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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1-21 12:54:00

❶ 党内监督是根本,如果没有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就没有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党内监督的任务: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情况

❷ 党内监督党员民主监督通过什么方式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效途径。党章第四条对党员的监督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同时,党章又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义务,第八条规定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要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党员开展党内监督的内容、方式和途径等作出明确规定,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和具体化,有利于广大党员更好地履行监督义务,更好地维护其监督权利。

第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党的领导干部是我们党执政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者,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受到党和人民的监督。要充分发挥党员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对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把党的领导干部置于广大党员的有效监督之下。

第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党员要积极参加党的会议,在会上对党组织和党员工作、生活中存在的缺点错误提出批评,敢于揭短亮丑、动真碰硬,不评功摆好、不文过饰非,使党员、干部受到教育,党组织改进工作,充分发挥党的会议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作用。党员提出批评意见、指出缺点错误,应当坚持关心爱护、有利工作的立场,尊重事实、有根有据。

第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党员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是我们党发扬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的宝贵经验。在我们党内,没有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该主动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要引导党员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本着对党组织负责、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对领导干部负责的态度,摒弃私心杂念,正确履职尽责,全面、公正、客观地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评议。对领导干部的错误言行敢于批评,不回避矛盾问题。同时,党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明确监督的目的、任务,熟悉党规党纪,正确监督、依规监督、善于监督。

第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每名党员都要增强组织意识和政治担当,敢于同形形色色违反党纪的现象作斗争,勇于揭发、检举各种违反党纪的行为,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表明,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每名党员都要坚持党性原则,强化监督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搞政治阴谋活动、搞破坏分裂党的政治勾当等严重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执政党永远会面对与腐败的斗争,当前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每名党员都要充分认识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乎人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坚决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党员向党组织揭发、检举违纪违法行为必须是负责任的,要有事实根据,不能歪曲真相,更不允许诬陷、捏造,要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办事,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不随意扩散、传播。

❸ 如何抓好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从思想教育上入手,强化权力主体的监督意识。

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最基本的就是要使权力主体树立牢固的监督意识,如果权力主体连根本的监督意识都没有,那么监督就是纸上谈兵。因此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最基础性的措施就是要从思想教育入手,着力强化权力主体的两种意识,即:权力主体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主动大胆监督他人的意识。思想认识的深度决定监督的态度。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加强对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教育。

尤其是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教育,使领导干部都能深入学习了解掌握党纪政纪条规,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从而更加自重、自警、自省、自励,提高监督的自觉性。要加强领导干部的党性教育,使每个党员干部都懂得在我们党内,无论职务大小,党员的地位是平等的,既要监督他人,又要接受他人的监督,人人监督,人人受监督。位高权重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事业的影响力大,更要自觉接受监督,更要监督好别人。

权力主体要通过教育,从政治上充分认识到监督的重大意义,从维护党的事业出发,充分认识到接受监督和监督他人是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的监督职能是职责所在、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不履行则是失职,从而坚持原则,在自觉接受监督的同时加强对其他权力主体的监督。

二、严把责任落实,增强相互监督的实效性。

同级班子成员间的相互监督,由于相互之间知根知底,无论是参与还是知情的程度,都比其他组织和监督要多要强,监督的效果也是其他监督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在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相互监督的优势,增强相互监督的实效性。

一要充分认识到相互监督的特点。相互监督具有内在性的特点。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是在党组织内部,强调用党的思想、组织、纪律对党员和领导干部进行约束。具有主动性的特点。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是一种主动的预防措施,它不仅是一种事后监督,更着眼于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强调发挥预防作用,减少党内不良倾向和行为的发生。由于相互之间较知根知底,监督时能目标准确,有的放矢,针对性强,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

二要建立相互监督的工作责任制,突出相互监督的自觉性以及建立在自觉性基础上的强制性。责任制是工作得以落实的重要保证,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切实建立起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有效责任机制,以制度的形式明确每个班子成员的监督责任和保障,确保班子成员只能作为,并有所作为。同时要建立相互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一个班子,如果一个成员出了问题,其他成员没有尽到相互监督的职责,应负什么责任等用规定的形式明确下来。这样既能增强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自觉性,又能突出它的强制性,只有强制性与自觉性二者有机统一和结合,才能实现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三要讲究监督方式方法。要牢固树立相互监督是对同志的一种关爱,而不是得罪人、和人过不去的思想。除了在有关会议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外,在平时还应相互间多交流、多谈心,对认识不一致而又应该坚持的监督意见,要讲清利害关系,争取采纳,把监督工作做在前面;对班子成员"出格"的行为,要认真负责地提出批评,及时加以规劝,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的有关部门反映报告。

