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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 2020-12-16 18:41:58

⑴ 社区体育俱乐部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关于首都建设和谐社区的若干思考

北京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处

2005年8月,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总要求,主要任务、体制机制保证等,并特别对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要求。建设和谐社区,必须首先从解决社区中的不和谐因素入手,理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的关系,进一步增加社区民主自治功能,提高城市基层管理水平。

一、首都和谐社区建设存在的主要障碍

(一)《居委会组织法》部分条款与社区发展不相适应。《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是城市居民群众自治性组织,没有法人地位。在社区建设中有几个问题难以解决:一是居委会成员的聘用问题。为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我市采取了公开招考、社区选举、街道聘用的方式,实行执业资格认证的专业化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社区居委会没有法人资格,聘用主体只能是街道,但工作岗位在居委会,当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容易发生劳动纠纷。二是居委会建立银行帐户问题。由于社区居委会没有法人资格,其银行账户多数是以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开立,统一管理经费,单独设立账户的较少。这给居委会收取保洁等费用和接受居民、单位甚至海内外的捐赠时开据发票带来了不便。三是居委会工作中涉及签订协议或合同问题。日常工作中,社区居委会常常需要以自身名义自主开展活动,并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合同。同样,由于不具法人资格,给工作开展增加了困难。四是居委会印章使用问题。部、市对居(村)委会印章使用和管理都有相关规定,但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经济组织或企业,在涉及居民相关事项时要求居委会盖章出具证明的事项越来越多,且有些超出规定的范围,使基层在确定印章使用时不好把握。若因出具的证明出现问题,居委会还将承担责任。

(二)民主自治功能发挥不够,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一是由于过多承担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下派的工作任务,没有足够时间去组织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致使社区居委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二是社区居民对社区建设参与的程度还不是很高,不少居民认为社区工作仅是街道、居委会的事,与己无关,特别是社区内在职居民,往往漠视社区的存在,很少参与社区事务,甚至在发生困难的情况下也优先寻求单位解决。原因在于:第一,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许多“单位人”尚未完全转化为“社区人”,同时社区为居民提供的服务也有限,因此对社区认同感、依赖性不强。第二,居民对社区工作缺乏了解,没有树立相应的社区意识和参与意识。第三,社区居民的参与机制及相关工作制度尚没有健全完善,社区居委会缺乏动员群众的长效工作机制,社区居民缺乏迅捷的参与渠道。三是社区民主自治与行政管理在工作衔接上尚缺乏规范化的制度和稳定的机制。政府转变职能实施政务公开,社区推进民主实行居务公开,是在两个层面分别设定的制度。社区居民会议、自治章程、听证会等制度只在自治层面发挥作用,自治功能的发挥有限,缺少与其他制度和机制的对接。需要建立一套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对接的渠道。

(三)社区管理体制不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一是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不明确,工作任务过重。依据《居委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居委会有六项工作任务,其中两项是协助政府做好五方面的工作,但具体有多少工作职责没有明确。2000年,全市统一明确了居委会工作任务共10项,但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许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事项需要落实到社区,居委会忙于完成政府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不能深入居民中开展工作。虽然有些区县也就划清职责任务作了一些努力,但在执行过程中,社区居委会仍然挡不住下派的额外工作。二是社区居委会内设工作委员会任务不均衡。目前,我市社区居委会内设的六个委员会,主要依据工作性质予以划分。但在实践中,各委员会工作量很不均衡,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委员会、社区治安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任务较重,而社区文化教育科普和体育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共建和协调发展委员会则因有物业公司分担任务或职责较少等而工作相对较轻。为此,基层普遍反映前三个委员会无法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要求重新调整内部设置。三是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不清。居委会在社区内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在协调各个组织之间的关系、利益以及合作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受到影响,形成社区内的组织各自为战,居委会不能完全体现代表全体居民利益的组织性质。一方面是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不协调,部分居民认为业主委员会完全可以代表居民履行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另一方面是与物业企业公司的关系不顺,目前双方的职责任务有交叉,如社区治安、卫生环境等工作,特别是社区服务项目更突出。另外,社区内由于服务组织匮乏,许多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的职责,因无承接主体,只能由社区居委会来承担。四是家委会转制后的遗留问题。首先在过渡期问题上,基层反映,由于时间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社区建设的深入开展,企业破产改制以及军队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加快,主办单位或因无力承担或不愿再承担过多的社区居委会经费。其次,在家委会转制后居民区的管理问题上,由于户数较少的家委会转制后成为居民小组,原单位在将人员、经费全部撤出后,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服务不再像原家委会那样具体,使得居民感到没人管,对社区有意见。

(四)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步伐滞后,与社区工作职业化、专业化趋势不相适应。

一是身份问题。在职业类别问题上,由于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根据社区建设的需要组建的一支队伍,在国家职业分类里无此职业类别,因此在涉及个人待遇、福利、保险、退休等问题时,尚无明确的政策可供参考。虽然,2004年发布的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将社会工作者纳入职业类别,但并未对资格认证、岗位标准等具体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北京市也未制定相关执行政策。目前,只依据《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执行。在社区事业干部问题上,2000年全市招考社区事业干部时,为解决人员的出口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特例为这个群体上了三险,其他待遇参照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执行。2002年对社区事业干部政策进行调整时,社区事业干部全部转为社区专职工作者,但在身份的过渡上有一些遗留问题没有解决。在范围问题上,根据《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规定:“社区专职工作者由通过社会公开招考取得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资格的人员和社区居民中的离退休人员组成。”在第五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中有3466名失业人员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使得社区专职工作者范围扩大。在退休问题上,由于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退休年龄未作规定,基层在执行政策时难以操作。

二是待遇问题。第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年收入与今年社会平均工资相比偏低。据统计,2004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为28348元,居委会主任中持证人员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和三险约为1300元,只有社平工资的一半,其他副主任和委员的收入还要低100-200元。第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相同职务工资收入差异较大。持证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主任每月为1300元(含三险),非持证人员每月800元且不享受三险,基层反映同工不同酬。第三,社区专职工作者奖励使用没有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从全市来看,奖金比较平均,基本在每月100-200元之间,缺乏激励性。第四,享受福利待遇的依据不足。因社区专职工作者并不是一个独立职业类别,在国家相关政策中也未作规定,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中就未包含社区层面的人员,其他如供暖费、通讯费、加班费等更是依据不足。另外,基层反映独生子女费无论什么身份都应享受。目前,社区专职工作者尚不享受其他福利。第五,享受的社会保险项目不全,范围有限。持证人员仅享受养老险、医疗险和失业险三种;非持证的失业人员因未与街道签订聘用合同,因此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险,这部分人目前全市有3466人。

