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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厅建规

发布时间: 2020-12-16 02:19:06

❶ 规划执法监察大队是一个什么样的职位啊,这个职位怎么样哪不会是城管吧!公房管理所是干啥的哪!

基于执法监察二重性,规划执法监察,也称规划执法,或规划监察,也被称为规划监察执法,经常互相替换使用。规划局负责规划执法监察的下属队伍即规划执法监察大队。规划执法监察大队应属公务员编制(执法专项编),许多地方由于编制缺乏,就成了事业编,无论是叫执法监察大队或执法大队或监察大队,工作没有啥差别。但一般来说,叫执法更注重行政处罚惩戒、叫监察更注重监督社会各方依法履责。公房管理所则是城市建设局的下属机构,属于城建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城管执法监察(简称城管执法或城管监察,俗称城管)大队,是城管执法监察局(简称城管执法局、或城管局)的执法监察队伍。《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基于城管执法监察的相关概念辨析,指出了执法与监察的二重性,专门介绍了从城建监察、到城管监察(执法)、城管执法(监察)的演变。一些城市的城管执法监察大队只负责城市运行管理领域的执法监察,与规划执法监察大队分设。一些城市的城管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管理,也同时负责规划执法监察。按照中央2015年底发布的中央城市工作会配套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规划执法监察要合并进入城管执法监察队伍,实现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全过程的综合执法监察。

❷ 规划局监察大队职责

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房地产、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咨询等方面违法行为的监察。
负责监督各类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建管要求,履行报建程序,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有关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对象的立案查处;负责组织拆除严重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设施;协助办理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❸ 建设单位施工放线时必须要有规划局监察部门验收吗

基础施工放线需要规划部门或是其委托的勘察测绘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下一步施工。施工到正负零也需要规划部门验收。

❹ 建设局监察大队队长权力大吗

一、建设局监察大队的职权范围:

1、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的和未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
2、在招标、投标和发包、承包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中标后非法转包工程的,肢解工程,违法分包的;
3、未取得资格(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或者超越证、照规定范围或者未办理进市登记注册手续承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监、监理、咨询以及从事房地产经营、燃气经营活动的、挂靠有资质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4、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超越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及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5、违反房屋开发、中介、物业、产权产籍等管理规定的;
6、转让、出借、出租、涂改或伪造图签、资格(资质)证书的;
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8、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
9、擅自砍伐、移植绿化树木的;非法占用公共绿地的;
10、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品、挖坑取土的;
11、在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12、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13、其他违反有关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监察大队的级别。
在县级城市,住建局长是正科级,监察大队是住建局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大队长是副科级,一般内设1 个科和3个中队,分别为:综合管理科(审理科、办公室、财务科等)、监察一中队、监察二中队,监察三中队。

❺ 如何做好规划监察工作

一是积极实施规划执法依据、程序、时限、结果、监督权落到实处;二是制定出违法建回筑面积和造价的认定答办法,对规划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减少了执法行为的随意性;三是建立大队内部说情登记制度;四是坚决纠正查处违法建设中的不正之风;五是建立办案反馈制度。征求各界对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廉政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六是积极推行用人制度的改革。实行执法岗位定期轮换岗制度。并公开向社会承诺:接到违建举报,24小时内到达到现场查处,实行接待首问负责制、一告查实待岗制。

❻ 城建监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55号 现发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编辑本段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四、第六条增加一项为:“(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第七条修改为:“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六、第九条修改为:“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九、规定中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建监察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编辑本段城建监察规定
(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正1996年9月22日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 (三)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订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 (四)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以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在上岗时应当持城建监察证、佩戴标志、自觉接受监察,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❼ 规划监察工作如何开展

地区和项目出现监管薄弱,不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为保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动公路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严格执行标准,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一)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相关监督机构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一是在高速公路审批、审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认真监督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二是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建设规模和工期的管控力度;三是对高速公路各从业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及规程的情况,开展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项目法人准入管理。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组成人员应满足资格标准及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特别是社会投资项目的法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项目法人资格和建设能力,并将项目法人管理能力与项目建设的适应性纳入动态监管范围,对不适应建设管理需要、屡次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或工程实施严重不力、工程管理混乱的项目法人,应责令其停工整改,整改不力的可依法予以更换。

(三)加强在建项目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严格措施加强高速公路在建项目过程管理,一是对发现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工程质量低劣或通车后可能存在行车安全隐患的在建项目,应立即责令彻底整改;二是要把好即将完工项目交付使用前的验收关口,对降低标准、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带病”项目,不得允许向社会开放交通试运营,更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三是对已查明存在问题未经整改即允许通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严格执行公路建设各项制度和技术标准

( 一 )严格控制初步设计质量。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负责审查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地质勘察深度不够、工程方案比选深度不足、设计质量低下、不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一律退回重新编制。严格控制概算规模,初步设计概算应按照规定的工程定额、取费标准、工资单价和材料设备价格编制,不得虚高冒估,不得通过降低结构安全系数、缩短桥梁和隧道长度或其他途径缩减投资规模。

(二)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法人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所以设计变更都应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或办理,不得为了降低成本而牺牲质量和安全进行设计变更。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路线走向、路基宽度、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

(三)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建设项目和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认真落实合同约定的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要求。对于直接涉及质量、安全、环保、节地和公众利益的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舍弃、更改或随意选取。对技术标准中科灵活运用的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行车安全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论证后确定。

三、落实从业单位责任

(一)落实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责任。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负全面的建设管理责任。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依法依规组织建设,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加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约管理和工程实施中的动态控制,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总工期和签订的施工合同工期,坚决杜绝人为压缩合理工期或损害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

