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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发布时间: 2020-12-17 02:14:37

1. 华晨集团18家企业全面复工复产

财经网汽车讯近日,华晨集团总部及部分主要所属企业已陆续恢复生产。

为推版进复工复产,华晨权集团制定了《华晨集团企业复工疫情防控指南》等方案,通过采购防疫物资、采用分餐制度、排查员工假期活动轨迹、对进入工作区域员工进行体温检测等措施防控疫情。

同时,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宣传页等多种形式,加强疫情防控知识教育培训。

为应对疫情,华晨集团所属救护车生产相关企业于1月24日起陆续复工,每日投入200至300人进行生产;截止目前,已完成122辆救护车生产,其中负压式救护车80辆。这些救护车将陆续发送各地抗疫一线。

同时,为支援辽沈抗疫,华晨集团和华晨雷诺已分别向辽宁省和沈阳市防疫指挥部各捐赠10辆救护车。

华晨集团总部及部分企业于2月10日正式复工,截止2月19日,华晨宝马、华晨中华、沈阳华晨动力、沈阳兴远东汽车零部件、沈阳华晨安泰线束、绵阳华晨瑞安汽车零部件、绵阳新晨动力机械等18家主要所属企业已经全面复工复产。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2. 中央与地方联动为车企复工保驾护航