四要发挥好民主生活会的作用。民主生活会是领导干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解决问题的行之有效措施,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实践证明的解决党内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好办法。认真抓好民主生活会的会前、会中、会后三个环节,通过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到班子和个人存在的问题,会后"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完善监督制度,严格按制度进行监督,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加强制度建设,依靠法制搞好党风,是邓小平同志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小平同志说:"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作为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具有严格的规范作用和鲜明的行为导向性,它是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准则,是规范管理和执法执纪的准绳,是党内外群众监督领导干部的依据。因此通过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进行监督,是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重要保证。

一是制度建立要严明。必须掌握以下原则:要抓住关键人、关键部门和关键问题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要有针对性、系统性,形成全方位的监督控制体系;要有强制性、约束力;要有量化标准,不能笼统,过于原则;要有可操作性,尽量减少弹性,便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要赏罚分明,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罚条款。

二是要完善权力规范。突出加强"分权"、"还权"、"裁权"制度的建设,把握权力运行规律,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以权力制衡为方向,逐步分解过于集中的权力,做到合理赋权,使权力运行处于有效制衡状态,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产生的腐败。通过深化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消减行政审批审核事项,还权于市场,如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拍卖等市场手段代替行政审批行为。在行政审批中减少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制约、防止审批权力的随意使用。

三是要坚持制度创新。一方面,要加快建立现代行政制度,依法规范公务行为。与现代公务员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还存在不少缺陷,还没有提升到法制国家基本制度的高度。因此,必须加快建立现代行政制度,依法规范公务行为,尽快实现现代公务员制度廉洁高效的功能。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现代法律制度,推进反腐败立法工作。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国家公务员法律体系,导致目前的许多腐败现象的发生是钻了法律法规的空子。

因此亟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制约。当前应围绕依法治权,及时将比较完善、系统、成熟的制度规定,提升到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层面,加快权力监督立法进程,构筑法制体系。尽快出台《监督法》、《廉政法》,完善各种监督制度和监督程序,实现权力运行机制法制化,从制度、法律上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是执行制度要严格。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制度关键在于落实,再好的规范和制度如果不落实、不执行,也是一纸空文。

因此作为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执行做好表率。其次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抓好监督制度落实责任的监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哪一级出了问题,该由谁负责要坚决追究。再次要严格执纪执法,对有章不循的,该批评教育的要及时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应给予法纪处理的应坚决处理,不能搞下不为例。

四、从实践操作中把关,增强组织监督的合力。

组织监督关键是要解决上级组织监督能力的知情权,同级组织监督知情、不敢为,下级组织监督既不知情、也不能为的问题。重点要强化三种组织的监督力度,从三个方向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

一要强化上级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力度。这是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最易接受,最见效果的监督。主要是要采取措施缩短时间和空间的距离,在如何知情上下功夫。因此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在检查监督中,切忌走马观花,凭汇报、凭印象"打分",这样往往就起不到监督作用。上级可通过廉政述职、廉政汇报、廉政谈话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下级"一把手"关于廉政建设和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一把手"的思想和廉政状况。要经常深入下级组织,通过个别谈话等形式,了解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也可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要加强审计监督,完全有必要每年对下级进行一次专门审计,从中掌握下级的廉政情况。必要时还可通过派员巡视、明察暗访、民意测评等办法,能比较客观真实地掌握和了解一些实际的深层次的问题,以便对症下药,及时教育挽救干部。

二要强化同级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在监督中往往力不从心,处于监督弱势。要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行政规格。监督规律告诉我们,有效的监督其主体、客体地位必须平等,所以有必要赋予纪检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相同的级别规格,避免出现站在别人"屋檐下"监督别人的"以小督大"的弱势局面。要强化纪检机关的垂直领导关系,以保证其独立履行监督职责,不受其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改革下级纪检机关人员的任免方式,下级纪检机关工作人员应由上级纪检机关在征求下级纪检机关所在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任免。同时要充分发挥组织、审计、检察、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协调配合,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对"一把手"监督的合力。

