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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争议

发布时间: 2020-12-16 20:27:04

监察投诉与劳动仲裁能同时进行吗

不能,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回障部令第25号)第答十五条已经规定,不能同时进行。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㈡ 劳动 争议 监察 撤销

你好,你的这种情况不需要撤销监察。撤销监察和公司代理方上诉这是两个过程版。你应该要求劳动局尽快根据你权的仲裁结果对公司进行处理。不能确定工资金额的,要提供相应的其他佐证。以帮助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最后结算。证据收集期到了可再次根据对方诉讼请求申请。没关系的。祝一切顺利。

㈢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如何解决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监察法》原文条款:
第十六条第三款: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㈣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两者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区别:
1.执法主体不同。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2.法律行为不同。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处理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3.工作职责不同。
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4.法律地位不同。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5.法律后果不同。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6.执法手段不同。
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

总结: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㈤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 )确定。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如下:

1、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2、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5)监察争议扩展阅读

1、监察“管辖争议”,是指对于同一监察事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都认为自己具有或者不具有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发生管辖争议之后,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监察机关,由该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由哪一个监察机关管辖。

2、“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是指同发生管辖争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均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上级监察机关。这一规定的基础是隶属关系,比如,同一省的两个地市监察委员会的共同上级监察机关,是该省监察委员会;两个县级监察委员会,如分属同一省内的两个不同地市,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还是该省监察委员会。

3、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在工作实践中,既不能越权办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也不能放弃职守把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推出不管。如果不能依法确定某个监察事项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要及时请示上级监察机关予以明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㈥ 《国家监察法》(草案)的争议问题以及基于宪法学理论的分析

法理学复习大纲基本要求 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熟练掌握相关知识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具体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掌握法理学概念、知识、原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一章 法的本体第一节 法的概念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第二节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两者的区别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利益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法律概念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渊源的分类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 法体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法典编纂)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适用法)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第七节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 法律关系客体(法津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 法律含任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第二章 法的运行第一节 立法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 立法的特点 立法与法治) 立法体制 (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立法法》与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第二节 执法与司法法的实施和实现(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 法的实现的标准)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的含义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特点 法官与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及其意义)第三节 守法与违法守法(守法的含义 守法主体 守法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守法的目标与要求) 违法(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第四节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可法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第五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推理的类型)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章 法的演进第一节 法的起源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二节 法的历史发展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资本主义法(封建社会中后期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新中国法产生的特点)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继承的内容 法的移植的含义)第三节 法的传统法的传统的含义 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 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的关系)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律意识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 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性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目标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第五节 法治理论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从“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的过渡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第四章 法与社会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般理论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的社会基础 法对社会的调整第二节 法与经济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第三节 法与政治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 法与国家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法治与权力制约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第四节 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区别)第五节 法与宗教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宗教对司法程序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第六节 法与人权人权的概念与层次(应有权利 法律权利 实有权利)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 人权的法律保护(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 国际法对人权的保护)
宪法学复习大纲第一章 宪法概论1. 宪法的概念。宪法为什么也是法?2. 宪法规范的特征3. 宪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掌握课本中所介绍的四个基本原则;而且要明确在每个原则中西方的宪法原则与社会主义国家相对内容的差异。4. 宪法监督的主要模式,以及我国宪法监督的基本内容。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1. 简述宪法产生的条件2. 现行宪法的理论基础和意义。3. 要初步了解我国宪法的发展历史。4. 我国三次修宪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三章 国家性质1. 什么是国体?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2. 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3. 爱国统一战线的基本内容。4. 初步了解我国的所有权制度和分配制度5. 什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章 国家形式1. 什么是政权组织形式?2.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涵义是什么?为什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宜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3. 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目前世界上主要有几种国家结构形式?4. 我国为什么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我国法律关于取得国籍的规定2. 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什么?3.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4.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又有哪些基本义务?5. 我国宪法规定的庇护权有什么含义? 第六章 选举制度1. 我国选举制度的特点2. 简述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和特点3. 简述我国选举的程序 第七章 中央国家机关1. 我国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3.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的三权分立有什么不同?4.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5. 我国宪法规定有哪些主体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6. 国家主席的职权和国务院的职权7.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8. 人民政协的任务和作用 第八章 地方国家机关1. 宪法是如何规定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种类和效力等级的?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和职权3. 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4.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㈦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一)性质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有行政处罚权;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程序,没有行政处罚权。

(二)处理的对象不同:劳动监察处理的是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不处理劳动者;劳动仲裁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

(三)处理的方式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处理;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依法对相关劳动争议作出调解或者裁决。

(四)受理时效不同: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是二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五)针对的方向不同:劳动监察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对职工这一整体的劳动法权益侵害的保护,劳动仲裁则是侧重于用人单位和个别劳动者具体劳动争议的处理。

(7)监察争议扩展阅读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划分

(一)劳动仲裁受理,劳动监察不受理:如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个体劳动争议。

(二)劳动监察受理,劳动仲裁不受理:如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使用童工和非法职业中介等用人单位违法事宜;

(三)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都可以受理的事项,原则上遵循首问受理和选择性受理。

(四)综述:用人单位与员工的个别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是针对具体个别员工,而是针对职工整个群体的,由劳动监察处理。即劳动保障监察保护全体职工,劳动仲裁保护的是个体职工。其次,劳动监察不处理职工违反劳动法的事宜,这种情况应当由劳动仲裁受理。

㈧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哪一机关确定

如果是一个地区的监察机关有争议,由他们的共同上级监察机关确定。希望能帮到你。

㈨ 仲裁,监察有何区别

仲裁
提出仲裁人和被仲裁对象面对面摆事实,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仲裁员回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答作出裁判。
监察
由社保机关劳动监察大队派员到单位调查,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方面,比如用工,交纳社保等,提出整改要求。监察对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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