三是管理问题。首先是社区专职工作者使用有随意调动的倾向。社区专职工作者虽与街道签订聘用合同,但因是选举产生的居委会成员,其工作岗位是相对稳定的。调查中发现,街道办事处对持证人员经常进行岗位调动。两年多来,到市区上访反映街道随意调动的事情较多,不利于社区民主自治的开展。其中,2003年当选的3204名社区居委会成员中,有1712名不在本社区居住,不利于服务居民。其次是社区专职工作者培训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据调查显示,当前,社区专职工作者迫切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依次为法律、行政管理、心理学、领导科学、人力资源管理、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提高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但从实际培训课程设置来看,基础理论课程偏多,专业性系统培训较少,且课程单一,基础性培训、提高性培训和专题培训各阶段课程重复培训率较高,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质量有待提高。同时,大家渴望接受学历教育,但往往没有相应的渠道。社区专职工作者培训的长效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再次,是对社区专职工作者表彰奖励缺乏新内容。目前,全市每年对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主任进行一次表彰,这项表彰是80年代初居委会工作延续下来的,为推动居委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近年来社区建设向深入发展,基层社区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人员的结构,已从家庭妇女发展成一种专业性的职业,有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被选为市、区人大代表,所以对这支队伍的表彰鼓励工作需要重新规范。第四,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管理档案不健全。目前,全市缺乏对社区居委会成员档案的管理系统,对成员的当选时间、基本资料、工作年限、工资水平、考核结果以及人员流动情况等缺乏规范性的系统收集,不利于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专业化管理,对执行相关政策缺少依据。

(五)社区居委会工作保障不足,与和谐社区建设要求不相适应。一是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保障不足。第一,办公经费不足。目前,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政策是2000年市政府规定的,按照每150户1600元的标准核拨,支出项目涵盖了社区居委会工作所有的经费支出。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社区建设深入推进,社区居委会工作内容增多,办公经费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区工作的需要。近两年,有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提高了办公经费标准,使居委会经费难题有所缓解。但基层反映,经费标准依据不足,需要对原有标准进行调整。第二,缺乏活动经费。目前,居委会组织居民的活动有三项:一是配合政府中心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是重大节日创造氛围的活动;三是九九重阳节、志愿者日、残疾人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的宣传服务活动;四是社区居民需要的文化活动、运动会等等。开展这些活动所需的经费并没有财力保障,社区活动开展的多少、水平的高低往往取决于街道和社区本身的财力或居民群众的热情及资金募集的多少,没有规范的资金来源。二是社区居委会工作条件保障不足。第一,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配套指标较低。按照2001年《北京市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和2002年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建设指标所规定的标准衡量,新建改建居住区开发商所提供的90平方米单元房,不能满足目前社区工作的内容、工作量和工作状态的需要。第二,现有办公用房指标落实较为困难。老居住区由于空间有限,落实90平方米的指标难度很大;新建改建居住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通常落实不到位,有的开发商根本不予提供。第三,已有的居委会办公用房不利于使用。老居住区办公用房较分散,几间房屋合计能达到90平方米。新建居住区大多是居民单元房的两居室,有的是地下室,居民办事不便,也无法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第四,老居住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解决困难。老的小区和平房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很小,过去采取建临建房的办法增加面积,现在只能靠租房解决问题,街道需要较大的投入。第五,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我市居住区配套设施指标规定社区服务站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但由于社区的规模较大,10%的社区在1万人以上,随着社区服务的发展,居民的需求增加,社区的棋牌室、图书室、健身室都需要室内场所,这一指标已不能满足居民群众实际需要。但实际落实比办公用房难度更大。老的居住区以往都有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由于种种原因,现已基本改变了经营使用性质,致使社区服务设施欠缺。

二、加强首都和谐社区建设的主要措施

为了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必须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增加社区民主自治功能,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队伍,保障基层社区组织的有效运转,这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首都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效能,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一)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责。一是明确社区居委会的职责任务。社区居委会职责不清是导致社区居委会与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关系不顺的重要根源。为此,要从理清社区民主自治与政府行政管理的关系入手,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和中办发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社区建设发展的要求,明确社区居委会应承担的主要任务及协助政府工作的具体事项,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二是完善社区居委会组织结构。通过在社区居委会内设立社区事务办理站(或社区工作站),增强社区居委会办理社区事务的能力;同时,加强社区居委会内设委员会建设,可将其纳入社区居民事务办理站,以更好地发挥作用。三是进一步解决原家委会转制后的遗留问题。目前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的过渡期已有四年,对于那些无力承担或不愿再承担社区工作经费的单位,建议相关经费由政府财政解决;而对于原单位继续承担管理职责及工作经费的,其过渡期结束时间由区县政府决定。同时,通过增加经费和聘用人员等方式,加强对原家委会转制后的居民小组的管理,尽量减少居委会管理服务不到位现象。

(二)健全完善社区公民参与机制,增强社区民主自治功能。一是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桥梁纽带的功能。规范社区居委会办理居民事务和受理居民诉求的办法和程序,并对社区事务、专项服务和利益诉求的内容进行分类,使社区居民自治与政府行政管理在工作衔接上形成规范、稳定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居民代表在了解和掌握民意方面的优势,指导社区居委会建立定期代表接待制度、定期入户制度等;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通过设置“社情民意”通道,为社区居民提供了解政策、反映诉求的窗口,同时使政府及时了解社区居民的需求;社区居委会还可将居民的意见通过首都之窗的“政风行风热线”和《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反映给政府有关部门,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居民反馈有关信息。二是完善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充分发挥社区民主选举功能。应依法完善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规程,规范选举程序;同时,充分发扬民主,选好居民代表。提倡将社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党组织成员、退离居委会成员和优秀党员选举为居民代表,以体现居民代表的广泛性,并认真做好居民小组长和楼门(层)长的推选工作。三是健全居民会议制度和议事协商制度,充分发挥社区民主决策功能。制定北京市居民会议议事规则,规范社区居民会议程序,促进社区民主决策水平的提高;建立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定期召集社区民间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驻社区单位等各方代表参与的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四是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民主管理的功能。包括修订完善《社区自治章程》或《居民公约》,并做好宣传和落实工作;完善居务公开制度,创新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方式;健全社区义工制度,建立有效的社区义工工作机制,引导社区居民自觉参与社区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建立社区民间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满足社区居民多元化需求方面的积极作用。五是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社区民主监督功能。由居民会议在居民代表中推选社区监督员,组成社区民主监督小组,负责对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派出站所及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的监督和评议,实现社区民主监督和政府专业监督的有效衔接,保证社区工作的民主公开和政府行政管理的合法公正。建立健全社区的内外监督和事前监督制度,实行社区民主听证制度,强化社区民主评议制度。六是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主体作用,积极探索社区民主参与的有效途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尊重居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代表社区居民共同利益,维护和保障社区居民合法权益,不断强化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和责任意识;要从解决居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努力化解社区内各种不和谐的因素,通过提供良好的服务和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努力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充分尊重居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尊重基层的创造,不断推动社区民主参与的制度创新;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建设的职能作用,积极指导和鼓励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民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拓展社区居民参与的新途径,完善社区民主参与工作新机制,不断增强社区民主自治功能。