人民网-中国汽车报 编前: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汽协”)统计,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尚且有限的2020年1月,我国汽车产销分别仅完成178.3万辆和194.1万辆,环比分别下降33.5%和27%,同比分别下降24.6%和18%。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汽车销售额在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占比、汽车税收占全国税收的占比以及汽车产业从业人数占城镇就业人数比例,均超过10%,可以说,汽车产业能否稳定发展,是影响我国今年经济能否继续稳健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基于此,自疫情爆发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解决中小企业困难和推动汽车消费等多方面的举措,也确实起到了扶持汽车产业恢复正常发展的推动作用。
除了目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在谈到针对汽车行业的扶持政策时,中汽协副秘书长师建华建议,考虑到疫情影响,相关部门能否考虑推迟实施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6a阶段要求和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新的PN限值要求。此外,就老旧车更新换代以及减税降费政策等,再出台一些切实有效的相关政策,共同帮助汽车产业渡过难关,加快实现行业经济运行的正常化。
大力支持复工复产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最近一次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强调:“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既是一次大战,也是一次大考。”
“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是当前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重要举措。”国家发改委运行局二级巡视员唐社民介绍,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当前各行业的复工复产已经取得积极进展,广东、江苏和上海等一些经济大省(市)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复工率已经超过50%,保障复工复产的工作重点包括加快组织员工有序返岗、保障企业正常的融资需求、优先畅通货物运输、做好要素保障以及落实收费公路暂免通行费政策、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等,通过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的经营成本,促进企业有序实现复工复产。
除了国家发改委外,国家人社部门针对企业缺工问题,建立了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强化组织动员,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公共招聘网等设立重点企业用工专区,及时发布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同时还开放了中国职业培训在线,上线了一批急需紧缺工种的培训课程;近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也就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等十条政策措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提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2月16日,海关总署出台了10条措施,包括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和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等,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促进外贸稳增长。
此外,据不完全统计,包括河北、安徽、北京和上海等在内的20多个省市,累计发布超过70多个经济支持性政策,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帮助下,汽车行业得以稳步推进复工复产工作,一部分生产企业已经实现全面复产。“目前,公司已到岗3000余人,剩余2000名员工也将陆续到位。”据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冲压、焊接、涂装、总装四大工艺车间已全线“重启”,在2月19日完成了整间工厂的全面复工,生产节拍和疫情发生前一样,平均每60秒就有一辆新车下线。
着重解决中小企业困难
在疫情面前,中小企业更加脆弱,汽车行业同样如此。中汽协对行业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行业内部分体量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主要以零部件企业为主)将面临破产倒闭的困境。2月12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要“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等政策”,近阶段以来,中央和地方出台的政策正在将中小企业放至重点“照顾”的范围内。
前不久,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等部门相继在文件中提出要为中小企业解决困难之后,工信部发布了首个专门针对受到疫情影响中小企业的扶助政策——《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复工、财政、金融、企业创新以及公共服务等六大方面提出了20项保障工作,包括“指导企业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以及“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等措施,力争为中小企业减轻负担。
“《通知》的出台非常有必要,也确实关注到了中小企业面临的不少困难和挑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青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汽车行业来说,只要疫情过去,市场就能恢复运转,初期还有望出现一波上涨的小高峰。因此,汽车行业的中小汽车企业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捱过当下的艰难时期。“特殊时期,全行业需要共克时艰。”王青提出,整车企业可对供应商的交供货时间延后予以理解与通融,甚至可考虑给予中小汽车企业一定程度的帮助和扶持,共渡难关。
同时,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不少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江苏苏州率先出台了支持中小企业共渡疫情难关十条政策,随后广东、上海和山西等地也先后发布一系列政策,从降低融资成本、减免房租、减轻或缓缴社会保险费用、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支持农村劳动力在本地转移就业等方面,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据王青了解,有部分汽车行业中小企业担心恢复生产后,如果出现新冠肺炎的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整条生产线甚至整家工厂都需要关闭。他建议,为消除这部分企业的担忧,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可以再往“前”一步,针对出现新冠肺炎病例的工厂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和文件。此外,是否还能在特殊时期增加员工保险险种,从各方面降低企业复工的风险,给企业开工吃“定心丸”。
切实刺激汽车消费
“此次疫情将对汽车行业一季度的运行情况影响巨大,行业产销量将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中汽协方面表示,即便全年呈现前低后高的走势,2020年的汽车市场发展形势也不容乐观。
2月3日,为鼓励当地汽车消费,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汽车市场消费升级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提出鼓励“国六”标准排量汽车消费,给予每辆车补贴2000~5000元不等,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从文件发布的时间来看,佛山市出台的文件可能只是恰好赶上了此次疫情的爆发,并非专门针对疫情给汽车产业带来的影响而推出。”师建华指出,持续的市场下滑,加上此次疫情带来的短期内的不利影响,汽车产业确实需要类似的政策给予支持和帮助,毕竟汽车市场的快速恢复对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具有较强的拉动作用。通过补贴换购和新车消费,该政策能切实起到拉动当地汽车消费的作用,更关键的是,位于佛山的整车企业和零部件企业都能因此而受益,当地整体汽车产业链的发展都有望得到促进。
为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增长,“真金白银”的补贴固然重要,但改变不合理的限购政策更加紧迫,也更能达到拉动汽车消费市场内生动力的效果。日前,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递交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流通行业影响及政策建议的报告》,称截至2月12日,协会监测调研的60家汽车经销商集团共3997家4S店,综合复工率仅为8.4%。为此,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希望能放开汽车限购和限行政策,完善便利二手车交易的政策环境,开拓广大农村市场等,以达到增强汽车市场发展后劲、进一步拉动和扩大汽车消费的目的,从而缓解汽车经销商的经营困难,同时起到推动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作用。
建议推迟实施国六标准 促进老旧车更新换代
值得关注的是,受疫情影响,汽车行业的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复工时间也一再延后。“这延长了企业产品认证周期,进而延缓产品上市时间,再加上企业开工效率不高,导致标准实施后新品无法按计划销售。”中汽协方面指出,汽车企业应对标准法规的难度因此大幅加剧。
按照原计划,今年5月1日,交通运输部《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1178.1—2018)标准中第三阶段和《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2部分:牵引车辆与挂车》(JT/T 1178.2—2019)标准就要实施,今年7月1日,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6a阶段和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新的PN限值要求也将全面实施,车企准备时间本就不充裕,如今疫情来袭,无疑雪上加霜。
“我们希望主管部门能在考虑到疫情的影响之后,考虑延缓上述标准的实施时间,尽量减轻疫情下汽车企业的负担。”师建华还提出,包括老旧汽车的更新和淘汰以及针对汽车行业的减税降费、金融支持等,也可以成为相关部门在特殊时期制定经济保障政策时的内容。
“我认为,疫情对汽车消费的影响不会太明显。影响汽车需求的主要因素还是宏观经济,而不是疫情本身。”因此,在王青看来,关于释放汽车消费潜力的政策基本都已发布,当前的关键工作在于落实和执行。他建议,有关部门应从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角度出台一些扩大消费的政策,虽然未必针对汽车,但汽车行业也会从中受益。
“我们会继续密切跟踪分析和判断疫情对汽车销售市场的影响程度,为政府部门和行业企业提供相对准确的现状分析、全年市场预测情况,并在金融支持、援企稳岗、加大投资、稳定居民消费、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等方面提供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中汽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汽车工业受到了疫情的严重波及,但我们坚信一定能打赢这场抗击疫情阻击战,汽车行业也一定能共克时艰、尽快恢复生产,逐步实现行业经济运行正常化。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3. 企业复工复产期间要组织线上宣讲会,你是负责人怎么准备