三要强化下级组织自下而上的监督力度。下级组织虽受上级组织的领导,但对上级组织仍有充分的监督权。上级要在让下级拥有充分知情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检举、揭发、申诉、控告、上访等制度,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切实保障每一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 把手"行使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民主权利。对于下级组织在执行上级的决策、命令、决定等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本着从促进党的事业的发展的高度,客观、公正、及时、毫无保留地向上级反映报告,避免一些错误决策造成更大损失,达到监督上级、纠正上级错误的效果。

五、畅通监督渠道,不断增强监督的民主性。

一是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权力监督意识。要纠正那些一提群众监督、群众参与监督就是搞群众运动,一提舆论监督就是违反"主旋律"的片面思想认识。要教育群众增强主人翁意识,增强民主参与意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二是要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可考虑设立一个专门的廉政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其任命和选举的官员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那些掌握人、财、物的权力机关的监督,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直接调查听证等形式检查政府部门是否依法行政,权力是否按程序运行,是否集体决策、合理分权、公开用权。要引导人民代表正确行使对国家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对各级国家领导干部选举权、罢免权、弹劾权,以及通过合法途径发表严肃负责的政治见解等。

三是要畅通信访、申诉等群众监督渠道。一方面要实现群众监督法治化、规范化,可考虑通过立法程序出台《公民监督细则》,明确公民监督的性质、任务、职权、义务及程序等。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群众举报网络和群众举报的保护机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上访人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要积极探索建立基于人民群众的监督机制。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人民监督权利的实施,也就是任何权力的行使,都要经过人民群众的把关检验,以民主的形式决定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将监督的权利真正地、放手地还给社会还给人民,从而把干部命运的决定权名副其实地交到广大群众的手中。

五是要强化新闻监督的职能。要制定《新闻法》,在确立新闻自由的原则下,对新闻工作者的地位、职责及其新闻报道加以规范,强调新闻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使之真正成为宣传国家法律的喉舌,使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处于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同时要改革新闻体制,像司法独立一样,实行新闻独立,并形成新闻竞争。新闻记者只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真实性负责,曝光滥施职权、权钱交易丑行于光天化日之下。

❹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什么监督

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

1、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也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根本原则。

2、“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3、既突出了民主集中制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又明确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4)党内民主监督扩展阅读

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有六项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参考资料

人民网-全面从严治党与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

❺ 《中共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六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条
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二条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七条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三十条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一条
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三十四条
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八章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三十七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八条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❻ 如何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不搞大权独揽,独断专行

一、提高对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认识。一是把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加强班子建设的突破口,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民主基础上的决策。二是把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凝聚剂”,制定凝聚人心的目标,形成共谋发展的合力。三是把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润滑剂”,化解矛盾,减少内耗,增强活力,使决策能够顺利形成、顺利实施、顺利推进。四是把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桥梁”和“纽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与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搭建领导与群众、上级与下级、干部与群众、决策与落实的广阔平台,形成水乳交融、感情相通、心心相印的党群关系。五是把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保护伞”,要使每位领导干部都知道,贯彻民主集中制是减少和防止领导干部犯这样那样错误的有效工作方式,是对领导干部自身的一项“保护”制度。
二、增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应该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作为班子“一把手”,应该自觉地在班子中起表率和带头作用,要求班子成员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
三、提升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素养。把民主集中制贯彻好,必须不断提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素养,不断提升政治素养、思想素养、道德素养、工作素养、作风素养。
四、健全实践民主集中制的方式。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通过制度规范班子成员的言行。
五、营造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氛围。把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关键,千方百计营造班子内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良好环境和浓厚氛围。要正确对待班子成员的不同意见。要严肃组织纪律。要加强对下级班子的监督。