(三)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一是进一步明确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范围,即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党务工作者;专门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二是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社区专职工作者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除离退休人员外)。三是完善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制度。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设计,第一,增设届期津贴。自2000年本市居委会换届选举开始,凡在居委会工作满一届的人员享受届期津贴每人每月150元,从本市居委会换届选举当年的7月1日起调整。中间间断届期的,按实际工作届期累计计算。第二,建立岗位工资增长机制。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岗位的工资每年分别上调70元、60元和50元。第三,完善工作奖励机制。为鼓励先进,按照区县和街道办事处自主的原则,可设立若干奖项,如月奖、年度奖等,具体标准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民主评议考核结果确定;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其他福利待遇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第四,为社区专职工作者增设生育险和工伤险。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建议全部享受社会保险,使今后不再出现无业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问题,为83年75号文件的落实做好衔接工作。四是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档案制度,具体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需从第四届居委会选举后建立并逐步完善。档案内容应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和聘用的岗位、时间、合同以及辞职、被罢免、解聘等岗位变化和培训、考核、表彰的情况。今后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的调整即以此档案为依据。

(四)加大社区居委会经费投入,进一步规范社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一是进一步规范工作经费的核定使用。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包含公益事业经费和机构运行经费两部分。可参照上海市办公经费和活动经费最低16.2-19.2万元/年的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公益事业经费按照每户40元标准核定,2000户以下的每年8万元,2000户以上的,每增加1户增加40元;机构运行经费由各区县根据本区县的财力状况自定。二是加强社区居委会经费的管理。制定社区居委会经费管理办法,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单位筹集的资金属于本社区所有,统一纳入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管理账户管理,按照所规定的程序使用,并及时向社区公开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利用率。一是提高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及配套设施标准。具体包括:第一,修订、提高现有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指标,从社区规模调整和居民实际需求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出发,将新建改建居住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千人指标从原来的20-28平方米调整为30-38平方米,1000-3000户设立一处,每处由原来的150-225平方米提高到250-300平方米;将各级社区服务设施的千人指标调整为30?4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不低于1000平方米,区县社区服务中心不低于3000平方米。为完善《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提供依据。第二,明确产权关系。在新建改建居住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也可以采取不由开发商建设的方式,而是根据配套指标,开发商预留土地,由政府出资建设,产权直接归属政府所有。二是加大资金投入解决老居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不足问题。可由政府拿出专项资金,每年有计划地进行一次性的购买,逐步加以解决。三是充分利用老居住区原有配套服务设施。针对老居住区空间有限,提高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困难,建议原有配套服务设施产权是政府的,可以由所在区县政府统筹协调,利用原有已改变经营性质的配套用房,解决社区用房不足的问题。四是为避免资源闲置浪费,建议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的使用应听取居民群众的意见,按照本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确定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及使用,以提高利用率。

⑵ 求视频:物业管理处员工俱乐部管理规定

当前,物业管理在提高广大业主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解决下岗职工和农民工就业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好的物业管理,能让广大业主安居乐业,并使物业保质增值,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但业主委员会、社区、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问题也比较突出,直接导致了物业管理企业在当前业主民主意识普遍偏低、物业管理法规意识淡薄、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识差的客观原因下,物业管理企业服了务,却收到不物管费的情况较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生存尚且困难,更谈不上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质量。因此,要想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让业主在物业小区内生活的愉快,光靠物业管理企业是不行的,还必须要有业主委员会、社区、街道办事处的大务支持和配合。《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社区、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作用。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赋予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一定的责任,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此可看出,业主委员会、社区、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作用非常大。

首先谈谈业主委员会、社区、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作用

第一个方面: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作用

一、业主委员会是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组织形式

业主既是物业管理所有者,也是物业管理服务的消费者,业主有权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是,物业管理消费又与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消费行为有所不同。目常生活中的消费多表现为个人消费行为,具有个人选择、个人付费、个人受益的特点。而多元产权物业的物业管理则是种集体消费行为,具有共同选择,共同付费、共同受益的特点。由于各个业主在选择哪个物业管理公司等诉求上不可能取得完全的一致,而一个物业又只能由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的管理,因此必须要由业主委员会这样的组织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集中整和、统一代表广大业主的分散意志,使业主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决定物业管理重大事宜的权利得以有效地实现。在物业管理消费过程中,由于单个业主在物业管理公司面前往往处于弱者地位,仅凭个人力量难以与之抗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建设权难以得到保障,而业主委员会则可以在享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权的基础上有效行使监督权。因此,通过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集中行使物业管理的选择权、决策权,是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组织形式。

二、业主委员会是链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桥梁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以经营为主体的企业,上有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制约,下有广大业主的监督。而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业主,则为小区聚居的个体居民,其职业各不相同,文化程度、道德修养等个人素质千差万别。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知识,或知之甚少或一无所知。现代居住小区的特点是房屋毗连,邻里却互不相通。房屋毗连导致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增多,不相往来使得业主只关注个人居室空间舒适温馨,而很少注重外部环境。作为业主委员会就要对社区的硬件、住户构成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各方面情况要有充分的了解,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大家共同的目标,这样才能够避免让物业管理企业在面对业主的不同目标时无所适从,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内部成员的分歧。因为形成共同的目标和使命感,才是构建和谐社区的基石。要想建设好一个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以理性、理解、合作、宽容的态度来共同建设。任何一方有与其他一方为敌或压倒对方的思想和做法对建设好小区都没有好处。要以负责任的精神对待对方,以理服人、以诚相待。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与业主委员会沟通,谁的问题谁负责,不能推诿,并将讨论结果向业主报告,保障大家的知情权,顺着这个思路,对处理好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是很有帮助的。

