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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

发布时间: 2020-12-15 08:48:20

A. 免征增值税的跨境服务发生地必须在境外

问:我公司(境内企业)目前有两种业务:1、接受母公司(境外企业)委托为其中国客户进行技术指导,地点在境内,服务结束后,客户与母公司结算,母公司再与我们结算(从国外打外汇进来)。2、接受国外客户委托,为其在中国成立的子公司进行技术指导,地点在境内,服务结束后,由国外客户与我们进行结算。
请问上述两种服务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其相关文件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第九条的规定中所提到的相关应税服务可以免税的条件是其业务发生境必须在境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及第(九)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政策,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无论是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的技术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均可享受上述政策,但要按上述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准备资料备案。
[责任编辑:白雪]

B. “跨境金融”服务是做什么用的

“跨境金融”服务专区内集中展示跨境类服务(包括出国留学、国际商旅、投资移民、外派内工作、来华人士等),满容足不同类型客户的跨境服务需求。
“跨境金融”服务专区入口设置于经典风格个人网上银行登录后欢迎首页右侧的功能快捷入口处,点击“跨境金融”后进入服务专区。

C.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 跨境服务名称怎么填

如实填写!
安照表格上的要求,如实填写便可!此之外还要填写一些你申请减免税的文件号,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盈利情况
只要是符合免税的单位要求,免税申请会很快批下来

D.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什么情况下是不能免征增值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应税行为,除第(九)项、第(二十)项外,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第六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纳税人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 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规定:“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见附件);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以及第(十)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F. 跨境电商服务模式和跨境电商模式是一个概念吗

福建自贸区官网上每日更新一些跨境电商的资讯,浏览了许多新闻,现在很多做跨境电商服务模式的公司,自己公司也在做跨境电商,一般来说,是同一个模式,只是服务模式延伸了辅助他人做跨境的业务。

G. 聚学跨境学院院长很出名,问下,他们能提供什么服务呢

可以为传统企业和个人提供品牌岀海、跨境团队打造等服务

H. 班泊跨境的出海服务如何

之前接触过这家公司,经业内朋友推荐,主业就是做跨境出海服务的,具体合作下来的结果是什么样不清楚,因为公司最后因为预算支出问题没有最后落实合作。

I.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属于跨境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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