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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p2p监管

发布时间: 2020-12-14 18:21:27

① p2p网络借贷风险如何进行监管

提防一下六种情况的出现:
一、出现超大额度借款
你所看好的P2P平台,平常都是几十万的小标,有一天却突然出现上千万的大额标的,这一异常举动,很有可能源自P2P平台回款资金流出现缺口,急需大量的资金堵窟窿。
二、负面消息不胫而走
如果你关注的P2P平台,一直口碑不错,有一天突然传出有理有据的负面消息,这时候你就要高度警惕了。在网络信息越来越追究法律责任的时代,空穴来风的造谣行为将越来越少。一旦传出负面消息,大多时候都意味着该P2P平台出现运营危机了。你所要做的是,仔细辨别负面消息的真伪。当然,对于那些一直负面消息不断的平台,一开始就要舍弃。
三、大户减投或者股东撤资
要知道,大户之所以是大户,一方面他们可能比上班族有钱得多,另一方面他们的消息远比上班族灵通。P2P平台出现问题,一般都是先被大户得知的。作为散户投资者,要多留意大户的举动。如果发现大户在减少投资、股东在撤资,那么一定是P2P平台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
四、莫名抬高利息收益
要坚定这样的认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平白无故的天上掉馅饼,通常孕育着重重危机。任何商业行为都遵循“成本-收益”的经济原理,P2P理财也不例外。专业化运营的P2P平台都会把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一旦出现突然大量发布秒标或者抬高利息收益的“回馈”活动,投资者就要提高警惕。
五、提现迟缓或延误
除非网络维修或者系统升级等正常原因,其他异常提现迟缓或延误,都是平台资金出现危机的表现。其实辨别方法很简单,你可以第一时间去咨询客服人员,如果对方回答是第三方支付的原因,你就索要提现单号,继续拨打第三方支付的客服电话,检验提现单号是否真实。如果属实,那就是系统原因;否则就是平台危机了。
六、年底发标异常
原本各种期限搭配合理的P2P理财平台,突然频发天标。意味着平台资金链出现问题,平台需要资金流进入。这时候冲进去,就是接盘侠。年底往往是检验一个平台运营健康与否的指标。P2P平台一般年底资金兑付压力都比较大,如果在年底出现异常发标的行为必然是存在问题的。年底异常发标,主要包括突然连续性发布信息不清晰的标,或是高利率的天标、一月标等,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② P2P网贷平台到底有没有纳入银行监管。或者那个部门监管。没具体到监管单位还是不放心啊!

P2P网贷行业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工作,共同促进网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3.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
4.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6.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开展自律检查等。

③ P2P网贷平台规则如何被合理监管

在控制风险的思路下,中国未来构建的P2P网贷监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监管者应当对那些容易聚集非法风险的P2P网贷模式坚决打击取缔;引导P2P网贷在中国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二是为了防止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风险的聚集,监管者必须获取相关信息,并且履行一定的监管职能。因此,P2P网贷平台应当备案,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供报告,以便监管者及时掌握情况。
三是建立客户资金独立存管制度,要求P2P网贷平台应当将客户资金交予独立第三方存管。至于是否要求P2P网贷平台具备最低资本金或者设置准备金要求,以及其他一些更多监管要求,则还可以再观察一段时间再说。

④ 网贷监管到底都监管些什么

说起监管,其实我觉得大方向更多可能是合规、合法两个方面。对于监管我也有点自己的看法,首先,应该加强对P2P网贷机构性质的监管,即明确P2P网贷平台的中介性质,而不是经营资金,不得撮合多人之间的融资,使P2P平台事实上变成证券市场,否则必须登记成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其次,应加强资金托管的监管,让P2P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挪用他人资金。再者,必须加强对网贷平台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网贷平台利用欺诈手段融资,保障社会整体金融安全。就目前来说,现在存活下来的平台在监管方面都还算可以的,像搜易贷、人人贷之类的平台,我记得监管这部分一直都是跟着政策走的,所以不管监管什么,只要你借贷合规就不需要担心什么