应该是真的。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现在抓得很严。国有煤矿采掘工程有承包的,但是自有队伍也需要建立。这些地方国有煤矿大概着急招工,否则地方部门会不让他们干的。具体你可以咨询一下山西朔州当地务工的煤矿工友,以证实真伪。或者跑到那地方实地调研一下。防止欺诈。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适应全省煤炭工业实施“六大标准”和“七高一文明”发展模式对煤矿用工管理的新要求,省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实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 2013年1月23日

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全省煤矿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履行用工管理职责。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经授权,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直接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属地监管”的煤矿企业,由所在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煤矿用工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或明确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煤矿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煤矿企业是用工的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用工管理负责。第八条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包括外省来晋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其中井下施工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第九条煤矿企业应设置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煤矿用工管理工作。 第三章用工制度第十条煤矿企业实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履行派遣手续。主体企业向煤矿派驻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在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与从业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煤矿企业,由主体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签订率“百分之百”。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现劳动用工备案率“百分之百”。第十四条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实现从业人员培训率“百分之百”。第十五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其中入井人员还应按规定参加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实现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率“百分之百”。 第四章用工标准第十六条煤矿从业推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煤矿同时任职。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第二十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煤矿特有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煤矿现有从业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对限期不能达到准入标准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第二十三条煤矿新招从业人员应按照煤矿从业准入标准进行招录。第二十四条政策性安置人员,应经过煤炭相关院校和培训机构培训,达到准入标准方可安排上岗。 第五章用工管理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强化用工基础管理,建立健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从业人员档案。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年检制度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实现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之百”,对年检不合格人员,应落实企业相关责任,组织整改,合格后及时安排上岗。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用工的信息化管理,实现煤矿用工从报名、培训、录用、派遣、签订劳动合同、备案、保险、年检到日常管理的全过程信息化。第二十八条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用工管理,实现施工人员用工管理“五个百分百”。施工单位在当地招用人员,应按照“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执行,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应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第二十九条要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作为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验收前置条件的作用,严格煤矿竣工前置验收,严把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的用工准入关。第三十条要通过煤矿用工执法检查、煤矿用工专项整治和煤矿用工突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煤矿用工的监督检查。煤矿用工执法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六章培训管理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加快企业培训制度化建设,多渠道筹措教育培训经费,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师资水平,创新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办法。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的要求,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和转岗的职工,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应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技能水平。第三十四条煤矿企业应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开展学徒培训。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应每年组织年度全员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七章变招工为招生第三十六条要强化变招工为招生,先入校后入矿制度,煤矿企业应逐年扩大变招工为招生的比例,从2013年到2015年,每年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的比例须达到55%、75%、100%,到“十二五”末,全面实现变招工为招生。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应认真按照全员准入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制定变招工为招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保落实到位。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类办学资源,组织专业学历未达标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进行培养,取得毕业证书,达到准入标准。第三十九条煤矿企业要加强与院校的沟通,积极开展校企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养、对口单招、订单培养的方式,培养煤矿主体专业人才。第四十条煤矿企业要从基层区队班组中选拔有实践经验的一线从业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培养深造,提升煤矿骨干队伍素质。第四十一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评价、待遇成系列,安全、技能、业绩、收入相结合的成才激励机制,吸引院校毕业生充实煤矿从业队伍。 第八章劳动组织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第四十四条煤矿井下作业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第四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创建“学习型、安全型、和谐型”班组。第四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严禁非法违法用工行为。 第九章 劳动保障与保护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一线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落实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探亲的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专职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第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主动承担企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积极协助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交通安全进企业 复工复产保安全

交通安全进企业 复工复产保安全
随着全县道路交通运输秩序逐步恢复,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辖区重点企业、车辆、驾驶人源头安全监管工作。3月10日,乡宁交警大队民警深入辖区运输企业开展返岗复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在走访过程中,提醒企业要加强办公场所和车辆的消毒通风工作,督促工作人员和驾驶人要提高自身防护意识,切实做好复工复产下的疫情防控工作。通过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讲解事故案例等形式,向企业工作人员及车辆驾驶人开展了面对面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求企业驾驶员在做好复工复产、安全防疫工作的同时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最后民警重点检查了企业动态监控系统值守、车辆维护保养、复工疫情防护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要求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监管、动态监管、隐患排查等工作,严格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做好疫情期间驾驶员和乘客的自身安全防护,及时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防护工作,做好返岗人员摸排登记,落实防疫措施,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5. 运用经济生活相关知识,说明国家和企业如何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国家应该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实行一些财政和税收的优惠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助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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