(二)落实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及规程,确保设计深度和质量,提交的设计文件须符合国家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设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设计原则,积极杜绝任何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设计失误、设计质量低下造成损失的,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责任,并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三)落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施工管理,认真落实个人岗位责任,认真执行施工过程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发现问题立即自行整改。对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的,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追究有关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要严格控制外购材料质量,对存在质量问题而进入工地的材料和设备,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

(四)落实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监理规程,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细化和落实旁站、巡视、平行试验等现场管理责任,加强检查频度,坚决杜绝任何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降低合同约定质量、安全要求的工程签署合格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的,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追究签字监理人员责任,同时追究监理单位的管理责任,处理结果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公路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和顺利实施的基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督导和管理,在提高从业单位对公路建设各项制度执行力的同时,要首先遵守和严格执行。近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排查工作,重点检查项目法人建设管理里能力,执行公路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从业单位责任落实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将排查结果报部。

❽ 城建监察大队的工作是什么

城建监察大队的工作:保障城市建设和管理依法进行,保证城建行政执法规范化。它们的业务范围如下:

1、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

2、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

3、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

4、实施城镇住宅建设和房地产方面的监察;

5、实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方面的监察;

6、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监察;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面的城建监察。

注意事项:

  1. 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需申请执行的按批准程序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积极做好强制拆除的组织配合工作。负责城建、规划方面的有关行政案件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宜。

  2. 积极参与各类工程的竣工验收。检查、核实是否按规划红线施工,是否规范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法定程序。负责对县城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各类标志、亭、牌等建(构)筑物和城区内雕塑、建筑小品的选址定位、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察。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面的城建监察,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城乡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如何加入:

首先得通过公务员考试,如果是市容监察员招工,应该考以下内容;国务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城建监察管理规定],[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当地的市容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然后报城建局。

(8)监察厅建规扩展阅读

城建监察规定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参考资料:山西原平市纠风工作看群众脸色--人民网

❾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中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 ) 对 错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中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 ) 对 错
对√

❿ 纪检监察工作

一、概况

2012年,学校纪委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央、教育部、北京市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工作方针,认真落实贺国强同志在部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继续深入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取得了新成效,为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党风廉政建设

学校坚持把落实责任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龙头,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力度。2012年年初,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和学校2012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学校20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2012年度工作任务。及时分解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共分解37项任务,涉及60个部门。党的十八大召开后,认真组织学习十八大报告、中纪委报告,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继续实行领导干部按年度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2012年党委书记、校长与7位副校级领导签订了责任书,9位校领导分别与分管(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并进行了集体廉政谈话。班子成员通过参加民主生活会、听取年终考核述职述廉等形式切实抓好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落实,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重点加强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加大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反对和纠正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行为。加强对学校课堂、论坛、讲座和校刊、校内广播电视、校园网的管理,切实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为党的十八大召开营造良好氛围。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均通过集体研究做出决定。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了决策的民主科学。接受教育部对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得到检查组充分肯定。

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

认真落实贺国强同志在部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严把招生录取、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校办企业、学术诚信等“七个关口”。纪委按照“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原则,认真开展招生监察,监督高考招生录取过程,重点对艺术类学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进行全过程监督,以确保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2012年7月19日,学校接受了北京市2012年高校招生巡视检查,高考招生工作得到检查组的高度评价。加强研究生招生监察工作,严禁校内单位及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班。按照“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的要求,加强对基建、物资采购等领域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校内基建、物资设备采购、维修等领域全部招投标项目评标过程,参加处理废旧物资竞价拍卖过程,并根据需要参加重大项目的前期考察和重点工程验收工作,促进了学校重大经济活动的进一步规范。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加大学校科研经费监管力度。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在全校教师中开展学术道德教育,发放《科研诚信——负责任的科研行为教程与案例》一书。

五、惩防体系建设

1.加强宣传教育。2012年开展了以“保持党的纯洁性,构筑廉洁校园文化”为主题的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编发《中心组理论学习参考——党风廉政建设专辑》,组织领导干部参观北京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发放《高等学校教职工廉洁教育读本》、《大学生廉洁知识读本》各800册,举办《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主题教育图片展。

2.加强制度建设。2012年新制定或修订了《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等8个反腐倡廉相关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学校现有反腐倡廉相关制度248个,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进行了学校制度清理的相关准备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对领导干部执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上交、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聘、职称评聘等工作进行监督,对学校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和学校管理的规范化。

4.加强信访工作。严格执行上级关于信访办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提高信、访、网、电一体化水平,依法保障群众信访举报的权利。加强信访监督工作,对有违纪苗头和轻微违纪行为的干部,早提醒,有效预防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参加北京高校纪检监察信访业务培训及考试,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六、专项治理

1.认真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学校坚持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坚持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学校各种收费行为。2012年5月召开了学校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会议,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参加,学习贯彻2012年教育部、北京市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治理“小金库”会议及文件精神,并对学校工作进行部署。春季、秋季两次开展教育收费自查工作,未发现违规收费行为。

2.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自查自纠,因公出国(境)团组情况专项检查,论坛、研讨会、庆典专项治理,规范公务用车专项治理等,强化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了学校各项管理。

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学校纪委2012年召开全委会议2次,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及上级工作部署,深入研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认真落实纪委会议精神,积极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干部按要求参加上级举办的培训及会议,切实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加强与兄弟单位的工作交流,承办了教育部直属高校纪检监察第六片组会议。贯彻落实《北京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认真对照考核指标体系,不断夯实纪检监察工作,全面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

八、其他工作

1.起草学校第十次党代会纪委工作报告。

2.完成学校迎接北京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达标检查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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