❼ 如何理解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一,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根本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二者目标一致、形成合力。党的执政活动需要来自组织外部的监督,没有外部监督,党的自我监督和约束就会弱化。要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支持和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协调一致地行使职权,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府的审计监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监督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务、方式和程序、措施开展监督,促进不同监督主体的统筹协调,实现监督的有序衔接,实现党的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二,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主体在执纪执法上的协调配合。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把党的领导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各执纪执法监督主体既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要配套联动、相得益彰,推动形成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和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确保党始终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方面,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另一方面,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推进协商民主有助于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促进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推动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党中央不断创新形式,创造条件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比如,在总体部署打赢脱贫攻坚战时,中共中央请各民主党派与8个省份对接,对脱贫攻坚开展民主监督工作。这是中共中央赋予各民主党派的一项新任务,是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新领域,也是促进民主党派监督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有机衔接的创新实践。

❽ 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什么结合的重要方式

巡行视察。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党政机关发现问题、改进作风的一项必要工作内容。

❾ 人大监督是不是民主监督

人大监督是民主监督.因为
民主监督方式 途径
通过信访举报制度
通过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通过舆论监督制度
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

❿ 怎样推进党内民主政治建设

一、发展党内民主,要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工人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我们党一开始就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并在这个根本组织原则指导下进行活动的。坚持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发展和必然要求。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本质上是群众做主与先进性引导有机统一的组织和领导制度。

发展党内民主,要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基本制度、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规范,努力提高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本领;要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真正贯彻党章规定的“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和党员的权利、义务;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党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关系、党委与政府的关系等。

二、发展党内民主,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发展党内民主,就是为了更好地把党的政治路线放在指导全局、决定全局的位置上,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采取科学的领导体制和方式,更有力地实施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

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人民赋予的,并对人民负有重要的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为了更好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我们党就必须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坚持民主执政,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发展党内民主,是使马克思主义政党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根本途径。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都要为发展党内民主、建设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而积极努力。坚持党的先进性,激发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我们党始终具有强大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永远站在时代前列。通过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疏通党内民主渠道,使党的决策走上更加民主化、科学化的轨道,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发展党内民主,要加强党内监督

发展党内民主,就要加强党内监督,使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使这些规范和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党内监督工作持续、深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以思想道德教育为基础,以保证廉洁从政为目标,把党内监督与各方面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必须发挥党员、党代表、全委会的监督作用。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保护党组织的监督权与被监督者的权利,对滥用监督权力,侮辱、诽谤、陷害他人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发展党内民主要和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相结合,抓住党内监督工作的重点,形成完备、有效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要积极推进党务公开,使新闻媒体和党外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并进行有效监督。

四、发展党内民主,要完善党内民主制度

发展党内民主,要建立健全更加完善的党内民主制度。要改革和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制度,确保党员的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党的政策参加讨论权和参与决定权、检举揭发控告权和监督权。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委会制度,形成一个责权明确、有效制约、相互配合的科学领导体制。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内选举程序,使之更加合理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党员、党的代表的选举权真实表达。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使选举更能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意愿。

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是保障党内民主发展的固本之策。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努力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的规章体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开辟和创造党内民主建设的新途径,加大党务公开的力度,以保证党内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逐步实现党内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

健全党内民主制度,要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体制和机制创新,在制度的具体化、可操作化、程序化、科学化上有所突破、有所创新。要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为党内民主建设提供制度保证。要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以完备的制度来真正实现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程序化。

五、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的重要目标。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来推动和促进人民民主的发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党内民主本身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民主不能取代人民民主,但党内民主发展得好,对发展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和直接的推动作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实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来维护和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来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发展党内民主是发展人民民主的关键,是人民民主赖以健康发展的领导和推动力量。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和途径。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发展党内民主的规章,出台了一系列发展党内民主的举措,增强了党的团结统一和蓬勃活力。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核心和灵魂,没有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就不会有国家生活的民主化。

推动人民民主发展,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必然。人民群众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宪法明确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党的理论、纲领、路线、方针、政策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发展党内民主和发展人民民主的方法、途径、渠道有许多共同之处,也有内在联系,发展人民民主可以借鉴发展党内民主的经验。党内民主,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是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发展党内民主,是实现党的集中统一的基础和前提。人民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实现自己的愿望和利益。扩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有利于推动政府机关和群众性组织的民主化进程,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身边的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能够参与讨论,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发展。以发展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有利于人民政治参与、化解供求矛盾,有利于我们党团结各方面力量,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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