三、业主委员会是明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责权利关系的有效形式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是物业管理服务的消费者与提供者之间的关系,除了受到有关法规、规章的调整和规范外,应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予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业主是一个分散的群体,业主的意志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任何一家物业管理公司都难以做到与每一个业主分别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没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就无法具体明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费用等问题就无法量化、细化,一旦发生纠纷,就缺乏有效依据。因此,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明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责、权、利关系的唯一有效形式。
四、有利于促进形成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在物业管理起步的初期,业主无法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是“谁建设谁管理”,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组或指定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服务好的物业管理公司依托其服务质量、品牌信誉接管更多的项目,形成规模效益;服务差的物业管理公司则得过且过、滥竽充数,无视业主的意见和不满垄断经营。物业管理行业没有竞争,企业就没有生存的压力,也就没有前进的动力,长此以往必然造成整体服务质量的下降,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而近年来出现的业主委员会以招投标形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正是打破垄断管理局面,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途径,是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动力。由业主委员会这样的组织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使业主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决定物业管理重大事宜的权利得以有效地实现。

第二个方面:社区、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作用

1、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基本上都是兼职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就我们南充市目前的情况来看,业主委员会工作尚需规范,业主委员会成员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还需深入,那么如何保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依法有序呢?他们的工作由谁来指导和监督呢?《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撤销;对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直接指导业主召开。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履行职责,对业主大会、业委会做出的决定发表建议,支持、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而社区居委会要配合街道办事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的落实工作,是街道办事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执行部门,要直接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改选的组织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牵头建立自治性物业服务组织

2、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出现问题,社区、街道办事处有责任进行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矛盾和争议的,可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反映,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应及时调节,协调处理业主、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制止破坏公共管理秩序和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违法违章行为,协调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平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利益,为构建平安和谐社区发挥作用。

3、小区应积极配合社区工作。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是所属社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对小区的物业管理予以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另一方面,小区的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也要积极配合社区开展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同时告知所属街道办事处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其次,目前业主委员会、社区、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作用发挥的现状

当前,业主委员会、社区、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协助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指导其工作,尤其是在当前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多、热点投诉突出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社区、街道办事处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现行业主委员会制度缺陷及本身的问题造成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平衡、不明显、不作为的问题较为突出。而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组织,《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也就是说政府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开展负有重要的指导责任。而现在的问题是街道、社区是否知道自己应该肩负这项职责呢?是否能够给予经常性关注保证业主委员会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呢?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由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不明确,物业纠纷诉讼对业主及物业公司都是一大难题。《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业主可以要求法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被告。除此之外,法律没有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其他规定。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不明确,不仅不利于维护业主的利益,也不利于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当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时,是由业主个体还是业委员会提起诉讼呢?在业主拒交费时,物业公司是否能够将作为合同签订方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列为共同被告呢?这些问题都是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又长期司法部门的。由于有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个别业主不交费,而交了费的业主的权益就受到了侵害,这对他们是极不公平的。

2、由于业主委员会选举不规范,造成部份业主委员会委员素质不高,无法代表大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目前,由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缺失,造成候选人的确定具有较大随意性,缺乏广泛的代表性,有时谁出来牵头成立业主委员会就选谁,候选人推举过程不透明,选民不认识候选人的情况比比皆是。从而造成部份素质较差的业主进入业主委员会,他们只为自己谋私利,或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谋事不作为,不会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

3、由于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不规范,造成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开展不太正常。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性质是日常性的,需要其成员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相当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长期不开会,就算开会委员也到不齐。在平时的工作中,没有完整的工作内容和工程程序,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缺少联系沟通,在这种情况下,就算召开了业主委员会,但仍然不能解决广大业主真正关心的问题。业主委员会工作开展不正常,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就不到位,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就无法得到及时的改进,这对广大业主的生活将造成不利的影响。

4、由于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的规定不明确,造成业主委员会权利被乱用。虽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和业主大会都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但是对监督权的行使、监督机构、监督方式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造成对业主委员会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因而,业主委员会权力被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有些小区业主举报业主大会投票造假;有些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未经业主大会决议甚至未告知任何业主的情况下就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有些业主委员会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甚至擅自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串通一气谋取私利损害业主利益。有些业主委员会成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要求物业公司发工资,免自己的物业费等等。

第二、社区、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职责不明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开展负有重要的指导责任。部份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由于平时没有对《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他们并不知道自己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肩负的责任,甚至觉得物业管理工作与本街道及社区毫无关系,有事也认为与己无关。

2、对物业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不明确。物业管理是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的相关知识、管理制度、各项职责、禁止行为等非常多。但有些社区及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对物业管理的相关知识知之甚少,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尤其是对物业管理纠纷进行协调处理时,无从下手,或者说外行话,不但协调处理不了问题,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使矛盾升级。

3、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作为。社区及街道办事处是指导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的最基层的政府组织。但个别社区及街道办事处,在平时的工作中,对本辖区内各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不闻不问,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不过问、不指导,遇事推诿,对找上门来的事情也是能推就推,能躲就躲,直接导致业主反应的问题投诉无门,最终反映到市委市政府,影响了市委市政府的工作,牵扯了领导的精力。

再次,谈谈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发挥好业主委员会、社区、街道办事处的作用

第一、如何发挥好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1、要严把选举关,确实把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业主选为业委会委员,从根本上提升业委员的素质。严把选举关,选出广大业主信得过的业主进入业委会,是发挥好业委会作用的基础。而要选出这样的业委会委员,除社区街道要加强监管外,业委会选举筹备委员会的业主代表,要与物业管理企业一道,加强对小区内业主的考察,进行广泛的民意调整和测评,广泛征求广大业主的意见,并对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在正式选举前让大多数业主对候选人的情况做到基本了解,这样才能在正式选举中真正选举出业主信得过的业委会委员。

