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立案
⑴ 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如何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第一,监督要慎重。对依照法律明显属于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比如对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依法已过追诉时效,以及公安办案人员为追究不当利益而滥用职权,故意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要积极采取措施,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可能不少是认识上的问题,有些案件可能确实存在争议,对这样的案件进行监督要慎重,从严掌握,特别是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时更应当谨慎,以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准确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予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权,检察机关如果不是有绝对的依据或把握,不应轻易地否定公安机关的立案。毕竟立案侦查仅仅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案件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以查明的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 第二,可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明确规定可以向公安机关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并督促公安机关纠正。在实际操作上,如果公安机关不纠正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第三,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重大争议的案件,要采取措施监督公安机关谨慎采取强制措施,避免发生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后果。 第四,通过审查批捕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制约。立案侦查只是刑事追究的开始,案件侦查终结后可能要进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程序。对于认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处理,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立案。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作者于书峰单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⑵ 公安局不予立案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也不予监督,应该再找那个机关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院裁定公安机关决定错误,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履行法院规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监督立案扩展阅读
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意见强调,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要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环节进行过度审查,违法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关系是否明确等作为立案条件,对于不能当场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意见明确,对于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的起诉未经行政机关复议为由不予立案或者不接收起诉材料。当事人的起诉可能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
意见同时强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行为。对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事项重复、反复提起诉讼,或者反复提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诉讼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记者 罗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人民网—最高法:切实保障公民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⑶ 检察院监督应该立案,若公安局还是不立案,还有啥办法
检察院出具《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7日内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院审回查后不认可公安机关答的理由则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15日内立案,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直接立案。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15日内不立案,检察院有权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一旦发出这个负责承办的案件公安人员会受到本单位的行政处分,所以几乎没有到这一步的。
⑷ 公安局不予立案,检察院有监督权吗
有的,可以督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
一、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二、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三、提起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4)监督立案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需要立案的标准如下: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此外,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⑸ 刑事立案监督由哪一级检察院行使
刑事立案监督,原则上任何一级检察院都可以行使。
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不立案绝大多数都发生在县区一级公安机关,所以,刑事立案监督权一般由基层检察院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⑹ 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方法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具体说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积极的,即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时,受理公民、组织的报案、举报时,以及进行调查研究时,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当在《通知立案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第二种情况是消极的,即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作出不立案决定,被害人不服,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由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人民检察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必要的调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方式和时间与前一种情况相同。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并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对其他刑事立案主体的法律监督,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参照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执行;对其他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亦然。)
人民检察院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刑事立案主体接到通知立案书后不立案的,可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接受监督:1、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责成其纠正违法行为;2、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刑事立案主体发出相应通知,实施监督;3、对于刑事立案主体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直接立案侦查;4、对刑事立案主体工作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等犯罪的,立案查处;5、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汇报,建议予以纠正。6、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给予刑事立案主体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⑺ 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科可以监督法院立案不立案吗
目前检察来机关内部源没有立案监督科。但可以对法院进行立案监督。
一、刑事的立案监督,由侦查监督科履行;民事行政的立案监督,由民事行政科监督。
二、法律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08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对于当前人民法院存在“不立不裁”现象和情形,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其进行立案监督:
第一,发出检察建议。监督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查并将结果报送人民检察院。
第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针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人民检察院。
⑻ 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如何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主要有以下情况:第一,依法应当认为不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这包括从行为性质上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犯罪的情形,也包括从情节严重程度上未达到定罪标准的情形,前者如属于维权不当而非敲诈勒索犯罪的情形,后者如虽属寻衅滋事行为但未达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程度的情形;第二,认定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明显不足,不应当立为刑事案件的,比如明显属于自杀而非他杀的情形;第三,将亲告罪认定为公诉罪,即依法属于告诉才处理,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公安机关却认为是公诉犯罪而立案侦查;第四,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如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形,或依法已过追诉时效的情形;第五,对明显不属于犯罪的事实或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故意立案侦查,比如公安机关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等等。 那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如何行使监督权,即如何纠正公安机关的错误立案呢?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监督要慎重。对依照法律明显属于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比如对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依法已过追诉时效,以及公安办案人员为追究不当利益而滥用职权,故意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要积极采取措施,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可能不少是认识上的问题,有些案件可能确实存在争议,对这样的案件进行监督要慎重,从严掌握,特别是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时更应当谨慎,以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准确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予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权,检察机关如果不是有绝对的依据或把握,不应轻易地否定公安机关的立案。毕竟立案侦查仅仅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案件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以查明的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 第二,可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明确规定可以向公安机关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并督促公安机关纠正。在实际操作上,如果公安机关不纠正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第三,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重大争议的案件,要采取措施监督公安机关谨慎采取强制措施,避免发生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后果。 第四,通过审查批捕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制约。立案侦查只是刑事追究的开始,案件侦查终结后可能要进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程序。对于认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处理,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立案。(于书峰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为你辩护网编辑整理
⑼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给予立案应如何监督
1、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2、人民检察院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刑事立案主体接到通知立案书后不立案的,可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接受监督:
1、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责成其纠正违法行为;
2、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刑事立案主体发出相应通知,实施监督;
3、对于刑事立案主体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4、对刑事立案主体工作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等犯罪的,立案查处;
5、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汇报,建议予以纠正;
6、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给予刑事立案主体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