能搞非法干扰。

(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行政监察法》第4条规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这是保证行政监察办案质量所必须贯彻的原则,也是对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思想品质和业务水平提出的要求。办案要正确,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据的取得靠的是办案人员深入细微的调查、研究,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不主观臆断、不贪赃枉法的品德修养和高度的业务能力。

(3)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也是《行政监察法》第4条明确规定的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反对特权,在法律和政纪面前,不管是行政机关首长也好,还是一般公务员也好,都有平等遵纪守法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只有要违法违纪监察机关必须平等地加以追究。

(4)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监察法》第5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这就是说监督检查也好、惩处违法违纪人员也好都不是行政监察的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检查、监督、惩处的目的是教育、挽救违纪违法者,教育大家。以减少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从而改进工作。

(5)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行政监察是由专门机关进行的专门工作,但是要做好这项工作也必须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所以《行政监察法》第6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这是因为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有权对国家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对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也有权对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而政府的管理工作是在群众中进行的,专门的监察人员只有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的帮助,才能搞清事实真像,才能正确地做好监察工作。

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

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是指监察机关在履行各项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行政监察法》第3条至第6条,明确规定了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依法治国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是我国行政监察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反映了做好监察工作必须遵循的带规律性的要求。

一、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有以下三点基本含义:

(一)依法监察。监察机关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促进法制建设的机关,它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检查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法律、法规、政策、政令的贯彻实施。这样的法律地位,要求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自身必须具有很强的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活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纪为准绳,妥善处理问题,做到依法监察。

(二)自主行使监察权。行政监察机关是依法行使监察职权的主体。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它依法拥有自主行使监察职权的权力。这是使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法律保障。

(三)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谓干涉,是指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职权、地位、影响,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非法干预、影响监察活动的行为。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为了秉公执法,就必须坚决排除各种干扰,做到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二、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体现了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的思想路线的精神,也贯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精神。贯彻实施这一项原则,对于搞好各项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有三点:

(一)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尊重客观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监察机关和监察工作人员应自觉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做出工作部署、进行工作指导、解决各方面的问题。要坚持调查研究,详细掌握材料,对错综复杂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和借鉴历史的和现实的经验教训,研究探索做好各项监察工作的规律,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防止和克服在工作中的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和盲目性。

(二)重证据。重证据,就是注重事实、重证据,就要充分收集和掌握证据,使政纪案件的处理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确保案件质量。

(三)重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环节,是了解真实情况的基本途径和方法、监察机关在开展的各项监察工作中,都必须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再加以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才能对监察事项的性质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为做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提供符合客观实际的依据。

三、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等工作中,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对任何监察对象都要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特权。这体现了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我国宪法和《行政监察法》之所以要规定这一重要法制原则,旨在坚持平等,反对特权,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坚持和实行这一原则,在行政监察工作中的要求是:

(一)任何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任何监察对象都必须履行法定义务,遵守法律和行政纪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和行政纪律的特权;

(三)一切违反法律和行政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监察对象都不能例外。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是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政纪案件等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监察机关是政府维护政纪的专门机构,通过严肃惩处违纪者,可以给监察对象以正确的导向,使违纪者及其他人员认识到政纪是必须遵守的,违反了就要受到惩处,从而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并遏制和防范违反政纪行为的发生。这对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政令畅通,严格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廉政勤政建设,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惩前毖后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因此监察机关应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通过惩处,教育那些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做好工作,将功补过;同时,通过案件的解剖,分析产生错误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原因,总结教训,来对广大的监察对象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促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纪律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搞好廉政、勤政建设提供思想保证。

五、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是监察机关在办理所有监察事项中都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它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必须把履行职责同要达到的目的统一起来。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对监察对象遵纪和守法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揭露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对违反行政纪律者给予应得的政纪处分。但是,发现问题和执行纪律并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除了对监察对象进行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之外,就是要通过发现问题、执行纪律,去分析产生错误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原因,研究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的对策和措施,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有效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六、监察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

监察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精神和要求,是做好新时期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保证。这是因为:

首先,监察对象的执法活动是在人民群众中进行的,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遵纪执法和工作情况的好坏最为了解;因此,监察机关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的反映和意见,认真受理其控告、检举,从而,把行政监察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紧密结合起来。

其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具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监督的权力,也有同各种腐败现象进行斗争的政治责任感和积极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的这种积极性。

第三,人民群众往往是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具有纠正和惩处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强烈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并支持、保护、鼓励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是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优良传统。而且,在这方面已积累了不少经验,找到了许多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的有效办法和途径:

(一)建立举报和来信来访制度,受理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对检举、控告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实行特邀监察员制度。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劳动模范以及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知名人士作为特邀监察员。特邀监察员的职责是负责了解并反映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向监察机关传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控告、检举和法律规定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参与研究或起草行政监察的法规、规章,对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参加某些执法监察和案件调查工作;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的意见和要求。

(三)在开展各项工作中,都要注意调动、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在查处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要深入群众进行调查,收集和核实证据,听取群众意见;在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要把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问题列为纠风工作的重点;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及群众代表,对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的行业风气进行评议,提出意见与建议;在执法监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章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中,都要通过各种形式请群众广泛参与。

(四)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各种形式,将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要案件的查处结果、重要工作情况等向群众公开,让群众知情,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还应在监察工作实践中,探索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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