⑤ p2p监管现状是个什么情况

近两年,随着监管细则中政策的不断落地,马太效应在网贷平台的作用日趋明显。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P2P网贷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9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5929家,正常运营平台降至2004家,累计问题平台达到3925家,网贷行业的成交量为2351.41亿元,环比下降5.78%。
值得注意的是,在网贷行业业务整体低迷的同时,网贷行业平台的质量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两极分化成为这个行业的总体发展趋势。目前,各地监管政策依然在密集出台。停止新增存量,严控平台规模成为P2P网贷软件行业整改的主要内容,从切掉P2P平台与众多第三方机构合作入手,进而从资产端方面遏制平台规模的增长。
随着监管收紧、合规门槛提升,网贷的行业集中度也逐步提高。一方面,网贷规模在稳步增长,平台数量却持续降低,不少平台达不到合规要求,选择主动良性退出的平台增加;另一方面,不少平台选择“抱团”以完成合规,整合资源或并购重组或将成为大势所趋。

⑥ p2p网贷平台属于银监会监管吗 或者说由谁

不属于,这个属于灰色地带,目前国家正在打击这类平台,在引导让它规范化,可以合理监管

⑦ 有银行监管的p2p网贷平台有哪几家

随着P2P行业规模越来越大,国内多家银行已经涉足到P2P这一领域。而有银行作为背景的P2P网贷平台可能更会让投资者感到更加放心。但是目前真正实现了银行监管的平台暂时没有见到相关的报道,但和银行或保险等合作的还是不少的。
国内比较著名的银行系平台有以下几家:
1、平安集团旗下陆金所
陆金所,全名为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成员,成立于2011年9月,注册资金8.37亿元人民币。公司的经营团队由金融管理和电子商务等业界一流的国际专业人士组成。
2、国开行开鑫贷
开鑫贷网站是由开鑫贷融资服务江苏有限公司(简称“开鑫贷”)投资并运行的民间借贷居间服务网站,为富余资金借出人和具有融资需求的借入人提供信息登记、信用评级、资金撮合、资金结算等服务。
3、包商银行小马bank
小马bank是包商银行旗下的理财平台,于2014年6月18日正式上线。该平台上线初期包括两类产品债权(千里马)和货币基金(马宝宝)。
4、招行中小企业E家
小企业e家围绕中小企业“存、贷、汇”等基本金融需求而创设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创新开发了企业在线信用评级、网贷易、惠结算、我要理财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并实现了与银行中后台信贷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的对接,形成了从客户接触、跟进营销,商机发掘、产品销售到在线业务办理的全链条“O2O”(online to offline)经营模式。
5、民生易贷
易贷是由传统的贷款衍生而来,是贷款的一种。传统的银行贷款,申请人一般要提供固定资产做抵押,或者需要担保人做担保,手续比较复杂,因为银行发放任何一笔贷款都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标准,而易贷则相对比较容易。
6、金开贷
金开贷(全称: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是由陕西金融控股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2012年共同发起设立的。
7、兰州银行e融e贷
兰州银行e融e贷专注于上游的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定位是P2B平台,而且要做成纯粹的融资平台,不想做成类理财平台。
虽然网贷平台在银行监督下风险比较低,但是收益相对来说也是较低的,年化收益大约都在10%以内。从收益上来说比融金所的年化收益18%-22%低的较多,况且目前融金所的风控受到不少投资理财人的赞扬,使广大投资者放心。

⑧ p2p网贷平台属于银监会监管吗

应该是银监会的银行业普惠金融部监管部门监管

⑨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网贷平台p2p监管扩展阅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⑩ 如何加强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网络贷款,或者高利贷,都不太正规。没有正规条文。
那网络借钱出去,要产生那么高的利润怎么实现?

没有办法实现可能就没有办法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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