2、业委会要制定必要的工作制度,以确保业委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只有这样业委会的作用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业委会选举产生后,必须要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其工作的开展,要不然就形同虚设,发挥应有的作用就是一句空话。比如业委会委员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明确业委会的职责和义务,理解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督促逾期不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从而实现合同双方的合作与共赢;定期不定期召开业委会会议,对小区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定期向广大业主报告工作;建立业委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等等。以上如能长期坚持,则业委会的工作必将逐步走上正轨,将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3、业委会要经常与业主交流沟通,充分了解业主的诉求,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合法权益,是业委会的重要职责。但对于单个业主来说,他所接触到的问题,或者与他本人息息相关的问题是非常零碎、非常片面的,要将这些零碎的、片面的问题集中,就必须靠业委会委员经常与广大业主进行交流沟通,充分了解他们的诉求,听取他们对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这些问题汇总、归纳,找出问题的关键点和根源,然后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加以改进。特别是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制止。只有这样才能对物业服务企业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真正维护好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

第二、如何发挥好社区、街道办事处的作用

1、要加强学习,了解掌握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做物业管理工作的明白人。了解掌握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社区、街道办事处指导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的基础。我们不能以己昏昏,使人昭昭。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涉及的范围很广,大家必须要有一种学习的心态,认真去学习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你们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工作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能发挥好你们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有的作用。

2、要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全程督导,从而使业委会的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社区、街道办事处要具体组织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指导、监督其日常运作;参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管理,组织物业服务质量的检查考评;负责做好新建居住小区的交接管理,落实辖区内已整治老住宅小区、失管小区和零散居民楼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健全信仿投诉处理机制,融合社区公共管理资源,加强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

3、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好物业管理纠纷,为创建和谐社区发挥应有的作用。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矛盾纠纷,制止破坏公共管理秩序和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协调处理业主、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平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利益,是社区、街道办事处的重要职责。近年来,物业管理纠纷逐年增多,尤其是最近一段时间,物业管理纠纷呈现上升趋势,甚至有很多纠纷直接投诉到书记市长信箱,这些问题反映出我们政府的基层组织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在这方面的工作需要加强,今后的任务会越来越重,我们社区和街道办事处一定要在调处纠纷方面多动脑筋,以政策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理合法地调处,相信会有满意的结果的。

⑶ 羽毛球俱乐部管理细则

  • 羽毛球馆管理制度

本馆旨在强身健体,给广大健身爱好者提供一个锻炼和交流的平台,为了给广大健身爱好者提供更好、更方便的服务,特制订此制度。

1.开放时间:早5:00——晚23:00

2.收费标准:不足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算,半小时以上不足一小时的以一小时计算。①学员:成人300元/月少儿300元/月 ②会员:VIP年卡3000元/月;金卡300元/月;银卡200元/月;次数卡500元/40小时(VIP年卡和金卡会员免费享受洗浴洗衣储存柜停车服务)③非会员:9:00~11:00(不含节假日和周六周日)8元/小时④非会员11:00~21:0015元/小时⑤陪练、陪打:80元/小时⑥团体培训:300元/小时 ⑦包租:9:00~11:00(不含节假日和周六周日)20元/小时⑧包租:11:00~21:0040元/小时⑨场地租赁费:5000元/日相关服务收费A洗衣:2元/件B租拍、鞋:5元/次


  • 注意事项:

1、进入场地必须穿软底运动鞋(皮鞋、钉鞋、拖鞋、雨鞋均不得进入场地),禁止黑色胶底鞋入场打球,请您尽量穿专业羽毛球鞋或白底运动鞋;

2、爱护馆内设施、地板、墙面、玻璃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禁止擅自动用馆内的消防设施和电源,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场馆,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场馆;4、场馆内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自觉维护场馆卫生;5、场馆内禁止吸烟,吸烟请到场馆外或卫生间;

6、请勿在场内赤膊及大声喧哗,不得进入或穿越正在进行活动的场地上,以免发生危险;

7、学龄前儿童进入场地必须由成年人带领;

8、运动前做好必要的热身准备,在场馆内发生一切运动伤害场馆概不负责;

9、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以免丢失;

10、场馆内仅限于开展羽毛球活动,如增加其他活动须通知球馆工作人员;

⑦包租:9:00~11:00(不含节假日和周六周日)20元/小时⑧包租:11:00~21:0040元/小时⑨场地租赁费:5000元/日相关服务收费A洗衣:2元/件B租拍、鞋:5元/次

⑷ 健身俱乐部归哪个部门管

俱乐部属于体育局管理的。国家体育总局才是真正的管理认证部门。 中国健美操协会是受体育总局管理的。

⑸ 求自行车骑行俱乐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俱乐部简介
本俱乐部是由户外自行车运动爱好者自发成立的,一个以自行车休闲活动与极限运动为主的非赢利性的兴趣组织,旨在通过组织户外运动,让会员感悟自然、发现潜能、释放快乐、丰富体验、沉静心灵、完美人生;通过健康休闲方式,引导会员加深对自然的领悟,增强与他人的沟通。
第二章 会员制度
一、俱乐部为会员制,入会免费,不收取会费,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未满18岁需监护人同意),性别不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自行车运动对体力方面的基本要求,热爱自行车运动,自愿加入俱乐部;
(二) 认可本制度的所有内容;
(三) 一年内至少参加三次以上(含三次)俱乐部骑行活动(夜骑不算),遵守俱乐部规章制度,无不良骑行记录;
(四) 如实填写《会员登记表》,并经俱乐部认可后方可入会;
二、会员权利
(一) 会员有独立向俱乐部发出活动提议的权利,俱乐部根据其时间、地点、人群要求,帮助组织活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二) 享受在俱乐部的代购、团购自行车零配件、户外用品以及修调自行车等的会员价格;
(三) 会员可享有本俱乐部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
(四) 有对俱乐部工作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 参加会员联谊会、交流会的权利;
(六) 可以不接受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危害自身安全指令的权利;
(七) 可代表俱乐部参加各项自行车比赛;
(七)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三、会员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 遵守俱乐部章程,执行俱乐部决议,响应俱乐部号召;
(三) 在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发扬团队精神并尽自己所能向他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四) 自觉维护俱乐部集体荣誉;
(五) 有团队意识、互相帮助、爱护集体,不做任何有损于俱乐部集体及其他人的言行;
(六) 爱护自然、保护环境,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及信仰;
(七) 遵守天中单车俱乐部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八) 购买自身意外险
四、会员解除
(一) 会员本人要求退会;
(二) 不服从俱乐部管理安排,不遵守俱乐部活动规则,经多次纠正教育不改正的;
(三) 长期不参加俱乐部活动超过一年的,自动公告解除;
(四) 拉帮结派搞小团体者,散布谣言,分裂破坏俱乐部团结的;
(五) 不遵守国家刑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并受到司法机关依法制裁的;
(六) 俱乐部出于维护大多数车友利益的目的,而需要解除某个会员资格的;
(七) 严重损害天中单车俱乐部社会公共形象和利益;
(八) 在其他单车俱乐部担任一定职务的;
(九) 对其它队员公民权利有严重侵犯和恶意骚扰者。
第三章 安全制度
一、俱乐部会员在骑行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上述法规的,将视情节轻重,俱乐部有权拒绝当事人参加一切活动。
二、自行车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预知性,参加者对自己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应负完全责任。
三、为了会员的个人安全,所有队员应配备护具并购买保险。
四、自行车运动有一定的风险性,会员应对这些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并向家属作正确的风险表述。

第四章 活动制度
一、会员每次参加活动所需的车辆以及其他运动装备自备。
二、本俱乐部一般每周组织一到两次骑行活动,活动具体内容请参见俱乐部论坛。
三、每次活动必须明确一至二名领队,领队具有丰富的活动经验、民主作风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领队在活动中应实行民主管理制。领队具有当次活动的主要决策权,参与活动的会员,一切活动服从领队指挥。
四、俱乐部组织的户外活动具有一定风险性,所有参与活动的人员在活动中必须有一定组织纪律性和原则性,以保证活动顺利安全进行。
五、对非会员参加俱乐部骑行活动,做如下要求:
(一) 必须在会员的带领和指导下参加俱乐部活动;
(二) 参加活动时有足够的安全意识,遵守俱乐部出行的纪律和原则,不单独行动,在有特别原因需离队独行时需向俱乐部活动领队说明,得到允许后方可离队;
(三) 无论非会员以任何方式参加俱乐部活动都将视为对俱乐部所有规定的认同,同时也应遵守相关规定的约束;
第五章 财务制度
一、出行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当次所参加人员以AA制方式分摊。
二、所有以天中单车俱乐部名义获得的赞助所得,不得用于所赞助活动以外,如有结余,注入俱乐部基金。
三、俱乐部基金只能用于公共开支。
四、采用财务公开制度。(俱乐部的基金收入和支出等内容会在论坛指定版块内的财务专帖里公布)
第六章 俱乐部管理制度
一、俱乐部由理事会管理,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公开选举产生,理事会一年选举一次。
二、俱乐部管理团队所有成员遵守天中单车俱乐部各项管理制度,参与俱乐部日常管理,接受天中单车俱乐部各项管理制度制约。
三、俱乐部管理团队中有人不再继任时,需向俱乐部进行交接,候补理事按顺序接任。
四、俱乐部由管理团队负责日常事务管理,会员管理。会员有配合管理的义务和监督的权利。
五、俱乐部需要做出重大决定的事务由管理团队共同投票,参加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将缺席的人数,选派其他会员参加,以保证9票决策。
六、俱乐部所有会员资料(包括姓名、性别、联系电话、QQ等基本信息)将进行备案,并指定专人保管,俱乐部有替广大车友保密的义务。

附:免责声明
一、自行车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预知性。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完全责任。俱乐部及领队不对任何自行车运动本身具有的风险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二、凡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俱乐部及活动发起人和领队均不承担一切责任,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本声明中关于免除俱乐部及活动发起人和领队责任效力,同样适用于发贴之网站论坛的管理人员。
三、凡发在俱乐部论坛里有关活动的影像资料,版权将归天中单车俱乐部和驻马店户外论坛所有,俱乐部有权转载,有权用于俱乐部的宣传。会员参加俱乐部的活动,将视为允许俱乐部有其发布权,本人如有异议可提出,相关人员为其撤销删除。有关人员在撤销删除以前所产生的一切影响,俱乐部及相关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以任何形式参加俱乐部活动都将视为同意以上所有内容。

⑹ 武术格斗俱乐部管理制度

你好:这是我给你找的,你只需把星号填上俱乐部名字就可以用了!望采纳!

***********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俱乐部名称为” ***********”。 第二条 性质
本俱乐部主要是以成人健身爱好者武术搏击培训。 第三条 宗旨
本俱乐部宗旨是国家、省、市体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体质,提高技能,丰富其文体生活,切实为促进我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同时,为发掘、培养和输送竞技体育优秀后备人才提供可靠保证。 第四条 管理
本俱乐部自觉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市体育局、区体育局和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
本俱乐部住所设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阳光雅苑一楼。
第二章 工作业务范围
第六条 坦克武术搏击俱乐部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 划纲要》。努力发动和组织市区范围的体育健身项目,开创我区开展体育活动的新格局、新局面。
二、俱乐部教练员由区业余体校具有高、中、初级职称的专职教练员和体育本科老师担任。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性利用学员业余时间,特别是利用节假日开展培训、竞赛活动。为扩大培训面,增强培训效果。 三、组织俱乐部的体育竞赛,促进运动技术水平提高。
四、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做好培训、竞赛、交流等活动的资料积累工作,不断总结经验,组织工作,.努力学习省及全国同类俱乐部的先进经验, 有目的地组织双边和多边的经验交流,定期开展表彰先进活动。 五、积极主动联络市区体育界的同行,相互交流、配合、共同促进俱乐部和武术搏击行业更高层次发展。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因素,扩大社会效益,使俱乐部新型的,社会化并具体育健身活动特点更鲜明。
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使工作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要求,更符合上级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入会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自然人。 二、 本俱乐部不限会员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国籍等。 三、热衷于公益事业,有无私奉献的精神。 四、具有互助、互爱的团队精神。 五、 热爱武术运动,谦逊守礼尊师重道。
六、不到法定年龄的青少年儿童可由监护人带领,由俱乐部教练员指导训练。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审批、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参加本俱乐部组织的各项目的教学培训、竞赛、交流活动的权利,有选项和转项的权利;
二、 对本组织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俱乐部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利; 四、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俱乐部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俱乐部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俱乐部交办的工作任务和培训计划;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俱乐部提供真实的有关材料;
六、爱惜训练器材、设施,注意交通安全和培训时安全,主动配合教练。
第十一条 退会
一、会员应书面电告本俱乐部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不能按照规定缴纳会费达一个月以上者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对会员的处罚规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决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及以至除名的处罚。
一、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区体育界有较大影响力和地位; 三、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年富力强; 四、具备完全理事行为能力者。

第十三条 本俱乐部主任为本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副主任或秘书长
第十四条 本俱乐部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 三、代表俱乐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掌握本俱乐部的经费使用批报。 第十五条 本俱乐部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各基层单位的关系,有机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聘用;
五、掌握安排会员的发展规模、开设项目和场地及教练员的安排,以及负责竞赛、培训、交流等大型活动。
第十六条 本俱乐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七条 本俱乐部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本俱乐部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年度会计核算,并严格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本俱乐部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性质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本俱乐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在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俱乐部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俱乐部工作人员、教练员的报酬按机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俱乐部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二十四条 本俱乐部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讨论、决定后十五日内经
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俱乐部本俱乐部完成宗旨因形势变化或特殊原因事故等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 本俱乐部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俱乐部终止后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及俱乐部宗旨所规定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你可以自己修改下……这是个模板!望采纳!

⑺ 健身俱乐部私教部管理制度

经理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
1.1直接对总经理负责,贯彻执行总经理的经营管理指令,向总经理报告工作,直接领导部门。
1.2业务规划、组织、协调、指挥控制各项目准确实施各项工作,定期编制每月或每周的健身团体计划表,并报总经理审阅。
1.3主持本部门工作例会,听取报告,监督工作进度,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1.4负责本部门安全与质量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各项目按照工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进行工作。
1.5负责本部门员工培训工作,提高业务素质,抓好考核工作。
1.6与俱乐部其他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工作。
1.7建立良好的宾客关系、迅速反馈宾客信息、处理投诉,不断的改进工作。
1.8审阅每日业务报表,掌握营业情况。
1.9负责康体部财产的管理,编制本部门各项设备的添置,更新、改进计划,不断完善服务项目。
1.10考核各项目的日常工作成绩,激励员工的士气和积极性,并为员工沟通,做好思想工作。

主管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
2.1 直接对部门经理负责,执行部门经理的管理指令,向经理汇报工作,直接管理本部门服务人员的日常工作。
2.2分析各项设施项目的会员要求、管业结构、消费状况及发展趋势,研究并提出部门收入成本与费用等预算指标,报康体经理审批。纳入俱乐部预算后,分解落实到各设施项目,并组织各级教练和部门员工完成预算指标。
2.3 随时收集、征求客人意见、处理客人投诉、分析康体部服务质量管理中带倾向性的问题,适时提出改进措施。
2.4 搞好康体部和俱乐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完成康体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5熟悉所有健身房器械的使用操作规程,监督使用人员的操作方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设施的不必要损耗。
2.6 负责所管范围内工作的组织和营业活动开展。
2.7每日监督所属员工的仪容仪表,礼节礼貌,劳动态度与工作效率,执行考勤制度。
2.8培训所属员工按有关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和保养设备,每日营业前对所管项目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施安全、清洁、性能完好。
2.9负责岗位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服务程序以及服务人员标准化实施。
2.10负责本部门班组物品领用,经经理审核并做好领用保管。
2.11检查并报告各种维修项目,确保所属区域内设施、设备完好。
2.12每日做好班前会后,做好班前工作布置,班后工作有总结,建立交接班手续。
2.13定期对场馆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便于工作人员掌握及协助服务工作。
2.14认真完成每月私训任务,积极创收

巡场教练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
3.1直接对经理负责,执行经理指令,并向经理汇报工作。
3.2 熟悉所有健身房器械的使用操作规程,监督使用人员的操作方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设施的不必要损耗。
3.3 能够使用规范语言和动作为客人讲解和示范,并跟进来健身计划会员的情况,迅速反馈会员信息。
3.4日做好营业前一切本职岗位的准备工作,包括卫生工作。
3.5对初学本项目的会员,如要求指导,教练应给予规范服务,并对有私训意向的会员积极为其推荐私教服务。
3.6在会员练习时,要特别注意安全,并有规范的保护、抢救的工作职责。
3.7营业前结束后要协助私人教练、救生员做好查核及营业汇总工作。
3.8营业前结束后要对本区域内卫生和保管物品进行整理与清理工作。
3.9期对场馆的设备设施进行保养及维修,维持设备的良性运转确保正常使用,并协助清洁工维持健身房的整洁。
3.10定期进行训练及学习,保持良好的身体形象,提高业务水准。
3.11会员及宾客建立良好的关系,利用自己与客人服务关系的特殊性,及时将客人的意见建议反馈给上级领导,创造俱乐部良好的形象。

会籍部主管职责:
1、 制定销售、推广策略,使俱乐部会籍有效地推进市场。
2、 协助、监管属下进行销售开展、跟进以及完成每个阶段。
3、 制定各项活动作为对外界推广以及与会员沟通的桥梁。
4、 制定全年销售指标,有规划的使属下按时完成。
5、 制定销售提成方案。
6、 制定及主持本部门营销培训计划,提高销售技巧。
7、 分配VIP接待工作进行程序。
8、 制定开支预算,如广告、应酬、邮寄信息、交通及文具印刷品等。
9、 监管会员能有效的、迅速的得到会所信息的交流。
10、 监管会籍管理系统,对会员资料保密。
11、 负责广告、宣传工作,月刊及各项活动宣传资料的印刷工作。
12、 负责会员卡发放,以及资料完整。
13、 检阅会员报表,及时发放生日及节日慰问卡。
14、 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与会员嘉宾维持良好形象。
15、 制定会籍部规章制度,并清晰的传达到每位销售部员工。
16、 有效的控制开支成本预算,维持俱乐部预期标准。
17、 经常保持高度市场触角,重视每个对手的反映及定位,制定更有效的市场攻势。
18、 对会员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做出敏捷和积极的回应。
19、 培训、评估、调职及提升属下员工,鼓励销售气氛,建立同事
20、 合作精神。
21、 对纪律处分的员工做文字性存档。
22、 保持工作环境清洁卫生。
23、 出席每周行政会议及每天行政晨会。
24、 主持每周销售会议。
25、 出席财务部举行的信贷会议。

⑻ 什么是俱乐部管理

请根据下面的文章,截取自己有用的信息,联系实际,就可以出来你要的东西的。

国内外职业足球俱乐部经营管理的比较研究

[摘
要]就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经营现状,从足球产业化经营开发、足球俱乐部运行方式、中介机构、经纪人三方面与欧洲职业足球俱乐部进行比较。在欧洲,职业足球俱乐部是以经营足球比赛为中心的各种商业活动的独立经济实体,它以观众为核心,赚取票房收入、电视转播收入、广告商业赞助收入以及俱乐部产业开发所得收入为生存基础。我们应借鉴和吸收欧洲职业化足球发达国家成功俱乐部的经验,特别是欧洲足球发达国家的先进经营方式和办法,完善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经营管理体制。
[关键词]职业足球俱乐部 产业化经营 运行方式 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申宇恒,(1979-),沈阳体育学院体育人文社会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学校体育。

一、引言
如今中国职业足球的发展已进入了第14个年头,以职业化,社会化为主要特征的足球俱乐部体制已经基本形成,在各地政府和体委的帮助和指导下,俱乐部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框架。要想有好的联赛,就必须得有运行机制完善的俱乐部,要想有好的俱乐部,就必须得有成功的经营方式。本文参考了国外职业足球俱乐部成功经营经验,阐述了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为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发展提供参考。
二、足球产业化经营开发比较
职业足球俱乐部在注重比赛成绩的同时也要最求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比较,中国与欧洲的俱乐部在产业经营与开发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在欧洲一些职业联赛发达的国家,俱乐部总是千方百计地围绕足球进行市场开发,它们收入来源主要有:
1.门票收入,包括本国联赛和杯赛、国际联赛、友谊赛、出访比赛等的门票收入。2.电视转播收入,在欧洲有发达的收费电视系统,使电视转播收入不断上升,球队如果能在本国联赛中取得好成绩打进欧洲冠军杯和联盟杯,其电视转播收入就会水涨船高,也有一些著名的俱乐部如曼联通过建立了自己的收费电视频道来增加俱乐部的收入。3.广告、商业赞助收入,电视转播促进了职业足球的飞速发展,同时也让商家看到了球队和球星身上巨大的广告效应以及相应的商业价值,当然俱乐部名气越大赞助的金额也就越高。4.市场开发收入,欧洲国家的俱乐部一般拥有属于自己的球场,即使没有属于自己的球场,也可以长期低价租赁政府所有的球场,这样俱乐部可以利用球场开展多种经营如餐厅、酒吧、出租等。另外,在欧洲几乎每个俱乐部都有自己的专卖店,通过销售服饰,纪念品等来增加收入。

三、足球俱乐部的运行方式比较
(一)俱乐部经营管理体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足球俱乐部必须最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收益和利润成为经营投资的主线,我国足球俱乐部的经营管理在这方面还不是很规范,这主要跟俱乐部的组建模式有关。目前,国内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组建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买断俱乐部的冠名权,体育局或足协以原足球队的运动技术和队名所有权作价投资组成俱乐部的政企联办型;二是企业出资入股,体育局或足协以原足球队的运动技术和队名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组成俱乐部的股份制公司型。这两种俱乐部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问题有:
1.基础不稳定;2.产权不明晰;3.组织机构不合理;4.经营机制不完善。欧洲发达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的模式是多家企业联合入股买断冠名权,通过赚取门票、电视转播、商业赞助、市场开发收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另外在欧洲足球发达国家像德国、法国、英国都有俱乐部联盟,联盟负责管理职业联赛与俱乐部的建设和经营等方面问题,足协无权干涉,联盟与足协两个完全不同机构的相互独立体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政俱分开。
(二)俱乐部永久性冠名
国内足球俱乐部由于自身经营能力的有限,只有给企业打胸前广告,才能得到企业的资金投入,所以不得不在每次找到赞助企业后重新注册俱乐部名称,从短期时间来看不会给俱乐部带来什么影响,但从长期的社会效应来看,损失是巨大的。总是更换名称势必会影响自己的产业开发,品牌式的产品就不可能形成。与国内相比,欧洲职业足球俱乐部就显得要成熟得很多。
(三)俱乐部球员自由转会
根据《中国足协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我国国内运动员现行的转会制度采用的是“摘牌制”,它可分为“顺摘”和“逆摘”。“顺摘”的主要操作方法是:由要求转会的运动员提出转会申请,经俱乐部同意后上报中国足协,足协在每年年底召集各俱乐部举行一次运动员转会的摘牌会,摘牌的程序按照上一赛季的成绩由强到弱进行。“逆摘”程序则相反。实践证明这种转会是不合理的,其造成的结果是俱乐部失去了自主权和公平竞争的机会,另外足协为了减少俱乐部漫天要价等问题限定了转会金额上限也是违背市场规律的,球员的身价是由市场决定的,而不是哪个人能限制的。国外俱乐部在运动员转会问题上采用的方法是运动员自由转会机制,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杠杆来解决运动员、教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供需矛盾。
(四)足球经纪人
足球经纪人的中介活动是商品性的服务活动,是一种必要的社会分工和劳动。在欧洲足球发达国家,经纪人的作用得到了真正的体现:
1.在筹划和组织比赛方面,足球经纪人有门路、有经验、懂管理,具有组织足球比赛的能力。2.在资源配置方面,足球经纪人能够积极为市场交易双方沟通信息,促使市场功能更好地发挥,最终有利资源的合理配置。3.有利于降低俱乐部运营和交易成本。4.在解决各种纠纷和日常庞杂的经济事务上。
目前,国际足联颁发营业执照的足球经纪人共有288人,分布在35个国家,其中欧洲最多,英国47人,德国35人,法国32人,意大利20人,荷兰11人,另外巴西5人,美国4人,日本2人。中国还没有国际足联认可的足球经纪人。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足球经纪人制度还很不完善。
四、结论与建议
(一)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经营机制不完善,表现在经营项目少,收入比例分配不合理,没有一个成熟的经营理念。建议应该利用俱乐部队名建一些专卖店,开发一些有球队自身特点的球迷产品,象队衣、纪念品、围巾、帽子等。
(二)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经营管理体制不合理,政俱不分,建议成立职业俱乐部联盟,职业联盟是由各俱乐部组织起来的对职业联赛进行统一管理和经营的机构,职业联盟和中国足协的关系是两个互相监督,互相作用的关系。中国足协负责管理全国性比赛,杯赛和国家队比赛,而职业联盟则负责管理职业化联赛,俱乐部的建设和经营。
(三)要想创建自己的“品牌式”俱乐部,就不能总是根据企业赞助商的不同来改变自己俱乐部名称,这样也有利于开发本俱乐部的品牌产品。建议增强自身造血能力使自身经营收入比例份额加大,,这样才有资格跟企业谈只在队衣胸前打广告而不改队名,这需要一个过程。
(四)国内球员转会的管理制度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国内专业足球经纪人缺乏。建议逐渐实行自由转会,用市场去调控球员价格进而促进球市的发展。随着我国职业足球的不断规范化,国内应大量地培养足球经纪人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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